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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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 律

1. 《公司法》 (20181026)

200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26)

66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及文件

3.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2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

1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 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