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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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运司解试

宋朝诸路除了州府军监解试之外,还有转运司解试。转运司解试是由诸路转运司主持的取得解送京师参加省试资格的考试。转运司俗称为“漕司”,因此转运司解试也称为“漕试”或“漕举”。另外,在宋朝,诸路帅臣、监司、守、倅的子弟、亲戚、门客,为回避亲嫌,牒送转运司考试,称为“牒试”。在京的宰执、侍从等文武升朝官的子弟、亲戚、门客等应举牒送国子监附试,称为“国子牒试”;而转运司解试又称为“漕司牒试”。转运司解试的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与州府军监解试相同,但主持机构及考试官员不同,考试对象和录取名额也不大相同。赵升《朝野类要》卷二《漕试》条云:“转运司承集本路见任官牒送到随侍子弟及五服内亲,如州府解试法,但漕司员额颇宽容也,系选差本路官主文考校。”下面试图从转运司解试的创立与废罢、考试对象、录取名额、利弊得失等方面,作一些概括论述,以便于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宋朝贡举的解试制度。

一、转运司解试的创立与废罢

宋初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诸路只有州府军监解试,而无转运司解试。转运司解试创始于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至一〇《发解》载:

景祐四年二月十一日,详定科场条贯所言:“直集贤院贾昌朝奏: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发解官亲戚三等举人,乞今后并申转运司类聚,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见守任处去本贯二千里内者,并归本贯取应。看详:牒送举人须是五服内的亲,自馀不在移送之限。违者,科违制之罪。今来二千里内举人各勒归本贯,深虑奔赴后期,及令贡院于三月一日起请,转运司差官试到举人,与限十一月二十五日到省,馀依昌朝所奏施行。”从之。

《长编》卷一〇二亦载:

景祐四年二月甲寅(十一日),诏礼部贡院,自今三月一日申请贡举,其举人到省以十一月二十五日为限。先是,崇政殿说书贾昌朝言:“举人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父祖远宦距本州二千里,宜敕转运司选官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诏两制议。而翰林学士丁度等言:“贡举旧制,以五月一日申请,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若二千里而移试,或有不及,愿稍宽其期,听如昌朝说。”故降是诏。自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宋承唐制,省试有别头试,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真宗咸平元年(998),国子监和开封府解试亦设别头试。但是,直到仁宗景祐四年之前,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尚未有别头试,而“诸州试官多以亲戚举人送邻州取解。”(172)景祐四年之后,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始有别头试。

宋朝为什么要设立转运司解试?首先,景祐四年创立的转运司试,主要是为“亲戚守任在本贯、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发解官亲戚三等举人”设立的,其主要目的与省试别头试一样,是以避亲嫌,防止作弊,维护贡举考试的公平、公正。其二,据宝元二年(1039)闰十二月四日礼部贡院言:“逐州试官多以亲戚举人送邻州取解,妨占本土孤寒举人解额,遂送转运司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为额。”(173)可知,不再妨占诸州孤寒举人解额,大概也是专设诸路转运司解试的原因之一。其三,从转运司解试的解额远远高于州府军监解试的解额来看,设立转运司解试恐怕也是为了便于对官僚子弟给以优待。

从仁宗景祐四年转运司试创立起,到理宗绍定四年(1231)的近二百年间,大概除了徽宗罢解、省试的十几年之外,转运司试一直都在实行。此后,则屡经废复。《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载:

既而,以诸路转运司牒试,多营求伪冒之弊,遂罢之。其实有妨嫌者收试,每百人终场取一人,于各路州军解额窄者量与均添,庶士子各安乡里,无复诈竞。于是临安、绍兴、温、台、福、婺、庆元、处、池、袁、潮、兴化及四川诸州府,共增解额一百七十名。

未几,又命止许牒满里亲子孙及门客,召见任官二员委保,与有官碍格人各处收试,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亲子孙别项隔截收试,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诈冒,并坐牒官、保官。

据此,大约绍定四年,为了革除营求伪冒之弊,曾废除了诸路转运司试,而将其解额分拨于临安、绍兴等解额较窄的州军。但是,不久,又许牒送随侍离本贯二千里以上的亲子孙和门客,召两名现任官担保,与锁厅应举人一起参加转运司解试。至嘉熙元年(1237),才完全罢转运司试,而代之以“寓试”。其具体情况,《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有如下的记载:

