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宋朝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
宋朝科举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也是一种笼络士人的制度。这一制度包括贡举、武举、制举与词科、童子举等;贡举又分为进士、明经、诸科等科目。其中贡举中的进士、诸科两科取士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其影响也最大。现主要以贡举为例,考察一下宋朝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
宋朝科举制度的一大特点,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
第一,创立殿试制度,由皇帝亲自掌握取士大权。
唐朝贡举考试分为解试、省试两级。解试由州县长官主持,合格者解送至中央参加尚书省吏部(后为礼部)主持的考试,称为省试。省试合格,即赐及第;不合格者,则黜落之。唐朝省试的取士大权,初由吏部考功司掌管,实际由考功员外郎主管;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后,改由礼部掌管,实际由礼部侍郎主管。应举人称主考官为“座主”,而自称为“门生”,互相结为以提携与感恩为纽带的密切关系。唐朝还大兴“行卷”之风,士人纷纷请托达官贵人延誉,以求及第。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仍分为解试、省试两级考试。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创立了殿试制度,使科举取士变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对省试合格奏名举人的覆试,又称御试、亲试、廷试等,是三级考试中最高、最后的一级考试。关于殿试创立的经过,南宋著名史学家李焘(1115—1184)《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四开宝六年三月辛酉(七日)纪事和《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亲试》有详细的记载,此不赘述。宋太祖为什么创立殿试制度?根据开宝六年及八年的诏书,宋太祖创立殿试制度,似乎只是为了“精辨否臧”、“克叶于至公”(1),防止势家垄断科举,“致塞孤寒之路”。(2)诚然,这无疑是其创立殿试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主要原因并非如此。开宝六年三月七日,进士徐士廉等击登闻鼓,诉知贡举李昉(925—996)“用情,取舍非当”。(3)当晚,徐士廉被宋太祖召见。徐即奏请太祖殿试,说:“方今中外兵百万,提强黜弱,日决自上,前出无敢悖者。惟岁取儒为吏,官下百数,常常赘戾,以其受于人而不自决致也。为国家天下,止文与武二柄取士耳,无为其下鬻恩也。”(4)正是这番话打动了太祖,使之即下令施行殿试。事后,曾任参知政事的张方平(1007—1091)在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状元及第的梁固(987—1019)的墓志铭中亦说:“初,艺祖(按指宋太祖)深讲治要,总揽权纲,以谓取士官材,为国基本,乃人主之柄,非下所宜专,始御便殿,亲阅春官(按指礼部知贡举官)所奏名士。至太宗遂以为常。”(5)由此可见,宋太祖创立殿试制度,主要则是鉴唐之弊,收揽威权,在收兵权之后,把科举取士的大权也收归皇帝亲自掌握,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6),使贡举及第者成为“天子门生”,以防止知贡举官与及第举人结党营私,从而巩固和加强赵宋王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
第二,废“过堂”和“谢主司”之礼,改之为“朝谢”。
唐朝进士放榜后,须先到中书省都堂谒见当朝宰相,称为“过堂”。其日,新及第进士随同知贡举官至中书省,宰相们站立于都堂门内。堂吏通报:“礼部某姓侍郎,领新及第进士见相公。”状元乃出列致词云:“今月日,礼部放榜,某等幸忝成名,获在相公陶铸之下,不任感惧。”(7)然后,自状元以下,一一通报姓名。“过堂”之后,还要向知贡举官谢恩,称作“谢主司”。“谢主司”一般在知贡举官的府第或贡院举行。第一次谢恩数日之后,还有再次谢恩,称为“曲谢”,以确立和加深座主与门生的关系。
宋朝为了防止知贡举官与及第举人结为朋党,太祖建隆三年(962)九月一日,即下诏曰:“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8)废“过堂”和“谢主司”之礼,新及第举人不再向宰相、知贡举官谢恩,而是诣门,向皇帝谢恩,称作“朝谢”,也称作“门谢”。(9)状元代表新及第进士向皇帝上谢恩表,显示新及第进士是“天子门生”,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第三,创立“特奏名”制度,“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唐朝开科取士,及第者固然欣喜欲狂,“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10)而落第者则“失意容貌改,畏途性命轻。时闻丧侣猿,一叫千愁并”;(11)甚至铤而走险,如黄巢屡举进士不第,与王仙芝贩卖私盐,最后起兵造反。
宋朝为了笼络下第士人,遂在礼部“正奏名”之外创立了“特奏名”制度,即凡解试合格而省试或殿试落第的举人,积累到一定的举数和年龄,不经解试、省试,即由礼部特予奏名,直接参加殿试,分别等第,并赐出身或官衔的一种科举制度。因为是皇帝特予推恩,故也称“特科”、“恩科”。据统计,有宋一代,特奏名出身者约有五万人,占整个科举及第人数的45%!其目的就在于使广大应举人虽然累举不第,但仍有积以举数和年甲而获得一官半职的可能,不至于完全绝望,铤而走险。正如南宋人王所说:“唐末,进士不第,如王仙芝辈唱乱,而敬翔、李振之徒,皆进士之不得志者也。……故圣朝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英雄豪杰皆汩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故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岂非得御天下之要术欤?!”(12)这样,科举制度不但是选拔官员的制度,而且也成为笼络广大士人的工具。
唐末五代人王定保《唐摭言》卷一云:“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故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其实,只有在宋朝创立特奏名制度之后,才使科举制度真正成为“赚得英雄尽白头”的长策,进一步起到维护王朝统治的作用;只有宋朝帝王,才更有资格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在这一点上,唐宗是稍逊色于宋祖的。正如苏轼(1037—1101)所说:“纵百万虎狼于山林而饥渴之,不知其将噬人。艺祖皇帝(按指宋太祖)深知此理者也,岂汉唐所可仰望哉?!”(13)
