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宋朝贡举开科制度
第一节 宋朝贡举周期的演变
一、太祖建隆元年至仁宗嘉祐二年的贡举周期
宋初,沿袭唐及五代之制,仍每年开科贡举。太祖朝,只有开宝七年(974)、九年(976)两年未开科场。而凡不开贡举的年份,均颁布了权停贡举的诏书。《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二《贡举》、《长编》卷十五均载:“开宝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二《贡举》又载:“开宝九年三月,诏权停贡举。”而《长编》卷十六载:“开宝八年辛酉(二十二日),诏停今年贡举。”《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三月又载:“是春,权停贡举。”但均未说明原因。
太宗继位,大开贡举。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吕蒙正榜,录取进士、诸科正奏名316人、特奏名184人,共500人,大大超过了太祖朝每榜贡举录取人数。而这一年的十月则诏“其礼部贡举宜权罢一年”。其权停贡举的理由是上一榜录取得太多了:“朕昨以振举滞淹,详求俊,乃以清之宴,亲校贤能之书,中我悬科,几乎数百,所宜暂停贡举,且使进修。”(1)不过,此诏是十月才颁布的,此前诸州府应该在八月已经举行了解试。据说是“复恐场屋间有留滞者”(2),太平兴国三年(978)三月十七日,“诏礼部贡院,自去年十月已前诸科贡举人,除三礼、三传、学究等三科外,馀并听于贡院投牒,次以八月朔俱至都下,俟引试”。(3)于是,太平兴国三年八月举行了省试,九月举行了殿试。这一年的十二月,又诏罢来年正月的省试,《长编》卷十九载:
太平兴国三年十二月,是冬,诸州贡举人并集,会将亲征河东,罢之。自是,每间一年或二年乃置贡举。
这次权停贡举的理由是太宗将亲征河东,无法临轩殿试。所以,太平兴国四年,未举行贡举。自此,未再每年贡举。太平兴国六年、七年,雍熙元年(984)、三年、四年,淳化元年(990)、二年、四年、五年,至道元年(995)、二年、三年,均停贡举。不仅是“每间一年或二年乃置贡举”,而是淳化四年至至道三年(993—997)连续五年不开科场贡举。太宗在位22年,开科贡举才8榜,共有14年停贡举。
真宗初年,连续三年贡举取士,似乎又恢复了太祖朝每年贡举的旧制。咸平三年(1000)五月二十四日,“诏权停贡举一年”。(4)当年停解试,次年停省试、殿试。咸平五年开科贡举,咸平六年五月四日,真宗又颁降科诏曰:
贡闱之设,用采时髦,言念远方,岁偕上计,未遑肄业,遽已饬装,颇□聚学之勤,有异育材之旨。宜令礼部权停今年贡举。(5)
其权停贡举的理由是,每年贡举,往来赶考途中,无暇习业,长育人才。于是,咸平六年至景德元年(1003—1004)连续两年均未贡举。景德二年(1005)重开贡举,录取进士、诸科正奏名1661人、特奏名1388人,共3049人,其一榜取士之多,可谓空前绝后。但当年六月一日,又下诏“其贡举宜令权住二年”。权停贡举的目的仍然是“劝学”:“且使各务服勤,更专学术,无失大成之义,将符虚伫之怀。仍委礼部贡院,今后科场精加考试。”(6)此诏书又被称为《景德劝学诏》。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三年五月四日、五年五月一日、六年五月二日、八年五月四日、九年五月四日、天禧元年(1017)五月四日、四年五月四日、五年五月三日,共九年均“诏权停贡举”。(7)而其大中祥符二年、四年、七年所开贡举,参加考试者并非全国诸路州府举人,而是东封泰山、西祀汾阴、南祀老子的沿途州府及开封府、国子监的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如《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二〇《发解》载:
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月二十五日,东封赦书:车驾所经州府及开封府有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者,如发解例考试。开封府、兖州各五十人,郓州四十八人,澶、濮州各三十人,进士、诸科相半。来春荐送阙下。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六日,又“令国子监举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进士、诸科各十人。(前诏止下开封府及所过州郡,至是本监上言,故及之。)”(8)“五月十五日,命工部侍郎张秉、知制诰周起,于武成王庙试开封府、国子监、兖、郓、澶、濮州解送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9)“六月二十七日,帝御崇政殿,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内出《大德日生赋》、《神无方诗》、《升降者礼之末节论》题。得进士梁固等三十一人,并赐及第、同进士、三礼出身;得诸科九经、五经、三礼、学究、明法五十四人,并赐本科及第、同出身。”(10)