嘉熙元年,罢诸牒试,应郎官以上监司、守倅之门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与游士之不便于归乡就试者,并混同试于转运司,各从所寓县给据,径赴司纳卷,一如乡举之法。家状各书本贯,不问其所从来,而定其名“寓试”。以四十名为额,就试如满五(十)[千]人,则临时取旨增放。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又记载:“淳祐三年(1243)……是岁,两浙转运司寓试终场满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后虽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原额。”看来,淳祐三年,实行的就是“寓试”。其“特命增放二名”,即是在原额四十名之外增放二名,共为四十二名。《梦粱录》卷四《解闱》条载:“两浙运司寓试士人约一百名取一名。”看来,南宋末年转运司解试与寓试是并行的。这大概与蒙元南侵,四川、江淮诸路相继沦陷有关。士人大量流亡,愈演愈烈,于是“寓试”的人数也大量增加,转运司解试人数则相应有所减少。

二、转运司解试的考试对象

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转运司考试呢?据前引《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至一〇《发解》载,仁宗景祐四年(1037)有资格参加转运司试者是这样“三等举人”:(1)“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者,(2)“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者,(3)“发解官亲戚”。而所有亲戚“须是五服内的亲”。嘉祐五年(1060),又扩大了转运司解试的考试对象。《长编》卷一九一载:

嘉祐五年五月癸巳(六日),诏西川、广南罢任官有侍行子孙归本贯取解不及,锁厅人在川、广、福建罢任,及元系川、广、福建人见在本乡守选待阙者,并许就本路转运司起解。

即又增加了“三等举人”:(1)西川、广南罢任官随侍子孙;(2)在川、广、福建罢任的锁厅应举人;(3)本贯川、广、福建现在乡守选待阙官子孙。

熙宁二年(1069)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军监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亲戚、门客类聚送转运司,与锁厅、明经一处考试。”(174)转运司解试的对象不但有考试官的亲戚,而且又增加了门客。对“门客”,南宋时还有具体的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三《发解》载:

乾道元年(1165年)四月五日,礼部言:“前举行在职事官自监察御史已上,许牒门客一名,赴两浙转运司请解。今举乞依前例施行,其门客依条须秋试前客见任官实及半年,即许牒试,若辄请托,妄称门客牒送者,自有立定贡举条法论罪。”从之。

即根据贡举条制,必须是解试前作为现任官的门客已经半年的应举人,方许牒试。乾道四年(1168),对门客的年限稍有放松:“诸路监司、守倅牒试门客,所牒官到任虽未及半年、其门客实贯本州及为门客实及半年者,依条亦听牒试。”(175)

南宋时,转运司解试多称为“牒试”,其应举对象更为扩大和具体。李心传云:“牒试者,旧制,以守、倅及考试官同异姓及有服亲大功以上,并婚姻之家,与守、倅门客,皆引嫌赴本路转运司别试。若帅臣、部使者亲属、门客则赴邻路,率七人而取一人。绍兴后,牒试者猥多。”(176)孝宗时,对牒试对象曾经进行过多次调整。《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三至一四《发解》载:

乾道二年(1166)五月十六日,礼部言:“参酌旧制,除随行本宗大功以上亲许牒试,及诸州守倅本宗大功以上亲有户贯在所任州军许牒本路运司,帅臣等官本宗大功以上亲在所置司有户贯者许牒邻路运司就试外,馀并令本贯州军取解。武臣任准备差遣、巡辖、马递铺之类,除亲子孙许牒试外,馀并不许。权摄官,虽亲子孙亦不许。……”诏并从之。

只准许帅臣、监司、守倅等官员“本宗大功以上亲”牒试,而武臣准备差遣等只准亲子孙牒试,大为缩小了牒试的范围。乾道四年,修订牒试法,牒试资格有所放宽。《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四至一五《发解》载:

乾道四年正月十九日,诏臣僚集议牒试冒滥等事,将旧法删修,立为成法。应本贯川、广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差遣者,随行本宗及异姓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二千里外许所在州投状勘实,申送转运司试。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贯川、广任别路及或别路任川、广仿此外,止许牒亲子孙。知州、通判亲戚本贯在所试州,即牒本路。若经略官、安抚、总管、钤辖、监司或发运、提举、主管茶事买马、提点坑冶铸钱、制置解盐、提举市舶官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应避者,即牒邻路。(谓进纳之类,碍吏部注授格法者。)……在京职事官文臣监察御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职事而职事杂压在监察御史以上者,各牒门客一人,并须锁院前在逐门下及半年者,听牒本路运司试。