二、公开、平等、择优:科举考试方法的完备
宋朝贡举制度的第二大特点,是考试方法日益完备、严密,尽量实现“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以便充分发挥科举制度选拔官员和笼络士人的功能。
第一,公开考试:宋朝一般士人与有官人、工商业者有奇才异行者、宗室子弟等均可应举。
在唐朝,一般士人没有身份限制,均可以参加贡举考试。但是,现任官员不得应举。在宋朝,则打破了唐朝的这项限制。宋朝规定,由恩荫补官或科举入仕的现任在职的有官人,也可以再参加贡举考试。宋人将这种现任有官人参加的贡举考试,称作“锁厅试”,意思是锁上其官府的办公厅而参加科举考试。如元绛(1008—1083),在仁宗天圣二年(1024)应进士举,因殿试用韵有误,赐同学究出身,后授官为淮阴县主簿。天圣八年(1030)锁厅应举,赐进士及第,升任江宁府观察推官,后官至参知政事(副宰相)。
唐承隋制,规定:“工商不得入仕。”(14)而宋太宗淳化二年(991)三月十一日,诏曰:“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15)此例一开,实际上对工商杂类就没有限制了。出身工商之家者,更可以参加科举。如仁宗皇祐元年(1049)连中三元的冯京(1021—1094),据说就是一个商人之子。(16)甚至僧人、道士之子也可以参加科举。如北宋进士杨何,其父即曾为道士,其母曾为尼姑。(17)
在唐朝,宗室子弟不得参加科举。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创立了宗室应举制度,形成“宗子三科”,即宗室袒免亲(五服以内的近亲)赐名、授官后,可以像有官人一样锁厅应举;非袒免亲(五服以外的远亲)不再赐名、授官,可以像一般士人一样应举;袒免亲无官者,可以像特奏名一样取应。此后,每榜都有不少宗室子弟应举登科。如据《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是榜宗室登科者为17人;据《宝祐四年登科录》,是榜宗室登科者则为84人。宋太宗的八世孙赵汝愚(1140—1196),即于孝宗乾道二年(1166)锁厅应举,殿试第一,因系有官人,而降为第二,以榜眼赐进士及第,后官至右丞相。
第二,平等竞争:严格考场规则,公正、准确评定试卷。
宋朝在考试方法上,采取了一系列防止徇私舞弊的措施,力求“平等竞争”。这主要表现在严格考场规则、公正准确评定试卷等方面。
为了防止徇私作弊,以便应举人公平竞争,宋朝制定了各种考场管理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其一,锁院以防请托。唐朝后期,知贡举官确定之后,一般不直接入住贡院,所以请托之风盛行,弊端百出。《旧唐书》卷一六四《王播传》云:“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18)北宋初年,为了杜绝请托之弊,乃创立了锁院制度。太宗淳化三年(992)“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958—997)等权知贡举。易简等以贡举重柄,义在无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书省锁宿,更不归私第,以杜绝请托。物论嘉之”。(19)“后遂为常例”。(20)宋朝锁院制度不仅实行于省试,也推广于解试与殿试。考试官从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于试院。这样,就隔断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及应举人的联系,使权臣近侍等人的请托难以得逞。正因为如此,锁院制度也一直为元、明、清所沿用。
其二,别试以避亲嫌。从唐朝中期开始,即创立了对考试官亲戚另外选官别试的制度。《新唐书·选举志》云:“开元二十四年(736),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即对省试知贡举官礼部侍郎的亲戚故旧另设考场,由考功员外郎进行考试,称作别头试。但时行时废,尚未形成定制。
到宋朝,别头试则普遍实行于解试、省试,专门派遣考试官,单独设立专场,另外规定录取名额,成为一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殿试系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无须避亲,因此无别头试。但到宁宗开禧二年(1206),亦因议者陈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21)其用意亦在于避亲。显然,别头试对于防止考试官作弊是有一定作用的。这种避亲制度也为后代所沿用。
其三,按榜就座,不得移易。唐朝省试,应举人分甲引试,坐于尚书都省廊庑之下,不排座次。宋朝省试,则在考试前一天排定座次,张榜公布;引试时,由监门官按姓名引入,依榜就座,不得移易。此制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的省试。真宗景德二年(1005),对“按榜就座,不得移易”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此后殿试、解试也实行按榜就座制。如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殿试,即于崇政殿廊设幔,列座席,标明应举人姓名。又揭榜公布所列次序,令应举人看榜之后,依次就座。另外,元初人刘一清《钱塘遗事》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廷试之日,士人由和宁门入,徐行……至集英殿门外……殿外挂混图于露天,甚高。良久,天大明,了然分明知位次。……天子临轩,天颜可瞻。起居赞曰:‘省元某人以下躬拜,再拜。’又躬身而退,各依坐图行列而坐。每位有牌一枚,长三尺,幂以白纸,已书某人、某乡贯,或东西廊第几人,不得移动及污损。坐定,中官行散御题。”(22)所谓“混图”、“坐图”即座位榜。
引试前排定座次,张贴座位榜,应举人依榜就座,不得移易,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应举人私相传授作弊,另一方面也便于维持考场秩序。因此,此制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其四,继烛之禁。所谓“继烛”,是指贡举考试时,举人白天答卷未完,夜晚点燃蜡烛,继续考试答卷。唐朝省试,卯时(晨五至七时)开考,酉时(晚五至七时)结束。如果答卷未完,一般可以给蜡烛二至三条,挑灯夜试,烛尽交卷。(23)五代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曾改令昼试,但旋即复旧。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1—953),复用昼试,但未严格执行。
宋承周制,贡举考试不许继烛,但北宋初年仍未严格执行。真宗景德二年(1005)重申:“除书案外,不将茶厨、蜡烛等入,如酉后未就者,驳放之。”(24)此后不但实行于省试,而且普遍实行于解试和殿试。一般卯时(晨五至七时)入试,酉时(晚五至七时)纳卷而出。南宋时,殿试偶尔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赐烛者,然而唱名时须降甲、降等。禁止继烛,尽用昼试,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应举人作弊就比较困难了。
