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由派出机构法制员负责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