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关系命题
一、关系命题的含义、结构
关系命题和直言命题一样,也是一种简单命题,它是断定对象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命题。例如:
①甲厂赞助乙学校。
②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是密切联系的。
例①②都是关系命题。例①反映了“甲厂”与“乙学校”之间具有“赞助”关系;例②反映了“人民法院工作”与“人民检察院工作”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关系。
关系命题和性质命题不同,它是断定事物之间某种特定的关系的命题,而关系总是存在于两个、三个或更多个事物之间。因此,关系命题的对象就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逻辑上称作两项关系;存在于三个事物之间的关系,逻辑上称作三项关系;存在于多个事物之间的关系,逻辑上称作多项关系。
任何关系命题都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
(1)关系者项,表示关系的承担者的概念。如例①中的“甲厂”和“乙学校”,例②中“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检察院工作”都是关系者项。
(2)关系项,表示关系者项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概念。如例①②中的“赞助”和“密切联系”就是关系。
(3)量项,表示关系者项数量状况的量词。例如“有的选举人赞成所有的候选人”,其中,“有的”和“所有的”就是量项。
如果用R表示“关系项”,用a, b, c……分别表示“关系者项”,那么,关系命题的逻辑形式为:R(a, b, c……)。
二、关系命题的种类
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反映对象之间的关系的关系命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各种极不相同的具体关系命题中,却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逻辑关系。下面仅介绍其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关系的形式。
(一)对称关系、反对称关系和非对称关系
对称关系是指在两个(类)事物之间,如果一个(类)事物与另一个(类)事物有着某种关系,并且另一个(类)事物与这个(类)事物也有着同样的关系,则这两个(类)事物之间的关系叫作对称关系。以公式表示,即R(a, b)成立,则R(b, a)也成立。例如,甲是乙的同学,则乙也是甲的同学,同学关系就是对称关系。还有,两个概念之间的“同一”“交叉”“全异”等关系,两个命题之间的“反对”“矛盾”等关系,也是对称关系。
反对称关系是指一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某种关系,而另一事物对前一事物必然不具有此种关系时,那么,这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称关系。例如:地球大于月球,则就不可能月球大于地球。即如果公式R(a, b)成立,则公式R(b, a)必然不成立。其他如“小于”“重于”“少于”“侵略”“剥削”“在……之上”等,也都是反对称关系。
非对称关系是指这样一种关系:如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有某种关系,而另一事物既可对前一事物具有这种关系,也可以不具有这种关系,那么,这两个事物之间所具有的关系就是非对称关系。即:如果公式R(a, b)成立,则公式R(b, a)不一定成立。例如:张三佩服李四。这里的“佩服”关系就既不是对称的,也不是反对称的。因为,当张三佩服李四时,李四也可能佩服张三,也可能不佩服张三。因此,“佩服”就是一种非对称关系。其他如“认识”“尊重”“喜欢”“赞美”“信任”“支援”“帮助”等关系,都是非对称关系。
(二)传递关系、反传递关系和非传递关系
传递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如果甲事物与乙事物有某种关系,而乙事物又与丙事物也有某种关系,则甲事物与丙事物也有这种关系。例如,长江比黄河长,而黄河比黑龙江长,因而,长江比黑龙江长。在这个例子中,“比……长”是一种传递关系。
如果用公式表示传递关系,则为:R(a, b)成立并且R(b, c)成立,则R(a, c)成立。
其他如“小于”“大于”“在……前”“在……之后”“早于”“晚于”“相等”“平行”“包含”等,都可构成传递关系。
反传递关系是指如果甲事物与乙事物有某种关系,乙事物与丙事物也有某种关系,则甲事物与丙事物一定无此种关系,例如:甲是乙的母亲,乙是丙的母亲,则不可能甲是丙的母亲。在这里,“是母亲”的关系就是一种反传递关系。即:如果公式R(a, b)成立并且R(b, c)成立,则R(a, c)必然不成立。其他如“是父亲”“是儿子”等,也都可构成这种反传递关系。
非传递关系是指这样一种关系:如果甲事物对乙事物有某种关系,乙事物对丙事物同样有某种关系,则甲事物对丙事物可能具有这种关系,也可能不具有这种关系。即:如果公式R(a, b)成立并且R(b, c)成立,则R(a, c)不一定成立。例如“认识”“喜欢”等,就属于非传递关系。我们不能因为甲喜欢乙,乙喜欢丙,就断定甲一定喜欢丙。
关系命题断定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关系,而事物、现象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要确定某关系有无某一逻辑特性,必须先对事物之间发生该关系的情况,具有足够的经验或知识。这种认识,对于社会科学,特别是对于以经济交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科学是必要的。例如,各种合同关系就有不同的特征,互易合同、合伙合同是对称关系,储蓄和小件寄存合同是反对称关系,赠与合同是非对称关系。只有掌握了这些关系的特征,才能进行正确的推理。如,互易合同,甲方以财产交给乙方,乙方必以财产交给甲方;在旅途中,甲将小件寄存于某寄存处,某寄存处绝无同时又将一定小件寄存于甲处之理;甲将一定的财物赠与乙,乙也可能将一定的财物赠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