其五,挟书、传义、代笔之禁。挟书之禁始于唐朝,但并未成为定制。五代后唐时虽曾将禁止挟书载入贡举条制,但也未认真实行。北宋时期始严挟书之禁,成为一种制度。如专门设监门、巡铺等官吏,进行搜索、巡查;一旦查获,即严加处罚。挟书之禁不仅实行于省试,而且普遍实行于解试、殿试。如史籍记载南宋殿试挟书之禁云:“其士人止许带文房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绣体私文,方行放入。”(25)
传义指遥口相传或传递文字。传义之禁始见于宋初。太祖乾德二年(964)即规定:“如有遥口相授传与人者,即时遣出,不在试限。”(26)神宗元丰元年(1078),又重新删定了“进士传义之法”。(27)元、明、清亦有传义之禁。
科场规则中还有一项重要规定,即禁止代笔。代笔之禁始见于五代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宋朝多次重申。同挟书、传义一样,代笔之禁也普遍施行于解、省、殿试。虽然有此严禁,但代笔之事时有发生。为此,宋朝又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许人告发,告获者给以奖赏。如孝宗乾道元年(1165)曾规定:“如士人告获,与免一次文解;诸色人赏钱三百千。”(28)二是对比字画。让应举人亲自书写卷首家状,解、省试合格之后,对照家状与试卷的笔迹,以防假冒。三是行覆试之法。如理宗宝祐年间,“乡贡、监补、省试皆有覆试”。(29)
总之,以上各项考场管理制度,都是为了保证科举考试能够平等竞争和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在贡举考试方法上,试卷评定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宋朝为了择优录用及示人至公,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评定试卷制度更加趋于严密,趋于合理。
其一,禁“公荐”,罢“公卷”,“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在唐朝,“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曰‘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私”。(30)因而唐人王泠然说:“今之得举者,不以亲,则以势;不以贿,则以交;未必能鸣鼓四科,而裹粮三道。其不得举者,无媒无党,有行有才,处卑位之间,仄陋之下,吞声饮气,何足算哉!”(31)可见,所谓“公荐”,虽然也有某些真才实学之士通过举荐而科举及第,但更为势家子弟垄断科举大开方便之门。大多数一般士人无由交结权贵,无人推荐,则只能望榜兴叹!这显然是察举制度的残余,其弊不言自明。
北宋建立不久,就多次下诏禁止“公荐”。如太祖乾德元年(963)九月,“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32)开宝六年(973)四月,太祖又颁布了详细的处罚条例:“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33)
另外,在唐及五代,应举人除向达官贵人投献诗赋论等作品,即“行卷”以求公荐之外,还要向省试知贡举官投纳“省卷”,亦称“公卷”,以供观其素业。唐朝后期,知贡举官甚至主要根据“公荐”、“公卷”决定去取高下,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作用反而甚小。
宋初,踵唐及五代之制,解试、省试犹用“公卷”。苏颂(1020—1101)云:“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34)用“公卷”,往往弊端丛生。如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人易换文本,致到省试时无凭考校。于是,真宗景德二年(1005)十二月五日,礼部贡院上言:“请自今并令亲自投纳,仍于试卷上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多假借他人文字,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举。其知举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贡院,考校‘公卷’,分为等第,如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躁进者难施伪滥。”(35)诏从其请,遂成为定制。
上述关于“公卷”的新制虽较前颇有改进,但仍难防假借他人文字之弊;而且成千上万人齐赴解、省试,按“公卷”一副共五卷计算,省试则有三四万卷之多,即使知举官提前一个月差入贡院,又如何能详考等第?“公卷”既无凭考校,又无暇考校,行之何用?除了为势家子弟大开方便之门以外,只能是一种累赘。于是,庆历元年(1041)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998—1065)上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36)诏“从之”,自是不再纳“公卷”。
庆历元年之后,既禁“公荐”,又罢“公卷”,因而程文遂成为评定艺业、决定去取的唯一根据,即陆游(1125—1210)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37)这样以一纸试卷定命运,难免有相当大的偶然性。但它避免了实行“公荐”、“公卷”所必然带来的弊病,对于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因而,也就成为元、明、清各代的不易之制。
其二,创立封弥、誊录制度。封弥,又作弥封,亦称糊名,是将试卷上的应举人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以防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作弊的一种制度。糊名之制最早实行于唐朝选人的铨试和制举考试,但只是在武则天及唐玄宗时一度施行。五代后周广顺初年,亦曾在贡举中实行糊名考校,但旋即废罢。到了北宋,封弥才成为贡举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宋朝的封弥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试。此后不久,又推广到省试和解试,并对封弥考校作了具体规定。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新定《亲试进士条制》云:“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待考定等第后,“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38)关于所撰之“字号”,北宋时系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如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殿试,以“(见《玉篇》卷第一“玉部”第七)”字号试卷为第一,此即状元梁固(987—1019)试卷。南宋初,则改为于《千字文》中取字,以三字凑成一号。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三月,宋高宗以“任贤辉”字号试卷为第一,此即王十朋(1112—1171)殿试策卷。这样,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看不到举人的姓名、乡贯等,也就很难徇私舞弊了。
