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诸路州府军监解试
一、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请解制度
宋朝贡举,“及大比之岁”,一降礼部贡举的科诏,“许发解,然后礼部遍牒诸路及四川州军”,(1)即按照规定筹备解试。诸路州府军监士人得知礼部贡举的信息之后,即可到所在州府军监请解应举,即现代所说的“报考”。《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三至一四《发解》载:
乾德二年(964)九月十日,权知贡举卢多逊言:“伏以礼部设科,贡闱校艺,杜其滥进,是曰宏规。所以发解之时,必积程式,取其合格,方可送名。……请准周显德二年敕,诸州解发进士……合格者,即请解送,仍解状内开说当州、府元若干人请解,若干人不及格落下讫,若干人合格见解。……”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七至八《发解》载:
天圣七年(1029)十一月十九日,上封者言:“……其外州先有户籍人,各勒就本贯请解,与理旧举数场第。……”奏可。
“请解”也称为“请举”。赵升《朝野类要》卷二《请举》条云:“请举,赴解试之谓也,古者举贤之制。”《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八《发解》载:
乾道八年(1172)正月三日,诏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后如实得解,并曾经外路请举,后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并理为一免。
宋承唐及五代之制,一般士人赴州府军监请解,须投纳家状、保状及试纸。现存此类史料甚少,谨简述如下。
(一)家状
一般士人在诸路州府军监请解,首先要递交家状。家状的样式与内容如何,现已不得其详。但可以通过关于贡籍的记载和现存的几个《同年小录》,推知其大概内容。《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发解》载:
建炎四年(1130)五月二十七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诸路举人贡籍兵火烧毁不存,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作册。”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四二至四三《贡举杂录》载:
乾道八年(1172)十一月二十一日,权礼部尚书胡沂、秘书省秘书郎兼权礼部郎官萧国梁造贡籍成,上之。(沂等因条陈事宜,士人诉乞收试,并以本州元得解旧籍家状参照年甲、举数,的无差误,方许保明申发。本部参照,如有不同,更不受辞;或他处请解,后归本贯,须用当时得解的实年甲、举数。发解年,遇开榜,将得解人于解状姓名下开具乡贯、治经、三代、年甲、举数及终场人数,同合格试卷解发赴部,凭将卷首家状参照修籍。科举年,僻远州军候发解,开元先将得解举人解状及终场人数,自守倅点验保明,先附急置申部,候解发试卷,参照收试。免解进士诉乞赴省具有条限,如实有缘故,并具出限事因,州县结罪保明,以凭勘实,即不得临试期申发,及止执公据。国学士人,本部自有贡籍,乞自今止凭贡籍年甲、举数,并国学进士赴解,令国子监以所供家状参照入学旧籍一同,方许放行。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二三《贡举》载:
绍熙二年(1191)七月十六日,礼部尚书李言:“乞下四川,自今试院开榜,即时专委官编辑贡籍,详著本人姓名及三代、年甲、曾举不曾终场、系与不系试下,明白该载,发赴省部,毋得稽缓,庶几别无隐漏差误之患,免致徒有取会往来之劳。”从之。
《宋季三朝政要》卷四及王圻《续通考》卷四三载:
咸淳六年(1270)春,诏贡举精于择人为先。……冯梦得中书舍人请置士籍。时贾相患举人猥众,御史陈伯大请置士籍,开具乡贯、姓名、年甲、三代、所习经赋、娶妻姓氏,令士人书之,乡邻著押保结,于科举条制并无违碍,方许纳卷。识者谓:士有籍与禁何异?
金军南侵,不但攻陷北宋首都开封,而且挥师江南,宋室南渡,颠沛于江淮之间。由于战乱,北宋贡籍大多毁于兵火。南宋统治稳定之后,乃重新编制贡籍。贡籍是根据应举人的家状编修的,根据上述高宗、孝宗、光宗三朝关于贡籍的记载,可以推知,家状至少包括应举人姓名、年甲、三代、治经、举数、乡贯等。
另外,现存《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载:
第一甲第一人:王佐,字宣子,小名千里,小字骥儿。年二十,九月初一日生。外氏叶。具庆下,第五十八。兄弟五人。一举。娶高氏。曾祖仁,故,不仕;祖忠,故,不仕;父俊彦,见任左迪功郎、镇江府教授。本贯绍兴府山阴县禹会乡广陵里,父为户。
《宝祐四年登科录》载:
第一甲第一名:文天祥,字宋瑞,小名云孙,小字从龙。第千一,偏侍下。年二十,五月二日丑时生。外氏曾。治赋,一举。弟璧,同奏名天麟。娶[欧阳氏]。曾祖安世,祖时用,父仪。本贯吉州庐陵县,父为户。
《咸淳七年同年小录》载:
第一甲第一名:张镇孙,字鼎卿,小名鼎,小字金。第鼎一,具庆下。年三十三,七月五日寅时生。治《易》,一举。外氏何。娶蔡[氏]。兄弟。曾祖元贵,祖机,父南仲。本贯广州南海县城南厢,高祖朝请大夫为户。
家状除请解时需要缴纳之外,考试答卷时还需要写在卷首,看来不会像《同年小录》这样复杂和详细,但与《同年小录》也会有很多相似之处。
综上所述,家状的内容大概包括应举人姓名、年甲、治经、举数、三代(包括存亡、任官状况)、乡贯、户主等。
关于家状,我们还可以从庆元元年(1195)王逢、王遂科举案得到一些验证。《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一四至一五《贡举杂录》载:
庆元元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言:“建康通判王万枢,以其二子王逢、王遂嘱试官刘大临,皆预荐书。虽未行根究,而众论决知其是事。臣今考遂家状,则万枢为见任建康通判;考王逢家状,则万枢为前任建康通判。若以为见任,则从来见任守倅子弟例不敢于隶官处就试,盖避计嘱观望之嫌。若以为前任,则万枢实以今年八月七日受代,必未离建康,则计嘱观望之嫌犹在焉。同官监试,何所不可行其私,合驳放者一也。今逢、遂均为万枢之子,而户实异同,逢作江州,遂作真州,而万枢家状则江州。况遂方年十二,决未能文,代笔私取,其理甚明,合驳放者二也。乞下所属,追逢、遂到部,取旨覆试。若其能文,与真卷不异,亦合照臣所言二事而与驳放;如见得委是代笔及有私嘱伪冒等事,乞送有司追人照勘,依法施行。”从之。
由此可见,王遂的家状包括姓名王遂,父万枢、见任建康通判,年十二,户贯真州;王逢的家状包括姓名王逢,父万枢、前任建康通判,户贯江州。可知宋朝解试家状中至少包括姓名、年甲、三代(包括姓名及任官)、乡贯等项内容。
(二)结保与保状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士人请解,除缴纳家状之外,还要缴纳保状。《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一《发解》载:
庆历四年(1044)六月二十八日,详定贡举条贯所言:“准诏删定新贡举条制,取解进士、诸科国子监、开封府为保人数。欲令诸处取解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已上为一保,国子监、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内须有曾到省举人。”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一一《贡举杂录》亦载:
政和七年(1117)七月二十八日,礼部尚书许光疑言:“三月二十六日,诏许诸科三经应举以上人赴来年学事司试一次。契勘:自来诸科人应举并经本县自陈,勘验申州收试。其应干取应文籍,并在所属州县,既未经解发,本部别无簿籍照证。欲乞行下诸路提举学事司,预报所部州县,委官取索自来诸科应举公案勘验,令三人以上结为一保,如一州不及三人处,即召命官一员保识,引问别无违碍,本州保明,申学事司收试,庶几杜绝伪滥。”从之。
由此可知,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请解,需三人以上结为一保,如一州不到三人,即召命官一员保识。本保内必须有曾经解试合格发解参加过省试的举人。
每保设保头一人。赵升《朝野类要》卷二《保头》云:“举人三举终场者,得为解试保头。”《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八《贡举杂录》载:
淳熙十三年(1186)三月五日,礼部、国子监言:“照得在法,应举者三人以上为保。今欲从臣僚所请,依条许以三人以上结为一保。窃详上条,自二十人之下皆为三人以上,于内选曾发解人为保头。如无得解人,即将曾预秋试终场人、年齿稍高、才行为众所推之人听为保头。若保内有鼓噪场屋、冗滥假伪之人,即将同保人依贡举条制施行。”从之。
据此,保头一般应是曾经解试合格发解参加省试的举人担任,如果没有这样的举人,曾经参加解试终场而年龄稍大、才行为众所推者,亦可以为保头。此时较仁宗庆历四年所规定的“内须有曾到省举人”有所放宽。
同保举人所保何事呢?庆历四年(1044)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
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五籍非本土,假户冒名;六父祖犯十恶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其保状式具此七事外,馀并令礼部贡院重行删定。(2)
元祐元年(1086)三月,司马光在《上哲宗乞置经明行修科》中说:
每遇开科场……其无举主者,只称应乡贡进士举,如常法,每举人三人以上,自相结为一保。止保委是正身,及是本贯,不曾犯真刑,无隐忧匿服,此外皆不保。(3)
据此,所保大概为委是正身,非冒名顶替;本贯取解,非为寄应;品行端正,未犯刑责;无隐忧匿服等。这些我们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已经做过比较详细的讨论,此处不赘。
至于宋朝保状的样式,尚未见到史料记载。元代亦有投纳家状、保状之制,《事林广记》辛集卷十《儒人赴试结保新式》载:
乡贡进士姓名等
右厶等五人今为一保,各无丧服禫制未终,并不是倡优之家及放浪之人并父祖曾犯十恶死罪经断之家,及不是患废疾并犯十恶、奸盗经配、窃盗刺字,亦不是曾充吏人、犯赃至徒之人。委是依得贡举条(理)[制],并无诸般违碍诈冒。若有违犯,甘罪无词。谨状。
年 月 日 厶 处乡贡进士 厶 人 状
元代保状应该是继承宋朝之制,由此或许可见宋朝保状之一斑。
(三)试纸、公卷与乡饮酒礼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发解举人赴省试,除纳家状、保状之外,还要纳试纸。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一三《贡举杂录》载:“天圣元年(1023)十月十二日,礼部贡院言:‘旧制,诸州解发举人试卷并家、保状、试纸等,置库编排封锁,合差官与主判官同加检勘。’从之。”解试是否需要缴纳,现尚未见记载,恐怕也是需要缴纳的吧!
另外,北宋前期,诸路州府军监士人在参加解试之前,还需投纳自己平时所撰写的诗赋文论,即“公卷”。苏颂(1020—1101)在《议贡举法》的奏疏中曾说:“旧制,秋赋先纳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4)此制在北宋前期大概实行了一百年,到仁宗庆历元年(1041)就被废除了。《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一《发解》载:
庆历元年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从之。
关于“公卷”的行废等问题,我们在本书第九章中将有更为详细的论述,此处不赘。
南宋高宗时期,诸路州府军监士人,必须参加乡饮酒礼,然后才能请解应举。《系年要录》卷一六〇载:
绍兴十九年(1149)十一月甲辰(二十六日),诏诸郡行乡饮酒之礼以取士。先是,司农卿汤鹏举请对,论举人多冒贯求试,乞于未下科诏前,令州县长吏籍定来岁当应举人名,州县学职事核实申教授,预先引保,委无伪冒,然后许赴乡饮酒。若临时投状射保者,并不收试。事下礼部,至是颁行焉。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八至九《发解》有更为详细的记载:
绍兴十九年(1149)十一月二十六日,礼部言:“臣僚奏:‘乞今后于未下科诏以前,令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来岁合应举人数、姓名,关县学职事,限来年二月令县官将家、保状缴申本州,行下州学。遇行乡饮酒之礼,令州学职事前期核实申教授,预先引保一次,或有事故出在外州,或随侍他处,并具因依申本州,关送试院;外若有临时投状射保者,并不收试。’欲并依所请,其在诸路流寓举人,亦乞依此。”从之。
此制实行了十七年,至绍兴二十六年又突破了这一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四《发解》载:
绍兴二十六年(1156)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欲乞科举保任并依旧法,虽不预乡饮酒礼者,皆许试赴。”从之。
《系年要录》卷一七二有更为详细的记载:
绍兴二十六年四月戊戌(二十七日),左承议郎、新通判抚州张洙行国子监丞。洙召对,乞士人虽不预乡饮酒者,皆许赴试。事下礼部,其后礼部言:“今后科举,欲并依旧法。其乡饮酒礼愿行于里社者,听从其便,仍不许官司干预。”从之。
绍兴二十六年之后,“虽不预乡饮酒礼者,皆许赴试”,诸路州府军监愿意行乡饮酒礼者,听从其便。乡饮酒礼只是一种民间活动,不再成为请解的必要条件。
二、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考试机构与考官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不另设考试机构,而由诸路州府军监的政府机构担任。其解试官,不同时期则稍有差别。其解试官的选差,初由诸路州府军监的长官负责。如太祖开宝六年(973)四月二日,诏:“诸州考试官,令长吏精择僚属,有才学公正者充。”(5)大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八月二日,翰林学士晁迥(951—1034)等所上《诸州发解进士条制》,即已改为诸路州府军监发解试官由转运司选差。如大中祥符八年四月六日,诏:“自今诸路发解官本处缺进士出身者,令转运司于部内选邻州官充,不得以举人就他郡试。”(6)这样,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转运司也是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管理机构之一。
宋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官承五代后周之制,设考试官与监试官。《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三《发解》载:
乾德二年(964)九月十日,权知贡举卢多逊(934—985)言:“请准显德二年敕,诸州解发进士,差本判官考试,如本判官不晓文章,即于诸从事内选差,所试并得合格,方可解送。诸科差录事参军考试,如录事参军不通经义,即于州县官内抡选,本判官监试。”
即进士科的考试官为本州府军监“晓文章”的判官或诸从事官。判官指节度判官、观察判官、防御判官、团练判官、军事判官,为州府军监的属官。诸从事官指判官以外的幕职官,如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等,亦为州府军监的属官。诸科的考试官为“通经义”的录事参军或其他州县官。录事参军为州府军监属官,掌州院、军院,并负责纠察司理参军等诸曹官。本州府军监的判官为监试官。