按乾道四年牒试法规定,以下五种举人可以参加转运司试:(1)本贯川、广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差遣的随行本宗及异姓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二千里外许所在州投状勘实申送转运司试。(2)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贯川、广任别路及或别路任川、广的亲子孙,愿应举而无户籍,二千里外许仿照文臣送转运司试。(3)知州、通判亲戚本贯在所试州,即牒本路。(4)帅臣、监司等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应避者,即牒邻路。(5)在京职事官文臣监察御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职事而职事杂压在监察御史以上者,各牒在门下已经半年的门客一人,牒本路运司试。(177)概括起来,仍是三种举人:“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178)与乾道二年相比,其一,由“本宗大功以上亲”扩大到“本宗及异姓缌麻以上亲”;其二,增加了在京职事见任等官监察御史以上各牒门客一人。

淳熙七年(1180),为了防止冒滥,又取消了异姓缌麻以上亲牒试的资格,只允许随行本宗缌麻以上亲参加漕司牒试。《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二《发解》载:

淳熙七年五月一日,臣僚言:“川、广、福建牒试冒滥,止缘所牒缌麻姑姨之子等皆异姓,可以为欺。乞将旧法命官本贯川、广、福建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川、广、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亲’改为‘随行本宗缌麻以上亲’,仍令召保官二员,结罪保明批书,如有委保不实,从贡举申明,保官先降一官,然后勘罪。”上曰:“若改作本宗亲方许牒试,则冒滥自革矣。”

取消异姓缌麻以上亲牒试之制仅施行了一举,就又恢复了祖宗旧制。《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三《发解》载:

淳熙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黄洽言:“诸命官本贯川、广、福建而任别路差遣,或本(本)贯别路而任川、广、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或去户籍二千里外,许于所在州投状,申送转运司。此见于祖宗旧制然也。但以官司奉行不谨,故勘会止于文具,兼不取应牒官及保官印纸批书,是以伪冒生焉。夫有服亲牒试而至于伪冒,固在所禁,议者因而改缌麻亲应牒试之法,无乃非祖宗立法本意乎!其有服亲牒试,乞只依祖宗旧制,唯严批书之法。”从之。

淳熙十六年二月壬戌(二日),孝宗下诏传位给皇太子,即光宗。牒试之制又出现了反复。礼部言:

旧法,命官本贯川、广、福建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或去户籍二千里外,许于所在州投状,勘会无违碍,申送转运司。并淳熙七年五月一日指挥,欲将旧法“随行缌麻以上亲”改作“随行本宗缌麻以上亲”,淳熙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指挥,将川、广、福建任别路差遣,或任川、广、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亲牒试,只当依祖宗旧制。本部窃详,前项条法,行之太宽,每举牒试,既是异姓冒滥为甚,虽有保官,并皆请托。今乞依淳熙七年五月指挥施行。

闰五月十七日,臣僚言:

伏睹贡举旧法,有所谓随行缌麻以上亲牒试者。行之既久,异姓亲属,诚有冒滥。故淳熙七年指挥改作“本宗缌麻以上亲”之法。及淳熙九年指挥,又改新法,将随行有服亲牒试只依祖宗旧制,惟严保官批书之法。行之两举,今有司复请从淳熙七年指挥。窃谓川、广、福建,去朝廷远者,或二三千里,或四五千里,或七八千里。今去秋试无三月,指挥到日已迫试期。窃见淳熙七年五月一日已降指挥,当时士人不得已而奔归,隆暑修程,或绝粮于道途,或暍死于舍馆。其有归至本贯者,秋试已无及矣。今来指挥又复差后,深虑士人奔迸狼狈甚于昔日。欲乞收还今降指挥,特依旧法牒试此一举,仍申严保官批书之法,亦可以革冒滥。却俟后举,早降指挥施行。

于是,“诏特与行今举,已后依淳熙七年五月一日指挥施行”。(179)不允许异姓缌麻以上亲牒试,对于抑制冒滥会起到积极作用。正如淳熙七年改制时孝宗所说:“若改作本宗亲方许牒试,则冒滥自革矣。”

