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理论研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探索
丁美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新时代司法诉讼压力、提升法院审判质效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自治和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本文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和外延出发,确定其性质是一个社会中对于矛盾解决时所需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全面分析组织有序、设计较合理、机制较完善、工作较扎实的“山西模式”,同时在运行机制长效度、组织紧密度、衔接协调度、信息化建设度、人员经费保障度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加强多渠道宣传推广、制定基本法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平台建设、提升人员素质等对策建议,以期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多元共治、各方参与、人人有责、协同齐进、相融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山西模式;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意义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助于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行使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发育成长,有助于民事纠纷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类型化解决,有助于彰显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更加丰富的内涵。[2]
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拓展了司法改革的覆盖范围,指引了司法改革的新型领域,明确了司法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所在,同时启迪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诉求。长期以来,诉讼或审判被视为民事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国家通过法院,几乎将纠纷解决权全盘垄断,诉讼中的弊端日益凸显,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普遍,诉讼的过程和诉讼的结果很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与愿望,由此所造成的诉讼难题不断产生,诉讼难、审判难、执行难、申诉难等也造成了纠纷化而不解、案结事难了结,以致纠纷大量外溢、信访上访等现象,司法公信力大受损伤。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功能萎缩,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不再行之有效,社会团体和组织化解纠纷的机能产生困难。非诉讼机制的弱势低能势必制约和影响诉讼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形成了双输而非双赢的尴尬局面。
因此,从纠纷解决的视角而言,目前司法改革面临着三大任务:一是“去库存”,将法院大量积压的案件(包括被排除在法院立案大门之外的案件)进行外化分流解决,尽快消化;二是“降成本”,不仅要大幅降低国家投入于纠纷解决领域中的成本,使司法资源均衡分布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领域,而且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增强纠纷解决机制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三是“补短板”,要强化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使之与诉讼机制比肩而立,同频共振,形成解决纠纷的管用、完整并具有内在有机关联的制度体系,使之产生出纠纷解决的整体功能和规模效应,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司法供给侧改革,便有助于将局限于诉讼和法院领域的司法改革延伸至整个社会纠纷解决领域,最终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公正有效化解纠纷的制度生产力。
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法治化秩序。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除了使司法强化其职能和功能以外,同时还使行政机关焕发出解决纠纷的内在潜能,促使行政机关加快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大格局中寻找定位、健康发展,发挥出固有的优势和长处,借助各种平台助推纠纷有效化解,形成一个多元共治、各方参与、人人有责、协同齐进、相融互动的体系化纠纷解决机制,这种“九龙治水”的综合解纷模式更具有优势和实效,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形成新型的纠纷解决观,明白纠纷解决是全社会共同治理的事情,而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
司法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固然不可或缺,但司法审判之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也同样不可或缺。在纠纷解决领域,只有将诉讼内与诉讼外双重机制并举、并重,才能变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才能使法制变为法治,才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自治进一步落到实处,也才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作用下,快速完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大力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外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以多种方式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国内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范愉教授,在其著作《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中,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既包括诉讼方式,也包括非诉讼方式。[3]笔者赞同这一看法。
就外延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案件争端的解决,并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方式,而是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的多途径纠纷解决体系的合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整个机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开放体系,任何能够有效化解纠纷的方式都可以被纳入这一体系。[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对内能够相对独立的结成一个以诉讼(司法审查)为纠纷解决最终手段和最后保障的、动态有机统一的纠纷多元解决整体机制,即纠纷解决的多元一体化,同时,这一整体机制作为子系统,对外还应能够和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社会管理、信访等外部相关工作机制相衔接和兼容。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明,长效的运行机制仍未建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处于探索建立阶段,机构、人员、经费等未获得统一保障,各部门、机构、组织难以达成一致共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启动机制随意性较大,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明确,仍缺乏明确、规范的长效运行规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和有效运行。各部门开展调解工作仅是一般性倡导和名义上的参与,相关主管部门不重视调处纠纷的重要性,政策上缺乏硬性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和激励机制,致使各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只做一般性配合协调,尤其在出现一些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时,因各部门的调处职能不明,可能互相推诿,导致此类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5]
(二)多数调解组织管理松散、调解水平不高
行政机关下设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不确定,更换、调整频繁,队伍不稳定的问题仍然存在,行业调解员、律师、志愿者协会等机制管理、人员适用较为松散。有的调解员实践经验丰富,但政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有的兼职特邀调解员工作时间难保证,工作经验欠缺;有的法院选聘的调解员由于工作补贴数额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缺少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工作对接不顺畅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法院、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均被整合进纠纷解决体系之中,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各主体各自为战,没有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诉与非诉的衔接程序不明,法院与各主体的工作对接停留在处理某一具体案件上,尚未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故应明确党委、政法委或综治委的领导责任,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诉与非诉机制衔接,监督考核各职能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科技化手段运用率低