太宗至道三年(997)五月,曾诏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参议诸路州府军监进士、诸科发解条贯;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八月二日,翰林学士晁迥等又上《诸州发解进士条制》,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制度基本完备。仁宗时又制定了一些发解条制,使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制度更加完备。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官员主要有监试官、考试官、点检官、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监门官、巡铺官、举送官等。
(一)监试官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一般设监试官一人,由转运司选差本州府军监通判或幕职官充任。李心传(1167—1244)《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三《诸路解试》云:“诸路解试官,故事,皆由转运司选差,率以本州通判监试。”《宋会要辑稿·选举》二〇之二一《试官》载:
乾道七年(1171)七月十七日,两浙路转运司言:“《绍兴重修贡举令》:‘试院以本州通判监试,若无或阙,若(则?)以次官。’今临安府学罢通判,未审合差何官充监试。”诏差推官。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二四《贡举杂录》载:
嘉定八年(1215)九月二十八日,殿中侍御史黄序言:“诸州解试,有监试一员,或通判、幕职官,在法不预考校。”(7)
“率以本州通判监试”既然是“故事”,并且载诸贡举法令,即是一项制度。而且并非行之南宋,而是北宋早已有之。如太宗至道三年(997)五月,曾诏“仰知州、通判躬亲监试”(8);神宗熙宁五年(1072),苏轼为杭州通判,是年八月,即任杭州解试的监试官。(9)他在与范梦得的信中说:“某旬日来,被差本州监试,得闲二十余日。日在中和堂、望海楼闲坐,渐觉快适,有诗数首寄去,以发一笑。”(10)徽宗大观元年(1107)五月二十九日,宗子博士毛若冲札子亦云:“州郡通判合差监试,并依差试官条不得辄有规避,如前期在假,委监司审察。”(11)
诸州府军监解试监试官,“在法不预考校”,其职责是负责监督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考场引试、分发试卷、关防作弊、后勤保障等所有各种管理事务。如宁宗嘉定三年(1210)七月六日,权礼部尚书章颖(1141—1218)言:“……试院之内,事务浩繁,监试职在弹压,以至分拨士人试卷,支遣钱(量)[粮],关防漏泄,革绝欺弊,事不胜数,诚难委之于官卑望轻之人。”(12)嘉定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石宗万亦言:“……盖终场诸经,多寡不齐,而考官治经亦不同,是知去取全系分房。使俗吏为监试,必不能以经、赋斟量多寡。今考官各占所长,分考不过令胥辈照旧例耳,此利害最甚者。至于门禁不严,则有传递漏泄之弊;封弥不谨,则有拆换家状之弊;纳卷有历,结算稍稽,则有增减之弊;字号有簿,缄识不密,则有揩改之弊。誊录之吏,钱米灯火不以时给,欲无差误,得乎?至有就坐而不得题目,日已升而未启棘门,欲无喧哄,得乎?凡此,皆监试之责。”(13)因此,仁宗庆历四年(1044)八月十一日,奏可礼部贡院所言:“解试日,有试院诸般情弊,止坐监试官”。(14)如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闰十月九日,“诏鄂州通判任贤臣监试不职,容纵举人假手、传义,特降一官。”(15)监试官鄂州通判任贤臣因为没有尽到监试的职责,受到了降官的行政处罚。如果贪赃枉法,将给以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荣州监试官何周才受贿舞弊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二至三三《发解》载:
嘉定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诏荣州发解监试官承直郎、签判何周才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配忠州牢城,免籍没家财;考试官石伯酉、扈自中、冯夤仲各特降一资,并放罢;刘颐并徒二年私罪,赎铜二十斤,仍照举人犯私罪不得应举;杨元老徒二年私罪,荫减外,杖一百,赎铜十斤;刘济特送五百里外州军,刘颐、杨元老特分送三百里外州军,并编管。
以周才充发解监试,受刘光赇赂,用杨元老之谋,约以策卷中三“有”字为暗号取放光之子颐(改名宜孙),及其孙济二名。既为赵甲经漕司告试院孔窍之弊,下遂宁府鞫得其实,具按来上,从大理拟断。于是,臣僚言:“周才、光等罪犯皆得允当,伯酉、自中、夤仲不合擅令周才干预考校,又听从取放,乞并携罢。”故有是命。
荣州发解监试官何周才受刘光贿赂,通过试卷标记暗号,而取放刘光的儿子刘颐、孙子刘济得解。此事被人告发,经大理寺拟断,何周才受到除名、勒停、配役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考试官石伯酉、扈自中、冯夤仲也因听任何周才干预考校、取放刘颐、刘济得解,而受到降级的行政处罚。
(二)考试官
诸州府军监解试,除监试官外,还主要有考试官。前引太祖开宝六年(973)四月二日诏云:“诸州考试官,令长吏精择僚属,有才学公正者充。”(16)太宗至道三年(997)五月九日诏云:“逐处各选清廉通本业官与本判官、录事参军同考试。如本判官、录事有文艺通经,即不更差试官。”(17)南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六月十三日,从臣僚陈乞,“今后试官须精加选择,委有文行,该通博洽可以服众,方严公正可以厉俗,始许以名闻。”(18)说明考试官的资格,第一其身份是诸州的属官,即幕职州县官和诸曹官;第二是“有才学公正者”、“清廉通本业官”、“委有文行,该通博洽可以服众,方严公正可以厉俗”。品行、才学要求较高。另外,大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八月二日,翰林学士晁迥等所上《诸州发解进士条制》又规定“差有出身人以充考试官”(19),所以大中祥符八年四月六日诏曰:“自今诸路发解官本处缺进士出身者,令转运司于部内选邻州官充,不得以举人就他郡试。”(20)若选差无出身人为考试官,将受到惩罚。如“绍兴五年(1135)九月四日,广南东路漕臣特降两官。(以差无出身人陈涣充封州考试官故也。)”(21)
北宋后期,曾经规定“在法,县丞不许差考试”(22),徽宗宣和五年(1123)七月五日,“诏县丞并常平主管官,并特许差充考试等官”。(23)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七月二十七日,又诏“诸路运司今后遇考试阙官,合差县丞,须先期申画指挥,备坐移牒,如无许差指挥,听县丞遵依专法缴纳差牒不行。”(24)徽宗宣和元年(1119)正月二十五日,又“诏县令今后不许差充试官”。(25)南宋孝宗时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一《试官》载:
淳熙元年(1174)四月二十八日,诏乾道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指挥,自今考试官并不许差知县,合于旧法内注文改“县丞不得差充考试官”为“知县不得差充考试官”。
之所以“知县不得差充考试官”,大概因为知县乃一县之长,事务繁忙,不能须臾离开的缘故。
宋朝《诸州发解进士条制》规定,必须“差有出身人以充考试官”。但是,边远州郡往往缺少有出身官员,因而出现考试官人数不足的情况,其解决之道之一,是选差祠禄官、特奏名文学出身官等。如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四月二十八日,“诏诸路选差试官如不足,或无经术精通之人,即许于见任宫祠中通选。从臣僚请也。”(26)又如孝宗乾道元年(1165)七月七日,广南西路转运司言:“本路二十五州军府先申明朝廷,将比近州并置试院外,静江府等处及本司共置试院十四。缘地里僻远,少有出身文官。旧例,每试院差考试二员,合差二十八员。本路出身官今止二十四员,阙少四员,无官可差。今欲差特奏名文学出身人添同考试,又缘有碍见行贡举条法,深虑差那不行。状乞详酌指挥。”礼部看详:“欲将特奏名文学权差试官一次。”诏从之。(27)
其解决之道之二,是从邻近路分选差考试官。《宋会要辑稿·选举》二〇之一九《试官》载:
乾道四年(1168)四月三日,淮南路转运司言:“本路赴试举人扬、真、通、泰、楚州、高邮军六郡置试院,计合差考试官十二员。本路有出身知县、幕官于锁院前见任止计五员,委分差考试官不足。”礼部看详:“欲许淮南于江浙近便州军选差,淮东即差常州、镇江府,淮西即差太平、池州官。仍先具合差官数,牒逐路,令留关报淮南。”从之。
淳熙四年(1177)七月十六日,又诏“自今两学、诸州、漕司解试……若见任官不足,在内许差到部人,在外许通融于比近州县官选充”。(28)此后很少见于邻近路分州县选差考试官的记载,大概这并非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此后,经常见于史书记载的是第三种解决之道,即选差本路寄居待阙官为考试官。《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二《试官》载:
淳熙四年(1177)六月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司言:“本路诸州军合差试官,旧例系五十员,计阙一十六员。乞于本路寄居待阙官内,曾经试中宏词及教官,或进士殿试第一甲、省试前十名、曾经升补上舍人内,选差一次。”从之。
寄居待阙官与本州应举人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产生私嘱之弊。于是,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七月十三日,应臣僚陈乞,“凡待阙被差者,止令考校,不与出题。其有学生就试者,试官自陈回避,如或隐而不言,后因事发觉,重置典宪”。(29)至宁宗嘉定三年(1210)四月,甚至做出了“寄居待阙,并不许差充试官”的规定。(30)
既然选差本路寄居待阙官为考试官,难于防止私嘱之弊,于是又采取了考试官不足的第四种解决之道,即延长考校期限。《宋会要辑稿·选举》二〇之一八至一九《试官》载:
乾道三年(1167)十月十二日,太学博士吴飞英言:“诸州考试官以进士有出身者充,意者止谓见任人,近乃有差寄居、不差见任之弊,止欲应副食闲之人。……欲乞自今诸道考试官并止于所部见任中选差,如或不足旧例所差之数,不过少展考试程限,不必拘一月开院之例,则事无不办。……”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一《试官》又载:
淳熙元年(1174)五月九日,臣僚言:“诸路漕司今秋考试官除知县不许差外,其馀并止于见任官选差。如或不及旧来所差之数,则听那展考校程限,不必拘一月开院之例;如或其间实有阙少员数过多去处,即欲令转运司申取指挥。”从之。
《宋会要·选举》五之一三《贡举杂录》再载:
庆元元年(1195)五月四日,权礼部侍郎许及之言:“……臣窃以为阴通默授者,固无从禁格,至于形格势禁可以大为之防者,乃不能守已行之令,而反开弊倖之门,如试官得差待阙人是也。……见任之员不足,惟当展日考校。今岁大比,乞检照淳熙六年臣僚之请,勿开寄居考校之门。除知县、县令不差外,虽总所属官,许本路运司同州县见任人差,随其多寡,量分诸郡,宽其考校之程,续其供给之数,仍将差不足员数合破供需,亦行均给。如是,则有司奉令承命精择公选场屋之士,得者不以为私,而失者不以为怨矣。”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二三至二四《发解》复载:
嘉定三年(1210)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岁大比,弊端不一。漕司所差考试,多是寄居待阙官。而见任有出身人,或无势援,返处以帘外职事。以至寄居待阙被差者,本贯相去不远,率多私嘱之弊。每一揭榜,不能免人之议。……乞下诸路转运司,所差诸郡考试官,刷其见任内有出身官,尽数从公差委。如或欠少一二员,许量展揭榜日子,令尽心考校,亦不至阙误,外有寄居待阙,并不许差充试官,庶可以得实才。其有违戾者,令台谏觉察,重置于罚。”从之。
上述史料显示,从孝宗乾道三年到宁宗嘉定三年(1167—1210),四十余年间,不断提出延展考校期限的问题,可见考试官不足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为了保证考试官的质量,南宋时期还对其健康状况及年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孝宗淳熙四年(1177)七月十六日,诏:“自今两学、诸州、漕司解试及将来省试、公试所差试官……其有年高昏眊、视听已衰之人,不在兹选。”(31)另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二四至二五《考试(试官)》载:
嘉定六年(1213)十月二十六日,礼部侍郎范之柔言:“臣今岁科举,辅郡试官有昏耄不能视阅卷子,至令书吏读而卧听。窃详铨法,年六十,不许注县与尉,盖恐精力不逮。况于校文去取,岂容昏耄备数?自今年六十以上,不许差充试官。如所差不及累举之数,则以卷子多寡纽算,展日放榜,却以空员供给均补考官。……”从之。
明确规定“年六十以上,不许差充试官”,具体解决了“年高昏眊、视听以衰之人”不能视阅卷子的问题。
关于考试官的员额,宋初未见明确规定。后来,大概每州府试院差考试官二员。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殿中侍御史郑刚中(1088—1154)上奏曰:“检准贡举法,试院试官考试进士,不满三百人二员,五百人四员,每增五百人添一员,至七员止。”(32)淳熙十三年(1186)七月二十一日,福建路转运副使赵彦操、转运判官王师愈言:“在法,不满三百人,试官二员,每添五百人添官一员。”(33)孝宗乾道元年(1165)七月七日,广南西路转运司言:“本路二十五州军府先申明朝廷,将比近州并置试院外,静江府等处及本司共置试院十四。缘地里僻远,少有出身文官。旧例,每试院差考试二员,合差二十八员。本路出身官今止二十四员,阙少四员,无官可差。”(34)这一“每试院差考试二员”的“旧例”大概就是北宋之例。后来,随着诸路州府军监应举人数的增加,考试官人数也相应增加。《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六《试官》载:
淳熙十三年(1186)七月二十一日,福建路转运副使赵彦操、转运判官王师愈言:“窃见福州每岁就试之士不下万四五千人,而考试官只差十员;建宁府亦不下万馀人,而考试官止差八员。且以建宁府计之,通三场则三万三千卷,分之八房,每房皆四千八百馀卷。在法,不满三百人,试官二员,每添五百人添官一员。乞于福州添试官三员,建宁府添试官二员,庶几稍分其劳,不至以繁冗失士。”从之。
这样,福州试院考试官即为十三员,建宁府试院考试官为十员。
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戊寅,“三省奏立经义、词赋两科,下群臣议。”诏“从之”。(35)由于经义进士和诗赋进士两科的解试内容不同,所以提出了分科选差考试官的问题。《长编》卷四〇八载:
元祐三年二月癸巳(十六日),礼部状:“都省送下朝奉郎、监察御史、充集贤校理赵挺之奏:‘伏睹近制更易科举,参用经义、辞赋取人。以臣愚见,科场之中,得人失人,皆在试官能否。盖六经之义,固有渊意妙旨,而辞赋声律,就其术而论之,亦有精微至理。昔之学经义者,造道不能无精粗,学辞赋者,属辞不能无巧拙。以粗以拙者,尚不能知精巧者之所存,况其未尝诵读习学,而遽令主试考校,则去取升降安有不谬者哉?辞赋之罢,几二十年,世以进士登科者,止治一经。向来科举差官,只问出身,而不论元初登科所治何经。以治《礼》之人乃使考《书》,以治《诗》之人乃使考《易》,是以一经登科而令遍考《五经》,往往差失谬乱,今若更令参考辞赋,窃恐难为去取升降,其幸而得与不幸而失者必多,恐非朝廷设科取士、务在得人之意。臣愚欲乞特下有司,明立将来选差试官之法:每经各差试官一员,只考本经;别差辞赋登科,或曾应辞赋得解,后来用经入仕之人,专考词赋,量举人多少立定员数。如难得其人,即乞于通判人内兼差,或乞聚邻近州、军三五处,于一会要大郡类试,所贵试官之员易为充足,而考校之艺必须精致。……’本部看详:所差试官,欲乞将来科场如差三员者,以二员经义、一员辞赋;两员者,各差一员。所有考校,自依条试。所乞聚类邻近州军三五处类试,恐一郡之中难为应办,且依旧条施行。……”诏并依礼部所定,仍先施行。
是年,翰林学士苏轼权知贡举,他认为分经义、诗赋两科选差考试官不可行。是月,他上言曰:
伏见近日礼部立法,今后科场差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两人者,诗赋、经义各一人。臣谓此法不可施行。凡差试官,务在选择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则治《易》及第,不害其能问《春秋》;经义入官,不害其能考试赋。若不得其人,纵用本科,不免错谬。顷自声律变为经义,则诗赋之士便充试官,何曾别求经义及第之人,然后取士?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试,则经义、诗赋、策、论四场,文理不同,亦须各差试官一人而后可。此本言者私忧过计,而有司不察,便为生出此条,自有科场以来,无此故事。今后每一试院分两头项试官,问经义者,则主虚浮之文,考诗赋者,则贵声病之学,纷纭争竞,理则不疑,自此科场日有词讼,为害不小,了无所益。今来朝廷既复诗赋,又立此条,深恐天下监司妄意朝廷必欲用作诗赋之人为试官,不问有无词学,一例差充。其间久离场屋之人,或已废学,若用虚名差使,显不如经义及第有文之人。欲乞特赐指挥,今后差试官,不拘经义、诗赋,专务选择有词学之人。其礼部近日所立条贯,更不施行。(36)
随后,又经礼部上奏,取消了分科选差考试官的规定。《长编》卷四一一载:
元祐三年五月甲戌(二十九日),礼部状:“准都省送下翰林学士苏轼等札子,奏:‘近为将来科场既复诗赋,乞更不分经取人,已奉圣旨依奏。今来窃见礼部新立条贯,将来科场如差试官三员者,以二员经义、一员诗赋;两员者,各差一员。臣等欲乞今后差试官不拘曾应诗赋、经义举者,专务选择有词学人充。其礼部近日新立条贯,乞不施行。’所有苏轼举奏,别无批降指挥,已行附案。尚书省看详:上条内差三员处,经义不必须差二员。今欲科场所差试官三员处,参差经义、词赋人,更不指定员数,馀依元降指挥。”五月二十九日,奉圣旨依,仍先次施行。
北宋时期,经义、诗赋两科进士只在元祐五年解试、元祐六年省试中实行了一举。到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之后,遂于五月八日“诏进士罢诗赋,专治经术”,又恢复了进士一科取士。(37)南宋时期,进士科又分为经义进士、诗赋进士两科,解试则实行了分科选差考试官。孝宗淳熙四年(1177)七月十六日,“诏自今两学、诸州、漕司解试及将来省试、公试所差试官,并令先考脚色,将习诗赋、经义之人相半差充。候到院,许监试各以所治经与诗赋分拨考校。”(38)《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一三至一四《贡举杂录》又载:
庆元元年(1195)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国家三岁大比,经义、诗赋分为两科,使各占其艺,以便多士,德之至渥也。惟差试官有失立法之意,或全差治经而不差习诗赋者,或全差习诗赋而不差治经者,是以考校去取间有枉被黜落,或滥中科名。今试期已迫,乞下礼部符诸路漕司,凡差试官,必经义、诗赋相半,虽远方小郡解额少处,不可使偏于一。……”从之。
经义、诗赋两科分别选差考试官,成为一项制度。
另外,为了防止请托作弊,南宋时期还实行了考试官的地域回避制度,隔州选差考试官。南宋史学家李心传(1167—1244)《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三《诸路解试》载:
乾道六年(1170)四月丙午(二十六日),始命诸州试官皆隔一郡差,以绝请托之弊。时刘通靖章为礼部侍郎,用其请也。淳熙十六年(1189)春试,王侍郎溉为潼川漕,始令试官每员皆历三郡合符,符合乃听入。后又行之西川,迄今不改。
考试官的职责在于命题及考校试卷。因此,仁宗庆历四年(1044)八月十一日,奏可礼部贡院所言:“考校不精,妄有充荐,至省试日拖白、纰缪、十否,止坐考试官。”(39)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二〇之三《试官》载:
高宗建炎四年(1130)九月十一日,诏利州试官宋愈、陈协各特罚铜十斤。(臣僚言:“驻跸会稽,是为首善之地。愈出策题谀宰相为得王佐,夏旱秋霖而协以为雨旸时若。导谀如此,何以求切直言?”故有是罚。)
考试官宋愈、陈协因为命题不当,而受到“罚铜”的处罚。又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试官》载:
咸平元年(998)九月十六日,淄州邹平县令正可象,坐考试举人受钱三万,法当绞,诏贷死,决杖配少府监役;知州、通判各停官。帝曰:“官吏如此,何以柬拔寒俊?”令刑部别定条制以闻。
太宗雍熙二年(985)十二月三十日,诏:“监官、试官如受请求财物,并准枉法赃论。”(40)考试官正可象受贿三万,属“枉法赃”,依法当判绞刑,因皇帝开恩免死,受到决杖、配役的刑事处罚;举送官、监试官也因连带责任而受到停职的行政处罚。
(三)点检官
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为了加强命题和去取的检验,还曾经设立了点检官。《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三《诸路解试》云:
庆元四年(1198),有果州州学教授王莘者,考昌州春试,于《尚书》断章出问。明年正月,尚书省奏罢莘。时漕臣汪德输,故相伯彦孙,太府卿召嗣子也。议者谓汪以祖任入官,故择考官不善。张肖翁为监察御史,因请自今漕臣不由科第进者,更委他监司一员选试官校试,仍责有文学士望者一人为点检官,专掌出题、去取之事,即有不称,加以重罚。从之,盖自嘉泰元年(1201)始。
其实,解试设点检官并非“自嘉泰元年始”,哲宗时期即曾一度设过点检官。《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一九《试官》载:
绍圣元年(1094)正月十八日,礼部言:“诸州军就试进士及千人已上,差点检试卷官二员,每增五百人添一员,人数虽多,不得过六员。”从之。
《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载:
绍圣元年正月丁酉(二十五日),蔡安持言:“贡举敕,五百人以上,差点检官一员,千人已上差二员。既举试官分定考试,又独力点检试卷,实恐力有不逮。若以犯不考试卷为合格止坐点检官,独试官无责,必不加意考校。显见条约交互未为均便。欲乞除在京外,于贡举敕内改‘点检官’为‘考试官’,所贵五百人以上添官考校,同心合议,参定去留,士无遗滥。”从之。
据此,哲宗时,贡举敕中已经有“五百人以上,差点检官一员,千人已上差二员”的规定,绍圣元年始将诸州解试中的“点检官”改为“考试官”。但是,宁宗庆元五年(1199)又出现了点检官的记载。《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一四至一五《试官》载:
庆元五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诸郡与漕闱考官,必差一员为点检主文,凡命题与所取程文,皆经点检,以防谬误。比年以来,徒为具文。一时考官,各骋己意,异论纷然,甲可乙否,以至题目多成乖谬。……皆由点检官不择才望之士,考官中有矜能挟气者,不同心商榷,故有题目出于一人之见,其他官旁睨,不欲指其疵。及有摘发其失,出题之官独被谴责,而无点检之名。乞今后漕臣若非由科第,即别委本路提刑、提举、总领有出身者,每举从朝廷专委一司选差试官,须择其素有文声名望、士论所推者充点检官,专以文柄责之。诸考官先供上题目,点检官斟酌审订,择其当理而不悖古训、兼通时务者,然后用之。及考官所取合格试卷,点检官仍加详校,公定去留。礼部俟其申到题目及程文,再行点检。如有乖谬,将点检试官重行黜责。”从之。
此即前引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三《诸路解试》所说的从监察御史张肖翁之请,“责有文学士望者一人为点检官,专掌出题、去取之事”,“自嘉泰元年始”。自此至度宗末年,大约四十年间,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一直设有点检官,并有所增加。《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载度宗时州郡贡举事云:“时诸州郡以乡贡终场人众而元额少,自咸淳九年(1273)为始,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数多,增参详官二员,点检试卷官六员。”
(四)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巡铺官、监门官
另外,从仁宗宗明道二年(1033)起,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开始实行封弥制度。《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发解》载:“明道二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一依先降条制,应在试解发人处,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后考校过落。”《长编》卷一一二载:“明道二年七月乙亥(十二日),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仍委转运司于所部选词学并公勤者为考试、监门、封弥官。”自此增加了封弥、监门官。从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又实行了誊录制度。《长编》卷一二〇载:“景祐四年六月丙申(二十五日),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自今封弥、誊录如礼部。从左司谏韩琦之请也。”《玉海》卷一一六云:“诸州易书,自景祐四年始。”相应地,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从此同礼部省试一样,增加了誊录官、对读官以及巡铺官、监门试官等。
南宋时期,为了防弊,对封弥官、对读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宋会要辑稿·选举》二〇之五至六《试官》载:
绍兴十年(1140)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诸州遇科场年分,封弥、誊录之类,先从本州取会见任官有无亲戚赴试,如别无应避之人,方许差。若本州皆有应避亲数少人充,被差官不得托故辞免。
绍熙三年(1192)六月十八日,臣僚言:“……封弥官不得其人,则吏因缘为奸,取受情嘱,毁匿有名士人文卷。对读官全不晓文理,则程文之详赡者,或为誊录人节略首尾,以至见黜。正缘州郡所差官不过丞簿、监当,素不经历,又无事权,不能检束吏奸,遂使士人优长之文暗遭毁弃。”于是,诏曰:“诸路转运司考试官,并须依公选差,毋得听受请托,容其有所避就。及诸州试院封弥官,专差幕职官一员,其对读官亦差粗识文理者为之。”(41)
(五)举送官
最后,是举送官。举送官一般由本州府军监的长官充任,其职责是将所在州府解试合格举人的家状、保状、试卷及解状等解送到礼部,以便得解举人参加来年礼部举行的省试。端拱元年(988)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知贡举宋白(936—1012)言:“考试贡举人内有墨义十不者,请责罚举送官,以诫滥进。”诏从之。(42)庆历四年(1044)八月十一日,礼部贡院言:“准诏详定试官与长吏解试举人分等定罪。今请解送举人有保明行实不如式者,知州以下坐罪,仍以州县长吏为首。解试日有试院诸般情弊,止坐监试官;考校不精,妄有充荐,至省试日拖白、纰缪、十否,止坐考试官。”诏可其奏。(43)举送官保证所举送参加省试的举人在籍贯、品行、服制等方面符合应举资格,不再承担举人省试时文字纰缪、墨义十不的责任。《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试官》载:
咸平元年(998)六月三日,密州发解官鞠傅坐荐送非其人,准法罚铜九斤。诏特停见任,仍令进奏院传报诸路,以戒官吏。
另外,上述嘉定十一年(1216)荣州解试监试官何周才受贿舞弊案,其举送官知州杨叔兰也因“关防不谨”而受到了行政处罚。何周才等被处罚后的第三天,即嘉定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潼川提刑、权运判魏了翁(1178—1237)言:“荣州解试拆号后,士人赵甲等诉试院欺弊事。叔兰系举送官,关防不谨,以致官吏作弊;朝奉郎刘光不能训其子,使抵冒法禁。”于是,“诏知荣州杨叔兰放罢,朝奉郎刘光特降一官。”(44)
宋朝一般以文臣为知州府军监事,但也有以武臣为知州府军监事者。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八月二十八日,礼部贡院言:“所试举人皆是考校文艺,有武臣知州府军监处,或遇解发举人不当,亦作举送长官一例取勘,似未允当。”于是,诏曰:“自今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知州府军监处,举贡人委通判、幕职、录事参军及所试官依格式解发,其武臣更不管勾,止同书解状;所解不当,亦不同罪;如敢徇托,当重行朝典。”(45)武臣任知州府军监者,举送合格举人时不再参与发解的有关具体事务,只是一同书写解状,所解不当,武臣知州府军监者也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三、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考试时间与场所
(一)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考试时间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时间,宋初尚未有一定之规。《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考三》和《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均曰:“宋朝礼部贡举……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这里只是说解试在秋天,但何日锁院、何日引试、何日开院放榜,未见具体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六《发解》载:
绍兴十三年(1143)八月十五日,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师地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
南宋高宗朝所言“祖宗旧法”应是北宋之制,但所说“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恐不太确切,大概说在八月初较妥。北宋定都东京开封,福建路离开封较远,所以提前一个月于七月锁院;“川、广”即成都府路、利州路、潼川府路、夔州路和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离开封更远,所以提前两个月于六月锁院。
至于引试时间,据现有史料可知,大概是在八月中旬。苏辙(1039—1112)《栾城集》卷四《洛阳试院楼上新晴五绝》诗云:
熙宁壬子(五年,1072)八月,于洛阳妙觉寺考试举人,及还,道出嵩、少之间,至许昌,共得大小诗二十六首。
洛阳试院楼上新晴五绝(其二)
嵩少犹藏薄雾中,前山迤逦夕阳红。
高楼一闭三十日,遥忆岩头种药翁。
文同(1018—1079)有《中秋夜试院寄子平》诗(46),黄裳(1044—1130)有《试院中秋夜月》诗(47),说明中秋夜他们都在解试考官的任上。
开院放榜则大概在九月。仁宗天圣四年(1026)八月十九日,诏“将来秋赋,限至九月终试毕。”(48)《咸淳毗陵志》卷十一《贡举》载:
中兴前,以僧寺为贡院,故永福寺大殿东壁尝有题字云:“上即位明年改元靖康,诏取天下士,毗陵八月乙未(二日)锁永福院,中秋引试二千二百八十有二人。监试:通判军州事朱发;考试:知盐官县事郑朴,富阳□□□尚友,嵊县丞崔耀卿,权越州税院娄寅亮,湖州士曹洪兴祖,杭州刑椽谢祖信,权吴县尉边知白。九月四日讫事,取《春秋》以下四十有三人。”
据此可知,钦宗靖康元年(1126)常州解试,八月二日锁院,十五日引试,九月四日开院放榜。
综上所述,北宋诸路州府军监解试时间大概一般为八月初锁院,八月中旬引试,九月开院放榜。
