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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保证人的责任须及时
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房地产公司) 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周期一向较长, 这也导致一些供应商流动资金紧张。为解决部分大供应商的资金紧张问题, 海鑫公司决定为该供应商部分贷款提供担保。
2014年4月12日, 赢海市明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博装饰公司) 与赢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行) 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 借款期限一年, 海鑫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也签订了担保合同。
同日, 海鑫房地产公司与明博装饰公司及其股东王艺博、谢明明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合同中约定, 若海鑫房地产公司为明博装饰公司偿还了贷款,则明博装饰公司从还款之日起60日内须向海鑫房地产公司偿还该笔款项, 股东王艺博、谢明明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 海鑫房地产公司也可从明博装饰公司的货款中抵扣该部分款项。
2014年4月13日, 银行向明博装饰公司转账1000万元。明博装饰公司按月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2015年3月, 该笔贷款即将到期, 银行提醒明博装饰公司还款事宜, 明博装饰公司表示想借新还旧, 然而, 银行通过核查明博装饰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 明博装饰公司这一年的财务状况不是很理想, 银行也就不肯向明博装饰公司提供贷款。
2015年4月12日, 贷款到期, 银行同时向明博装饰公司、海鑫房地产公司发出还款通知。海鑫房地产公司就要求明博装饰公司立即偿还贷款, 不要拖累他人, 但明博装饰公司却表示, 真是无力偿还。
2015年4月20日, 海鑫房地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 不得已偿还了该笔1000万元的贷款。偿还后, 海鑫房地产公司立即向明博装饰公司、王艺博、谢明明发函表示, 经对账可知, 其尚欠明博装饰公司货款645万元, 该笔款项立即抵扣, 抵扣后明博装饰公司还欠海鑫房地产公司355万元, 明博装饰公司、王艺博、谢明明须在2015年6月19日前支付该笔款项。
自此之后, 海鑫房地产公司也与明博装饰公司停止了合作。
2015年6月19日很快到了, 明博装饰公司并未还款。此时, 海鑫房地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新上任的总经理冼礼友系谢明明的舅舅, 海鑫房地产公司也就未对明博装饰公司、王艺博、谢明明采取什么措施。
2017年年底, 海鑫房地产公司的法务发现该笔款项即将过诉讼时效, 就报告到总经理冼礼友处。在此情况下, 冼礼友不得不采取措施, 要求法务尽快采取相关措施追讨该笔款项。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本案中, 海鑫房地产公司为明博装饰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 根据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海鑫房地产公司可以要求明博装饰公司按约还款, 也可从其拖欠明博装饰公司的货款中予以抵扣, 也有权要求明博装饰公司的股东王艺博、谢明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若债务方不履行合同时,由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法律一般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的六个月内。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往往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会被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 海鑫房地产公司与股东王艺博、谢明明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 这应视为约定不明, 则股东王艺博、谢明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的两年即至2017年6月18日。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 海鑫房地产公司并未采取相关措施, 则其的保证时效已过,股东王艺博、谢明明可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