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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出资迟迟不到位, 大股东讨说法
赢海市三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铭公司) 与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协商解除了《投资成立赢海市铭鑫建筑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海鑫公司董事长冼慰民与三铭公司老板杨永钢仍保持着良好的朋友关系,海鑫公司还将旗下开发的海鑫世锦楼盘的铝合金门窗等建筑五金制品的订单给了三铭公司。
三铭公司满怀信心地将主要产品转向建筑五金制品, 逐步减少其他五金产品的生产, 为此添置了新的生产线。由于建筑五金制品货款的回笼周期较长,三铭公司的资金变得非常紧张, 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务发展。
杨永钢经多方沟通, 尝试了多种融资渠道, 最后决定引入外部股东融资。
杨永钢接受上次跟海鑫公司合作失败的教训, 聘请了金融领域的律师设计了融资方案: 三铭公司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及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等共同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占60%的股份, 引入二名至三名外部股东以货币出资4000万元占40%的股份, 共同设立“赢海市三铭建筑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铭建筑五金公司)。原三铭公司改名“赢海市三铭实业有限公司”, 成为杨永钢的家族持股企业, 不再从事五金制品的经营, 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
经多次协商, 三铭公司与赢海市嘉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美公司)、贾有财签订了《出资设立赢海市三铭建筑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嘉美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20%的股份, 贾有财个人出资2000万元占20%的股份, 与三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三铭建筑五金公司, 全部出资款应在三铭建筑五金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三铭建筑五金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嘉美公司依约将出资款汇到了公司账户, 三铭公司也将全部经营性资产及无形资产注入三铭建筑五金公司。
贾有财除在签订投资设立公司合同时向三铭建筑五金公司的临时账户汇入的200万元外, 余下的出资款在三铭建筑五金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个月后一直迟迟未能支付。
为此, 三铭建筑五金公司决定向贾有财主张权利, 要求贾有财全额出资,并要求嘉美公司与三铭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足额出资, 公司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中贾有财的行为是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违约行为。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认缴的出资, 这是公司能经营、发展的基础物质条件。
按期足额认缴出资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 公司的发起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风险事件中, 三铭建筑五金公司可依法向贾有财追讨余下的出资款,并可要求贾有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出资期间的利息。
建议:
1. 签订出资设立公司合同前应当审查参与投资各方的资格, 核查并合理评估参与投资各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和资金来源。
2.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宜过大, 投资各方认缴出资期不宜约定过长, 宁愿以后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也不要贪大把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得过大, 充分考虑事过境迁出现出资方不能按期足额认缴出资的法律风险, 更应防范公司发起人对此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3. 签订一份恰当的出资设立公司合同, 明确约定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期限和出资额, 约定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 最好约定各方认可的估值、评估方式等, 应当约定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期间、费用承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