南宋初年,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大概是八月五日锁院,但引试日期仍然没有确定,“其诸军州有例选日引试,由是举人多贯通而再试于他州者,或妄引亲嫌而再试于别路者,至有一身而两次预为荐送者”。(49)为了防止应举人数州取解之弊,绍兴二十四年(1154)遂规定同以八月十五日引试。《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九《发解》载:
绍兴二十四年(1154)正月二十日,诏今后国子监、临安府、两浙转运司与诸路州军并转运司,依条并以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
《系年要录》卷一六六亦云:“绍兴二十四年(1154)正月癸酉(二十日),初诏郡国同以中秋日试举人。旧诸州皆自选日举士,故士子或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始禁之。”此后,“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遂成为定制。
关于开院放榜日期,按惯例应在锁院后一个月之内。前引苏辙《栾城集》卷四《洛阳试院楼上新晴五绝》诗中即有“高楼一闭三十日”的诗句,史书中也有“一月开院之例”的记载。但因应试举人过多或解试考官不足,则可以稍展时日。《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〇《发解》载:
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三日,诏诸州试院于常限之外,如三千人以上与展开院五日,五千人以上倍之。(以臣僚言:每州以三千人就试,则程文几万卷,而使六七人考之,限以三、四十日之期,不能遍览研究。故有是命。)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一《试官》载:
淳熙元年(1174)五月九日,臣僚言:“诸路漕司今秋考试官除知县不许差外,其馀并止于见任官选差。如或不及旧来所差之数,则听那展考校程限,不必拘一月开院之例;如或其间实有阙少员数过多去处,即欲令转运司申取指挥。”从之。
综上所述,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四年之后,一般州府军监解试均为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九月开院放榜。
南宋初承北宋之制,福建与四川、两广七路州府军监解试仍均提前一、两个月锁院。高宗绍兴八年(1148)定都临安即杭州。南宋首都南迁,大为缩短了福建、两广与首都的距离;而四川则实行类省试。于是,福建、川、广七路州府军监解试时间,随之做了相应的调整。《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六《发解》载:
绍兴十三年(1143)八月十五日,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师地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州军特以六月,若依近例类省试,即亦以八月五日锁院。
绍兴十三年之后,福建路与广南东、西路州府军监解试时间,与两浙、荆湖南北等路一样,均为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九月开院放榜;而四川和陕西等路州府军监解试,因为实行四川类省试,也改为八月五日锁院。
四川类省试之后,合格举人需要赴临安参加殿试。四川距临安路途遥远,非一个月所能到达,必须提前举行类省试,于是,四川、陕西诸路州府军监解试时间也必须相应提前。《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六《发解》载:
绍兴十三年(1143)十月十五日,诏川、陕发解,科诏到日,便行锁院。逐路运司并令六月前锁院,当月中开院。
李心传云:“先是,成都府路安抚张焘(1092—1166)乞就春月发解,庶使得解举人可赴行在省试。礼部言:‘自来发解年,系三月降诏。’故改用夏季焉。”(50)
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八日,又诏“四川州军并用四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51)周必大《范公(成大)神道碑》云:“淳熙元年(1174)十月……知成都府……解试取士,以四月五日锁院,后十日引试。公(按指范成大)请避盛暑,先一月。著为令。”(52)于是,四川州府军监解试时间又提前了一个月。《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九《发解》载:
淳熙三年(1176)六月二十四日,礼部言:“四川州军依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八日指挥,并用四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闻四川诸州赴试举人最多去处至有四五千人,最少处亦不下千馀人,举人皆有暑途奔走之患。乞遇科场解试年分,许并进用三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从之。
于是,四川州府军监解试时间提前为“三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成为定制。大约六十年之后,到宁宗嘉定年间,四川州府军监解试时间又有了变化。《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三《发解》载:
嘉定十一年(1218)十二月二十六日,礼部言:“准令,诸开科场,每三年于二月一日降指挥,许发解,令降诏照得四川解试遂举用三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近降指挥,四川解试改用二月二十一日锁院,三月一日引试,所有嘉定十二年开设科场,窃恐降诏日分相逼。”诏用正月十五日。
据此,嘉定十一年之后,四川州府军监解试改用二月二十一日锁院,三月一日引试。此后,大概再也没有改变,恐怕不能再提前了。
(二)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考试场所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一般在本州府军监治所举行。北宋前期,曾有过集中一路州府军监举人,在本路转运司治所举行解试的建议。真宗朝,吏部尚书夏竦《议贡举奏》曰:
为朝廷计者,莫若改立制度,颁下郡国,自今本道举人各于都会取解,专委转运之使,慎择秋赋之官,选采良士,上名礼部。(53)
此建议未被采纳。仁宗嘉祐年间(1056—1063),郑荀等又起请各路聚之转运使司解试,仁宗命礼部贡院定夺。刘敞上奏曰:
当院今看详:聚试之议,今时多持此说,但于国体未为通允。本责刺史、县令乡举里选,重操行而后文词,若聚之转运司,则此法何寄?又一路不下十数州军,所差试官正令不得人,决不尽失;若聚之一处而试官非其人,则一路俱受其弊矣,此必然之患也。事不稽古,又不便今,难以施行。(54)
此后,还有起请聚一路应举人于转运司治所解试者,但均未被采纳施行。倒是有两州乃至数州并试于一州者。真宗时,规定解试官必须选差进士出身者充任,“怀(治今河南沁阳)、卫(治今河南卫辉)、滨(治今山东滨县)等州以部内官少进士登科者,乃聚数州进士并试之”。大中祥符八年(1015)四月六日,诏:“自今诸路发解官本处缺进士出身者,令转运司于部内选邻州官充,不得以举人就他郡试。”(55)此为因本州少进士出身者充任发解官而数州解试并试者。还有因本州应举士人不足一定数量而与临近州军并试者。《长编》卷二二〇载:
熙宁四年(1071)二月丁巳朔(一日),中书言:“……今定贡举新制:诸州进士不及二百人处,令转运司并邻近三两州考试,仍各用本州解额。”从之。
元丰元年(1078)七月五日,又诏:“其诸州不满百人者,委转运司取近便州各用本处解额就一州考试。”(56)哲宗元祐八年,并试对于应举人数的要求又有变化。《长编》卷四八四载:
元祐八年(1093)六月辛亥(五日),礼部言:“又,元祐五年三月十九日礼部状,准条:‘诸州应举不满百人,转运司预相度指近便州并试。’欲诸州应举不满一百五十人者,权依上条并试。”从之。
靖康之祸,宋室南迁。由于州军残破,士人流亡,州府军监解试往往并试。《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一《发解》载:
绍兴三十二年(1162)闰二月十九日,礼部言:“唐(治今河南唐河)、邓(今属河南)二州乞依本路诸州例于襄阳府并试,以一路诸州举人数通衮二十人终场取一名,馀分亦取一名。”从之。
孝宗时期,诸路州府军监应举士人渐多,并试州军纷纷要求自置试院,解发举人。如《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七《贡举杂录》载:
隆兴元年(1163)五月八日,权知万州李刚中言:“本州每举往夔州(治今重庆奉节)附试,原其始,盖为士人数少,官(借)[惜]费用。承平既久,士子益盛,昨仲秋释奠,预其事者五百馀人。乞下本路转运司,许本州自置试院,解发举人。”礼部勘当:“若就试士人委及百人以上,令本州依条设置试院;如不及数,且循逐举例并试。”从之。
就试士人百人以上,始可自置试院,其所依据仍是元丰元年的贡举条制。而京西南路、广南东西路,情况不同,仍然三数州并于一处解试。《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三至三四《发解》载:
嘉定十五年(1222)二月十九日,左司谏张次贤言:“窃谓考艺兴能,视远若近,此圣朝公天下之心。至于俗有不同,法有未便,时解而更张之,亦圣朝之所不免也。二广之俗,揆之中州不同,人才多寡,文物盛衰,何啻十百千万!而科举之法,乃与中州无异,则其间不便之尤者,可不为之厘正乎?
国家驻跸吴会,且将百年,中州近地,士类日繁。引试不分州,则无以息冒贯之弊;考试不分官,则无以责校艺之精。若夫二广风俗,乌可以此例视之哉?一气常燠,四时如夏,草木实于穷冬,蛇虺游于既蛰。人之冒瘴得疾者,鲜克自全,其风气之异如此。茅苇弥漫,居民鲜少,业儒之家既疏,能文之士益寡,阖郡应举,多者三四百人,少者不满百人,其士子之稀如此。
风气之异,则远官之人勿令深入;士子[既]稀,考试之官不必分州。今科举分遣考官,一用中州之例。当暑蕴隆,驱之深入瘴乡,动千余(千)[里]。呼吸炎风,濡染毒雾,其间固不能无毙于往来之途。故仕于广者,每以考试为惧,一遇宾兴之岁,百计营免,如逃寇攘。为漕臣者亦虑之畏避,而仓卒无以充数,故自正月以后行下郡县,应有出身僚属,并不(详)[许]给假。
侧闻往岁廷臣以京西士子稀少,乞将本路六州军士子并就襄阳一处收试,各用本州解额取放,行之已久,咸以为便。今二广士风与京西一同,独其间州郡数多,地里辽绝,难以一处收试。若取其地之相比近者,合三数州而并试之,亦广中之一便。乞下二广漕司,令仿京西类试体例,随宜措置,取相近州郡合三数州就一州并试,所有解额仍各自依逐州之数。如此则天地隆恩,无往不被,不独为考官者免于畏避,而漕司与州郡亦得以省事。”诏从之。令礼部、国子监看详。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一般在本州府军监治所举行,京西、二广诸路则数州并于一处举行解试。此为因地制宜、因应举人数制宜。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的解试场所与解试时间一样,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固定到固定的发展变化过程。北宋前期,诸路州府军监解试没有固定的场所,大多临时设考场于佛寺、学宫及官舍。如周必大《吉州(治今江西吉安)新贡院记》云:“庐陵为江西大州,文武盛于诸路,承平时应诏者率数千人。试无定所,学宫、佛寺,取具一时。”(57)魏了翁《眉州创贡院记》云:“国朝设科取士,损益隋唐之旧,凡二百有七十季矣,列郡校试,寓于浮屠之馆者十有七八。”(58)陈俊卿(1113—1186)《兴化军贡院记》亦云:兴化军(治今福建莆田县)解试,“间三岁诏下,试于郡庠;已而褊隘,则移于部使者行部之舍;历数举,试员益众,则又移于南山之广化寺”(59)。
元祐五年(1090),诏州府学及孔子庙不得作为试士之所。(60)大概在北宋中期之后,诸州府开始陆续创建贡院。如福州贡院即建于哲宗元祐五年。《淳熙三山志》卷七《试院》载:
长乐大府,祥、禧以来,文物岁盛。自景祐建学,大比例为集试所。生员逡巡,邸宿于外。先圣释奠,亦移他所。元祐五年(1090),柯龙图述谋所以易之。会朝廷下学及孔子庙不得试进士之制,五月,乃择州治之东南公廨及隙地(治平图有察推厅及作院),广二百三尺有奇,而深倍之。乃增筑厥址,崇其旧三尺,穹堂延庑,中辟旷除,后敞公堂,缭以重屋,以为考校之舍。外门之内,监门、巡铺、弥封、誊录之所皆具。旬五十而成。凡为正屋百有二十区。是时举士才三千,峨冠鹄袖,雍容而入。其后浸增,至于五倍。侧肩争门,坐不容膝。绍兴十七年,乃假漕司行台,以杀其溢,然犹病其隘也。乾道元年,郡学诸生、乡士林丙相率以请于王参政之望,乃相其西北隅官舍而易之。得其地东西三十有八丈,南北四之三,增为屋百二十有七楹。
泰州贡院创建于绍圣四年(1097)。《嘉靖维扬志》卷七《泰州贡院》载:
绍圣四年,州守陆佃建于学右南山寺之西。有凤池、朝阳亭、雌堂、鸥阁、雏庵,共屋六十二间。
徽宗政和二年(1112),“又从董正封建请,令诸州遍立贡院”(61),此后各州府的贡院才普遍建立起来。魏了翁《普州贡院记》亦云:
政和二年,从董正封之请,诸郡得立贡院。然舍法既罢,则贡院亦随废矣。……国初贡院废置亦无常居。自崇宁至政和,中都外郡咸有贡院,贡院之备又昉此。(62)
说北宋末年,诸路所有州郡皆有贡院,可能有些夸张。但可以说,由于政和二年董正封之请,绝大部分州府都建立了贡院。
但靖康罹难,宋室南迁,诸州贡院多毁于兵火,如《隆庆仪真县志》卷八《学校考》云:“故真州(治今江苏仪征)有贡院,靖康、建炎中,虏数入寇,院遂毁废。”《永乐大典》卷五三四三《潮州府》引《三阳志》云:“试进士以来,辟贡院于城北之五里,建炎间,火(为)[于]草寇。”(63)于是,很多州府的解试又复寓于佛舍、学宫。如《嘉泰会稽志》卷一《贡院》云:绍兴府“迨复科举,更寓诸暨大雄寺、城东延庆寺,最后寓光相寺,亡虑十数。”魏了翁《普州(治今四川安岳)贡院记》云:
蜀自中兴以来,生聚教训,既百有余年,儒风丕振,应书之士,岁滋月益,而诸郡校士,非学宫则佛舍也。其特为之宫者,远则六十年,近止三五岁耳。普于东川,号多士,而亦寓于学宫。(64)
建康府(治今南京市)、衡州(治今湖南衡阳)也是如此。陈天麟《重修贡院记》云:“兵兴,百事卤莽,有司不暇治屋庐以待进士,始夺浮图、黄冠之居而寓焉。”(65)衡州“旧无试院。岁大比,即南门学舍为试所”(66)。
借用佛寺、学宫及官舍作为解试场所,给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带来了很多问题。(67)第一,是给所借用的场所造成很大破坏,也给解试带来不便。如镇江府解试,“淳熙初,贡院犹未创,大比试于郡学及先圣庙两庑,撤棘则再补葺,士以为病”(68)。又如黄州解试,楼钥(1137—1213)《黄州贡院记》云:“建炎兵毁以来,秋赋多附他邦。乾道七年,始试于州。而因陋就简,寓贡闱于庠校,三载比一毁撤。既非所以作士气,而学宫浸以颓靡,州人病之。”(69)再如徽州(治今安徽歙县)解试,《新安志》卷一《贡院》载:“贡院自宣和后不复设,遇岁大比,则毁学之斋壁以纳之,坐讲堂及庙两庑皆满。”
第二,佛寺、学宫、官舍作为临时考场,空间有限,而请解士人日益增多,使这些临时考场难以容纳。如池州解试,陆游(1125—1210)《监丞周公(必正)墓志铭》云:“池州旧试贡士,率寓景德寺,隘不能容,士病之。”(70)又如长宁军(治今四川珙县)解试,魏了翁《长宁军贡院记》云:“长宁之为军,自政和四年(1114)始。……绍兴十四年(1144),始以士之请,寓试于郡之龙华僧舍。……由是数十年间,人才彬彬间出,接武科级,就试者因以倍于曩日。僧舍湫隘,既不足以容,校士其间者,亦病于弗葺。”(71)再如资州(治今四川资中)解试,魏了翁《资州新创贡院记》云:
资之文物,于是为蜀称首。然考其贡士之宫,则未之有也。寓试于报恩佛舍,弗便,则合郡县庠而棘焉,犹病其褊也。庆元初,分漕司贡额于诸郡,资之贡二十有一人,至是增为三十有二。士舍是亡他途也,则就试者因以倍于昔,盖不下五千人。而仅入出于一门,既未免有壅阏躏籍之虞。幸而得入,负笈而冀少纾焉,则伥伥然靡所至戾。编苇架竹,犹未足以容也。有徙于楼居者焉,则危栈腐梁,上下填牣,廪乎压覆是惧。投卷之庑,衣冠曳屦;校艺之馆,藩拔级夷(四库本作:组绂委顿);封录之所,嚣隘近市;导水之沟,污秽杂袭。士生一世,居广居而立正位,其所存何如也。(72)
佛舍不足以容纳就试举人,再加上州县的学宫,仍然容纳不下,入门则有拥挤蹂践之患,答卷则有危楼倾覆之惧,真是正如魏了翁所感叹的那样:“今若此,殆所谓唐虞三代不若是慢易者乎!”
