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法律〕
1.《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32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司法解释及文件〕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43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