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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款, 扣你物品没商量
2016年1月12日, 赢海市海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装饰公司) 与赢海市明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博装饰公司) 签订《承揽合同》。
在该承揽合同中, 双方约定: 海鑫装饰公司为定作人, 提供相关木板、门锁及其他材料, 明博装饰公司作为承揽人,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单开木门共1210套; 每套门制作费为300元, 共计36. 3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首期款15万元, 明博装饰公司将木门全部交付且经验收合格, 三十日内海鑫装饰公司支付尾款21. 3万元。
合同签订后, 海鑫装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15万元, 并将相关材料运送至明博装饰公司, 明博装饰公司验收无误后即签收入库。
明博装饰公司日夜赶工, 赶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内即2016年4月15日前将1210套木门全部交付给了海鑫装饰公司。完工后, 经明博装饰公司清点汇总发现, 还余下大量木板、门锁及其他材料。海鑫装饰公司收到木门后即派人验货, 经验收发现, 有一小部分木门稍微有些小瑕疵, 但是均没有大问题,遂将该批木门皆收下, 并立即送往楼盘安装。
验收后过了三十天, 明博装饰公司并未收到海鑫装饰公司的尾款。此时,海鑫装饰公司却派人员向明博装饰公司索要剩余的木板及其他材料。
明博装饰公司担心海鑫装饰公司拖欠制作费不给, 也就不想将余下材料返还给海鑫装饰公司。遂告知海鑫装饰公司, 余下材料还需要清点汇总, 暂时无法返还。
后明博装饰公司数次催促海鑫装饰公司付款。海鑫装饰公司均表示楼盘尚未支付货款, 其暂时没有资金可以支付。
2016年10月8日, 明博装饰公司委托律师向海鑫装饰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 表示对余下的材料行使留置权, 且要求海鑫装饰材料公司在2016年12月8日前还款。
承揽人可适当行使留置权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风险事件中, 海鑫装饰公司提供木板及其他材料委托明博装饰公司制作木门, 海鑫装饰公司支付制作费, 这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
现海鑫装饰公司在收到木门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并未向明博装饰公司支付制作费尾款。明博装饰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 已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 明确表示对其尚占有的海鑫装饰公司余下的相关材料行使留置权, 同时也给了海鑫装饰公司适当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明博装饰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相关财产,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实现必须以债务的存在以及已届履行期限为前提, 并在留置相关物品后通知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方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