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诸科
本章第一节征引《宋史·选举志》云:“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科,而进士得人为盛。……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38)宋朝所谓的“诸科”,是指除进士、明经之外的各种贡举科目,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为开宝通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法(后改为新科明法)等科。这种划分,乃上承五代,而与唐代有所不同。《新唐书·选举志》云:“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清人徐松在《登科记考》的《凡例》中则指出:“所谓诸科者,谓明法、明字、明算、史科、道举、开元礼、童子也,明经不在此数。”《朱子语类》卷一二八记载:“问学究一科沿革之故。曰:‘此科即唐之明经是也。进士科则试文字,学究科但试墨义。”(39)尽管对唐代明经、诸科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还有待于详加辨析,但宋代的诸科既包括唐代的诸科,又包括唐代的明经,则是大致不错的。宋代诸科大概包括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开元礼与开宝通礼、三史、明法与新科明法、经律等科。下面我们就分别考察一下宋朝诸科中各个科目的具体情况。
一、九经科
宋朝称《周易》、《尚书》、《毛诗》、《礼记》、《周礼》、《仪礼》、《春秋左传》、《公羊传》、《穀梁传》等九部儒家经典为“九经”。九经科即是以考试《周易》、《尚书》、《毛诗》等等九部儒家经典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唐代未见,《五代会要》卷二三《科目杂录》载: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二月十日,礼部贡院奏:“当司据乡贡九经刘英甫经中书陈状,请对经义九十道,以代旧格帖经,奉堂判令详状处分者。当司伏准格文,九经只帖九经书各一十帖,并对《春秋》、《礼记》口义各一十道。今准往例,并不曾有应排科讲义,九经若便据送到引试排科讲义,即恐有违格例者。”奉敕:“刘英甫请以讲义便代帖经,既能鼓箧而来,必有撞钟之应,宜令礼部贡院考试。”
由此看来,明宗天成三年不但已有九经应举者,而且已有有关格文,大概九经科应该始置于后唐初年。宋初承五代后周之制,试六场十八卷,“帖书一百二十帖,对墨义六十条”。(40)庆历四年(1044),曾一度改为“六场十四卷,并对墨义”,共一百二十道。(41)可见考试之繁难。
太祖建隆年间(960—962),“准旧制,举九经,一上不中第即改科”。(42)建隆四年(十一月改乾德元年,963)八月十三日,诏曰:“一经皓首,十上干名,乃前史之明文,见昔贤之苦节。自今礼部贡院所试九经举人落第者,宜依诸科举人例,许令再应。”(43)
大概正是因为九经科考试繁难,所以由此科选拔了一些博学通经之士。如宋初的孔维(928—991)、孙奭(962—1033)、李觉等名儒,皆为九经及第。也正因为考试繁难,其授官也较其他诸科优厚。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三月,“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44)景德二年(1005)曾明令规定:“[进士]第一等并九经第一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45)
神宗熙宁四年(1071)二月一日,诏:“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就是说,诸科在经下一次科场(即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除旧应诸科人依旧应举之外,不许新应举人应诸科举。九经科与其他诸科一样,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逐渐随着旧应九经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二、五经科
