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
1.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 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 办案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 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执法证件及说明理由; 有证章和制服的, 应当佩戴证章, 穿着制服 (特殊情况除外)。执法证件的出示情况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等方式记录。
3. 告知被调查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同时, 还应当注意告知被调查对象他们享有的有关权利。
4. 办案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根据被检查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1) 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 查阅被检查人的相关证照、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 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测试和抽样。
(4) 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5) 确定事实证据。
5. 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并交被检查人的在场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核对。
(1) 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无异议的, 应在笔录上签名, 市场监管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2) 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有异议的, 可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理由或修改并签名, 市场监管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3) 被检查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的, 由两名市场监管人员或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签情况。
6. 在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时, 应当场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后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7. 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或采样的, 应当场制作勘验记录、测试报告和采样记录。
8.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的, 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外, 还应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 及时、积极开展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
9. 发现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 应当及时调取或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留样及摄影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