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事件应对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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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占款, 伸手被捉

2008年年初, 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为打造供应链金融, 决定投资成立系列子公司, 经营房地产相关行业

200810, 海鑫公司决定收购一家名为赢海市中诚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诚管家公司) 的公司

中诚管家公司设立于20065, 注册资本为50万元, 其中易家勤持股90%、刘爱欣持股10% (二人为夫妻关系), 公司设立后股权未发生过变动,然而由于易家勤夫妇二人经营不善, 导致中诚管家公司虽然营业额不错, 但利润极低, 二人资金周转困难, 不得已才想吸纳新的股东进入

经海鑫公司投资部与易家勤刘爱欣数次谈判, 最终拍板决定由海鑫公司出资40万元收购易家勤持有的80%股权, 并将中诚管家公司变更名称为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 20081130, 中诚管家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正式更名为海鑫物业公司, 股权也作出变更随后, 海鑫公司安排员工进入海鑫物业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易家勤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随着海鑫公司的进入, 先进的管理理念也随之输入, 海鑫物业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 不断地发展壮大易家勤喜上眉梢, 虽然他的股权占比少了, 但其夫妻二人的荷包却大大地鼓了起来

然而随着越赚越多, 易家勤和海鑫公司对海鑫物业公司的未来发展却有了不同的想法, 易家勤也动起了别的心思海鑫物业公司发展得很快, 但也需要更多的流动资金

201543, 海鑫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向外借款

经易家勤介绍, 海鑫物业公司向做民间借贷的卜查前借了600万元。 201554日卜查前按照易家勤的指示向海鑫物业公司转账了600万元

海鑫物业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 易家勤又安排公司财务向刘爱欣的账户转款了100万元

此后, 海鑫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 多次要求刘爱欣易家勤将100万元退回, 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海鑫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易家勤刘爱欣返还占用的100万元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股东中饱私囊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中海鑫物业公司及公司股东海鑫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且在本案中, 海鑫物业公司也可选择刑事报案的方式, 追究易家勤、刘爱欣侵占公司资金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运营制度性需要的公司章程

2. 规范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