汉代始以《周易》、《尚书》、《毛诗》、《仪礼》、《春秋》等五部儒家经典为“五经”;唐则以《周易》、《尚书》、《毛诗》、《左氏春秋》、《礼记》为“五经”。五经科即是以考试《周易》、《尚书》、《毛诗》等五部儒家经典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始置于唐,宋承五代后周之制,试六场十一卷,“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46)庆历四年(1044),曾一度改为六场七卷,对墨义六十二道。(47)应五经举者,若成绩优异,可特赐九经及第。如宋初名儒邢籨(932—1010),“太平兴国初,举五经。廷试日,召升殿讲《师》、《比》二卦,又问以群经发题。太宗嘉其精博,擢九经及第,授大理评事、知泰州盐城监,赐钱二十万。”(48)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五经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逐渐随着旧应五经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三、三礼科
《周礼》、《礼记》、《仪礼》等三部儒家经典合称“三礼”。三礼科是以考试《周礼》、《礼记》、《仪礼》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始置于唐德宗贞元五年(789)。《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三礼举》载:
贞元五年五月二日,敕:“王者设教,劝学攸先;生徒肄业,执礼为本。然则礼者务学之本,立身之端,居安之大猷,致理之要道。……自今已后,诸色人中,有习三礼者,前资及出身人,依科目例选,吏部考试;白身人,依贡举例,礼部考试。每经问大义三十条,试策三道。所试大义,仍委主司于朝官、学官中,拣选精通经术三五人闻奏,主司于同试问。义全通为上等,特加超奖;大义每经通二十五条以上,策通两道已上,为次等,依资与官。如先是员外、试官者,听依正员例。其诸馆学生,愿习三礼及《开元礼》者,并听。仍永为常式。”
宋承五代后周之制,“三礼,对墨义九十条”。(49)景德二年(1005)七月丙子,从翰林学士晁迥(951—1034)等议,“三礼、三传所习浩大,精熟尤难,请问经注四道,疏义六道,以疏通三以上为合格”。(50)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二月三日,又下诏曰:“眷彼设科,存乎旧制,惟《礼》经之义奥,暨《传》学之文繁,念其研习之勤,特蠲条对之数,冀申奖劝,式广搜罗。自今试三礼、三传,宜各特与减一场,仍以五通为合格。”(51)但应举者仍甚少。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三礼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逐渐随着旧应三礼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四、三传科
《左传》、《公羊传》、《穀梁传》等解释《春秋》的三部儒家经典称为“三传”。三传科是以考试《左传》、《公羊传》、《穀梁传》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始置于唐穆宗长庆二年(822)。《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三传》载:
长庆二年二月,谏议大夫殷侑奏:“谨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伦之纪备矣。故先师仲尼称志在《春秋》,历代立学,莫不崇尚其教焉。……伏请置三传科,以劝学者。《左传》问大义五十条,《公羊》、《穀梁》各问大义三十条,策三道。义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与及第。其白身应者,请同五经例处分;其先有出身及前资官应者,请准学究一经例处分。”……敕旨:“宜依。仍付有司。”
宋朝承五代后周之制,“三传,(对墨义)一百一十条”。(52)景德二年(1005)七月丙子,从翰林学士晁迥(951—1034)等议,“三礼、三传所习浩大,精熟尤难,请问经注四道,疏义六道,以疏通三以上为合格。”(53)大中样符四年(1011)十二月三日,又下诏曰:“眷彼设科,存乎旧制,惟《礼》经之义奥,暨《传》学之文繁,念其研习之勤,特蠲条对之数,冀申奖劝,式广搜罗。自今试三礼、三传,宜各特与减一场,仍以五通为合格。”(54)但应举者仍不多。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三传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逐渐随着旧应三传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五、学究科
学究科是“学究一经科”的简称,是以考试《周易》、《尚书》、《毛诗》中之一经或两经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亦始置于唐。如宣宗大中十年(856)五月,中书门下奏:“据礼部贡院见置科目内,开元礼、三礼、三传、三史、学究、道举、明算、明法、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颇滥,曾无实艺可采,徒添入仕之门。”(55)《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四·条制第四》载:
(后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尚书礼部侍郎、知贡举窦建德上言:“……学究请今后《周易》、《尚书》并为一科,每对墨义三十道,仍问经考试。《毛诗》依旧为一科,对墨义六十道。及第后,请并减为七选集。……”诏并从之。
宋初承五代后周之制,以《毛诗》为一科,《周易》、《尚书》并为一科。“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孝经》共十条;《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56)
太祖开宝七年(974)二月十四日,“并《诗》、《书》、《易》为一科”(57),诏曰:“学古入官,历代垂训,将期进用,必藉该通。其《毛诗》、《尚书》、《周易》三经学究,自今宜并为一科,及第后依三礼、三传选数、资序入官。”(58)这样,学究科即与三礼、三传科很类似了。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复分为三科。《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七《明经科》载:
太平兴国四年(979)十一月十日,诏曰:……先是,学究通习三经之业,恐难精至,今分为三科,令各习一经,仍通习明法所习律令等书,并准格以考试。
雍熙二年(985),又恢复宋初之制,“并《周易》、《尚书》为一科,《毛诗》自为一科”(59),考试内容也有所变化。《太宗皇帝实录》卷三三载:
(雍熙二年四月)丙子(二日),诏曰:“……向者,以《毛诗》、《周易》、《尚书》三经各为一科,顾其本大小,不相伦等,况复序选之一致,岂容艺学之不侔?今后以《周易》、《尚书》并为一科,而附以《论语》、《尔雅》、《孝经》三小经;《毛诗》卷帙差大,可令专习。……进士、九经已下,更不习法书,庶使为学之精专,用功之均一。”(60)
其变化在于,《周易》、《尚书》并为一科,而附以《论语》、《尔雅》、《孝经》三小经;《毛诗》自为一科,不兼经,两科学究均不再习法书。
真宗初年,考试内容又有所变化。景德二年(1005)十二月己卯(五日),礼部贡院又言:“《尚书》、《周易》学究,近年并为一科,欲请试本经日,每十道义,二经各问二道,仍杂问疏义五道、经注五道,以为定式。”(61)遂“下其奏,令翰林侍读学士邢籨(932—1010)等定议,诏籨更与学官等同议可否。初,籨请令《尚书》、《周易》并明法,各杂问疏义五道,缘此二科经籍不多,宜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于是,“诏礼部贡院,自今《周易》、《尚书》学究试本经日,各问经注四道、疏义六道,以为定式。”(62)
仁宗天圣八年(1030)《尚书》、《周易》学究又实行二经分场各试。《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九至三〇《明经科》载:
天圣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封者言:“礼部考试《尚书》、《周易》学究,缘此本是两科,先朝以其习书少,遂并一科。然后举人至今,犹多偏习一经,盖以每场各于两经内问经注五道,每对只记得一经,以答五道,颇为侥幸。欲望自今依《礼》、《传》例,每经分场各试,贵令后学之人并精二经书疏。……”诏两制详定。既而,请令《尚书》、《周易》二经分场各试。……奏可。
此后,宋朝学究科大概一直分为《尚书》、《周易》学究与《毛诗》学究两科。
另外,对于特奏名登科者,往往授予“同学究出身”。如咸平三年(1000)三月十八日,“又试进士五举、诸科八举以上,及曾经先朝御试洎年五十以上者……得进士张浩然以下二百三十六人,第为四等……第一、二等赐同学究出身,第三等授试校书郎,第四等授试主簿。”(63)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学究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逐渐随着旧应学究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六、开元礼与开宝通礼科
开元礼科是以考试《开元礼》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始置于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开元礼举》载:
贞元二年六月十一日敕:《开元礼》,国家盛典,列圣增修,今则不列学科,藏在书府,使敕官者昧于郊庙之仪,理家者不达冠婚之义,移风固本,合正其源。自今已后,其诸色举人中有能习《开元礼》者,举人同一经例,选人不限选数许集,但问大义一百条,试策三道。全通者,超资与官;义通七十条,策通两道已上者,放及第;已下不在放限。其有试散官能通者,亦依正官例处分。
宋初因五代后周之制,“开元礼、三史,各(对墨义)三百条”。(64)如开宝六年(973)首创殿试,即录取开元礼七人。