但是,《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二至二三《贡举杂录》又载:

庆元五年(1199)七月十七日,知兴化军叶端衡言:“今日贡举之制,最为严密。独于漕司牒试,未免有启伪之端。夫守倅有门客,有本治所异姓亲之牒试,一命而上,去乡二千里,有随侍同宗亲之牒试,二弊不可概举。以守倅牒一门客,人情法意,无可言者。至于异姓亲,如所谓女夫儿妇之兄弟,姊妹之亲家,强连牵合,皆平生素昧之人。苟有亲党多处,于注拟之际,自当回避。今以举人家状与其父祖告命观之,乡贯异同,又有亲兄弟各自异其乡贯者。玩侮朝廷,一至于是。去乡二千里,有随侍牒试者,本为子孙设,况皆监当兵将之类,职卑而俸薄,决无随侍之多。使果有族类,濒期涉远,犹之可也。今皆以同姓冒牒,不过应亲要嘱托,甚则货赂请求而已。乞除守倅合牒门客一人外,其异姓避亲牒试,乞行罢免。如有异姓服属亲,为倅者则不许监试,合差以次官。其随侍之人,照指挥许牒子孙弟侄,仍召升朝保官二员,并牒官重甘罪罚,批书印纸。苟有败露,必置宪典。”从之。

由此可见,庆元五年时,知州、通判仍有本治所异姓亲之牒试。淳熙十六年废罢之后,何时恢复,有待考证。不过,庆元五年之后,异性亲终于退出了牒试的范围。

三、转运司解试的解额

转运司解试的对象为官僚的子弟、亲戚或门客,因而在录取名额上比诸州府军监解试享有很大的优惠待遇。仁宗景祐四年(1037)二月十一日,在转运司解试创立之初,定为“每十人解三人”(180)。嘉祐三年(1058)三月十一日,礼部奉诏再详定科举条制,因“应天下进士、诸科解额各减半”而改为:“别头试每路百人解一十五人,五人以上解一人,不及五人送邻路试。”(181)录取率由30%降低到了15%。两年之后,解额再次减少。《长编》卷一九一载:“嘉祐五年六月壬申(十五日),诏礼部贡院,内外锁厅并亲戚举人,并同引试,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许解一人;四人以下,送邻路聚试。”(182)录取率降至10%。

神宗熙宁二年(1069),应礼部之请,录取率又有所回升。《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〇《发解》载:

熙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军监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亲戚、门客类聚送转运司,与锁厅、明经一处考试,各十分取一分半为额,即馀分或应举不满十人,并五人以上听解一名,其四人以下如灼然有文艺可称者准此。以上并不系诸州军解额。

即录取率又回升至15%。时三年一开贡举,解额为景祐四年的四分之三,即相当于景祐四年时的20%。元丰年间,基本不变。据《元丰贡举令》:“转运司发解,每七人解一人。”(183)即录取率为14.29%。而徽宗崇宁年间,据《崇宁贡举令》:“每十人解一人。”(184)即录取率又降至10%。宣和六年(1124)七月一日,“礼部言:‘转运司发解就试避亲门客,依元丰法,合行就试终场每七人解一名;依崇宁贡举法,避亲门客合行就试终场人每十人解一名。’诏依元丰法。”(185)即就试终场每七人解一名。

宋室南迁,高宗时,仍依《元丰贡举令》:“转运司发解每七人解一人。”(186)孝宗时,转运司解额一度曾经大幅度减少。乾道二年(1166)五月十六日,“仍令转运司自今以二十人解一人,零数亦解一人”(187)。即将录取率降至5%。乾道四年正月十九日,“诏臣僚集议牒试冒滥等事,将旧法删修,立为成法”。遂规定:转运司牒试“请解者每四十人解一人,外有零数或请解不及四十人者,亦解一人。”(188)将录取率降低至2.5%!其所以如此,正如其后礼部所言:“昨乾道四年,立牒试条法,缘臣僚屡陈旧法泛滥,是以措置之时,多方削去。”(189)但是三年之后,又放宽了转运司的解额。《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八《发解》载:

乾道七年七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勘会:“诸路运司解额,其避亲、门客及有关碍格人已有定数。旧法每十人解一人,乾道新法乃以四十人解一人,诚为大狭。今以酌中之数,依乾道二年之制,令二十人解一人,试人虽多,亦不许逾元立解额之数取放。”从之。

即将转运司牒试录取率恢复到5%。“二十人解一人”被认为是“酌中之数”,大概直至理宗绍定四年(1231),长达六十年间,均沿用不改。理宗绍定四年罢牒试,不久,又复牒试,但“止许牒满里亲子孙及门客,召见任见任官二员委保,与有官碍格人各处收试,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亲子孙别项隔截收试,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190)

牒试之滥,四川尤甚。高宗绍兴四年(1134),“成都路漕司就试者三千馀人,解四百四十人;潼川路漕司就试者一千馀人,解三百人”(191)。李心传亦云:“[绍兴]二十三年,成都一路就试者三千五百人,而发解则五百人。议者以为滥,于是成都路以八十三人,潼川路以八十人为定额。”(192)光宗绍熙五年(1194)五月二十八日,“从成都漕臣王溉所请”,“诏成都、潼川两路转运司解额各与存留二十名馀额,令四川制置司、成都、潼川转运司取会诸州解额及终场人数,参酌多寡分拨,取令均平。”(193)“丘(1135—1208)时为制置使,复请每路止存十二人,若就试者少,则以二十人而取一人。”(194)《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七至二八《发解》载:

绍熙五年(1194)十月二十八日,四川制置司言:“诸路所部牒试,不胜其繁,乞各与存留十名,以待诸州守贰门客及碍格有官人,及东南游宦于蜀实及二千里同姓缌麻亲。得旨各存留二十名,余额令本司取会诸州解额及终场人,参酌多寡,拨令均平。本司契勘,昨缘两漕司解额太宽,故士子桡求移试。今来所当移试者,不过诸州守贰门客并内地官任川蜀差遣及二千里之人随行本宗缌麻亲。其考试官亲戚,漕司自当先期取会无亲戚合回避处方得宣差外,其知通实合回避亲人,每员多亦三二人而矣。约一路合移试者,多不过三数百人。今若将两路漕司解额各与存留二十名,比之诸州尚为宽优,窃虑士子仍前奔竞。今相度各存留(二)十[二]名外,余均与诸州。兼照得见行条法,每二十人解一人,如将来就试人少,所取不及十二人,即据二十人解一人之数取放,不必拘十二人之数。”从之。

由以上可以看出,转运司解试的解额有两大特点,一是其趋势呈逐渐减少的状态,但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如在北宋中期到南宋初期,一般为“每百人解一十五人”或“每七人解一人”,即录取率在15%左右。在南宋中期,一般为“以二十人解一人”,即录取率为5%。

二是其解额仍大大宽于诸路州府军监的解试。北宋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解额为定额制,据欧阳修治平元年(1064)所上《论逐路取士札子》云:“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馀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其录取率,东南诸路与西北诸路有比较大的差异,大概是1%至10%。此时的转运司解试录取率是30%至10%,也远远高于诸路州府军监的解额。

南宋时期,转运司的解额比诸州府军监的解额更宽。如《系年要录》卷一七二载:

绍兴二十六年(1156)四月戊子(十七日),诏增温州解额五人,台、婺州各三人,静江府、明、处、湖、衢、严、福、徽、秀、汀、宾、融州各二人。以三郡终场二百人已上始解一人,而静江及诸州百人始解一人也。其四川诸州,令漕司取会,视此数而增之。

又如《系年要录》卷一八〇载:

绍兴二十八年八月乙未(八日),增泸州解额三人,眉、汉、嘉、邛、简、忠、涪、资、叙、昌、西和州、遂宁府、石泉、永康、长宁军、仙井监解额各二人。以逐路转运司言,皆以终场百人以上取放一人故也。

由此可知,当时东南温、台、婺三州解试的录取率不到0.5%,而东南诸路其他州府及四川诸州府解试的录取率也不到1%,而同时转运司牒试的录取率一般为15%,是诸州府试解额的15至30倍。

再如,孝宗淳熙年间,福建路安抚使赵汝愚上疏曰:“对照本州今次科场,所纳家、保状计一万六千余人,他州军未有其比,而解额只有六十二人,系二百七十方解一人。”(195)其录取率仅有0.37%,当时转运司牒试的录取率是5%,二者相差也有近14倍。

