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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税的核定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部门规章及文件〕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第21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