开宝四年(971)五月,宋太祖命刘温叟(909—971)、李昉(925—996)、卢多逊(934—985)等,“以本朝沿革制度损益《开元礼》”,编修《开宝通礼》。(65)六年四月辛丑(十八日),“翰林学士卢多逊等上所修《开宝通礼》二百卷,《义纂》一百卷,并付有司施行。”(66)四月二十四日,“诏礼部贡院,先有开元礼科,自今宜改作乡贡通礼,逐年考试之时,用新出本墨义。”(67)自此改开元礼科为开宝通礼科(简称通礼科),遂以《开宝通礼》取士。宋朝之所以立开宝通礼科,正如翰林学士宋祁(998—1061)等所言:“立开宝通礼科,国家本欲使人习学仪典,不至废坠。”(68)
太宗淳化四年(993),曾经降低通礼科考试难度。《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八《明经科》载:
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曰:“……旧条,三史、通礼各试三十场,今特减其半;馀十五场,每场令知贡举官抽取三卷,发其端,俾之习读,能晓大义及识奇字者,并为合格。”
《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考三》系此事于淳化三年,云:“旧制,三史、通礼各试三十场,每场墨义十道。制自今只试墨义十五场,馀十五场,抽取令面读,能知义理、分辨其句、识难字者,为合格。不合格者落。”即原对墨义三十场共三百条,现减少为十五场共一百五十条;其余十五场,只令考试官抽取三卷,令应举人面读,能知晓大义、认识难字,即为合格。这样,考试难度就降低多了。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开宝通礼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开始消亡。
不过,元祐六年(1091)四月六日,又曾一度复置通礼科。《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三二《明经科》载:
元祐六年四月六日(乙未),诏复置通礼科,其解额分数及考校格式等,令礼部立法以闻。仍令太常寺将《开宝通礼》重行校定,送国子监颁行。(69)
关于其“解额分数”,元祐八年七月五日,礼部言:“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旧诸科并经律、通礼三科举人,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于是,“诏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内以一分解旧诸科,一分解经律科,一分解通礼科,其馀七分人数通入进士额,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70)关于其“考校格式”,《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三八《亲试杂录》载:“元祐八年四月敕:复置通礼科,御试墨义五道,本经义三道。”
通礼科复置后实行了一举,“绍圣元年(1094)三月丁酉,上御集英殿,赐进士毕渐以下,通礼、诸科、经律及第、出身,总六百人”。(71)但毕渐榜殿试后不到一个月,通礼就被废除了。《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三二《明经科》载: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罢五路经律、通礼科,其额拨入进士正额。
不过,通礼科的应举并未随着通礼科的废罢而完全结束。《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四《贡举杂录》又载:
崇宁五年(1106)十月一日,礼部尚书朱谔言:“奉诏令礼部将诸科六举、四举、两举已上贡举人,具姓名、人数闻奏,当议别行推恩。今契勘元祐年中置经律、通礼两科,许于诸科额内解发,至绍圣元年废罢,并系一举之人,即与熙宁五年已前旧应诸科举人不同,将来别无科额。……”诏七举与本科及第,六举本科出身,五举同本科出身,四举与上州文学,三举下州文学,两举、一举并经律、通礼科人,候将来科场更令取应一次。
于是,通礼科在废罢十四年之后,又于大观三年(1109)贾安宅榜应试了一次。此后,开宝通礼科才与其他诸科一样,随着旧应通礼科解试合格举人的销尽而消亡了。
七、三史科
魏晋南北朝以《史记》、《汉书》、《东观汉记》三部史书为“三史”;唐开元后,《东观汉记》失传,乃以《史记》、《汉书》、《后汉书》三部史书为“三史”。三史科即以考试《史记》、《汉书》、《后汉书》取士的贡举科目。此科与三传科同时始置于唐穆宗长庆二年(822年)。《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三传》载:
长庆二年二月,谏议大夫殷侑又奏:“历代史书皆记当时善恶,系以褒贬,垂裕劝戒。司马迁《史记》、班固、范晔两《汉书》,旨义详明,惩恶劝善,亚于六经,堪为代教。伏惟国朝故事,国子学有文史直者,弘文馆弘文生,并试以《史记》、两《汉书》、《三国志》,又有一史科。近日以来,史学都废,至于有身处班列,朝廷旧章昧而莫知,况乎前代之载,焉能知之?伏请置前件史科,每史问大义一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及第。能通一史者,请同五经、三传例处分;其有出身及前资官应者,请同学究一经例处分。有出身及前资官,稍优与处分。其三史皆通者,请录奏闻,特加奖擢。仍请颁下两都国子监,任生徒习读。”敕旨:“宜依,仍付所司。”