但是,封弥之后,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据现有史料,殿试誊录始见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此后,也很快推行于省试及解试。吴自牧《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记载南宋省试情景云:“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官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覆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其制度相当严密。
封弥、誊录制度在防止考校作弊中起了关键作用。欧阳修(1007—1072)曾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写道:“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各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人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39)这一评价虽然未免有点太绝对了些,但不能不说是很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封弥、誊录也成为元、明、清三代的不可易之制。
其三,分等考第,多级评定。唐朝评定试卷主要取决于主考官一人,或者再加上其所延聘的“通榜”。宋朝则一般为三级评定。如省试则“士人卷子先经点检官(点检试卷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订其当否,而上之知举(知贡举、同知贡举),从而决其去取高下”。(40)所考等第虽不甚详,但点检试卷官、参详官、知贡举三级评定制度是很清楚的。殿试则实行初考、覆考、详定三级评定制度。试卷封弥、誊录之后,先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然后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弥之,再送覆考官重定等第;最后送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覆考,如初、覆考皆未当,则具上奏别立等第。这样,便于使试卷的评定更加公正、准确。其目的在于“参用众见,以求实才”;(41)并防止阅卷官作弊。
第三,择优录用。唐朝解试考试成绩合格,即由州府长官举送至礼部参加省试。关于解试合格名额即解额,初无定数,开元二十五年(737)敕:“应诸州贡人,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此数。”(42)如德宗贞元九年(793),泉州得解举人即有八人。(43)“玄宗时,士子殷盛,每岁进士到省者常不减千余人。”(44)明经往往多于进士之数。
宋初解额亦无定数,如太宗时每举大约为一万余人,如淳化三年(992)正月丙辰朔,“诸道贡举人万七千三百,皆集阙下”。(45)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二十四日,“因有司之上言,限岁贡之常数”,遂下诏曰:“其令礼部于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及五分”。(46)具体数字史载未详,据推算,约六七千人。治平三年(1066)改三岁一开科场之后,每举解额也约为六七千余人。南宋解试大约也在七千人左右。
省试合格人数,唐初亦无定额,中期之后虽有定额,但却常有变化。如德宗贞元十八年(802)五月敕:“明经、进士,自今已后,每年考试所拔人,明经不得过一百人,进士不得过二十人。如无其人,不必要补此数。”(47)文宗大和九年(835)中书门下又奏请:“准大和四年格,[进士]及第不得过二十五人,今请加至四十人。明经准大和八年正月敕,及第不得过一百一十人,今请再减下十人。”(48)开成三年(838)之后,进士“改每年限放三十人。如不登其数,亦听”。(49)
宋初,省试合格奏名人数亦无常额,大约为参加省试举人的十分之一。至仁宗天圣五年(1027),始诏“进士奏名勿过五百人,诸科勿过千人”。(50)皇祐五年(1053),又诏“进士限四百人,诸科毋得过其数”。(51)治平三年(1066)改为三岁一开贡举,则规定:“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52)至北宋灭亡,六十多年间,迄未改变。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宋室刚刚再建,道路梗阻,无法赴行在所省试,遂暂于诸路类省试,其省额改为凡正解、免解举人类省试终场者,以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十四人亦取一名。孝宗隆兴元年(1163),由于免解人多,改以十七人取一名,自后遂为定制。
至于殿试,北宋前期,殿试试卷评定在第一至四等者为合格,第五等及“不考”、“纰缪”者则黜落。哲宗元祐三年(1088)知贡举苏轼上疏言:“祖宗旧制,过省举人,一经殿试,黜落不少。”(53)如太宗端拱二年(989),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陈尧叟(961—1017)以下368人,殿试仅取陈尧叟以下186人,被黜落者竟占参加殿试人数的49%!自仁宗嘉祐二年(1057)起,殿试非“杂犯”不复黜落。神宗元丰年间,“杂犯亦或取录,遂使过省举人便同及第,纵使纰缪,亦玷科举”。(54)哲宗元祐八年(1093)三月,则明确下诏曰:“其杂犯举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项闻奏。”(55)此后殿试“杂犯”者,或特恩与同学究出身,或与下州文学。殿试的作用,主要变为根据殿试的成绩重新排列及第的甲次。
