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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案例指引〕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在诉讼调解程序中, 经人民法院主持, 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 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 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 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 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