宋初因五代后周之制,“《开元礼》、三史,各(对墨义)三百条”。(72)开宝六年(973)首创殿试,即有三史科三人及第。
太宗淳化四年(993),曾经降低三史科的考试难度。《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八《明经科》载:
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曰:“……旧条,三史、通礼各试三十场,今特减其半;馀十五场,每场令知贡举官抽取三卷,发其端,俾之习读,能晓大义及识奇字者,并为合格。”
《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考三》系此事于淳化三年,云:“旧制,三史、通礼各试三十场,每场墨义十道。制自今只试墨义十五场,馀十五场,抽取令面读,能知义理、分辨其句、识难字者,为合格。不合格者落。”即原对墨义三十场共三百条,现减少为十五场共一百五十条;其余十五场,只令考试馆抽取三卷,令应举人面读,能知晓大义、认识难字,即为合格。这样,考试难度就降低多了。
庆历四年(1044)三月,实施新政,从翰林学士宋祁(998—1061)等言,“三史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史意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明史义、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73)但是,不到一年,庆历五年三月,随着庆历新政的失败,三史科与其他诸科一样,“并以旧制考校”了。(74)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三史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逐渐随着旧应三史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八、明法科与新科明法科
明法科是以考试律令取士的贡举科目。“明法”作为选士科目,始于西汉初年,当时乃察举科目之一。至唐初,才成为贡举科目之一。宋朝承唐及五代后周之制,“明法,对律令(墨义)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即兼对墨义“《论语》十条,《尔雅》、《孝经》共十条”。(75)太祖开宝六年(973)殿试及第者即有明法五人。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十一月丙戌(十日),“诏以明法科于诸书中所业非广,遂废之”(76)。太宗为什么突然废除明法科呢?《长编》卷二所载此诏接着说道:“学究并通三经,谅难精至,乃分为三科,仍兼习法令。又诏进士及诸科引试日,并以律文疏卷问义。”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七《明经科》记载得更为明白:
(太平兴国四年)十一月十日,诏曰:禁民为非者,莫大于法;陈力就列者,当习其书。苟金科玉律之不明,虽食蘖饮冰而何益?宜申沿革,式著典彝。自今礼部应进士、九经、五经、三史、通礼、三礼、三传引试日,宜于律及律疏中问义三、五条;或执卷发其端,令面对一、两事。先是,学究通习三经之业,恐难精至,今分为三科,令各习一经,仍通习明法所习律令等书,并准格以考试。
可以看出,太宗之所以废除明法科,并非认为法律不重要,恰恰相反,而是认为“禁民为非者,莫大于法;陈力就列者,当习其书”,让进士、诸科“通习明法所习律令等书”,因而就不必单设明法科了。
六年之后,即雍熙二年(985)四月二日,又恢复了明法科。《太宗皇帝实录》卷三三载:
(雍熙二年四月)丙子(二日),诏曰:“夫经术者,王化之本也。故悬科取士,要在得宜;明经入用,期于专业。向者,以《毛诗》、《周易》、《尚书》三经各为一科,顾其本大小,不相伦等,况复序选之一致,岂容艺学之不侔?今后以《周易》、《尚书》并为一科,而附以《论语》、《尔雅》、《孝经》三小经;《毛诗》卷帙差大,可令专习。法家之学,最切于时,废之已久,甚无谓也,可复置明法一科,亦附以三小经。进士、九经已下,更不习法书,庶使为学之精专,用功之均一。”(77)
太平兴国四年(979)废除明法科是为了重视法律,让进士、诸科通习“明法所习律令等书”,而不再单设明法科;雍熙二年复置明法科,则是为了重视经术,“进士、九经已下,更不习法书,庶使为学之精专,用功之均一”,而单独设置明法科。
真宗景德二年(1005)明法科考试增加了难度,由考试六场增加为七场。《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八《明经科》载:“十二月五日,诏礼部贡院……明法比来六场,自今依学究例七场,第一、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杂问疏义五道、律文五道。”
