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事件应对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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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厚销售员被萝卜章欺诈

200910, 随着宝诺公司销售渠道布局趋于完成, 公司管理层准备拓展公装市场因此经公司管理层同意, 宝诺公司成立了第二市场部, 暂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公装市场拓展, 任命鲍赢为该部门总经理

考虑到公装市场对宝诺公司来说是一个新的领域, 公装市场对宝诺公司的产品认同度还不得而知居于成本考虑, 鲍赢暂只招了包括管前线在内的4名销售人员, 并且拓展业务的范围目前以赢海市及其周边地级城市为主

经过一段时间扫街式项目信息收集, 管前线发现赢海市三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喜公司) 开发的三喜国际酒店项目体量大, 档次高, 采用宝诺公司瓷砖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管前线想办法进入三喜国际酒店项目现场,找到了甲方办公室

管前线进入甲方办公室, 询问一工作人员谁是该项目的负责人, 该工作人员指向一位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对管前线说, 贾总就是我们这儿的负责人管前线向贾总递上名片, 正准备介绍宝诺公司产品时, 贾总称有事需外出, 让管前线过段时间再来洽谈瓷砖采购事宜

管前线临走时扫了一眼只有六张桌的这个办公室, 发现只有贾总办公桌旁堆有很多其他厂家的瓷砖样品, 管前线认定贾总对三喜国际酒店项目瓷砖采购一定有决定权

管前线从三喜国际酒店项目工地出来后心中暗喜, 今天这么容易就找到了项目负责人, 自己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把这个工程拿下来

经过管前线的多轮拜访后, 贾总渐渐地接纳了这名憨厚实在的小伙子, 也打开了话匣子与管前线聊起了三喜国际酒店项目的瓷砖采购进展, 并告诉他自己的名字及联系方式, 这位贾总名叫贾安, 与管前线还是同一省份的老乡

管前线获得贾总的联系方式后, 更是信心满满, 似乎自己能百分之百拿下三喜国际酒店项目

201010月的一天上午, 贾总突然给管前线打电话, 告诉他三喜国际酒店项目的瓷砖采购很快就要定品牌了, 并让他当天来取瓷砖型号及数量

拿到瓷砖型号及数量到报价前的一连几天里, 管前线给贾总的安排很到位, 早上喝早茶, 晚上夜总会, 贾总与管前线也称兄道弟起来

1015, 管前线把报价交给了贾总, 金额共计280万元第二天, 贾总打电话给管前线沟通价格及合同条款事宜, 最后, 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260万元, 合同签订后的三天内买方支付10%定金, 余款于买方收货后的三天内一次性付清, 卖方收到买方定金后的2个月内送货至买方工地或买方指定的地方

1020, 双方在三喜国际酒店项目工地贾总办公室旁一会议室签署了瓷砖购销合同, 合同盖章签名处贾总加盖了赢海市三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印章, 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当天, 贾总就通过其在招商银行设立的个人账户向宝诺公司汇出人民币26万元, 并向宝诺公司出具确认函, 确认函载明: “贾安自愿代赢海市三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该两方于20101020日签署的三喜国际酒店项目瓷砖购销合同项下定金26万元。”确认人处贾安签有自己的名字, 并加盖了赢海市三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印章

2010124, 管前线通知贾总, 宝诺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于当天晚上将瓷砖送至三喜国际酒店项目工地贾总随后告诉管前线, 因项目最近送来的材料比较多, 工地比较乱, 让其通知宝诺公司工作人员将瓷砖卸在三喜国际酒店项目工地旁一处空地上

20101210, 三喜公司并没有支付剩余货款, 宝诺公司便通知管前线去客户处沟通管前线到达贾总办公室后, 却没找到其本人, 询问同一办公室的其他人员, 他们也回复有几天没看到贾总了, 打贾总电话也无法打通

管前线来到瓷砖卸货地查看情况, 发现瓷砖已不在当时卸货的地方随后, 管前线把这一情况告诉了主管鲍赢鲍赢预感不妙, 随即与管前线来到三喜公司, 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支付货款事宜

三喜公司负责人听了鲍赢的情况介绍以后, 明确告诉鲍赢及管前线, 三喜公司从未就三喜国际酒店项目与宝诺公司洽谈过瓷砖采购事宜, 况且该项目还未启动瓷砖采购程序, 贾安不是三喜公司员工, 而是该项目公装施工方派来与三喜公司对接的工作人员, 至于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的印章肯定是一个萝卜章, 并建议鲍赢报案鲍赢当天晚上向赢海市公安机关报案

20112月初, 贾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贾安的供述, 其在与宝诺公司签署瓷砖购销合同之前就与第三方签署了另一份瓷砖购销合同, 其加盖的赢海市三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印章是他从网上找人花200元私刻的, 且他收到宝诺公司瓷砖的当晚就让人把这些瓷砖运至第三人的仓库, 所收货款一部分用于还债, 一部分赌博输掉了

无授权人员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事件中宝诺公司不能要求三喜公司支付货款, 但可要求贾安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 如果构成公司表见代理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该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公司授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公司授权, 但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 (如行为人持有公司的介绍信、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或者有公司向相对人所做的法人授权的通知或者公告) 认为行为人有公司的授权而与其签订合同, 其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代理。

事件中贾安并不是三喜国际酒店项目甲方负责人, 也没有获得三喜公司的授权, 更没有让宝诺公司相信其有三喜公司授权的客观理由, 因此其利用伪造的三喜公司公章与宝诺公司签订的瓷砖购销合同对三喜公司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