唐朝进士及第分甲乙两等,但大多为乙科;诸科分甲乙丙丁四等,但只有丁等。宋朝进士则分为五甲。北宋前期,一般是第一、二、三甲赐进士及第,第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也有分为四等或六等者。北宋后期至南宋,一般是第一、二甲赐进士及第,第三、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诸科始分为三等,后分为五等,自九经以下,分别赐及第、本科出身、同出身。北宋时,进士殿试第一人称状元,或称榜首、状头,第二人称榜眼,年最少者为探花。至南宋中期,开始专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如成书于开禧元年(1205)的赵彦卫撰《云麓漫钞》卷七云:“世目状元第二人为榜眼,第三人为探花郎。”成书于咸淳十年(1274)的吴自牧《梦粱录》卷三《士人赴殿试唱名》更加明确地说:“第一名状元及第,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亦有前三名皆称“状元”者。
总之,上述种种考试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于选拔官员及笼络士人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当然,这些方法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至公无私”,其防弊措施虽多,但也防不胜防。另外,在政治清明时期,这些考试制度尚可得到比较认真的执行;在政治昏暗之时,则会名存实亡,如同虚设,如南宋权相秦桧(1090—1155)擅权之时就是这样。其子秦熺、孙秦埙,先后被知贡举奏为殿试第一人,因有官,按惯例才改为第二、第三人及第。(56)秦桧肆意破坏科举考试制度,使之成为其擅政专权、为其子孙窃取巍科、拉拢私党充塞仕途的工具。
三、经世致用:贡举科目与考试内容的演变
宋朝贡举制度的第三大特点,是在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量达到经世致用,以便培养和选拔经邦安民的人才。
第一,由明经、进士等诸科变为进士一科取士。
唐初贡举科目,因隋之旧,有秀才、进士、俊士、明经四科。唐太宗之后,增设了明法、明字、明算等科。但俊士科唐初即废,秀才科至高宗永徽二年(651)亦停。明法、明字、明算三科,分别为选拔明习法令、文字训诂、数学计算方面的专门人才而设立的,应试与及第者都不多,社会影响也不大。有唐一代,最主要的贡举科目是明经与进士。
唐初,明经只是指通两经者;大概在武则天前后,又增加了五经、三经及学究一经。至德宗贞元二年(786),又创设了《开元礼》科;贞元九年(793),创置了三礼科(指《周礼》《礼记》《仪礼》);穆宗长庆二年(822),又创置了三史科(指《史记》《汉书》《后汉书》)、三传科(指《春秋左传》《公羊传》《穀梁传》)。正如《新唐书·选举志》所说:“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虽然明经所包括的科目最多,取士人数也最多,但远没有进士及第受人尊重。
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贡举科目主要有进士、明经、诸科。其中诸科又包括九经、五经、三礼、三传、三史、学究、开宝通礼、明法等科。在贡举科目方面,宋朝与唐朝相比,有三点不同。一是宋承后唐之制,增加了九经科;二是宋朝的诸科即相当于唐朝的明经,均主要考试帖经、口义或墨义;三是宋朝的明经科,是在诸科之外,于仁宗嘉祐二年(1057),为了革除“诸科徒专诵数之学,无补于时”(57)的弊病,而特设的一种科目。其考试内容由以帖经、墨义为主,改为以经义为主;其待遇也提高到与进士科相同。
北宋中期,经过王安石变法,贡举科目发生了重大变化。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贡举,罢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其具体做法是:(1)立即废罢明经科,使之改应进士科。(2)诸科在经下一次科场之后,除旧应诸科人外,不得新应诸科举,这也就是让诸科随着旧应举人的销尽而消亡。结果,到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诸科基本消亡;到政和六年(1116),随着旧应诸科曾得解者的销尽,诸科彻底消亡,完全变为进士一科取士了。(58)
由以上可知,在一千三百余年的中国科举史上,贡举科目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贡举改革之前的四百多年间,为主要以进士、明经、诸科取士阶段;在此之后(事实上是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之后)的八百多年间,为进士一科取士阶段。这说明,贡举科目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又由繁到简的发展演变过程。
第二,贡举考试内容向经世致用演变。
唐初,进士科省试仅试时务策五道,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加经史策一道;高宗调露二年(680),加试帖经十帖、杂文两篇,形成“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的三场考试制度。所谓“杂文”,初为箴、铭、论、表、赋之类,玄宗开元年间开始试诗,到玄宗天宝年间,开始专用诗赋。进士文名高而帖落者,可以试诗放过,谓之“赎帖”。即主要以诗赋取士。唐朝后期,围绕重诗赋还是重经史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德宗建中二年(781),赵赞权知贡举,提出经术“以义为先”,“今请以箴、论、表、赞代诗赋,仍试策二道”。(59)这些建议虽未被采纳,但在德宗末年,重经史的主张开始占据上风,表现为以经史入诗赋题和取士首重经义,在三场考试中经史策的地位得到提高,而诗赋的地位受到抑制。甚至在文宗大和七年(833),曾一度不考诗赋,但旋即复旧。(60)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对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仍然主要以诗赋取士。仁宗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989—1052)改革科举,解试、省试均先策论、后诗赋:“进士并试三场:先试策三道,一问经旨,二问时务;次试论一首;次诗赋各一首。三场皆通考去留。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61)但随着庆历新政的夭折,贡举新制未及实行就被废罢了。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1021—1086)改革贡举,熙宁五年定制: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改为考试四场:初本经大义五道,次《论语》《孟子》大义各三道,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哲宗元祐二年(1087),反变法派当政,贡举考试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第二场试律赋、诗各一首;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三道。后又几经反复,南宋时基本以经义进士、诗赋进士两科,分三场取士:第一场,经义进士试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诗赋进士则试诗赋各一首;第二场均试论一首;第三场均试策三道。
