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A公司因冒名进行公司登记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案
彭胜锋 王秀峰[9]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撤销登记。
二、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9日,薛某的居民身份证遗失。其到上海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于次月办理领取了新的身份证。
2016年10月起,薛某多次收到银行的短信、客服电话,通知薛某进行银企对账。经了解,有人以其遗失的身份证在广州登记成立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将薛某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2016年12月7日,薛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的工商登记。
三、本案争议焦点
1.收集冒用薛某名义进行公司登记的证据
首先,调取、复制A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将公司档案中有关薛某的签名与薛某的笔迹进行比对,经薛某确认,公司档案中的相关签名确系伪造。其次,收集了薛某遗失身份证的报警回执、挂失登记资料、补办身份证领取资料、新启用的身份证等证据,进一步证明系冒用薛某的名义进行的公司登记。
2.就违法设立登记进行投诉、举报
代理律师完成证据材料收集工作后,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了《关于撤销A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行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核查公司经营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受理举报后,前往A公司经营地址进行核查,发现A公司并未在登记住所营业,且无法联系上公司登记经办人。
4.笔迹鉴定
薛某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经公司登记机关委托笔迹鉴定机构鉴定,A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薛某”的签名系他人伪造。
四、各方观点及代理意见
1.公司登记机关许可A公司设立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简化公司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没有对申请登记资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公司登记机关许可A公司设立登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2.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义务撤销A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以欺诈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司登记机关作为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有义务撤销A公司的违法设立登记。
3.申请撤销A公司虚假设立登记的法律性质
行政相对人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据此撤销登记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对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撤销公司登记属于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当然解释,撤销公司登记应当具有与罚款相同的行政处罚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并未包含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登记本质上是公司登记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否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不等同于行政处罚,前者的外延更广。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而撤销公司登记的结果是为了使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恢复原状,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对此也进行明确,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4.被冒名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公司出现违法经营等情形,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亦不应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冒名”和“借名”登记的区别。冒名登记中的被冒名者对自己被登记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对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借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借名股东对外应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等法律责任。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
特别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主张被冒名登记,其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仅证明相关公司登记中的签名系伪造,尚不足以证明其对相关登记并不知情,利害关系人还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如身份证遗失等证明其系被冒名登记。
五、案件结果
2017年2月22日,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撤销A公司的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办案总结及分析
1.私力救济进行撤销或变更登记
发现被冒名进行公司登记后,被冒名者可以直接联系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通过交涉,促使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由于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常见于从事违法经营或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在实践中很难找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甚至找不到公司的经营场所,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解决被冒名进行公司登记的情形很少。
2.行政投诉、举报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知情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发现公司存在有递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公司登记机关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应当撤销公司登记。
3.行政复议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冒名设立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公司登记决定。
4.行政诉讼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公司虚假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公司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公司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在私力救济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力救济撤销公司违法登记。其中,行政投诉、举报的方法是实践中经常采取的方法,也是本案优先采用的方法,在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点评】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故在司法实务中,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于注册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伴随冒名登记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本案例中,薛某被冒名登记注册了公司,因利害关系人主张被冒名登记时,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需收集冒用薛某名义进行公司登记的证据,比如调取、复制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薛某遗失身份证的报警回执、挂失登记资料、补办身份证领取资料、新启用的身份证等证据,核查公司经营地址以及进行笔迹鉴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关于撤销A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行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虽然最终公司登记机关撤销了A公司的登记,但是其反映出的问题的确不得不深思,本文亦对冒名进行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私力救济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请求撤销公司违法登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