第三,开科取士,本为儒生大事,借学宫为试院,犹有可说,而以佛舍为考场,总有些不伦不类。李道传(1170—1217)《初建贡院记》云:“若夫合圆冠方屦之士,以校其艺,曾无定处,而反托于异教之庐,事益苟,名益不正,此则有司所得为者。”(73)
有鉴于以上种种,南宋政权稳定之后,自高宗至孝宗时期,陆续重修或新建诸路州府军监贡院,作为解试的专用考试场所。据史料显示,南宋州府贡院修建最早的是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所建的吉州(治今江西吉安)贡院。周必大《吉州新贡院记》云:
庐陵为江西大州,文武盛于诸路,承平时应诏者率数千人。试无定所,学宫、佛寺,取具一时。绍兴十四年,始度地于糖食巷,为屋二百余楹。(74)
此后,诸路州府大都建有贡院。如绍兴十七年,兴建衢州贡院;绍兴二十年,兴建潮州贡院;孝宗乾道四年(1168),兴建平江府(治今苏州)贡院,等等。梁庚尧搜集了50所兴建于南宋的州府军监贡院资料,其中兴建于高宗绍兴年间者有7所,兴建于孝宗时期者有24所,共31所,占五分之三以上。可以说,南宋州府军监贡院的兴建,自高宗中期开始,至孝宗时期全面展开,而到光宗、宁宗时期告一段落,至此大部分州府军监都兴建了贡院。(75)有些州府军监在兴建贡院之后,随着应举人数的不断增加,又或临时搭建浮屋,或借用佛寺、学宫及官舍,进而扩建或改建更大的贡院。如庆元府(治今浙江宁波)贡院就是如此。《宝庆四明志》卷二《叙郡·贡举》云:
旧无贡院,士亦不过数百,率寓试于行衙,又于府学西妙音院。院为之废,建炎元年(1127)移其额于定海。四年,毁于兵,士寓试于谯楼之上,或于开元寺。试者日众,乾道五年(1169),守张津始即妙音院废址建院以容之。……其后又不足以容,有司每借府学之冷斋以居。嘉定六年(1213),提刑程覃摄守,葺治之,南增屋数十间,作弥封、誊录所,又于学地立墙以障之,限隔始严。绍定六年(1233),守胡榘重修,誊录屋圮,重建。
建康府(治今南京市)贡院也是如此。《景定建康志》卷三二《贡士》载:
建康府贡院在青溪之南、秦淮之北,即蔡侍郎宽夫宅旧址也。乾道四年(1168),留守史公正志建;绍熙三年(1192),留守余公端礼修而广之;嘉定十六年(1223),端礼之子嵘为守,撤而新之。陈公天麟、杨公万里尝为记。
此后四十五年,即咸淳三年(1267),沿江制置大使、江东安抚大使兼知建康府事马光祖又重修建康府贡院。至此,建康府贡院大的修建已经四次,其三岁一次小的修补不计其数。
诸州府军监贡院颇具规模,少则数十间,多则三五百间,甚至上千间。其形制,一般均分监试、考试、封弥、誊录、巡铺、监门等处所,颇为完备。《咸淳毗陵志》卷十一《贡举》载:
贡院在子城东南,本漕司监籴料官廨。绍兴间,监官与时宰有连营度甚广,后省贡遂改创焉。大门西向,中门南向,东西庑几百楹。正厅五楹,厅后监试主之,考试位有六。又轩屋三楹,为会文之地。封弥、誊录、对读皆有所。岁大比,则增葺浮屋十余楹,分列试席。距围棘数十步,又设三外门,俾群试者无壅滞之患云。
周必大《吉州新贡院记》云:
绍兴十四年,始度地于糖食巷,为屋二百余楹。其后至者益多,无可展之地。或畏蹂践,望而去之。众议欲迁久矣。绍熙壬子(三年,1192),大理寺丞胡侯长卿被命出守,崇化以礼士,节用而爱人,政成岁丰,锐意改作。得五代水军废营于城中,地广百亩,间民畦而为圃者若干户,乃厚与直而取之。鸠工聚材,徙旧图新,为屋五百十有八间。修廊布席,居五之四。议道校艺之堂,分职莅事之所,视昔大抵加倍。崇墉之外,周以通途。高门四辟,宛如城。……是秋赴举者逾万人,冠带俨然,几案绳然。尽三日,出入无哗。场屋之盛,前所未有。(76)
常州、吉州均非大藩府,尚且如此,其他可知。再如建康府(治今南京市),更为壮观。杨万里(1127—1206)《建康府新建贡院记》云:
绍熙二年(1191)春,三衢余公自刑部尚书除焕章阁直学士,实来居守。……乃彻厥旧,乃图斯新。意匠是断,画堵是度,栋杗崇崇,柱桷奕奕,率旧贯,盖四之一。考官有舍,揖士有堂。爰廊四庑,爰拱二掖。可案可几,可研可席。堂之北堧,中以南,前后仞墙,内外有闲。自之表,缄封之司,写书之官,是正之员,左次右局,不殽不并。会为门关,启闭维时,职谁何者。于此攸宅,凡二百一十有二楹。自堂徂庭,自庭徂门,自门徂裔,皆甓其地。士之集者,霁则不埃,霖则不淖。
《景定建康志》卷三二《贡士》载:
咸淳丁卯(三年,1267)岁诏,大使亲即其所,爰究爰度,悉命撤而新之。鸠工聚材,筑基崇址,宏壮爽垲,视昔迳庭。厅事之后为堂三间,匾曰衡鉴;翼以考官位次,薇阶莲沼,前后相辉,供帐什物,百尔具备。试场旧止四庑,众以为隘,乃即西偏阔地数百弓,添创两庑,为屋二百九十四间,庖湢守视之所,罔不整洁。又仿金华诸郡例,置长卓钉柱间,阐三门以来多士。中门之外,设封弥、交卷、誊录、对读所,各有司存,井然不紊。栋宇翚飞,与正厅埒。始置锁钥,属府学董之。规模于是乎详备矣。
《景定建康志》卷首还载有咸淳三年(1267)之《重建贡院之图》,可以更为形象地了解重建的建康府贡院的形制。据图,建康府贡院朝南有大门、中门,中门两侧为东偏门、西偏门。大门之内、中门之外有封弥所、誊录所、监门处、交卷处。中门内有天井,对面为正厅,两侧有房舍数百间,以为举人解试答卷之所;一般考场内备有桌凳,数间相连,与现代考场相类似。正厅后边为衡鉴堂,系评定试卷之所;正厅前面有箔水,正厅后面与衡鉴堂之间有穿廊。衡鉴堂两侧为监试、主文、考试官及吏人之舍。另外有里受事室、外受事室、厨屋、钱米库、更衣室、榜屋等。各种设施,甚为齐全。其他州府军监的贡院也大多类此。
诸路州府军监解试的专用场所——贡院的兴修和扩建,对于解试的顺利进行,无论在物质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都带来了很大方便。徽州贡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新安志》卷一《贡院》载:
贡院自宣和后不复设,遇岁大比,则毁学之斋壁以纳之,坐讲堂及庙两庑皆满。乾道四年,郏侯规大成殿之东故闲地,增买民地六百二十余丈,为屋东西八十间。长廊广厦,使士各以其艺别为位,最后则堂以处较艺者。自是学舍无毁彻之患,士得去此隘,尽思于为文,且以称登能天府之意。余所买地,颇当庙学,前者皆虚之。又尽彻学前小屋,直南而出,以达于逵,气象恢宏。是秋遂以试进士,明年登第者十人,有为礼部第一、御试第三人者,士子宜之。
“礼部第一”即“省元”者,徽州歙县方恬也,官至太学博士;“御试第三人”即“探花”者,徽州黟县汪义端也,官至知鄂州。是榜登科者共391人,徽州既有10人登科,占2.6%,又有为省元和探花者,这与徽州新建贡院不无关系。
但五十多年之后,徽州应举士人增加了五倍,贡院无法容纳,以至“门迸入躏践屡惊,屋不足,芘盖以芦苇。上下交病者三十年于此矣”。宝庆二年(1226),予以扩建,于是面貌大为改观:
新者以间计,一百二十有七;旧者百楹,亦再缮之。潭潭沈沈,林郁云屯。五门洞开,东西径可入,中坐万士裕如也。自是父兄之遣子弟者,无争门叠趾之忧,而群试之吐英奇者,有畅目爽心之助。侯之惠多士为如何邪!且是役也,亦有数焉。初郏侯之创制也,岁为戊子,是秋即试士,明年冠南宫、占鼎魁、联翩上第者,两倍他时。今侯之增广也,来年又为戊子,则己丑胪传之盛,以当增广于乾道矣!(77)
徽州贡院的兴建或增广,使之“长廊广厦”,“气象恢宏”,“中坐万士裕如也”。这样,士人“得去此隘”,“无争门叠趾之忧”,就可以“尽思于为文”,“有畅目爽心之助”,所以“冠南宫、占鼎魁、联翩上第者,两倍他时”。
四、得解、解额与免解
(一)得解与解额
1.北宋太祖建隆元年至真宗大中祥符二年的解额
宋朝解试合格,称为“得解”。得解举人,即得到解送礼部参加省试资格的应举人,其第一名称“解元”,亦称“解头”。
宋朝诸路州府军监解试合格举人有一定的录取名额,称为“解额”。宋初,解额尚无定数。太祖朝解额甚少,以取士最多的开宝六年(973)为例,三月辛酉(七日),录取“新及第进士雍丘宋准等十人、诸科二十八人”,共38人。后因李“昉用情,取舍非当”,太祖“乃令贡院籍终场下第者姓名,得三百六十人”。(78)这样,所有包括及第与下第的终场者,共398人。当时省试,大概逐场去留,并非所有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的举人都能够“终场”,其解额会多于398人,但恐怕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1000人。
“斧声烛影”,太宗继位,为了“补阙员而振滞淹”(79),乃大开贡举之门。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丙寅(五日),“诸道所发贡士凡五千三百余人”(80)。太平兴国八年(983)正月,“两京、诸道州府贡士一万二百六十人”(81)。“雍熙初,贡举人集阙下者殆逾万计”(82),如雍熙二年(985)春正月癸亥(十八日),太宗谓宰相曰:“夫设科取士之门,最为捷要。然而近年籍满万馀人,得无滥进者乎?”(83)雍熙四年(987)十二月十日,翰林学士、知贡举宋白(936—1012)等言:“今进士、诸科八千馀人,其间终场落者四百九十馀人,御前落者六百八十馀人。”(84)淳化三年(992)正月丙申朔,“诸道贡举人万七千三百,皆集阙下”(85)。其发解人数之多,为现存史料之最。
真宗即位,认为“设科取士,当惩滥进”,应该尽快制定发解制度。遂于至道三年(997)五月九日(真宗已即位,未改元),即颁诏曰:
朝廷为官择人,设科待士,当惩滥进,方尽至公。应两诏诸道州府进士、诸科举人发解及贡院考试条贯,宜令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参议,先具发解条贯以闻。
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等议曰:
国家封域至广,州郡甚多,每岁举人,动以万数,将惩滥进,理在精求。欲乞不限两京国学及诸道州府,应新旧进士、诸科举人,每秋赋各依前后敕命,委本处逐邑差官考试,须是文章、经义最精者,每进士一百人只解二十人,“九经”已下诸科共及一百人只解二十人赴阙。如将来考试,或有谬滥,其逐处发解官并依先敕殿罚。内诸州府不及一百人处,亦令约此数目解送,但十分中只解二分。
诏依所奏。(86)此后每开贡举,只将请解进士、诸科举人中的十分之二解送礼部参加省试,即解额为请解举人的十分之二。
按照请解举人的十分之二发解,仅施行了一举,真宗咸平元年(998)五月二十三日,礼部贡院又言:
自来两京及诸道州府解送举人将近二万,春闱校艺,及格非多。去岁,朝廷特许十分内量解二分。自立规程,已成伦贯。今欲乞更不定分数,只严示惩戒,专委知州、通判、判官选差清强官程试,精选德行词学之士到南省考校。不及格人数多,并乞依前项纰缪、十否条例停放。将来知举官不得庇容,如失举行,并当连坐。(87)
真宗批准了礼部贡院的建议,取消了按照请解举人比例解送礼部省试的规定,只是用“严示惩戒”的办法防止滥进。
按照请解举人比例解送,尚容易操作,仅仅“严示惩戒”,很难奏效。咸平三年(1000)五月辛卯(十五日),又下诏曰:
去岁天下举人,数逾万人,考核之际,缪滥居多。盖其荐送之时,辄容侥幸,合申典宪,以儆官司。又自前贡院举奏诸州不合格举人,朝廷每虑停殿人多,或与宽宥。将惩前弊,再示明文。自今滥有解荐及遗落孤寒实艺之士,并从覆试,有不当者,悉论如律。(88)
咸平二年解试,仍然是“天下举人,数逾万人,考核之际,缪滥居多”。其解决之道,仍然是“再示明文”,“以儆官司”,加重惩罚。这样,不但不能解决滥进的问题,反而会激化省试官与解试官之间的矛盾。《长编》卷五一载:
咸平五年三月己未(二十三日),上亲试礼部举人,得进士益都王曾以下三十八人,“九经”诸科百八十一人,并赐及第。……
先是,贡举人集阙下者万四千五百六十二人。命吏部侍郎陈恕知贡举。恕所取士甚少,以王曾为首。及是,糊名考校,曾复得甲科,时议称之。旧制,试经科,复旧场第,始议进退。恕初试一场,即按“通”、“不”去留之。以是,诸州举送官吏皆被黜责,谴累者甚众。江南,恕乡里,所斥尤多。人用怨,竞为谣咏讥刺。或刻木像其首,涂血掷于庭。又缚苇为人,题恕姓名,列置衢路,过辄鞭之。
咸平四年解试发解举人多达14562人,接近淳化二年的17300人,其滥进可知。而且,由于省试知贡举陈恕“初试一场,即按‘通’、‘不’去留之。以是,诸州举送官吏皆被黜责,谴累者甚众”,引起诸州解试官的怨恨和愤怒,不但编写歌谣加以讽刺,并且把陈恕做成木人和草人,置于大庭广众之下,予以鞭打,成为一起科场事件。
既然加重惩罚无济于事,只能另求良策。景德二年(1005)七月二十日,龙图阁待制戚纶(954—1021)与礼部贡院上言:
今岁诸道取解、免解进士仅三千人,诸科万馀人。其中文理纰谬、经义十否、九否者甚众。苟非特行约束,必恐益长因循。又虑官吏坐此殿罚,因而避事,全不荐人。窃惟取士之方,合垂经远之制。今请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不得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自今开封府、国子监、诸路州府,并请据秋赋投状举人,解十之四;如艺业优长,或荒缪至甚,则不拘多少。今岁秋赋,请止解旧人,新人且令习业。西川、广南旧取解举人,并许免解。
景德二年诸道取解、免解举人又多达13000多人,而且“文理纰谬、经义十否、九否者甚众”,如果加重对解试官的惩罚,又担心他们“因而避事,全不荐人”,所以又回到至道三年按照请解举人比例解送的办法:“请据秋赋投状举人,解十之四”。真宗认为:“所定分数至少,约束过严,恐阻仕进之路,当酌中立制。”乃诏两制与知贡举官同详定以闻。(89)于是,翰林学士晁迥等上议曰:“令诸州约数解送,或自来举子止有三两人者,欲听全解;或其间才业卓然不群者,别以名闻。……馀如戚纶等条奏。”诏从之。(90)
随着应举人数的增加,这种按比例解送的办法也难以奏效。如景德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真宗帝问宰臣等:“天下贡举人几何?”王旦(957—1017)曰:“万三千有馀人。”真宗曰:“约常例奏名几何?”曰:“大约十取其一而已。”真宗曰:“当落者不啻万人矣。必慎择其有司。”(91)于是,乃改按比例解送为限额解送。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丁丑(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准诏,议定国子监、两京、诸路五次解到举人内,取一岁最多者为数。自今解十之三,永为定式。”真宗“庸振淹滞,以广搜罗”,于是,五月二十四日诏曰:
朕恢崇儒术,博访贤能,因有司之上言,限岁贡之常数,永言俊茂,宜广搜罗。其令礼部于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及五分。(92)
大中祥符二年诏书所说的“特解及五分”,不是请解举人的五分,而是得解举人的五分,这与至道三年诏书中的“十分中只解送二分”及景德二年的“解十之四”是大不相同的。大中祥符二年以前的五次解试,为咸平二年(999)、咸平四年、景德元年(1004)、景德四年、大中祥符元年(1008)解试。其中发解人数最多者为咸平四年解试,是年“贡举人集阙下者万四千五百六十二人”,“特解及五分”所形成的“岁贡之常数”即为7281人。仁宗庆历八年(1048),礼部贡院言:“举人每至尚书省,不下五、七千人。”(93)嘉祐二年(1057)欧阳修(1007—1072)在《礼部唱和诗序》中云:“嘉祐二年春,予幸得从五人于尚书礼部考天下贡士,凡六千五百人。”(94)《长编》卷一八六载:“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六日),先是,上封者言:‘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可见,大中祥符二年之后、嘉祐二年之前,即四年一开贡举之时,全国解额大概为七千人左右。与大中祥符二年的诏书是吻合的。大中祥符二年的这一诏书奠定了国子监、两京、诸路州府军监解额的基础,是宋朝解试得解人数由无定额到有定额转变的标志,也是宋朝解额制度趋于完备和成熟的标志。
2.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至徽宗崇宁四年的解额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诸路州府军监解额确定之后,并没有“永为定式”,而是随着贡举制度的变化,各种形势的需要,经常进行一些调整。
第一,是随着贡举周期的变化而调整解额。如上所述,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至仁宗嘉祐二年(1009—1057),基本上是四年一开贡举,每举的解额为7000人左右。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六日),鉴于“负累者奸利相成,寡闻者怀挟交济,条制虽密,朋比莫惩;且四年设科,时颇淹久,虑兴遗滞之叹,殊匪招来之勤”,遂下诏曰:
自今间岁一开科场,天下进士、诸科并解旧额之半。开封府、国子监以皇祐四年所解人数五分为额,锁厅及试官亲戚举人亦准此。(95)
“天下进士、诸科并解旧额之半”,即解额由七千人左右减为三千五百人左右。