上述东封车驾所经州府及开封府、国子监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的考试,与解试、省试、殿试的考试方法、考试内容非常相似,但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的时间、录取人数等又大不相同。而且,本年五月七日,明确“诏权停今年贡举”(11),其科诏曰:
俊造之科,贤能所出。临轩校艺,既搜采以居多;随计干名,亦劳费之斯甚。有妨肄业,讵称求(财)[材]?当务敏修,副兹虚伫。宜权罢今年贡举。(12)
大中祥符四年西祀汾阴车驾所过河中府、西京河南府、陕州、郑州、河阳汜水县、虢州虢略县、同州朝邑县、华州华阴县及开封府、国子监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人的考试,七年南祀老子车驾所过亳州及开封府、国子监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人的考试,与东封泰山车驾所过州府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人的考试相同。所以,这三榜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贡举考试。
即使将大中祥符二年、四年、七年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人考试算作贡举考试,真宗在位26年,开科贡举才12榜,共有14年停贡举。除继位初年连续三年开科贡举之外,一般都是每间隔一年或二年乃置贡举,其晚年即天禧四年至乾兴元年(1020—1022)则连续三年权停贡举。
仁宗朝前期,开科贡举的周期仍无一定之规。天圣元年(1023)五月八日,“诏礼部贡举”,天圣二年宋庠(996—1066)榜录取进士、诸科正奏名561人、特奏名122人,共681人。天圣三年五月二日又降诏权停贡举一年。《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九《贡举》载:
[天圣]三年五月二日,礼部贡院言:“今年贡举,乞赐指挥。”帝曰:“去岁放及第人数不少,然而览其程试,多未尽善。今宜权罢贡举,各令励志修学。”宰臣王曾奏曰:“前来远郡下第举人,方到乡里,今若复许随计,何暇温习事业?”即降诏曰:“朕祗绍丕基,思皇群士,用广得人之路,庶资致治之方。前岁肇辟礼闱,洽臻乡秀,遵先朝之旧制,至考艺于有司,将辨等威,俾崇进取。朕亲临轩陛,面锡科名,其或久困词场,累从宾荐,轸其淹滞,悉示甄收,在于搜扬,斯亦至矣。聿周岁序,将及计偕,言念学古之流,或切干名之志,非愈加于修励,则曷副于详延?暂罢贡书,更期肄业,勉务日新之益,慰兹虚伫之怀。其贡举,宜令礼部贡院更权住一年。”
权停贡举的理由与真宗景德二年《劝学诏》相同,亦是“各令励志修学”。
天圣六年五月十二日、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明道元年(1032)三月二十八日、景祐二年(1035)、宝元二年(1039)三月、康定元年(1040)三月、庆历三年(1043)三月、四年三月、七年三月,均“诏权停贡举”。(13)其中有些权停贡举年份,史料未见“诏权停贡举”的记载,如皇祐二年(1050)、三年及至和元年(1054)、二年等。
仁宗朝的史书,不但频繁记载“诏权停贡举”,而且频繁记载“诏礼部贡举”。如天圣元年(1023)五月八日、四年五月四日、七年五月一日、明道二年(1033)五月四日、景祐四年(1037)三月五日、庆历元年(1041)三月七日、五年三月七日、八年三月六日、皇祐四年(1052)三月四日、嘉祐元年(1056)三月五日、三年三月四日、五年三月三日,共12次记载“诏礼部贡举”。(14)可惜现存宋代史书中均没有这些科举诏文本的记载。
从天圣元年至嘉祐元年(1023—1056),34年间,共开科贡举10榜,其中有3榜间隔3年,其余6榜均间隔4年,基本形成了四年一开科场贡举的惯例。
二、仁宗嘉祐二年至南宋末年的贡举周期
仁宗前期贡举开科的时间不定,后来四年一开贡举,间隔时间又太长,势必对朝廷和应举人都会带来许多不便。《长编》卷一八六载:
嘉祐二年(1057)十二月戊申(六日),先是,上封者言:“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且中下之士,往往废学数年;才学之士,不幸有故,一不应诏,沉沦十数年;或累举滞留,遂至困穷,老且死者甚众。以此,毁行冒法干进者,不可胜数。宜间岁一贡举,中分旧数而荐之。”
