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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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理决定

告 知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 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 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一) 告知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时间是: 市场监管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准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二) 告知的方式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 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 告知的对象

行政处罚告知有关事项的对象是行政处罚的直接相对人, 也就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员不是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对象, 他们提出听证等要求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四) 告知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上文的分析, 告知的内容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从行政行为的程序及救济规则来看, 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应当是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法律依据是指用于支持行政处罚合法的各种法律规范。处罚内容是行政机关准备给予当事人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同时, 为了获得当事人的理解, 还要求行政机关给出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 说明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

这里的告知还包括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不仅包括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还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 告知的要求

告知的内容、权利及理由说明应当清晰、准确, 达到以理服人, 这是对告知质量的要求。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 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程度也普遍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应当在事实和法律的联结以及法律概念的解释上进行选择。如果不将这种选择和确认的过程以及考虑的因素向当事人说明, 公民便难以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和申辩。

(六) 告知的效果

1.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

(1) 及时陈述和申辩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有什么意见, 要及时向行政机关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

(2) 提供有利的证据

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 如果当事人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要及时地向行政机关提供。

(3) 提出听证的申请

如果案件符合举行听证的条件, 当事人又希望了解案件处理的详细过程或者希望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 以解答心中的疑问, 当事人就可以及时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2.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效果

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 是必须完成的法律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没有根据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就会导致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