仁宗天圣八年(1030)明法科考试又增加了难度。《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九至三〇《明经科》载:
天圣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封者言:“……又明法一科,文字亦少,易为习读,昨登第人数至多。欲望添习一经,或添至七通为合格。”诏两制详定。既而,请令《尚书》、《周易》二经分场各试。其明法所习文字比两科卷数稍多,请更不别添经书,止添义七通为合格。奏可。
即明法科由六通为合格改为七通为合格。
庆历四年(1044)三月,实施新政,从翰林学士宋祁等言,“明法科愿对大义者,并立甲乙罪犯,引律令断罪,每道所断与律令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明律意、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78)但是,不到一年,庆历五年三月,随着庆历新政的失败,明法科与其他诸科一样,“并以旧制考校”了。(79)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科举,经熙宁六年科场之后,开宝通礼科也与其他诸科一样开始消亡。但是,“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80)熙宁六年三月丁卯,“诏……曾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大义者听。如中格,排于本等人之上。”(81)此即新科明法科。
新科明法与旧科明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旧科明法试律令帖经、墨义,新科明法“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旧制明法,最为下科”,新科明法在赐第、授官等方面均予以优待,“明法登科者,吏部将司法员阙先次差注,在进士及第人之上”。(82)
新科明法的取应对象,初为“曾应明法举人”,旋改为“曾应诸科举人”,(83)即“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其目的在于“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84),“欲销尽明经及诸科旧人”(85)。
元丰二年(1079)三月辛卯(二十二日),御试编排官李承之等言:“熙宁九年,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止以粗、通资次编排。今一百四十六号,比前数倍,欲以二通为合格,分两等。”诏从之。(86)正如元祐八年(1093)四月二十二日礼部所奏大名府新科明法侯弼等状言:“先朝废罢明经及诸科举人,许改应新科明法……当日务从朝廷之意,而改应新科者十有七八。”(87)
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侍御史刘挚(1030—1097)上言:“今新科罢其兼经,专于刑书,则意若止欲得浅陋刻害之人、固滞深险之士而已。又所取之数,比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臣以谓宜有更张,欲乞新科明法,并加《论语》、《孝经》大义,登科之额,裁减其半,及注官之日,并依科目资次。”(88)诏礼部与两省学士、待制、御史台、国子司业,集议闻奏。三月,司马光上言:“至于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朝廷若不欲废弃已习之人,其明法曾得解者,依旧应举;未曾得解者,不得更应,则收拾无遗矣。”(89)元祐二年十一月庚申(十二日),从三省奏,“新科明法依旧试断案三道、《刑统》义五道,添《论语》义二道、《孝经》义一道,分为五场。仍自元祐五年秋试施行。”(90)
元祐四年,对应新科明法者的资格又做了一些限制。《长编》卷四二五载:“元祐四年四月己未(十九日),诏元祐二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明法听取应外,自今更不许改。其获冒应人,仍增旧赏。从礼部、刑部请也。”(91)
元祐八年,对新科明法的解额又给予了优待。《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六《发解》载:
元祐八年七月五日,礼部言:“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旧诸科并经律、通礼三科举人,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诏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内以一分解旧诸科,一分解经律科,一分解通礼科,其馀七分人数通入进士额,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仍须就试终场进士每十人、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许解一人,零分亦各许解一名。