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帝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为今之计,孰若裁其数而屡举也。”
下有司商议,而议者乃合奏曰:“臣等谓易以间岁之法,无害而有利,不足疑也。使举子不幸有疾病、丧服之故者,不至久沉,且程文偶不中选,旋亦遇贡举,则下无滞才之叹;而天下所荐数既减半,礼部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矣。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多,因使权贵、富豪之子得以滥进,盖由人众,有司无由检察;若人少,则诸伪滥势不自容,使寒苦艺学之人得其途而进。”(15)
于是,仁宗下诏曰:
国家致治之原,莫先乎得士;乡里兴贤之法,必归于考行。惟选举之失实,乃古今之共患。爰自比岁,尤异所闻。悼我诸生,颇沦薄俗:或先敦孝悌而敢为傲逸,或不勤文艺而专务剽袭;及乎应诏而起,覆试有程,负累者奸利相成,寡闻者怀挟交济,条制虽密,朋比莫惩。且四年设科,时颇淹久,虑兴遗滞之叹,殊匪招来之勤。将革弊端,宜更著令:自今间岁一开科场,天下进士、诸科并解旧额之半。开封府、国子监以皇祐四年所解人数五分为额,锁厅及试官亲戚举人亦准此。使来者既寡,则察之差易,防检得尽其公,事业毋以相贸。且人贵土著,俗重邻成,盖出处之与同,于举措而必审。三代取士,莫或异斯。(16)
宋朝贡举的周期,从太祖朝沿袭唐及五代之制每年贡举,到太宗、真宗朝贡举时间不定,甚至有连续五年不开科贡举者,演变至仁宗中期,形成四年一开贡举。“言者以为四年一下诏,中下之人往往废学,而才学之士不幸有故,则滞留,以至走死。”(17)嘉祐二年,由于“四年设科,时颇淹久,虑兴遗滞之叹,殊匪招来之勤”,于是“将革弊端,宜更著令:自今间岁一开科场,天下进士、诸科并解旧额之半。”对贡举的周期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间岁一开贡举的理由大概是:其一,由四年一开贡举改为间岁一开贡举,大大缩短了两榜之间的间隔时间,“使举子不幸有疾病、丧服之故者,不至久沉,且程文偶不中选,旋亦遇贡举,则下无滞才之叹”;其二,解额、省额减半之后,大为减少了参加省试、殿试的人数,便于公平考校,防止舞弊,“天下所荐数既减半,礼部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矣”(18)。
间岁贡举之诏颁布之初,受到朝野许多士人的欢迎。如皇祐五年(1053)及第进士韦骧(1033—1105)《和闻新制间岁贡士》诗云:
五载兴贤日月疏,间关多是老闲居。朝廷远虑淹才弊,郡国新颁间岁书。
士子将期贺空谷,诗人当复兴嘉鱼。无能自愧逢辰早,已脱犁锄就栈车。(19)
但是,也是持不同意见者。嘉祐二年,胡宿(996—1067)就不以为然。《欧阳修全集》卷三五《赠太子太傅胡公墓志》载:
近制,礼部四岁一贡士,议者患之,请更为间岁。议已定,公独以为不然,曰:“使士子废业,而奔走无宁岁,不如复用三岁制也。”众皆以公言为非。行之数年,士子果以为不便,而卒用三年之制。
嘉祐三年,乡贡进士徐积在《上赵殿院书》中,也认为间岁贡举不便。他说:
何谓二年一开科场不便?积常行陕西道中,亲见西川举人多是徒步,或自提挈,或十数人共雇一仆役,其甚者,破产业而来,及至半路,或滞霖潦,或不幸而有疾病,故有不得应举而归者。虽应得一举,亦受尽艰险。今又二年一开科场,则其远方孤寒益受其弊也。然又有大不可者。今之为进士者,多是不肯治经,但于经史之内摘拾题目,及赋中要用事迹,其甚者,只是记诵近年词赋策论及诸家类题,以为苟进之计。今又二年一开科场,宜乎学者尤不暇治经,尤为苟简之计。以此论之,且宜仍旧四年一开科场,或三年一开。(20)
间岁贡举从嘉祐二年至治平二年(1057—1065)实行了四榜之后,果然又发现了许多弊病。其主要者,一是间岁一开科场,请解人数依旧,而解额减半,无疑增加了竞争的激烈程度;二是当年春末殿试落榜,第二年秋天即要再去诸路州府参加解试,冬天又要奔赴京师参加第二年正月的省试,边远州郡,路途往返,不但劳苦不堪,而且无暇习业。此时又有人建言。于是,英宗治平三年(1066)十月六日,乃下诏曰:
国家承祖宗之休,功成治定,而贡举之法烦而未安。永惟致治之方,盖本得材之盛。先帝深诏执事,询求其故。诚以士久不贡,则学废于闲肆;时旷难逢,则人嗟于留滞。故易四载之旧,始为间岁之举。粤自更制,寖闻非便,乃以为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途之劳良苦。朕甚闵焉。载图事制之中,俾从更定之令。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中解]三分。内开封府、国子监以皇祐四年所解进士、诸科数各四分中以三分为额。所有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凭限年取才,虽为法之末,力学从仕,乃服儒之常。毋专文辞,而忘操履之修;毋矜帖对,而昧义理之当。服我明训,务祗乃心,庶几得贤无愧于古。诏示中外,咸体朕怀。(21)
