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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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 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法 律

1. 《法官法》 (2019423)

26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27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28 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2. 《检察官法》 (2019423)

27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2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29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 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检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可以特别选升

党内文件

3.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200649日 中发 〔2006〕 9)

12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国家级正职: 一级;

() 国家级副职: 四级至二级;

() 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 省部级副职: 十级至六级;

() 厅局级正职: 十三级至八级;

() 厅局级副职: 十五级至十级;

() 县处级正职: 十八级至十二级;

() 县处级副职: 二十级至十四级;

() 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乡科级副职: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 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13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巡视员: 十三级至八级;

() 副巡视员: 十五级至十级;

() 调研员: 十八级至十二级;

() 副调研员: 二十级至十四级;

() 主任科员: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副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 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 办事员: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