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脸谱(一版序)
岁月匆匆,流年似水,不知不觉间从事律师工作已十年。古人诗云“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夜雨十年灯”,细细算来,我在“律师”江湖的十年间,也办理了形形色色几百起案件,尤其刑事案件更是我的工作重心,自觉有了些心得、体会、感悟,有表达出来的想法,亦有总结的欲望。虽心得、体会、感悟杂多,但其中我感悟最深的是——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民事、刑事,抑或行政;无论复杂还是简单的案件;无论是事实存在争议,还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最终评判的基石都要回归到证据,即无证据则无事实,无事实则无法律适用。故,我把证据作为自我总结的主题,因刑事案件是我工作的重心,证据的范围就限缩为刑案证据。
同时,又因证据虽对刑事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但它又“萌”且“淘气”,有时隐身难以收集,现身时又有不同的“化身”,可谓千案千面、千人千感,就像普罗米修斯的脸,常以不同的“脸谱”出现,让人“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欲识真相,需读懂读透“证据脸谱”,欲做好指控、辩护、审判工作,还需用好用足“证据脸谱”,此书遂以“证据的脸谱”为名。
证据脸谱几何?按法定来说,呈现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来自何方,可分为控方证据、辩方证据、审方证据。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其又表现为无罪、罪轻证据和有罪、罪重证据。按其合法与否,可分为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如何透过证据的脸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法律人会有不同的见解。但我个人认为,须遵循三大原则。其一,正确理解法律,善意解释法律是基本前提。法律人不应该因指控、辩护、审判立场的不同而曲解法律,只做有利于己方立场的解释。千万不能像我曾“遭遇”的某检察官那样,面对辩方对其“隐匿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质疑,仍铿锵有力地宣称“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必须把证据全部提交”。其二,客观、理性、全面、综合地分析证据当为第二要义。其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综合、全面地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让证据和后者血肉相融,让法律、法理紧密联系证据,“跳出证据之外看证据”应为第三原则。如此,方可去“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之无奈,达“莫畏浮云遮蔽日,只缘身在最高层”之境界。
然原则过于抽象,如何化抽象为具体,透过证据脸谱办理案件,我尝试以案说法,以例说理,以自己承办的案件从辩护的角度诠释三原则,解密证据的脸谱。当然,因水平所限,恐事非所愿,故每一案例不求全面,更不求理论高深,意在厘清某一问题。因此,敬请读者对本书“是其是,非其非”。只要本书有那么一句话对您有所启迪,于我已是欣慰!
是为序!
柳 波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