山西法院多元化调解的形式主要是面对面、近距离调解,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方式调解适用得较少。今后可尝试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五)专业人员和专门经费保障亟待加强
受理案件数逐年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因缺少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支持,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在开展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建议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增加专职纠纷调处人员,并专项拨付工作经费,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山西模式”
山西法院一手抓多元化解的集约化,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相关机构互动建立一站式纠纷化解平台,推动构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一手抓非审判事务的集约化,统筹考虑诉讼服务与审判工作关联性,将保全、送达、鉴定等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以及部分可前置的审判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效能,全力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山西模式”。
(一)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山西模式”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山西省高级法院(简称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变更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机制改革工作指导组的通知》(晋高法〔2018〕56号),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全省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机制改革工作指导组成员进行了统一调整。全省133个法院均成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多元化解纠纷办公室,具体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社会解决纠纷力量的衔接,并就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重大敏感信访纠纷处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审判、执行的对接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和推进。
山西省高院率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暨示范法院经验交流会等精神,各级法院已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设立一个中心、搭建两个平台、建立五项制度、完善十项机制、制定一个目标任务的计划,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做到通过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与民间调解组织无缝对接。
2.完善“顶层设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1)整合人民调解队伍资源。山西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晋司办〔2018〕152号);与省政府、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晋司发〔2018〕3号),进行资源整合,创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与人民调解机制全面对接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2)深化制度改革,形成社会合力。一是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解机制。2018年3月,在山西省政法委领导下,省高院为牵头单位,出台《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晋高法〔2018〕28号),确定由省高院、省综治办、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15个部门和单位形成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责任分工,明确由省高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充分运用舜帝孝德文化、乔家大院家规家训等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调解各类家事纠纷24474件,家事审判“山西模式”受到全国妇联的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3次以专题报道的形式予以宣传推广。
二是建立劳动仲裁领域纠纷化解机制。省高院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尝试在立案之前协商调解解决,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纠纷的功能作用。
三是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化解机制。省高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保监局共同召开全省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和“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工作现场会,推进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四是建立证券期货领域纠纷化解机制。省高院联合山西省证监局下发了《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建立了工作联合平台、对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机制、网络平台对接机制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探索非诉讼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对接机制,探索引入专家进入庭审机制,并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对任务进行了明确分工。
五是建立环境保护领域纠纷化解机制。省高院与省环保厅联合出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与省环保厅多次召开联席会,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家引入机制、专业鉴定、环境恢复、费用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进行商讨,为做好环境保护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多元化解决环境资源纠纷,服务和保障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崛起”奠定法律基础。
六是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化解机制。省高院与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局、省版权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建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沟通会商机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交流机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调解及协调配合对接机制,形成联动。确定山西省高院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名单和山西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调研联系点名单。进一步推进山西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七是建立企业家创新创业领域纠纷化解机制。省高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与省工商业联合会召开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推进会,签署了合作协议,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3)搭建对接平台,实现多方合作共赢。全省133个法院中,102个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区单独设立了诉调对接中心,从事诉调对接工作专门人员384名。在平台建设方面,133个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妇联、工会、村委会调解组织等相关部门搭配了诉调对接平台,在建立平台的基础上,各个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搭建“一站式”纠纷化解平台,其中,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治安管理、社会保障、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纠纷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大调解网络化的构建奠定基础,从而将大调解由部门工作变为社会工作。
3.扎实推进改革,工作成效明显
通过各级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打通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山西各级法院化解了一大批时间长、难度大、当事人积怨深的案件,涉诉涉法信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和法官的距离,增进了理解信任。
(2)程序灵活,提高审判效率。多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程序灵活、方便快捷、群众乐于接受。平常因误会、赌气产生的矛盾纠纷,通过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的释法明理,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增进了相互了解,最终达成和解,实现双赢。
(3)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2018年两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95313件,其中立案前委派调解24614件,调解成功10272件,调解率41.73%;立案后委托调解1959件,调解成功1735件,调解率88.56%;专职调解人员调解16089件,调解成功7750件,调解率48.17%;司法确认3682件,确认有效3482件,申请执行132件。