间岁一开科场仅仅施行了四榜,就又暴露了许多弊病:“以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途之劳良苦。”(96)于是,英宗治平三年(1066)十月六日,又颁布了调整贡举周期的诏书。其诏曰:
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中解]三分。内开封府、国子监以皇祐四年所解进士、诸科数各于四分中以三分为额。(97)
次年正月,神宗继位,关于解额又有具体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七载:
治平四年正月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欲将贡举条制内解额自至和二年后不曾增添者,即用为旧额,依今敕施行。若曾经增添者,更加新添人数并在贡举条制元额内,通计为数,然后于四分中解三分,永为定额。又勘会逐州军解额人数不等,其间有二人、三[人]、五人、六人、七人者,虽(柝)[析]分数,今欲乞应将旧额四分中解三分,不满一人,并许解一人。假设旧额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馀分,即解八人之类。”从之。
治平四年正月八日,英宗崩,神宗继位,未改元。诏书中所说“依今敕施行”,是指依治平三年十月六日诏书“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中解]三分”施行。并且规定“将旧额四分中解三分不满一人,并许解一人”。如果以大中祥符二年的解额即7281人为旧额,其“四分中解三分”即为5460人。如果以7000人左右为旧额,则“四分中解三分”即为5200人左右。
庞元英《文昌杂录》卷五云:“礼部投纳试卷,因国学至天下所解进士者、诸科赴省试者,约六千人。辞场之盛。未有今日之比也。”《文昌杂录》卷五全卷皆按月记载“元丰甲子(七年,1084)史事,可知元丰七年天下所解进士、诸科举人共“约六千人”。另外,黄庭坚(1045—1105)《题太学试院》云:“元祐三年正月乙丑(十七日),锁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一日),奏号进士五百人,宗室二人。”(98)《长编》卷四〇八元祐三年正月乙丑条亦载:“天下进士凡四千七百三十二人,并即太学试焉。”并注云此据“黄庭坚为孙敏行书石刻”。《长编》卷四〇九又载:“元祐三年(1088)三月己巳(二十二日),赐进士李常宁等二十四人及第,二百九十有六人出身,一百八十有八人同出身;内宗室子湜为承务郎,令鎍为承奉郎。诸科、明经七十有三人,各赐本科及第、出身、同出身有差。”《长编》所载进士及第人数与黄庭坚《题太学试院》略同,可见元祐三年解送礼部参加进士科省试的举人为4732人。另外,此榜还有诸科及第者73人,若按及第率为十分之二计算,其解送礼部参加诸科省试的举人至少为365人。这样,元祐二年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的进士、诸科举人共约为5100人。这些与治平三年诏书所规定的解额是吻合的。可以说,治平三年之后,三年一开科场,每举解额约为五、六千人。
第二,是请解就试人多,而解额少处,因而增加解额。如天圣三年(1025)十一月十六日,应天府言:“本府自建都以来,学徒益多,望于合解发举人额外量添人数。”诏特添三人。(99)又如明道元年(1032)七月丁酉(二十八日),“诏天下举人,依大中祥符八年额解五分外,其人多额少处,许计就试人数解十之二。”(100)
北宋因“就试人多、解额少处”而大规模地增加诸路州府军监解额者有两次。一次是庆历五年(1045)。《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三《发解》载:
庆历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既而,上言:“请以景祐四年、庆历元年科场取解进士人数内,择一年多者,令解及得二分为率。就试人虽多,所添人数各不过元额之半。其陕西路惟永兴军、凤翔府两处就试人多,解额尚少,用庆历四年赦恩,已增及分数,自馀州军所增未宽,今欲于定额上每州军增一名。保(定)[安]、镇戎、德顺三军,自来未有解额,今各许解一名。其河北、河东沿边州军,自来少人修学,解额已宽,难更增益。今总诸州军,凡增三百五十九人,乞永为定额。”从之。
庆历五年,全国共有18路。陕西路的永兴军、凤翔府已于庆历四年赦恩增加,其余州军只各增一名,河北、河东州军解额已宽,不必再增,这样,359人大概主要是江、浙、荆湖、福建诸路增加的。
另一次是嘉祐五年(1060)。《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五《发解》载:
嘉祐五年二月七日,礼部贡院言:“准袷飨赦书,增诸路州举进士解额绝少处,今请苏、明、常、衢、睦州共十一人,歙、饶州共四人,洪州、建昌军共八人,福建泉、南剑、漳、汀州、邵武、兴化军共四十五人,广、韶、新、端、康州共八人,桂、宾州共八人,益、眉、陵、绵、汉、嘉、邛州、永康军共三十二人,遂、资、果、普、合、昌州、广安军共二十人,渝州、云安军共三人。”从之。
嘉祐四年(1059)十月十二日,袷飨赦书曰:“诸路解发有就试人多、解额少处,令礼部量添解额。”(101)根据这一诏书,江浙、福建、川、广诸路39个州军共增加了进士解额139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大规模地增加解额,主要是由于应进士举者大量增加,而进士解额绝少,所增加者大多为进士解额。宋初,承五代之势,应诸科者多,应进士科者少。以至到景德二年(1005),即宋朝建立45年之后,依然“诸道取解、免解进士仅三千人,诸科万余人。”进士科得解举人仅占23%。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应进士举的士人越来越多,应诸科举的士人日趋减少,出现了原有的进士解额严重不足,而诸科解额取人不满的现象。这在庆历五年之前就已经相当突出。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七《发解》载:
天圣七年(1029)十月六日,知许州钱惟演言:“本州准条解进士三十一人、诸科百六人。今试到进士三十一人、诸科八人外,进士王寅等十五人辞理可采,欲试诸科额三十人添进士额十五人,自今为定。”诏与寅等数中选八人,委合格者解发,馀不行。(102)
又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发解》载:
景祐元年(1034)正月十三日,知青州夏竦言:“考试举人内合格系额进士刘概等二十二人外,更有合格进士王子厚等一十四人,乞充填诸科阙额人数。”知永兴军范雍奏:“本府发解举人除额定九人外,有窦璋等八人文理可采,欲乞收试。”诏贡院并依例收计。
大概到仁宗嘉祐五年之后,进士科解额超过了诸科解额。治平元年(1064),中书批送下太子中舍、知封州军州事柳材奏:“伏见国家间岁一开科场,诏下州郡,使之乡举里选,遣诣京师,覆试于礼部,虽幽远之士,咸与其进。然而天下发解进士到省,常不下二千馀人,南省取者,才及二百。”(103)间岁一开科场,每举解额约三千五百余人,“而天下发解进士到省,常不下二千馀人”,则进士科解额占到近60%。神宗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贡举,罢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所有明经欲行废罢,并取诸科额内元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仍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104)即罢明经科以其解额添解进士;诸科在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除旧应诸科人可以依旧应举之外,不许新应举人应诸科举。其目的在于让诸科随着旧应举人的销尽而消亡。《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八《发解》载:
崇宁元年(1102)八月八日,礼部言:“臣僚奏,五路诸科旧人见在应书者今已无几,愿以所存(进士)[诸科]解额悉解进士,使熙宁诱进诸科向习进士之意,至是始得纯一。欲遍行指挥,应有诸科解额今来无人取应者,并许并入进士解额。”从之。
至此,诸科基本消亡。至政和七年(1117),诸科才彻底消亡。
第三,是因对边远地区的照顾而增加解额。如“以其远方多学者故也”,大中祥符七年(1014)七月十六日,“诏益州举人自今荐送定名外,别解三人。”(105)又如天圣七年(1029)六月七日,“诏川峡四路于解发额外各添人数,益州添四人,梓州添二人,馀不及三人者,并添为三人。”(106)再如,熙宁六年(1073)十二月戊寅(十日),“诏熙河路举人不以户贯、年限听取应。应熙州以五人,河、洮、岷州各以三人为解额。”熙、河、洮、岷四州,均为宋朝新设的州军,所以增加解额,予以优惠。
3.北宋徽宗崇宁三年至钦宗靖康元年的解额
崇宁三年十一月丁亥(十七日),诏曰:“其诏天下,除将来科场如故,其外并罢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由学校升贡。”(107)即崇宁四年解试、五年省试之后,并罢州郡发解及省试,“解额”即变为“贡额”。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崇宁五年九、十、十一月,礼部尚书朱谔连上三封奏疏,徽宗则连续三次下诏,处理解额与贡额的问题。《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九《发解》载:
崇宁五年(1106)九月三十日,礼部尚书朱谔奏:“今将诸路元符二年、崇宁元年、四年三举就试终场人数,以国子监、诸州解额及已拨开封府额充诸州贡额,并五路诸科剩额发解人数,除出一分充贡武士额外,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纽计约三十四人取一名。均拨诸州共计一千六百四人,其畸零拨不尽数,亦以逐州人数多者零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共计八十二人。其逐州解额元多于今来所约人数者,更不增减。”诏东南占用五路解额,其五路多勇士,宜增一分为二分,以贡武士,馀可就整立额,不及百人者,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再可分拨闻奏。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九至三〇《发解》载:
崇宁五年十月十三日,礼部尚书朱谔言:“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共六百五十四人,内除二分计一百三十人充贡武士外,有五百二十四人,依御批指挥,就整将五百人分拨诸州,馀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寻以应举人及诸州解额纽计人数分拨内有不该添拨州军,亦各添拨一名充贡。今将上项五路额并国子监解额再分拨诸州贡额,元约三十四人添一名。”诏福建州所增太多,福州可拨四十人,建州三十人,高州十人,眉州二十人,馀依所奏。其所减人数,留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三〇《发解》载:
崇宁五年十一月九日,礼部尚书朱谔言:“国子监解额四百七十六人,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额一处添拨诸州了当,所乞留三分发解,计一百四十三人。今于已添拨诸州贡额内措置,均减留充本将一次科场发解人额,其权留外并不该权留处已添拨人额,并合与本处七分解额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从之。
这次处理的结果是将国子监解额留三分计143人发解,其余333人并诸州解额及五路诸科剩额除留二分计130人充贡武士外,其余分拨诸州作为贡额。诸州亦留三分解额依旧发解,另外七分解额作为贡额“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就是说,未来下一次科举(按即大观二年[1008]的解试),有原来解额的三分由州郡解试发解,有原来解额的七分由学校升贡。即实行科举取士与学校贡士相结合的发解举人办法。《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六《贡举杂录》载:
大观三年(1109)正月二十日,诏国家承平日久,文物之盛,度越前古。今庠序之教兴,科举之制罢,试之贡院,逮七千人,有司较艺,额止百数,甚失兼收博访之意。贡院取士可以额外增一百人。
大观三年,经州郡发解与学校升贡参加省试的人数达到7000人,超出了原来的解额,于是贡院取士增加一百人。《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士门》引《长编》云:
大观四年八月戊寅(十二日),诏:学校之法颁行天下,奉行之初,设官属,厚饩廪,所以劝趋向,及今累年,颇见就绪,其间事贵经久,理须裁适。……多士悉由乡贡,虑有遗逸,自今取贡额三分,于大比前一年解发,不入学及虽入学而现系退黜者方得取应,仍别作一项。
由此可见,政和元年(1111)仍为州郡发解与学校升贡并行,有十分之三的举人通过解试合格而参加政和二年的省试。此后未见州郡解试的记载,大概政和元年之后均由学校升贡了。
那么,大观三年之后的贡额是多少呢?《宋会要辑稿·崇儒》三之二二《医学》载:
政和八年(1118)十月十六日,礼部奏:“……又契勘下项:一、旧进士并诸科解额并五路剩额,及国子监、开封府解额,共四千八百九十二人。内一百三十人充武士贡额,二十四人充贡孝悌特起之士,四千七百三十八人立为见今诸路贡额。”
《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三〇《士门》引《长编》作“政和五年九月壬午”,未知孰是。但此贡额当是崇宁五年分拨诸州之后的贡额。
宣和三年(1121)二月二十日,“诏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108)于是,取消了诸路州府的贡额,对解额又做了新的调整。《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三〇至三一《发解》载:
宣和三年(1121)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学解额依《元丰贡举敕》,以五百人为额,内除拨二十四人归滑、郑州外,合解四百七十六人;国子监依《元丰贡举敕》,以四十人为额;开封府依《元丰贡举敕》,以一百人为额。崇宁分拨五路解额,系以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均拨,合依崇宁五年指挥,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令礼部均拨。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三一《发解》载:
宣和四年(1122)七月三十日,三省言:“已降指挥,五路剩解额依崇宁五年指挥,令礼部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续取到礼部状,崇宁五年分拨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等人数与东南等路,系将诸路已应与就试终场人数纽计分拨,缘当时系有九百二十二人,每三十五人九分二厘一毫三丝八忽均一人。今来除拨还太学额外,止有六百五十四人,合以五十人七分四厘均一名,均拨过六百五十二人外,有均拨不尽零数二人。”诏一名与杭州,一名与湖州,馀并依。
宣和五年,时值开科贡举之年,其解额的绝对数字,有待进一步考证。但是,宣和六年正月,“天下士褒然来试礼部者逾万五千人,承平文物之盛,前未之有”。二十八日,诏“可特添省额百人”。(109)是举可能有不少免解者,但其解额之多也是异乎寻常的。
4.南宋时期的解额
靖康元年(1126),金军第一次南下之后,虽然兵荒马乱,但解试仍如期举行。九月,金军第二次大举南下;十一月,金军再次兵临开封城下;闰十一月,开封城陷,钦宗成为人质,次年的省试、殿试无法举行。建炎元年(1127)五月一日,宋高宗继位于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贡举继续进行。建炎二年三月,于各路举行类省试;八月,于行在所扬州举行殿试。
建炎四年,又值开科贡举,由于金军南侵,不但中原为金军占领,士人南逃,而且江淮州军,也多遭金军蹂躏,士人也不得不或逃往江南,或逃往山林,难以仍依靖康元年旧额解发。建炎四年四月三十日,礼部言:
诸路解额除不经残破去处,乞依靖康元年额发解外(宣和五年诸路解试,并用均添人数为额,靖康元年七月七日,诏用为例);内经残破州军就试人数稀少,乞以终场人数权取前举例分数解发(谓如某州元额二十人,靖康元年终场二千人,即以百人解一人),有零分者听更解一名。
