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 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法 律〕
1. 《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第26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28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2. 《检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第27条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2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第29条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 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检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可以特别选升。
〔党内文件〕
3.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2006年4月9日 中发 〔2006〕 9号)
第12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 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 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 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 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 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 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职: 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 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13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巡视员: 十三级至八级;
(二) 副巡视员: 十五级至十级;
(三) 调研员: 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 副调研员: 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 主任科员: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 副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 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 办事员: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