王安石的贡举改革主要是考试内容的改革,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一,变诗赋取士为经义、论、策取士,有利于王朝国家造就和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对于王朝统治来说,“诗赋浮靡,不根道德,施于有政,无所用之”。(62)以诗赋取士,对于造就文学家、推动文学的发展,或许有一定作用;对于选拔和造就经世致用的统治人才,不但无益,反而有害。王安石指出:“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63)以诗赋取士,使士人学非所用,用非所学,这样非但不足以培养和选拔人才,反而会“败坏人才”。“五经”、“四书”所讲的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以经义为考试内容,无疑较考试诗赋更有利于选拔“通经致用”的人才。论、策则是官僚向皇帝“讲治道”、“议时政”的工具。对于中国古代国家来说,论、策要比诗赋有用得多,连竭力维护诗赋取士的苏轼(1037—1101)也不得不承认:“自文章而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64);就贡举考试来说,“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65)以论、策取士,不但可以使举人留心于国家的治乱兴衰,学其所用,用其所学,而且可以考察举人关于历代治乱兴衰的知识,了解他们对当代国家大事的对策,从中选拔有真才实学之士。自唐朝后期以来,有识之士虽然对诗赋取士屡有批评,但是没有什么重大改进,惟独王安石断然罢诗赋,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连司马光(1019—1086)也认为:“神宗皇帝深鉴其失,于是悉罢赋、诗及经学诸科,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此乃革历代之积弊,复先王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66)
南宋解、省试时,在诗赋进士的第一场考试中,又恢复了诗赋各一首,而且在应举人中应诗赋进士的人数往往多于应经义进士者。这对于王安石的科举改革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退步。但是,经义进士与诗赋进士的殿试,从神宗熙宁三年(1070)由赋、诗、论三题改为试策一道之后,遂成为定制,迄于南宁末年,相沿未改,这无疑是一个进步。正如熙宁三年殿试初用策时宋神宗所说:“对策亦何足以实尽人材,然愈以诗赋取人尔。”(67)总之,北宋后期以至南宋,经义、论、策在贡举考试内容中的地位较之北宋前期还是大为提高了。这些对于造就和选拔经世致用的统治人才无疑是有好处的。
其二,罢帖经、墨义,以大义试经术,是贡举考试形式的一大进步。何谓“帖经”?《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凡举司课试之法,帖经者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开唯一行,裁纸为帖。凡帖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为通。”这大概是唐高宗调露二年(680)帖经之法。到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又稍有变化:“每帖前后各出一行,相类之处,并不须帖。”(68)宋朝帖经,又称“帖书”,考试内容和方法,也大体如此。这和现代的“填空”十分相似,故宋人亦称之为“填帖”。
何谓“墨义”?王《燕翼诒谋录》卷二云:“试场所问本经义疏,不过记出处而已。如吕申公试卷,问:‘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也?’答曰:‘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人也义。谨对’。试卷不誊录,而考官批于界行之上,能记则曰‘通’,不记则曰‘不’。十问之中四通,则合格矣。其误记者,亦只书曰‘不’。而全不能记,答曰:‘对:未审。谨对。’”可见,所谓墨义,也不过是考试背诵经文及其注疏而已,类似于现代的“默写”,内容和方法也都极为简单,其弊病甚多。正如司马光所说:“有司以帖经、墨义试明经,专取记诵,不询义理。其弊至于离经析注,务隐争难,多方以误之,是致举人自幼至老,以夜继昼,腐唇烂舌,虚费勤劳,以求应格。诘之以圣人之道,懵若面墙,或不知句读,或音字乖讹。”(69)
何谓“大义”?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贡举新制规定:“试大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诸书引证,不须具注疏。”(70)皇祐初年,刘恕(1032—1078)曾对《春秋》《礼记》大义,其法为:“先列注疏,次引先儒异说,末乃断以己意。凡二十问,所对皆然。”(71)《文献通考》卷三一云:“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
通过以上简单对比,不难看出,试大义显然优于帖经、墨义。正如蔡襄(1012—1067)所说:“明经(按指帖书、墨义)只问所习经书异同,大义所对之义只合注疏大意,不须文字尽同,或有意见,即依注疏解释外,任自陈述,可以明其识虑。”(72)可见,以大义试经术,对于中国古代国家造就和选择“通经致用”的人才,无疑是有好处的;对于学者,也不为无补。正因为如此,从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罢帖经、墨义之后,虽然经历了元祐更化、宋室南迁,以及元、明、清诸代政治风云的变幻,一直没有人提出要恢复帖经、墨义,而以大义试经术成为定制。当然,在后来的经义考试中,也发生过一些流弊。南宋中期以后,甚至命题者“强裂句读,专务断章”(73),答义者不顾经旨,或争为新奇。到明代中叶之后,更演变为八股文。不过有人将八股文归罪于王安石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明清的八股文与宋朝的经义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取士与育才统一:科举与学校相结合
宋朝科举制度的第四大特点,是取士与育才统一:科举与学校相结合,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提高了世人的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和选拔通经致用的人才。
唐朝科举取士,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学馆指国子监所辖的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和广文馆,及门下省的弘文馆、东宫的崇文馆,还有地方上的府、州、县学。府、州、县学的生员可补为国子、太学、四门三学的生员。国子监所辖诸学及弘文、崇文二馆生员,考试合格,可以由国子监解送至尚书省(开元二十四年之前为吏部,之后改为礼部)参加省试。未入学馆的士人,则“怀牒自列于州县”,即持家状、保状自己到州县报名应举,考试合格,由各州府长官解送至尚书省的吏部(后为礼部)参加省试,就是所谓的“乡贡”。
