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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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烦恼
黄家辉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黄家辉的朋友冼慰民、张圆平拟投资成立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邀请黄家辉一起出资。黄家辉看好赢海市未来的城市发展, 也看好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前景, 有意参与海鑫公司的投资。
黄家辉考虑到自己是上市公司的高管, 虽然海鑫公司未来的业务与自己工作的上市公司没有关联, 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但觉得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入股不是很合适, 需要避嫌。黄家辉便与妹夫田丰商量由黄家辉出资以田丰的名义入股海鑫公司, 田丰欣然同意。
于是, 黄家辉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田丰的个人账户, 由田丰汇入海鑫公司作为出资款。 2005年海鑫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 工商登记的股东分别为冼慰民、张圆平、田丰, 分别占60%、 20%、 20%的股份。
对此, 田丰向黄家辉出具了一份确认书, 确认其名下的海鑫公司股权属黄家辉所有。
海鑫公司经过十年的高速发展, 总资产近百亿元, 净资产达30亿元。在此期间, 都是由田丰代黄家辉以股东名义参与海鑫公司的事务, 田丰还是海鑫公司的三位董事会成员之一, 每当海鑫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时, 田丰都会事前与黄家辉沟通, 并按黄家辉的意见进行表决。
十年来, 黄家辉利用自己的金融知识及在金融界的人脉为海鑫公司融入了大量资金, 为海鑫公司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鑫公司有过三次分红, 归属田丰名下的分红款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1600万元、 5500万元及部分物业。每次分红款都是由海鑫公司安排汇入田丰个人账户, 田丰再汇入黄家辉老婆何颖梓的个人账户, 何颖梓再按分红款的5%至10%的比例向田丰老婆黄家玉的个人账户汇款, 作为田丰代持股及参与公司事务的报酬。海鑫公司分配的物业包括9套商品房以及12间商铺均直接过户到何颖梓名下。
2015年3月的一晚, 田丰醉酒, 黄家玉翻看田丰的微信, 看到了田丰与一名叫“冰崖岑梅”的女子露骨的聊天记录。黄家玉遂将相关内容全部拍照。
第二天田丰清醒后, 黄家玉与其发生激烈争吵, 之后双方为此越吵越烈,数度闹到要离婚的地步。虽经黄家辉等家人多次劝解, 但田丰仍执意搬出另住, 双方互不理睬。
田丰在与黄家玉的争吵中多次表示十年来他为海鑫公司付出巨大, 他名下的海鑫公司股权应当属于他自己, 他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此, 黄家辉苦恼不已。
适当安排, 隐名股东的利益有保障
事件中黄家辉的苦恼实质是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社会中隐名股东在许多企业中存在。隐名股东是指企业的真正投资人向企业实际出资, 但出于种种原因不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企业的股东, 而是借他人名义登记为企业的股东, 企业的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 由他人以出资人名义参与企业的相关事务, 但股东的权益实际由该真正投资人享有。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被赋予“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而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挂名的股东被赋予“名义股东”身份。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此签订了《委托代持股份合同》,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还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正常情况下“名义股东”应当按约定履行股份代持义务, 如与企业的其他股东一起签订出资协议;参加股东会, 按“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决; 及时将股份红利转付给“实际出资人”。
为了显示权利义务对等,《委托代持股份合同》最好约定“名义股东”的报酬, 可以将“名义股东”的报酬与股份红利挂钩, 激励“名义股东”处理事务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未来, “实际出资人”出于种种原因需要显名, 即成为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 可以通过“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以股份转让的方式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如果企业的性质是公司, “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从而显名。
上述风险事件中, 在黄家辉与妹夫田丰关系尚好时, 黄家辉委托田丰代持海鑫公司股份, 田丰能较好履行委托代持义务, 按黄家辉的意愿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及时将收到的股份分红款付给黄家辉的老婆。
然而, 当黄家辉妹妹黄家玉与妹夫田丰的婚姻面临破裂的情形时, 黄家辉委托田丰代持海鑫公司股份的法律风险突显。为此, 黄家辉应当及时显名, 否则, 田丰擅自转让或质押其名下持有的海鑫公司股份, 将会给黄家辉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此, 黄家辉可凭田丰出具的确认田丰名下的海鑫公司股权属黄家辉所有的确认书、黄家辉向田丰个人账户汇入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款的银行流水、田丰将分红款汇入黄家辉老婆何颖梓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相关物业过户至何颖梓名下的凭证等材料主张黄家辉是海鑫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鉴于黄家辉与海鑫公司的另外两位股东冼慰民、张圆平是好朋友, 感情较好, 黄家辉应积极与冼慰民、张圆平沟通, 争取两人确认“实际出资人”的事实并同意其显名, 尽快办理海鑫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海鑫公司向黄家辉签发出资证明书、将黄家辉的持股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记载于公司章程等手续。
如田丰不予配合办理, 黄家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其海鑫公司股东身份。
建议:
1. “实际出资人” (即隐名股东) 与“名义股东” (即代持有股份方) 签订《股份代持合同》。
2. 投入企业的出资款应由“实际出资人”账户汇给“名义股东”账户,再由“名义股东”账户汇入拟投资的企业账户。
“实际出资人”保存好上述银行汇款凭证, 与《股份代持合同》一起作为认定“实际出资人”的重要资料。
3. 如有可能, “实际出资人”积极与企业其他股东沟通, 取得其他股东签署的 《 “实际出资人”身份确认书》, 确认“实际出资人”身份并同意未来应“实际出资人”要求可协助办理显名手续。
4. “实际出资人”及时向“名义股东”索要并保存好“名义股东”参与企业事务的资料, 如股东出资合同、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5. “实际出资人”保存好企业分红的资料、凭证及“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转付企业分红款的汇款凭证。
6. “实际出资人”应保持对企业的关注、与“名义股东”的良好关系、与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 掌握企业的情况, 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