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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法知识

(一)结婚与登记

夫妻三年前举办了婚礼,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此种情况算事实婚姻吗?

法律疑问

邱某与王某是老乡,两人情投意合,并于三年前举办了婚礼。当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二人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这样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前不久,二人感情破裂,无法愈合,于是邱某向王某提出了分手,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那么,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会受理吗?邱某与王某算事实婚姻吗?

名师解答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知,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进行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邱某与王某是三年前才在一起的,因此应该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规定处理,即两人在起诉离婚前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补办,法院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于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因此,未领结婚证的“婚姻”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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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女方因被男方威胁而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吗?

法律疑问

小陈与李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刚开始,小陈对李某的印象不错,两人相处得也很好,打算一年后就结婚。不料,李某沾染上了赌博,把攒的钱输个精光,甚至四处借钱。小陈觉得李某不适合托付终身,于是向李某提出了分手。但李某不同意,威胁小陈与自己结婚。小陈没有办法,只好答应了李某。婚后半年,小陈实在无法继续忍受与李某生活下去,于是打算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问,小陈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吗?

名师解答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但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到本案中,小陈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李某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法定情节,因此,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且小陈又是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的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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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妻子发现丈夫无性能力,可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法律疑问

吴某今年28岁,丈夫比她大3岁。两年前,两人经过朋友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不久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婚前不够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吵架,就连新婚当晚两人都在吵架,原因是丈夫一直瞒着自己无性能力的事实,而且婚后也难以治愈。不久后,吴某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想以丈夫无性能力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名师解答

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另一方是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可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一方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更是明确指出,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婚前并不知道丈夫无性能力,而且婚后也难以治愈,故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因此,在这里提醒各位,结婚前一定要做好婚前检查,避免婚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既影响个人,也会影响整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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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男女双方准备登记结婚,需要备齐哪些材料?

法律疑问

李某和女朋友王某于2016年6月相识,两人可谓一见钟情,认识之后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如今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双方的父母也都希望两人尽快结婚生子。于是,李某与王某决定找一个好日子先把结婚证领了,毕竟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才让人安心。但两人却遇到了一个问题:他们不知道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名师解答

现实生活中,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部分人都知道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只要两个人去了婚姻登记机关就行,双方当事人不但要本人去,还要带齐相关的证件。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的规定,李某和王某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带着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双方没有配偶、不是直系血亲、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是不能结婚的。只要李某和王某携带齐全上述材料,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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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夫妻不慎将结婚证丢失,应该如何补办?

法律疑问

刘某与孙某是一对老夫老妻。二人自打结婚以来感情就非常好,从未生过气、吵过架,身边的亲戚朋友都羡慕他们。可最近,二人却因为某事产生了矛盾,甚至想要离婚。但当二人准备拿着结婚证去办理离婚时,却发现结婚证找不到了,翻遍了家里所有的地方也没有找到,于是二人决定先去补办结婚证。那么请问,刘某与孙某不慎将结婚证丢失,该如何补办呢?

名师解答

结婚证、离婚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明一个人存在婚姻关系或者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最重要的证明。对于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但是总有当事人不慎将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毁损的情形。对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据此可知,刘某与孙某应当带着其户口簿、身份证向他们当初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他们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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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