开元以前,学馆兴盛,由国子监而贡举及第甚多,以至于进士不由国子监贡举及第者,深以为耻。开元以后,由国子监贡举及第的比重开始下降,而由京兆府,同、华等州贡举及第的比重上升,乡贡成为科举入仕的主要途径。因此,士人竞于京兆、同、华等州府投牒取解而不入学。为了吸引士人入学,玄宗天宝九载(750),诏于国子监别置广文馆,以举常修进士业者。甚至于天宝十二载(753)七月下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74)这样,使学校成为科举入仕的惟一途径。但是,大势所趋,非一纸诏书可以逆转,天宝十四载,又恢复了乡贡。
安史之乱,学馆更为凋敝。此后虽逐渐有所恢复,但远不如唐朝前期之盛,如直到宪宗元和二年(807),国子监所辖六学及广文馆生员总共仅有650人。而且,学馆只是士人在京师准备应举的落脚处所,完全成为科举的附庸。而州县学则几乎荡然无存。
宋初,仍承唐末五代之制,官学凋敝。但很多有识之士认为应该重视学校教育,北宋时期先后掀起了四次兴学高潮,并努力将学校养士与科举取士结合起来。第一次是宋仁宗景祐年间。《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云:“景祐四年(1037),诏藩镇始立学,他州勿听也。”(75)实际上,自仁宗天圣五年(1027)晏殊(991—1055)兴应天府学始,尤其是景祐元年(1034)以来,即大兴州府学并赐学田。据统计,景祐元年至三年,州府建学并赐学田者就有三十三处之多。(76)
仁宗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等改革科举,认为不兴学校,长育人才,而只以科举取士,等于“不务耕而求获”(77),拟定了立学舍、保举送之法,并规定国子监生徒须听读满五百日、诸路州县学生徒须听读满三百日,方许应举。于是,州县皆置学,掀起了第二次兴学高潮。但是,随着庆历新政的失败,一切又恢复旧制了。
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主持改革学校贡举之法,其一是“诏诸路置学官,州给田十顷为学粮,元有学田不及者益之”(78),恢复和振兴州县学;其二是扩建太学,增置讲官和生员,使太学生名额总数达到2400人;其三是立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规定太学生经过考试艺业和考察品行,由外舍升内舍,再由内舍升上舍,升至上舍上等,则不必再参加科举考试,即可直接释褐授官,使太学兼有培养和选拔人才的两种职能,开辟了一条学校选士的道路。
哲宗元祐年间(1086—1094),悉罢熙丰新法,太学三舍考选升补推恩之制亦遭废除。哲宗亲政之后,不但恢复了太学三舍法,而且将三舍法推广至州学。徽宗继位,以尊崇熙宁之政为名,掀起第四次兴学高潮,于崇宁元年(1102)大兴学校,太学生总额增加到3800人。崇宁三年(1104),又诏诸路增加县学生员,并以三舍法遍行天下,下诏“并罢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由学校升贡”。(79)这样,就将学校育才与科举取士统一为一体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取士并由学校升贡”的选官制度仅仅实行了十四年,至宣和三年(1121)二月,乃“诏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80)即又回到太学三舍选士与州郡科举取士并行的元丰旧制了。南宋时期,太学三舍法又有一定的发展变化,但基本上仍然是元丰之制。
总之,宋朝不仅重视选拔人才,而且也十分重视培养人才。北宋时期先后掀起了四次兴学高潮,曾经实行了在学听读一定时日方许应举、“三舍升补之法”和“取士并由学校升贡”等新制,对于实行科举与学校相结合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其一,这样或多或少克服了科举取士的“不务耕而求获”,不抓教育、只搞科举,学校成为科举的附庸的弊病。一方面,提高了士人在校读书的积极性,使士人在应举之前都能够受到一定的学校教育;另一方面,也大大促进了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如政和六年(1116),诸路官学“士有所养,余二十万人”。(81)这对于赵宋王朝“长育人才”是会有益的。其二,实行三舍法,由学校选士,既以程文考试其艺业,又由学官考察其品行,有利于避免科举仅仅以言取人的弊病;而且经过数年苦读,逐级选拔,由外舍而升内舍、内舍升至上舍上等,方可赐第授官,显然胜于以一次科举考试定去留。这对于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统治人才也是会有益的。其三,三舍法的实施,也打破了品官子弟垄断太学的局面,给一般士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较多的机会,有利于调整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关系,扩大赵宋王朝的统治基础。
五、共治天下:及第授官优待士人
宋朝科举的第五大特点,是及第授官优待士人,使士大夫与天子共治天下。
宋朝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备,一个新兴的士人阶层迅速崛起,并在政治舞台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形成了“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如《长编》卷三十三载:淳化三年(992)三月辛丑(七日),宋太宗谓宰相曰:“天下至广,借群材共治之。今岁登第者,又千余人,皆朕所选择。此等但能自检,清美得替而归,则驯致亨衢,未易测也。”(82)当时人柳开(947—1000)亦指出:“至于今上(按指宋太宗),凡八试天下士,获仅五千人,上自中书门下为宰相,下至县邑为簿尉,其间台省郡府公卿大夫,悉见奇能异行,各竞为文武中俊臣,皆上之所取贡举人也。”(83)宋朝通过科举,士人愈加受到优待。现略举数端。
第一,大规模扩大科举取士名额。
据统计与推算,唐朝290年间共取进士6646人,明经约为进士的二至三倍,若按两倍半推算,约为16600人,二者共约2.32万人,平均每年录取进士、明经大约为80人。宋朝320年间的贡举登科人数,正奏名进士约为43000人,正奏名诸科约为17000人,二者共约6万人;特奏名进士、诸科约为5万人。进士、明经、诸科等正、特奏名总共约为11万人,平均每年取士约为360多人,为唐朝的4.5倍;如仅计算正奏名,平均每年取士也有188人以上,亦约为唐朝的2.4倍。(84)
第二,科举及第更加荣耀。
唐朝科举及第只是在礼部南院东墙张榜公布,此外没有官方举办的庆祝仪式,新科进士的曲江宴、雁塔题名则是进士私人举办的活动。至于登科记的编纂,宣宗大中十年(856)之前,乃是私家好事者所为,此后才将及第者姓名、所试诗赋题目交付有关部门,由官方编次,这已经是晚唐的事情了。