绍圣四年(1097)四月丙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言:“吏部差注新赐进士、诸科及第官,用元丰三年指挥,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次注明法人。窃详先朝既废罢明经、学究科,特设新科明法,以变革旧业,故优为恩例,使趋新习。以至赐第之后,率先进士并注法司,盖变法之初,所以示劝。经今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宜亦少损。欲乞明法与其馀判司阙衮同从上差。”诏从之。(92)由于旧应诸科该应新科明法者即将销尽,减少了对新科明法注官的优待。
徽宗时,新科明法同其他诸科一样,随着旧应诸科举人的销尽而消亡。
宋室南迁,以“法官缺人”,建炎二年(1128),复立新科明法科。(93)《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四《新科明法》载:
建炎二年正月八日,大理少卿吴言:“神宗熙、丰间,将旧科明法念诵无用之科,改为新科明法。今来此学浸废,法官阙人,乞复立明法之科。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多取人数,增立恩赏,诱进后人,以备采择。”从之。
但不知何故,“未及行”。(94)绍兴七年(1137)六月壬寅,仓部郎中兼权大理少卿薛仁辅又上言:“比年以来,法官寖阙……望诏有司,讨论祖宗设法科之制,于京西、荆湖、淮南、江西每路量立明法科解额,以收遗才。”诏刑部条具申省。(95)于是,“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解一名,皆不兼经。明年御试,御药院分为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96)但应举中第者甚少。据记载,绍兴十二、十五年两榜仅记载得黄子淳、张镃两人而已。
绍兴十四年,在取人分数、考试内容等方面,又有所变化。《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四《新科明法》载:
绍兴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新科明法得解人亦许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其科反易于有官试法。礼部看详:前举立定取解格,发[解]五人取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零分亦取一名。比之进士,取解太宽。欲发解及省试各递增二人,其发解本路若就试人不及七人,止有五人已上,亦许收试取一名。其省试零分不及,不在收试之限。所试断案、刑名粗通,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所试《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若不合格,虽有人数,亦不许收取。虽《刑统》义全通,断案不及分数,许行驳放。仍自后举兼经。”从之。
其变化一是减少了解额和省额,由“发解五人取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改为“发解七人取一名,省试九人取一名”;其变化之二是增加了考试难度,“所试断案、刑名粗通,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所试《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仍自后举兼经。”
绍兴十六年二月三十日,礼部言:“熙宁以来,诏罢诸科,许令曾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断案、《刑统》义。至崇宁元年,上件解、省额尽归为进士解、省额讫。兼见今自有官人许试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后举废罢。”(97)诏从之,遂罢新科明法。《系年要录》卷一五四则云:“绍兴十五年闰十一月己卯(八日),诏罢新科明法。”未知孰是,待考。
九、经律科
何谓经律科?现有史料记载均不甚详。元祐八年(1093)十月一日,赵鼎臣(承之)(1070—?)《送张氏二甥赴举序》云:“顷遂增以新科明法,令者颛习律而不谈经,学者病焉。今天子即位,乃诏有司设为经律之目,兼记诵之业而识其义,通法律之文而去其蔽。学不拘贤愚,人争趋之。”(98)由此看来,经律科大概是试经义与律令的贡举科目。《长编》卷四五六载:“元祐六年三月壬申(十三日),[御集英殿]试明经、诸科、经律科,并诸科特奏名人。”由此可知,经律科的设立不晚于元祐五年。