(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山西模式”创新做法
由于受山西省地形及行政区划的影响,山西法院之间差别较大,城区基层法院与郊区基层法院、平川基层法院和山区基层法院,无论是在规模、软硬件设施还是在案件数量上都有很大差别。各个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创造了许多符合山西实际,具有山西特色的新方法、新经验、新模式,为社会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联动机制,调解整合(太原辖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调解对接及司法确认工作方案》,开创了依托行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工作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制定了《诉前调解工作方案》,将诉前调解工作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扩大运用到所有民事纠纷的解决当中。在探索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中,迎泽区法院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与交警队、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引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交通事故赔偿的一次性处理,将行政调解、行业性调解组织和诉讼调解加以整合,进一步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的解决与多元化解纷机制相衔接。同时,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运用远程视频传输技术手段,实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远程确认,大大提高了司法确认的效率。2018年,太原市公证司法辅助中心迎泽分中心进驻迎泽区法院,该中心向迎泽区法院派驻工作人员13人,主要从事民事案件的送达和诉前调解等司法辅助工作,其中有4人专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在全省法院首次将公证处引入司法辅助事务。
2.诉前鉴定、网络对接(运城辖区)
河津市人民法院、平陆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诉前鉴定,创新调解机制,提升司法效率。通过制定《开展诉前鉴定暂行规定》,两家法院对诉前鉴定的案件类型、办理程序期限都做了明确规定。诉前鉴定可使当事人明确诉讼标的数额,有利于当事人自行解决,同时为诉前调解提供依据,诉前调解办公室再根据该鉴定结论组织当事人继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效果。
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请县政法委出台《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意见》,构建了法院与征地拆迁、劳务劳资、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责任、金融保险等行业为终端的点对点对接网络,该法院聘请具有多年法律工作或基层调解工作经验的诉前调解员,结合调解员专业特长,对于房地产纠纷,安排熟悉房地产法规的调解员剖析法理,讲政策、说法律,促成双方和解。
3.诉调对接“6+N”模式(晋城辖区)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行诉调对接“6+N”纠纷解决模式。诉前调解“6+N”工作法中的“6”,是指:“来有登记、走带介绍、过程指导、结果回复、经费保障、一案一卷”;“+N”是指:特邀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诉外对接方式。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以确定调解成果;调解不成功的,将案卷材料退还诉调对接中心登记立案。“6+N”纠纷解决新模式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此外,晋城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诉前调解中需要且适宜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事项,拉起了诉前矛盾化解的“过滤网”,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入新元素,取得了明显效果。[6]
五、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多渠道推广
加大与行政机关、基层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在全社会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文化,提高非诉解决纠纷的社会认同感和公信力,有针对性地提升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纠纷预防意识和能力,同时秉持“自愿、方便、法院主导”原则,采用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准确把握本地民俗,采用法制小读本和发布法制信息等,宣传法制和诉调对接。
(二)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法律法规
目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不同解决矛盾纠纷主体间的权责界定模糊等问题,不仅不利于构建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且还会让纠纷当事人无所适从。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让诉讼调解和非诉调解在统一法律框架下有效衔接。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领导机构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党政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建设工程,涉及司法、行政、社会等方方面面,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政府各部门的鼎力协助下,在法院等司法部门积极推动和参与下,在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与配合下,才能完成这项艰难而有深远意义的法治建设大业,也只有在党政主导下,才能有效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中的各项制度,并调动资源,设立机构,协调关系,配置人员,提供保障,这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做长期打算,形成规划,稳步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机构和机制也只是这个体系的具体组成部分,它们在机构上相互独立,在价值上互补,在机制上互联,在程序上互通,在效果上共振,在体制上共赢,最终形成内在结构合理、环环相扣、功能强大,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
(四)大力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设
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引进“线上”纠纷化解模式。融合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开庭公告、网上立案、法规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诉讼指南等多功能于一体,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渠道。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查询案件、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等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并积极探索利用微信、QQ等新型软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解纠纷咨询化解途径,分层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大培训力度,扩充调解人员
通过专题业务培训、专业问题沟通、案例宣传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素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力促多元化解。不断加强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第三方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妇联等社会力量的对接,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公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组建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积极推动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专职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指导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结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根据中国国情形成的,发展完善之路还很漫长。对于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状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7]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23].www.ccps.gov.cn/201812/t20181212_123256.shtml.
[2] 汤维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N].人民法院报,2016-06-30(2).
[3] 吴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C].长沙:中南大学法学院,2011.
[4]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
[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情况报告[R].山西法院,2019.
[6] 带您“探秘”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山西模式”[EB/OL].[2019-06-18].http://shanxify.chinacourt.gov.cn/anticle/detail/2019/06/id/4077119.shtml.
[7] 刘黎明,哈庆元.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