诏从之。(110)历经兵火,诸路州府军监举人贡籍大多烧毁或遗失不存,如何保证诸路州府军监依靖康元年额或以前举终场人数比例发解,后来又进一步做了有关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至三《发解》载:
建炎四年六月四日,礼部言:“宣和五年立定解额指挥并案牍,自渡江并皆散失,将来诸路解发到合格人数,难以检察,欲下转运司,令遍下所部州军,候发解开院毕,具合格人数、姓名并试卷及缴连本部元立定解额指挥真符赴部;如曾经兵火州军,令当职官及考试官结除名罪,人吏结编配罪保明。若稍涉虚冒,不依元立解额,致大放举人,虽已出官,令行改正。仍乞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从之。
江淮一些州军取解举人过于稀少,不但不能依宣和五年立定解额(即靖康元年解额)解发,而且难以以靖康元年终场人数比例解发。如绍兴元年(1131)六月十日,礼部言:“宣州申到建炎四年发解并试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举人,称各依元额解发。建康府应举二十四人,合格一十人;太平州应举一十九人,合格一十人;广德军应举二十一人,合格五人。”于是,“诏各取一名,其馀多解人数,并行驳放。”(111)这些都是沿江州军,由于战火,其士人只好逃往江南的宣州(今安徽宣城)请解并试,由于各州应举人数太少,即使各取一名,其比例也已甚高。
另外,还有一些中原及淮南士人四散逃往江南,无法成建制地并试,只能附所在州军解试,其解额则另有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发解》载:
建炎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京畿、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路士人许于流寓所在州军,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馀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
这些逃亡江南于寓居州军请解的士人称为“流寓举人”,其附于所寓居州军的解试也称为“流寓试”。后来,流寓试的解额又有变化。《系年要录》卷一〇二暨《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五《发解》载:
绍兴六年(1136)六月甲子(二十八日),诏自今诸州流寓举人每十五人解一名;不及十五人,令本路漕司类聚附试。仍不拘路分,召文臣二员结除名罪委[保],所保不得过三人。用国子监请也。
其解额由“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馀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变为“每十五人解一名;不及十五人,令本路漕司类聚附试”。对于流寓举人更为优惠。
按照宋朝的法律,“烟爨满七年,许用户贯”。绍兴二十六年(1156),流寓举人在所居州军已达二、三十年。荆湖北路转运判官程敦临言:“乞流寓进士并避亲门客移试之人,与土著人通立为额混试。”于是,当年二月七日,高宗颁诏曰:
诸路州军将绍兴二十三年各州土著进士就试终场人计若干人取一人,将当年发解就试流寓终场人数每及土著人分数即添解一人,或零分及流寓人少去处,依土著所解人十分为率,及三分亦解一人;若已后发解就试人多,不得过绍兴二十六年所取之数,仍立为定制。若已用流寓户贯得解之人,许自陈并入东南户贯。其已得举数,即合通理,如有违犯,并依贡举条法。若州军辄行大解,当职官吏并发解官依法徒二年科罪;举人即从下驳放。(112)
即是诏诸路州军以前举解试(即绍兴二十三年解试)流寓举人终场人数纽计,及土著举人合取放一人之数,即与添解额一人;或零分及流寓人少,以土著所解人数十分为率,及三分亦解一人。将所寓居州军原有解额和今举所添流寓举人解额合并为一个统一的解额。今后应举人再多,也不得超过今举所取之数。如福州,淳熙初年,知福州赵汝愚(1140—1196)上奏说:“及罢舍法行科举,本州始定解额六十人,至绍兴二十六年,因罢流寓试,续添二名,共成六十二名。然罢舍法之初,当时就试人数不过三四千人。今六十年间,累举增加人数已逾五倍,而解名尚仍旧贯。”(113)
此后,再未有流寓试。乾道七年(1171)八月七日,宗正少卿兼权中书舍人林机乞复流寓试,虞允文(1110—1174)等曰:“此乃西北士大夫随事驾南渡者,在法,烟爨满七年,许用户贯。自建炎置流寓试,至绍兴二十六年(1156)而罢,今又十五年矣。”上曰:“已四十馀年,难以更议。”允文固请将辛巳(绍兴三十一年)以来归正之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别立号取人最优之制,措置收试。”上曰:“西北人多强记,特不甚能文耳。”(114)
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宋金签订绍兴和议,诸路州府军监的解额也渐趋稳定,由于应举人数增加等原因,也有一些增加和调整。第一,是对新置或新复州军解额的确定。如绍兴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礼部言:“盱眙军系创置州军,未有立定解额,欲依崇宁贡举条令,满二十人解一人,不满三十人解二人,三十人以上解三人。候至后举,别行参酌,立定解额。”诏从之。(115)盱眙军旧为泗州盱眙县,建炎三年(1129)升为军;四年,废为县;绍兴十二年复升为军,割天长、招信来隶,则盱眙军领盱眙、天长、招信3县。南宋木刻《舆地图》所载“诸路州府解额”作3县,解额3人。大概盱眙军后来立定解额为3人。又如绍兴三十二年夏四月辛未(五日),“诏淮南新复州军举人,许于近便州军一处并试,每终场十三人解一人。”(116)
第二,由于请解人数大量增加而增添解额。《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〇《发解》载:
绍兴二十六年(1156)四月十七日,执政进呈礼部状,参酌均定诸州解额,温州添解额五人,台州、婺州各添解额三人,融州、福州、静江府,明州、衢州、湖州、严州、宾州、徽州、秀州、叙州、汀州各添解额二人。上可其请,因宣谕曰:“解额窄处,自当量与增添,宽处却不可减,皆欲优之也。”
《系年要录》卷一七二记此事云:“先是,尚书省言:‘诸郡解额多寡不均。’诏礼部参酌均定,申省取旨。及是,进呈。上曰:‘解额窄处自当量与增添,宽处却不可减。皆欲优之也。’乃命行下。”计15州府,共增解额35人。之所以增加解额,“以三郡(按指温、台、婺三州)终场二百人已上始解一人,而静江及诸州百人始解一人也。”(117)
《系年要录》卷一七二所载诏书又云:“其四川诸州,令漕司取会,视此数而增之。”绍兴二十八年,泸州等四川州军的解额也得到了增加。《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〇至一一《发解》载:
绍兴二十八年八月八日,诏增泸州添解额三人,遂宁府、西和州、眉、汉、嘉、邛、简、雅、忠、涪、资、叙、昌、石泉、永康、长宁军、仙井监解额各二人。
计18州府军监,共添解额37人。其所以增添解额,也是“以逐路转运司言,皆以终场百人以上取放一人故也”。(118)再如潭州(治今湖南长沙),“景定二年(1261)九月癸酉,诏增潭州解额三名,以终场及万余人故也。”(119)
第三,由于解试制度的变化而增加解额。如理宗端平元年(1234),因罢牒试而增加有关州军的解额。《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三》载:
既而,以诸路转运司牒试多营求伪冒之弊,遂罢之。其实有防嫌者收试,每百人终场取一人,于各路州军解额窄者量与均添,庶士子各安乡里,无复诈竞。于是临安、绍兴、温、台、福、婺、庆元、处、池、袁、潮、兴化及四川诸州府,共增解额一百七十名。
这次共增加解额170人,是南宋时期增加幅度最大的一次。
第四,由于潜邸、驻跸等恩例而增加解额。如乾道七年(1171)五月二十四日,以皇子判宁国府,魏王恺言:“宁国解额并流寓旧十一名,自并试止解十名,乞增依旧。”于是,“诏宁国府特增解额一名”。(120)又如,秀州(嘉兴府),《至元嘉禾志》卷七《科举》载:
宋宣和五年(1125),罢三舍法,每科举取八名。南渡后,有流寓七十五名解一名。绍兴丙子(二十六年,1156),皆归土著,则解十名矣。端平元年(1234),宗室赵与以是邦为孝宗虹流之地,援绍兴例,有请于朝,增解额为十三名,著为定制。
秀州(嘉兴府)因系孝宗的出生地而增解额。再如临安府(治今杭州)、建康府(治今南京)因高宗驻跸之地而增解额。《景定建康志》卷三十二《解额》载:“端平元年,守臣奏:以建康行阙之重,请比临安府恩例,特与增添解额。八月十日,奉圣旨:建康府解额特增两名,共以一十三名为额。”
孝宗之后,直至南宋后期,诸路州府军监解额大概没有太大变化,一般仍在五千人左右。如宁宗嘉定四年(1211)二月十七日,礼部贡院言:“今来省试,诸州军、国学赴试经义、诗赋进士,贡院终场四千三百一十一号。内有国学该赦恩免解及还赴省试等人。”(121)南宋末,大概有较大增加,《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云:“三年一次,到省士人,不下万余人。”至于南宋诸路各州府军监的解额,现有史料缺乏完整、系统的记载。现存日本京都东福寺塔头栗棘庵的南宋木刻《舆地图》的左上方刊载了“诸路州府解额”。该图分上下4栏,每栏50行左右。记载了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和京东东路、京东西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永兴军路、秦凤路、河东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两浙东路、两浙西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成都府路等23路与65府、200州、52军、3监、1关的地名。其中南宋的淮南东路、淮南西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两浙东路、两浙西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成都府路等15路大多数府州军监还注明了所辖的县数和每举的解额。虽然其中多有遗漏,但因为南宋诸路州府军监的解额大多已经不存,所以该图仍然是考证南宋诸路州府解额的最有价值的史料之一。
据日本学者青山定雄(122)、森鹿三(123)、中敏(124)的考证,栗棘庵藏南宋木刻《舆地图》翻刻于咸淳元年(1265)至南宋末的十五年间。因为栗棘庵所藏《舆地图》上“诸路州府解额”中夔州路的咸淳府(忠州)、两浙东路的瑞安府(温州)、两浙西路的建德府(严州),均为咸淳元年由州升为府的,所以此说可以成立。但是,《舆地图》上所载诸路州府军监的解额,并非南宋末年的解额。如利州路的文州(治今甘肃文县),《舆地图》作1县,解额5人。《宋史》卷八十九《地理志五》“文州”条云:“绍定末,置司成都。端平后,兵乱州废。”可见《舆地图》上所载解额,显然为端平元年(1234)以前的解额。又如成都府路的眉州(治今四川眉山),《舆地图》作4县,解额34人。魏了翁《鹤山大全集》卷四十八《眉州创贡院记》云:“自庆元初分贡额于诸郡,眉以三十六人,益为五十有二。”可知,《舆地图》所载解额34人,乃是庆元元年(1195)之前的解额。(125)
还有,《舆地图》“诸路州府解额”中有相当多的阙载,如对安吉州(治今浙江湖州)、镇江府、建德府、宝庆府(治今湖南邵阳)、常德府、达州(治今四川达川)、峡州(治今湖北宜昌)、江阴军等著名的州府都付之阙如,是不应该的。如峡州,洪适《盘洲文集》卷五一《复解额申省状》云:“峡州靖康元年(1126)系八人取一人。绍兴七年(1137)终场二十人,解发三人;绍兴十四年终场七十三人,解发五人,已复旧额。”可知,峡州靖康元年解额为5人,绍兴十四年已复旧额。此后可能会有所增加。又如江阴军,《咸淳毗陵志》卷十一《解额》云:“江阴建军,析额之九。”建炎初,以常州江阴县置江阴军,绍兴二十七年废,三十一年复置,其解额为9人。这些都是不应该缺漏的。可见《舆地图》“诸路州府解额”制作乃是一个地方行为,其收集之不全、记载之混乱是可以想见的。
综合来看,《舆地图》“诸路州府解额”所记载的大多数州府军监的解额是其他史书所未记载的,而且其记载虽不全是南宋末年的解额,但都有一定根据的。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南宋诸路州府军监解额的概貌。
南宋末年,诸路州府军监请解举人多而解额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度宗时,“诸州郡以乡贡终场人众而元额少,自咸淳九年(1273)为始,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126)
(二)免解
宋承五代后唐之制,对于某些应举人可以免于参加解试,而直接参加省试,称作“免解”。赵升《朝野类要》卷二《免解》云:“在学及格,或遇特恩。”宋初,太祖、太宗朝尚未形成制度。如太祖开宝八年(975)十二月,“诏贡士之下第者,特免将来请解,许直诣贡部”(127)。而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即废此制,诏曰:
岁当秋赋,是曰彝章。爰自近年,遂隳前制,止一偕于计吏,许常赴于贡闱,岂足程功,颇容徼幸。复归旧贯,克叶至公。宜令诸道下第举人,依旧重请文解。(128)
真宗咸平二年(999)五月五日,“诏天下贡举人应三举以上者,今岁特免取解外,自馀依例举送,务得俊贤,必求艺实,勿以孤贫遗至业,勿以豪势取非材”。(129)自此,免解开始形成一种制度。宋朝免解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是进士、诸科举人积累到一定举数而免解。真宗咸平二年之制是“天下贡举人应三举以上者,今岁特免取解”。大中祥符七年(1014)十月二十二日,则诏曰:“进士、诸科曾至御试,内河北、陕西曾至南省终场,并别路州军两曾南省终场下第者,亦与免解。”(130)即御试下一举,河北、陕西路州军省试终场一举,其他诸路州军省试终场两举,也可以免解。此诏比咸平二年之制优渥甚多,但只是临时之计,“帝以诸州府发解官惧以累己,去人稍多,未副搜罗之意,故有是诏”。(131)
仁宗朝,此制更为完备。天圣四年(1026)五月二十三日,诏曰:
况兹取土之方,并有酌中之制,向暂停于秋赋,已再易于岁时,言念孤平,尚多遗滞,特颁恩诏,用广明扬。应诸道州府军监贡举人等内进士曾实应三举并诸科实应五举已上者,特免取解外,宜令礼部贡院准旧例指挥,逐处依前后敕条考试举送,须是艺业精修,士行无玷,勿使权豪之党假左右以为容,寒俊之流或滞淹而兴叹。(132)
仁宗“自纂御以来,方居谅,礼闱取士,止命有司,将复临轩之试,故颁是诏。又以其累举不第困于场屋者,特免秋赋”。果然,“诏下之日,寒素之士无不忻戴”。(133)
这种积累到一定举数的特与免解,仁宗之后逐渐形成每当郊祀、明堂及升、恭谢大礼颁布赦书和某地颁布德音时予以覃恩免解。如宝元元年(1038)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曰:“应三京、诸道州军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及今日已前得解及三十年,进士实应五举,诸科实应七举,并免将来文解。”(134)庆历七年十一月南郊赦书、皇祐二年(1050)九月明堂赦书并同。庆历五年(1045)十月九日,升纎赦书曰:“天下举人进士实应三举、诸科五举并曾经省试,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曾经御试者,并与免今来文解。”皇祐五年(1053)十一月四日,南郊赦书曰:“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者,昨虽尽与搜扬,尚虑或有遗落,仰逐处更切检会,及进士两举、诸科四举殿试下并进士四举、诸科六举省试下者,并特免将来文解。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别具名闻奏。”(135)嘉祐元年(1056)九月恭谢赦书同。嘉祐四年(1059)十月十二日,袷飨赦书曰:“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与免将来文解。”(136)免解的资格由皇祐五年的进士两举、诸科四举殿试下,进士四举、诸科六举省试下,增加到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治平二年(1065)十一月南郊赦书、熙宁七年(1074)十一月南郊赦书、熙宁十年十一月南郊赦书、元丰三年(1080)九月明堂赦书、元丰六年十一月南郊赦书、元祐元年(1086)九月明堂赦书、元祐四年九月明堂赦书、元祐七年十一月南郊赦书、绍圣二年(1095)九月明堂赦书、元符元年(1098)十一月南郊赦书、建中靖国元年(1101)十一月冬祀赦书并同。
