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 律〕
1. 《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200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第66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及文件〕
3.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16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 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