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宋朝贡举科目设置
什么是科举制度?对科举我曾经下过一个定义,即:“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1)这一定义包括一个“实质”与三个“要素”。科举制度的实质乃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其第一个“要素”即是“朝廷开设科目”。所以1939年,周谷城在《中国通史》中就说:“科举制,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之义。”(2)1960年,韩国磐在《略述科举制度》中说:“所谓科举,就是分科举人。”(3)这种说法并不全面,也不确切,因为既未说明科举制度的实质,又漏掉了“士人可以自由报考”和“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两项“要素”。虽然如此,“朝廷开设科目”(或曰“设科取士”、“分科举人”)无疑是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朝廷开设科目”,表明科举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由“朝廷开设科目”而选拔官员,并非科举制度所独有,此前在汉朝至隋初实行的察举制度即已经由朝廷开设科目了。如汉朝察举常科即有“秀才”、“孝廉”,特科则有“贤良方正”等科目。
科举制度创始于隋朝,其贡举科目大概有秀才、进士、俊士、明经等四科。唐朝科举科目大增,其常科有贡举,特科有制举,以及道举、童子举等。《新唐书·选举志》云: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4)
五代因之,略有损益。宋初,沿唐及五代之制,又有所发展变化。《宋史·选举志》云:
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科,而进士得人为盛。……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5)
本章只讨论宋朝“贡举科目”即所谓“常选”中的文举,至于常选之外的制科、童子科,以及常选中的武举等,则将另列专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