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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 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并对证据登记保存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使用预先盖章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 可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1. 根据登记造册物品的规格、种类, 进行选择性或者随机性抽样, 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2. 拍照、录像、绘画或者制作勘验笔录。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 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 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没收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物品;
5. 违法事实不成立, 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 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