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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的侵权人

拥有收入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其父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法律疑问

小铭是某市初中三年级的一名学生,从小就很爱看书,想象能力非常强。在初中一年级时,小铭自己写作的一本网络小说被某出版社看中,将此小说出版,支付了小铭5万元的稿费。在这之后,小铭就继续撰写网络小说,每年都会有收入。一天,因为同班的一名学生说小铭的网络小说都是抄袭别人的,小铭一气之下,在与同学争吵的过程中将其推倒在地,导致该同学的脑部受伤。那么,小铭造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其父母承担责任?

名师解答

上述案例是关于有收入的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损害之后,其父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因为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都会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未成年人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就需要先从未成年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侵权的损害赔偿费用,在其财产不能全额支付的情况下,才由监护人进行赔偿。本案中,由于小铭自己是有收入的,因此,在其将同学打伤之后,需要先由小铭用自己的财产支付医疗费,不足时再由他的父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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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醉酒失去意识而将出租车司机打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疑问

李某是某大学的学生,2017年6月,李某在参加毕业聚会时喝醉酒,之后,他的好朋友项某打车送他回学校。但是,李某在出租车上时,因为出租车司机说不要吐他一车而发生口角,李某冲动之下将出租车司机打伤。为此,出租车司机花去医疗费300元,其要求李某进行赔偿。那么,李某因为醉酒失去意识将出租车司机打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名师解答

李某因为醉酒而将他人打伤,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可以进行控制的,每个人都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醉酒而免责。否则,将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着醉酒免责而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即便是因为在喝醉酒之后才将出租车司机打伤,他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应该赔偿出租车司机的医疗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不要因为喝醉酒而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不然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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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客在商场购物时因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而被打伤,商场有责任吗?

法律疑问

2017年4月,在清明节放假期间,小玲和自己的好朋友去商场买衣服。两人到了商场之后,都看中了某个专卖店的一件上衣。当两人正在试穿时,来了一位打扮时髦的中年妇女王女士,王女士也看中了小玲挑的那件衣服。但是,因为王女士要穿和小玲一样的尺码,而店里这种尺码的衣服只有一件。在小玲试穿完之后,王女士也去试穿。小玲想买下这件衣服,但是,王女士却说这件衣服她要了。为此,两人发生口角。王女士不仅对小玲破口大骂,还大打出手,将小玲打伤。而在两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商场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只是其他顾客一直在劝说两人。那么,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名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知,顾客在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发生纠纷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如果商场、酒店等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相反,如果商场、酒店等没有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那么就需要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小玲与王女士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商场并没有及时制止两人,而一直是其他顾客在劝说两人。因此,商场是有过错的,其并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其应当在其能够制止的范围内对小玲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之后,是否可以向公共场所追究责任,还要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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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