南宋时,郊祀、明堂赦书覃恩免解有所不同。如建炎二年(1128)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书曰:
应诸路进士曾经政和二年以前(绍兴元年明堂赦政和五年,四年明堂赦政和八年,七年明堂赦宣和三年,十年明堂赦宣和六年,十三年郊赦建炎二年,十六年郊赦绍兴元年,二十二年郊赦绍兴五年,二十五年郊赦绍兴八年,二十八年郊赦绍兴二十一年)省试下,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政和八年以前省试下,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曾经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以上三项,绍兴元年赦宣和三年,四年赦宣和六年,七年赦建炎二年,十年赦绍兴二年,十三年赦绍兴五年,十六年赦绍兴八年,二十二年赦绍兴十二年,二十五年赦绍兴十五年,二十八年郊赦绍兴二十一年。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绍兴十八年,三十一年赦绍兴二十四年),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下,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各及四举,并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到省,并特免将来文解。(绍兴四年赦免七年文解,七年赦免十年文解,十年赦免十四年文解,十五年赦免十七年文解,十六年赦免二十年文解。绍兴八年御试下人,特免十七年文解。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赦,并免将来文解。)(137)
以上是高宗朝的情况。孝宗朝又有所不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六《发解》载:
乾道六年(1170)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诸路绍兴二十四年省试下进士,昨承指挥,自到省试下实理十八年,方许免解。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可将二十四年省试下人与免将来文解,及国学进士先请后免或先免后请已得解人,可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施行。”(九年十一月九日赦书,除递趱一举及不该述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外,馀同此制。)
同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贡士四举,开封府进士、贡士实请到本府文解并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人,并依旧制,与免将来文解。”(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同。)
同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曾经绍兴三十年以前御试下,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昨承旨挥,自到省试下实理十二年方许免解。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可将绍兴三十年省试下或绍兴三十年以前御试下并与免将来文解。”
光宗绍熙二年(1191)十一月南郊赦、绍熙五年九月明堂赦并同,“自后郊祀、明堂大礼,亦如之。”(138)
德音所赦的区域较小,其免解恩例则更为优惠。如仁宗庆历五年(1045)三月二十七日,陕西德音:“应陕西举人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并特与免今年文解。”(139)英宗治平四年(1067)正月一日,西京德音:“应先朝举人嘉祐二年以前进士一举、诸科两举殿试下,进士三举、诸科四举省试下,并特与免今来文解。其趁试不及者,即与免将来文解。”(140)神宗元丰三年(1080)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141)
其二,进士、诸科曾经御试者,特与免解。太宗雍熙二年(985)三月十七日,“诏殿前不合格、南省已奏名进士内文采可取者,许令再试。”(142)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十月二十二日,亦诏“进士、诸科曾至御试……亦与免解。”(143)天禧四年(1020)四月九日,又诏“诸州尝经御试下第进士,不限举数,并令转运使司检勘解发。”(144)仁宗继位,第一次临轩取士,亦诏曾经御试的下第举人特与免解。《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六《发解》载:
天圣四年(1026)十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应三京、诸道州府军监,进士、诸科举人除已发解、免解外,有诸科曾经终场、进士曾经御试、今来不该解荐者,并乞特许将来赴省试,馀不得妄有陈述收接文状。如违,必行严断。”从之。
天圣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书和明道元年(1032)八月二十八日的赦书中,又一再重申:“应诸道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者,与免将来文解。”(145)庆历五年(1045年)十月九日,升纎赦书曰: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曾经御试者,方与免解,自此对御试下第免解增加了举数的要求。
其三,曾经敌军蹂躏处或英勇抗敌者,其贡举人可以免解。如真宗咸平三年(1000)五月一日,“诏河北诸州军并青(治今山东益都)、淄(治今山东淄川)、齐(治今山东济南)三州曾经蕃贼蹂践处,贡举人特免解赴举。”(146)咸平四年七月三十日,复下此诏。又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二月癸卯(五日),“诏礼部贡院,渭州、镇戎军进士刘绅等二十四人尝被甲乘城,与免将来文解。”(147)皇祐四年(1052)七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路曾经蛮贼焚劫去处举人,令转运司勘会,如委实曾经南省下第并得解后丁忧、疾病不曾到省,并与免本州文解。”(148)再如,理宗嘉熙四年(1240)六月戊戌(五日),“诏两淮经寇州郡,已举未该免人与比(京)[荆]襄例,令赴来年省试一次。”(149)
其四,对举人上书、有功等,特予免解。如仁宗“至和二年(1055)正月庚辰(二十一日),定州乡贡进士赵肃上《兵民总论》十卷,诏特免将来文解。”(150)又如神宗“元丰七年(1084)十月庚辰(十四日),诏广西进士黎易从、陈蒙特免将来文解。以入黎峒说谕陈被等归明故也。”(151)高宗“绍兴十七年(1147)十二月癸卯(十三日),婺州进士施谔进《中兴颂》、《行都赋》各一首,《绍兴雅》十篇。诏永免文解。”(152)再如绍兴二十二年二月丁丑(十二日),上谓大臣曰:“近有士人投献诗赋之类,其间文理可采者,可取旨与免文解。”(153)绍兴三十二年九月壬戌(二十九日),即“诏吴钩、刘藻、黄开、陈马癸、陈岩肖、周允闻、沈尧闻、沈尧资、汪必明、褚观、刘祖礼上书,皆已亲览,有补治道。京朝官可减二年磨勘,选人与循一资,布衣进士与免将来文解一次。”(154)
其五,南宋时,对皇帝驻跸和藩邸的应举人,往往特予免解。如高宗绍兴元年(1131)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曰:“朕驻跸会稽,行将三载,应越州(治今浙江绍兴)举人曾得解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155)绍兴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治今浙江杭州)曾得解举人,依绍兴府驻跸恩例,与免文解一次。”(156)绍兴八年二月六日,“诏建康府(治今南京)本贯曾得解举人,并依临安府驻跸例,特与免文解一次。”(157)绍兴八年三月甲午(九日),“诏平江府曾得解举人,依临安、建康府例,免文解一次。”以乡贡进士陈长方等言“自建炎以来四经巡幸”故也。(158)又如宁宗嘉泰三年(1201)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临安府系驻跸之地,进士实请到本府文解两次者,可依开封府例,与免将来文解一次。”“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159)
潜藩举人也有免解恩例。南宋著名史学家李心传云:“潜藩恩试者,盖自未渡江前有之,然必曾试举人两到省以上乃得试。绍兴二年(1132),蜀州举人以高宗登极覃恩径赴类省试。”(160)孝宗时,改为潜藩进士应举三经终场和曾得解举人推恩免解。《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二《发解》载:
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十七日,礼部言:“宣、洪、建、鼎、剑州系今上皇帝藩邸,得旨进士应举三经终场并曾得解之人免解一次。”从之。
此后成为惯例。如淳熙十六年(1189)二月四日,光宗登极赦曰:“荣州、恭州系潜藩举人,理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体例条具取旨。”(161)《宋史全文》卷二十八载:“绍熙元年(1190)五月,上(按指光宗)受禅,推恩潜藩举人,其恭、荣二郡皆在蜀中。时京镗为蜀帅,乃命三举终场不改名人并特赴类省试。倍省额三十二人而取一人,一州共得二十六人。议者以为滥,因请廷试入第四等以前者并赐第,余但文学出身云。”绍熙五年(1194)七月七日,宁宗登极赦曰:“应潜藩州军举人,礼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体例,条具取旨。”(162)淳熙十六年体例即绍兴三十二年体例,亦即“进士应举三经终场并曾得解之人免解一次”。
其六,登极、庆寿、册封皇太子等大赦时,亦特恩予以免解。如孝宗登极推恩免解。《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五《贡举杂录》载:
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赦书:勘会太学、国子学、武学生系是久被太上皇帝教养之士,宜因庆霈,特加优异。应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与堂除差遣一次。
光宗登极赦书除太学、国子学、武学生免解外,还规定:“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与免解一次;已曾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内该乾道九年以前领尹日在籍之人,令本府取索学籍,开具姓名、年甲,结罪保明,申礼部参酌取旨。应临安府本贯进士在乾道九年领尹以前两经秋试终场人,仰本府取索元初簿籍,开具人数、县分、年甲,结罪保明,令礼部审实,申尚书省。”
庆寿推恩免解,如“淳熙十三年(1186),光尧太上皇帝以圣寿八十,肆赦推恩,宇宙之内,蒙被甚广。太学诸生,至于武学,皆得免解一次。凡该此恩者,千二三百人。”(163)
册封皇太子赦也要推恩免解。如乾道七年(1171)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曰:“勘会建宁、隆兴、宁国、常德府、剑州进士、贡士,如内有实请到三举文解到省试下之人,许将绍兴三十二年覃恩一举凑成四举,免将来文解。”(164)
其七,神宗熙宁四年(1071)实行太学三舍法之后,上舍下等免解。熙宁八年十月十六日,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165)熙宁十年二月十三日,诏:“国子监上舍生自今应补中后,在学实及二年、无犯学规二等以上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与免解。从上不得过三十人。”(166)熙宁十年五月乙亥(二十六日),诏:“上舍生在学一年,并免解。”(167)元丰二年(1079),颁《学令》,太学上舍下等免解成为制度。《宋会要辑辑稿·职官》二八之九至一〇《国子监》载:
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总为二千四百。生员入学,本贯若所在州给文据,试而后入。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又一试,补上舍生。……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参以所书行艺,预籍者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参以行艺,升上舍。[上舍](合)[分]三等: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试。
元祐年间,废上舍推恩法;绍圣初,恢复元丰之制。《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之一二至一三《国子监》载:
绍圣元年(1094)闰四月七日,诏:“太学合格上舍生并依元丰二年法:内上舍上等该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过二人;免省者,每举不得过五人;免解者,每举不得过二十人,仍充省试发解额。内人数并依补中年月高下为次。其元祐法勿用。馀三舍升补等法,令礼部、国子监推行旧制。”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复建太学,仍实行上舍下等免解之制。《文献通考》卷四二《学校考三》载:
绍兴十三年,始建太学。……诸补上舍,以间岁九月五日锁院(发解年,候试毕,别为一甲附试),考校合格,分优、平二等奏号,长贰同拆号官入院,以所奏行艺参定,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否”谓已经三季已上选,或校考不预闻奏,而试入优等及有优等校定而试不入等者)。注籍讫,具名闻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补及一年,并申尚书礼部。(若下等自该免解,及已经免解而再该免者,即与免省。其不自该免者许再试,入优与升等。)
其他免解名目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这样,特恩免解者甚多,有时一举可达数千人,造成取士之滥。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太学免解,已非旧典,今当免者千二百馀人。其间固有已得解者,今此一免,数举之后,不失一官,已为优幸。而此外或以驻跸,或以藩邸,或以节镇,皆得曲为之辞,转相攀引,则是当免解者几二万人。窃虑来春取人数倍常举。乞下礼部预行条约,庶几上不失推恩之旨,下不启侥幸之路。”(168)诏礼部看详。孝宗隆兴元年(1163)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去年覃恩免解进士除鼎、剑州不曾申数外,国学一千三百四人,建宁府一千八十九人,洪州二百三十八人,宣州二百七人,计二千八百三十八人。”(169)此榜免解人数如此之多,其省试录取人数不得不临时增加一百人。
淳熙十六年(1189)二月,光宗继位,覃恩免解。臣僚上言:“近年士风不竞,廉耻汩丧,京师首善之地,士子该登极恩例,十百为群,诣台省陈乞恩泽,遂至两终场而得免者数百人,系学籍而得免者又数百人,例皆计属府学学司诈为干照,皆得预免,略无廉耻。始进若此,万一得试春闱而又为有司收录,则士类岂不羞与为伍?”因此,绍熙元年(1190)正月十四日,“诏临安府免解人,令礼部贡院(令)[另]项考校,具终场人数取旨,量行取放。元审实不当官赵汝忱降两资放罢。”(170)
嘉定十三年(1120)四月二十七日,礼部亦言:“今次省试,增免解二、三千人,委是繁冗。”(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