宋朝在科举及第之后,则由朝廷赐期集费,设状元局,举办唱名、朝谢、拜黄甲叙同年、谒谢先圣先师、闻喜宴、编刊同年小录、立题名碑等一系列庆祝活动。唱名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皇帝御崇政殿(后为集英殿)亲自主持,唱名赐第,新科及第者无上荣耀。正如杨万里(1127—1206)诗云:“殿上胪传第一声,殿前拭目万人惊。名登龙虎黄金榜,人在烟霄白玉京。”(85)期集的经费,北宋前期仍由新科进士按甲次高下凑钱,神宗熙宁六年(1073)始“赐新及第进士钱三千缗,诸科七百缗,为期集费”。(86)期集期间,新及第进士除“朝谢”皇帝、拜黄甲叙同年、谒见先圣先师、参加闻喜宴之外,还要编造《同年小录》即登科录、立题名碑等。宋朝进士题名碑现已不存,幸有《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和《宝祐四年登科录》传世,可以窥见一斑。唐朝科举及第已经十分风光,宋朝科举及第则更风光十倍,正如宋人尹洙(1001—1047)所说:“状元登第,虽将兵数十万,恢复幽蓟,逐强虏于穷漠,凯歌劳还,献捷太庙,其荣亦不可及也。”(87)
第三,及第即可授官。
唐朝科举及第之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必须经过吏部的关试、铨试或科目选,考试及格,才能真正步入仕途。因此,有及第一二十年而未得一职事官者。如“文起八代之衰”的韩愈,“四举于礼部乃一得,三选于吏部卒无成”(88)。为了得到一官半职,他曾三次上书宰相,但都被置之不理。韩愈无奈只好离开京城长安,到宣武节度使董晋的麾下做幕僚,经过董晋的推荐,才踏上了仕途。
宋初仍承唐制。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进士、诸科及第、出身者共五百人,则未经铨试,“皆先赐绿袍、靴、笏”,(89)即皆释褐授官。真宗景德二年(1005),由于官员冗滥,才规定“应进士、诸科同出身试将作监主簿,并令守选”(90),即科举及第第五甲(等)赐同出身者,须等待吏部铨试合格之后,才能再授予职事官;其他第一至第四甲及第者仍可免予铨试,直接授予职事官。自此直至南宋末年,未再变更。这样,就不会再出现像唐朝那样科举及第一二十年而未得一职事官的现象了。
第四,授官优渥,升迁迅速。
唐朝科举及第并经吏部关试及铨试合格后,即授予一定的阶官和职事官。《新唐书》卷四十五《选举志下》载:“明经,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进士、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然而,“自武德以来,明经唯有丁第,进士唯乙科而已。”(91)这样,唐朝明经、进士及第者所授阶官官品均为最低一级即从九品下了。其所授职事官,也都是低级文官。如薛播“天宝中举进士,补校书郎”(92);开元中,赵晔、赵宗儒则授太子正字(93)。校书郎为正九品上,太子正字为正九品下。更多者是授予州县的参军、主簿、县尉等。如苏弁,“擢进士,调奉天主簿”(94);李义琰,“及进士第,补太原尉”(95)。一般也是九品小官。
宋太祖时仍承唐制,科举及第授官甚低,如开宝八年(975)的状元王嗣宗(944—1021),仅授官为秦州司寇参军,属最低一级的文官。太宗朝,始授官优渥。太宗、真宗、仁宗三朝,一般是进士第一人授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为大理评事,并为诸州通判;第四、第五人授校书郎、签书诸州判官事;第六名以下第一甲及第者授两使职官、知县;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第四甲并诸科及第、出身者,授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者守选。仁宗嘉祐三年(1058)闰十二月十一日,乃诏稍损擢任恩典:“自今……进士第一人及第,并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或知县;……第二、第三人,并授两使幕职官;……第四、第五人,并授试衔知县。”(96)“第六人已下并九经、明经及第,并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第二[至第四]甲,并试衔判司主簿尉,诸科并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97)南宋时授官略同此制,只不过阶官名有所变化而已。如宋孝宗朝一般为进士第一人授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第三人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第五人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无论是寄禄官,还是职事官,其品位都比唐朝高多了。
另外,宋朝非科举出身者需逐级转官,科举出身者可以越级转官。其科举高第者,往往不到十年即可升为宰相、副宰相。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状元及第的吕蒙正(946—1011),七年后即迁任参知政事即副宰相;端拱元年(988),即登科十一年,又升为宰相。苏轼云:“观《进士登科录》,自天圣初讫于嘉祐之末,凡四千五百一十有七人。其贵且贤,以名闻于世者,盖不可胜数。数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可谓盛矣。”(98)仁宗一朝如此,北宋及南宋各朝也大都如此。
第五,科举出身者在高级官员中占据绝对优势。
宋朝科举取士改变了官僚队伍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官僚队伍的素质,尤其在高级官员中,科举出身者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以至占据优势。如在宰相中,唐朝前期科举出身者尚占少数,后期则已经占据多数。据吴宗国教授统计,唐朝后期,从宪宗到懿宗七朝(806—874),共有宰相133人,其中进士出身者104人,已经占宰相总数的78%。(99)
宋朝科举出身者在宰相、副宰相总数中更加占据绝对优势。据统计,北宋时期宰相共有71人,其中科举出身者65人,占92%;副宰相共有153人,其中科举出身者139人,占91%。南宋时期,科举出身的比例则更高些。这对宋朝的中枢决策必然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于人们将宋朝的政治称为“士大夫政治”。通过科举而形成的士大夫政治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积极意义则是主要的。
综上所述,宋朝科举制度的演变,总的趋势是逐渐走向完备、成熟。这一演变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并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关于宋朝贡举制度的特点,还有其他种种,也颇具特色,还都有待于进一步地揭示和研究。
宋朝除贡举制度之外,还有武举制度、制举与词科制度等,也都具有宋朝的特色,详见本书第十四章《宋朝武举制度》和第十五章《宋朝制举与词科制度》,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