元祐八年七月五日,礼部言:“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旧诸科并经律、通礼三科举人,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乃下诏曰:“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内以一分解旧诸科,一分解经律科,一分解通礼科,其馀七分人数通入进士额,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仍须就试终场进士每十人、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许解一人,零分亦各许解一名。”(99)由此还可以看出,经律科是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等五路旧应诸科举人而设,由诸科额内解发的。
绍圣元年(1094)“三月丁酉(二十六日),上御集英殿,赐进士毕渐以下通礼、诸科、经律及第、出身,总六百人”。(100)可知绍圣元年毕渐榜有经律科及第、出身者,但不知其人数几何。
不知何故,经律科实行了一举就被废罢了。《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三二《明经科》载:“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罢五路经律、通礼科,其额拨入进士正额。”
不过,经律科的应举并未随着经律科的废罢而完全结束,和通礼科一样,在废罢十四年之后,又于大观三年(1109)贾安宅榜应试了一次。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改革贡举,罢明经、诸科。但对旧应诸科举人,并不是要求他们必须马上统统改应进士,而是规定:“候经一次科场,除旧人外,不得应诸科举。”(101)这也就是让诸科随着旧应举人的销尽而消亡。那么,诸科是何时消亡的呢?《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八《发解》载:
崇宁元年(1102)八月八日,礼部言:“臣僚奏,五路诸科旧人见在应书者今已无几,愿以所存(进士)[诸科]解额悉解进士,使熙宁诱进诸科向习进士之意,至是始得纯一。欲遍行指挥,应有诸科解额今来无人取应者,并许并入进士解额。”从之。
有人认为崇宁元年诸科解额已完全并入进士一科取士,恐即据此。但此说并不太确切,应该说崇宁元年诸科基本消亡,但并未完全消亡。
据上引《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四《贡举杂录》所载崇宁五年十月一日礼部尚书朱谔上言及诏书,“(诸科)七举与本科及第,六举本科出身,五举同本科出身,四举与上州文学,三举下州文学”,即三举(即解试合格三次)以上的诸科应举人均已经推恩,但是,“两举、一举并经律、通礼科人,候将来科场,更合取应一次”,即三举以下的诸科及经律、通礼科应举人,还要参加“将来科场”的科举考试,即要参加大观二年(1104)的解试和大观三年(1105)的省试、殿试。也就是说,大观三年以前,诸科并未消亡。
旧应诸科曾得解者被销尽之后,仍有一些曾应诸科而未得解之人。政和七年(1117)三月二十六日,徽宗诏曰:“诸科三经应举以上人,许赴来年学事司试一次。”(102)即参加过三次以上诸科解试的应举人,允许赴“来年”(即政和八年)的诸路学事司考试。
政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礼部尚书许光疑言:
三月二十六日,诏许诸科三经应举以上人赴来年学事司试一次。契勘:自来诸科人应举并经本县自陈,勘验申州收试。其应干取应文籍,并在所属州县,既未经解发,本部别无簿籍照证。欲乞行下诸路提举学事司,预报所部州县,委官取索自来诸科应举公案勘验,令三人以上结为一保,如一州不及三人处,即召命官一员保识,引问别无违碍,本州保明,申学事司收试,庶几杜绝伪滥。
诏从之。既而,翰林学士蔡嶷等复奏:
京东东路提举学事司申明,本路九州军诸科举人三百四十五人,未审如何纽计分数,取合格人。其考校、取人分数,既未有明降指挥,兼附试新旧科明法、《尚书》、《毛诗》学究、五经、三传人,未审合格逐科目取人为复通衮取人。本部契勘,前次诸科一举、两举人许附学事司试一次,缘当时别无解额,止取就试逐色合格之人赴政和六年贡士举院试,具得失取定,其不合格人本部类聚闻奏。
契勘:今来京东路学事司申明前件事理,除前次一举、两举人已有逐件赦文指挥施行外,今来三经应举终场人止是各为应举,自来并不曾合格,比之一举、两举人事体至轻,即来审合如何施行。
诸科“三经应举终场人”的问题,远比“一举、两举人”的取应复杂得多。既有“杜绝伪滥”的问题,又有“考校、取人分数”的问题,还有“逐科目取人为复通衮取人”的问题。大概由于问题过于复杂,以及“三经应举终场人”比之“一举、两举人”“事体至轻”,徽宗最后取消了“诸科三经应举以上人”的“来年学事司试”,“诏政和七年三月二十(七)[六]日并七月二十八日指挥,并更不施行”。(103)此后,再未见到诸科应举的记载。至此,可以说宣告诸科彻底消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