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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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8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2.《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第17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3.《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

第8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9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部门规章及文件

4.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年9月5日 劳办发〔1994〕289号)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8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本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其中“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司法解释及文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法释〔2006〕6号)

第16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1〕14号)

第19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地方规范性文件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23日 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20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案例指引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可以随时单方将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讨论制定的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依据,但前提是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充分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相关因素。用人单位依据合理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轻微的违反制度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