宋修《国史·选举志》称:“自是恩典不增,而贡举[期]缓,士得休息,官以不烦矣。”(22)而且,这也正合《周礼》“三年大比”之制,遂为定制。
徽宗崇宁三年(1104),“罢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由学校升贡”,(23)但仍然每三年举行一次殿试。宣和三年(1121)二月,“诏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24)贡举周期又恢复了治平之制。
钦宗朝由于金军南侵,兵临京师开封城下,省试、殿试无法举行。高宗南渡初年,战乱频仍,贡举仍无法如期举行,原有贡举周期被打乱。靖康元年(1126),应当省试、殿试,因金军围城,无法举行。建炎元年(1127)五月,高宗即位于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因金军南下,遂播迁于扬州、杭州,只好于诸路举行类省试。《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一七《贡举杂录》载:
建炎元年十二月一日,诏诸道进士赴京省试,今春兵革已展一年,国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挥,来年正月锁院,缘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可将省试合取分数下诸路,令提刑司差官转运司所在州类试。三省措置省试合放人额,纽计正解、免解、转运司正解,并衮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馀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终场者不计。
于是,建炎二年四月于诸路举行类省试,八月于行在所举行殿试。
从宣和六年至建炎二年(1123—1128),其间四年权停贡举。绍兴元年(1131)二月丙申,“复诏诸路提刑司类省试”(25),而殿试又延至绍兴二年三月。《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四《发解》载:
绍兴三年二月一日,尚书省言:“昨建炎四年八月依条发解,合至绍兴元年省试、殿试,缘当年行明堂大礼,展至绍兴二年三月殿试,所有发解自合理绍兴二年殿试年份。”诏于绍兴四年发解。
可知,绍兴元年本应殿试,因为当年举行明堂大礼,所以延至绍兴二年。按照绍兴二年殿试计算,下一次贡举解试时间将顺延至绍兴四年,省试、殿试则顺延至绍兴五年。
绍兴九年十二月己酉(三日),御史中丞廖刚(1070—1143)上言:
国朝治平以来,诏三岁一举士,自是率用今年大礼,明年科场,又明年省、殿试,故荫补与登第人往往先后到部,于注授为便,而漕司岁费亦无相妨,诚经远之计。昨建炎元年殿试,为军兴展至明年就维扬试,绍兴元年殿试,为明堂又展一年就临安府试,今明年当试进士,复与大礼相妨,且省司财计难以应办。此不便一也。
近岁初官人率待四五年阙,若奏名人与荫补人同时到部,愈见差注不行。此不便二也。
倘更展一年,则大礼、科场、省、殿试皆得如古制矣。况来年不独举大礼,且山陵营奉有日,豫备两宫回銮,差官置局,日分亦恐不给,安得不权时而制宜哉?兼河南、陕西士人各罹乱政,学业荒废,姑缓一年,亦无不愿。(26)
诏礼部讨论申省。礼部言:
建炎元年省、殿试,因军兴展至建炎二年,次举省、殿试合攒至绍兴元年,除省试分诸路转运司类试外,其殿试又为明堂相妨,再展至二年,续于五年、八年两次省、殿试,合系十年秋举,十一年省、殿试。今臣僚奏陈,若展一年科场,于今年大礼不至相妨,并特奏名人到部,与正奏名又注授,不至倒置。其向后科场,自十二年省试为准,于十四年令诸路发解。如此,则经久依得祖宗旧制,委不相妨。(27)
于是,绍兴十年二月十七日,诏曰:
永惟三岁兴贤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事,洊展试期,致取士之年属当宗祀,宜从革正,用复故常。可除科场于绍兴十年仰诸州依条发解外,将省、殿试更展一年,于绍兴十二年正月锁院省试,三月择日殿试。其向后科场,仍自绍兴十(三)[二]年省试为准,于绍兴十四年令诸州依条发解。内将来绍兴十二年特奏名合出官人,有年六十一岁者,许出官一次。
绍兴十二年省、殿试之后,绍兴十四年诸州解试,此后每三年一开科场贡举,直到南宋灭亡,一直相沿未改。而且,三年一开科场之制,为此后的元、明、清三朝所继承,直至科举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