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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专用的奢侈品包包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案例场景
丽丽是某服装公司的设计部总监,经常到国外出差,非常喜欢购买各种各样的奢侈品包包,因此存了很多全球限量版包包。日子一天天过去,丽丽和丈夫因性格不合决定分开。二人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丽丽的丈夫认为丽丽自己平时所购买的包包加起来价值几十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而丽丽认为这些包都是自己平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丈夫没有权利进行分割。那么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专用的奢侈品包包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依法分析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专用的奢侈品包包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属于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那么,不管该财产的价值大小,都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谓的专业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业物品,如个人使用的服装、书籍、电子产品等,而女方专用的包包应当属于其日常生活用品,所以,也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丽丽的奢侈品包包都是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这些包的价值比较高,但是,法律并未限制个人生活用品的实际价值。所以,即便奢侈品的价值比较大,如果是丽丽的个人生活用品,也应当是其个人的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专家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因为既然是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就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法律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于一方方便生活,对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果将个人的专用生活用品予以分割,则不利于保护该财产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