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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占款, 伸手被捉
2008年年初, 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为打造供应链金融, 决定投资成立系列子公司, 经营房地产相关行业。
2008年10月, 海鑫公司决定收购一家名为赢海市中诚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诚管家公司) 的公司。
中诚管家公司设立于2006年5月, 注册资本为50万元, 其中易家勤持股90%、刘爱欣持股10% (二人为夫妻关系), 公司设立后股权未发生过变动,然而由于易家勤夫妇二人经营不善, 导致中诚管家公司虽然营业额不错, 但利润极低, 二人资金周转困难, 不得已才想吸纳新的股东进入。
经海鑫公司投资部与易家勤、刘爱欣数次谈判, 最终拍板决定由海鑫公司出资40万元收购易家勤持有的80%股权, 并将中诚管家公司变更名称为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 2008年11月30日, 中诚管家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正式更名为海鑫物业公司, 股权也作出变更。随后, 海鑫公司安排员工进入海鑫物业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易家勤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随着海鑫公司的进入, 先进的管理理念也随之输入, 海鑫物业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 不断地发展壮大。易家勤喜上眉梢, 虽然他的股权占比少了, 但其夫妻二人的荷包却大大地鼓了起来。
然而随着越赚越多, 易家勤和海鑫公司对海鑫物业公司的未来发展却有了不同的想法, 易家勤也动起了别的心思。海鑫物业公司发展得很快, 但也需要更多的流动资金。
2015年4月3日, 海鑫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向外借款。
经易家勤介绍, 海鑫物业公司向做民间借贷的卜查前借了600万元。 2015年5月4日卜查前按照易家勤的指示向海鑫物业公司转账了600万元。
海鑫物业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 易家勤又安排公司财务向刘爱欣的账户转款了100万元。
此后, 海鑫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 多次要求刘爱欣、易家勤将100万元退回, 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海鑫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易家勤、刘爱欣返还占用的100万元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股东中饱私囊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中海鑫物业公司及公司股东海鑫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且在本案中, 海鑫物业公司也可选择刑事报案的方式, 追究易家勤、刘爱欣侵占公司资金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运营制度性需要的公司章程。
2. 规范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