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品责任
因手机爆炸导致消费者受伤,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疑问
2016年8月,肖某收到了某重点大学的通知书,其父母非常高兴。为了鼓励肖某,其父母决定给他买一部手机作为奖励。当时,肖某的父亲正好听说某知名品牌的手机刚刚出了一个新的款式,因此,在询问过肖某的意见之后,便在某手机店为肖某买了一部该品牌的手机。然而,在肖某用了一个月之后,该手机突然爆炸,导致肖某的脸部受伤,其中一只眼睛很可能从此失明。那么,对于肖某的损失,应该由手机店承担,还是生产厂家承担?
名师解答
肖某既可以找手机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知,在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之后,应当由侵权者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找到产品的销售者进行索赔。销售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在本案中,肖某父亲为肖某购买的手机突然发生爆炸,导致肖某受伤,属于法律规定的“缺陷产品”。因此,肖某在受伤之后,既可以要求手机店进行赔偿,也可以直接找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损害时,我们不要错误地认为只可以找生产厂家赔偿。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允许消费者找销售者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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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商场承担了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吗?
法律疑问
2016年12月,因为天气非常冷,杜女士就到某商场买了一条电热毯铺在床上。一天晚上,杜女士打开电热毯之后,便到客厅里看电视,过了一会儿就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才发现原来是自己的房间着火了,造成房间内很多东西被烧毁,导致了1万元的损失。后来,杜女士才知道这场火灾是电热毯的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因此,杜女士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名师解答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的。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作出了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在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之后,谁是产品的最终责任者,非过错方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最终的责任者进行追偿。在本案中,电热毯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了杜女士1万元的财产损失,杜女士在要求商场进行赔偿之后,如果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是可以向生产厂家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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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电器商城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出售,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之后,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疑问
2016年9月,王女士在某电器商城购物时,看到一台名牌榨汁机特别便宜,想到正好最近自己的儿子嚷着要喝鲜榨果汁,便准备买回家。王女士觉得价格很低,便询问降价的原因,售货员称因为这是压箱底的货,一直没有卖出去,所以就降价了。王女士觉得反正质量也没有问题,就买回家了。然而,王女士将榨汁机买回家使用时,榨汁机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王女士受伤。后来,王女士才知道原来她在买榨汁机的时候,售货员就知道榨汁机有问题,而故意将其出售给自己。那么,电器商城在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时仍然予以出售的,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名师解答
电器商城是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所谓惩罚性赔偿即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出售,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其所受损害的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除了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之外,还可以要求其损失的两倍以下的赔偿。如果本案王女士的损失有2万元,那么电器商城除了赔偿王女士2万元的损失之外,王女士还可以要求不超过4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所以,在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出现上述情况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除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之外,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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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