四、转运司解试的利弊得失

正由于转运司试解额甚宽,故人们趋之若鹜,冒滥甚多,颇受宋人的诟病。孝宗初年,王之望(1103—1170)即在《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中指出:

今科举之弊,莫甚于转运司之牒试。祖宗时,无若是之滥也。有避一人亲而牒三四十人者。而所谓亲,未必亲也;所谓门客,而未必门客也。每三岁诏下,士人奔走,竞求牒试。富者行贿赂,巧者干请托,改换乡井,诡冒宗支,败坏礼俗,莫此为甚。(196)

乾道元年(1165)六月二十九日,臣僚亦言:

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所解其数颇宽。士取应者,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至于冒亲戚、诈户籍而不之恤。且牒试之法,川、广之士用此可也,而福建则密迩王都,亦复牒试!见任官用此可也,而待阙、得替官一年内亦许牒试!本宗有服亲用此可也,而中表、缌麻之亲亦许牒试!或宛转请求,或通问嘱托,至有待阙、得替官一人而牒十馀名者!倘不稍加禁约,窃恐冒滥太甚。(197)

理宗初,礼部侍郎曹彦约(1157—1228)上奏曰:

臣窃见科举之弊莫甚于牒试,而牒试之弊莫甚于作伪。盖解额之有广狭,士子之有众寡。广而寡者固已安其分,则狭而众者必思所以为之计。朝廷以承平日久,士子日盛,设为牒试之法,宽其进取之门,末节细故,未暇深察。于是改乡里以就他人之贯,改三族以认他人之亲,甚者改其父祖,改其姓氏。若得若失,尚未可知,而欺君之迹,已昭昭不可掩矣。……漕试之弊,积习既久,士大夫互相欺诈,恬不为怪,坏士子心术,莫甚于此。(198)

如何革除转运司牒试之弊?综上所述,南宋臣僚提出了三种办法:一是缩小牒试应举人的范围。如淳熙七年(1180)五月一日,为了防止冒滥,取消了异姓缌麻以上亲牒试的资格,只允许随行本宗缌麻以上亲参加漕司牒试。(199)但是,取消异姓缌麻以上亲牒试之制仅施行了一举,淳熙九年十二月,就因右谏议大夫黄洽(1122—1200)上言,又恢复了祖宗旧制。(200)淳熙十六年二月壬戌(二日),光宗受禅继位;闰五月十七日,诏下一举之后,“依淳熙七年五月一日指挥施行”(201)。此后,不再允许异姓缌麻以上亲牒试,对于抑制冒滥起到了积极作用。不知何故,庆元五年(1199)仍有知州、通判本治所异姓亲牒试者;庆元五年之后异姓亲终于退出了牒试应举人的范围。

二是减少转运司牒试的解额。转运司解试创立之初,解额为“每十人解三人”,即录取率为30%。北宋中期到南宋初期,一般为“每百人解一十五人”或“每七人解一人”,即录取率在15%左右。南宋中期,则减少为“以二十人解一人”,即录取率为5%。理宗端平元年(1234),又减少为“五十人取一”,即录取率为2%。(202)而四川还限定了转运司牒试解额的绝对数字。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之后,“成都路以八十三人,潼川路以八十人为定额”。(203)光宗绍熙五年(1194),成都、潼川两路,“每路止存十二人,若就试者少,则以二十人而取一人。”(204)减少转运司牒试解额,对牒试冒滥也会起到抑制作用。正如侍御史林大中(1131—1208)所说:“乞照前举例取旨量立解额,但比本州取解无异,彼非甚不得已者,亦各归赴乡举。”(205)

三是严保官、牒官批书印纸之制,加重对作弊者的处罚。高宗绍兴六年(1136)六月甲子(二十八日),“诏自今委保举人避亲牒试不实者,许人告,保官先降一官,然后取勘合负罪犯。”(206)孝宗乾道七年(1171)七月五日,臣僚言:“命官牒试,贡举条法亦既详备,循习旧弊,尚或结托改移乡贯以就远,或迁服属以为近,宛转干求,至预作保官文书,交通书铺,公立价出卖族坟姓名,冒滥百出。欲乞严行禁止。”于是,“诏礼部行下诸路转运司,检坐见条,严行核实。如或违戾,告者赏钱五百千,取受者以赃论,仍并依贡举条制,书铺知情受赂,重加配流施行。”(207)对检举揭发给予重奖,对受贿者以赃论,予以重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六《发解》又载:

绍熙三年(1192)五月二十四日,侍御史林大中言:“乞申严行下,令诸路转运司遍牒诸州,如委保亲戚,则牒官及保官照牒实批印纸。如有伪冒,亦合照条科罪。仍令内外台严行觉察。”从之。

根据上述诏书,对伪冒者也做了一些惩罚。如绍兴十五年(1145)十一月十一日,“诏通判眉州李彦辅核实避亲举人失当,致有侥滥,展二年磨勘。”(208)绍兴十六年六月癸丑(十五日),“左朝奉郎、知彭州彭宾会赦犹降一官。以前通判邛州,牒避亲举人不实故也。”(209)绍兴十八年五月六日,“诏郭印前任永康军通判,牒试避亲举人不当,特降一官。”(210)

宋朝为了革除牒试冒滥之弊,在牒试范围、牒试名额、官员委保、惩罚作弊等方面制定了一套不断完备的制度。转运司牒试作为诸路州府试的别头试,与省试别头试一样,对于防止考试官作弊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虽有不断完备的制度,也无法防止权贵们通同作弊。如《系年要录》卷一四四、《宋史全文》卷二一载:

绍兴十二年(1142)三月乙卯(二十二日),上御射殿,引试南省举人何溥已下。是举两浙转运司秋试举人,凡解二百八人,而温州所得四十有二,宰执子侄皆预焉。溥,永嘉人也。(朱胜非《秀水闲居录》云:东南诸州解额少,举子多求牒试于转运司,每七人取一名,比之本贯,难易百倍。秦桧居永嘉,引用州人以为党助,吴表臣、林待聘号党魁,名为从官,实操国柄。凡乡士具耳目口鼻者,皆登要途,更相扳援,其势炎炎,日迁月擢,无复程度。是年,有司观望,所荐温士四十二名,桧与参政王次翁子侄预选者数人。前辈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

秦桧(1090—1155)的儿子秦熺(?—1161)、孙子秦埙(1137—?)就是通过两浙转运司牒试窃取巍科的。

又如嘉定六年(1213)五月二十六日,监察御史倪千里上言:“窃见诸路漕赋,若江东西、湖南北、福建、广南等处,率多惟势是视,惟巧是图。臣尝分教汉东,亲闻湖北漕闱,第一场经义及赋破题,次日传录在外,有写出全篇者。若试官,则预知某士系某官所牒,某官子弟系某经应举。或惮其势,或[畏](谓)其吻,或受其宛转,或惑其虚誉,必与寻取,取媚上官,为进身计,使寒俊白同殿举,一黜三年,殊可悯恤。”(211)这种作弊当然不是牒试所特有,但是恐怕在牒试中表现最为突出。

另外,从转运司牒试解额较州府军监解额甚宽来看,这种为避亲嫌的别头试制度,又是对官僚子弟、亲戚及门客的一种优待。《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七《贡举杂录》载:

嘉定六年(1213)十二月五日,臣僚言:“……凡取解之优,自太学及胄子外,则有诸路漕试尔。以天子之教养与公卿之子弟,于法宜优。”(212)

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宋朝的皇帝是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官僚们及其子弟、亲戚以至门客,是有很多特权的。因为正如礼部侍郎曹彦约所说:“在内有职事官,朝廷之所选用也;在外有监司、帅守,朝廷之所责任也。”(213)由此也可以看出,宋朝科举制度虽然努力贯彻“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但其“公平”只是相对的,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既然转运司试解额如此之宽,毫无疑问官僚子弟、亲戚及门客登第的机会要比一般士人大得多。转运司牒试将对官僚子弟的优待制度化了、合法化了,这虽然可以起到回避亲嫌的作用,但恐怕同时也是赋予官僚子弟、亲戚及门客以优先入仕的特权,从而更好地维护赵宋王朝的统治。当然,有制度总比没有制度好,公开地按制度予以优待总比随意推恩好。正如监察御史张次贤谈到国子监解试时所说:“立法贵于守法。……为公卿大夫士者,体朝廷之美意,守一定之成法可也。”(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