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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部门规章及文件〕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第9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10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 1吨=962升
(二)啤酒 1吨=988升
(三)汽油 1吨=1388升
(四)柴油 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溶剂油 1吨=1282升
(八)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燃料油 1吨=1015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