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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非货币财产在出资后贬值时可以要求出资人补足吗?
解答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因为对于非货币财产在出资后的价值变动, 并不必然构成出资瑕疵。第一种情况: 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后的合理时间内, 即公司成立时, 如发现其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应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第二种情况: 公司存续期间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不能追究股东责任。
相关法规
《公司法》
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 (三) 》
第15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