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 手持绳索拘押罪人
奚来白马 ——甲骨卜辞
❶
❷
❸
❹
“奚”这个字,今天除了当作姓之外已经很少使用。鲜为人知的是,这个字在古代竟然是奴隶的称谓!
奚,甲骨文字形❶,下面是一个正面站立的人形,人的头上是一条绳子,左上角是一只手,整个字形正如同罗振玉先生所说“从手持索以拘罪人”,手持绳索拘押罪人。金文字形❷,没有任何变化。金文字形❸,上面省掉了那只手,清末学者吴大澂据此字形认为像“女奴戴器形”,即女奴头顶器皿,但其实上面还是绳索的形状。小篆字形❹,除了那只手移到了顶部之外,整个字形与甲骨文和金文几乎一模一样。
《说文解字》:“奚,大腹也。”许慎没有见过甲骨文,这个解释让人摸不着头脑,哪里像腹大之形了?
白川静先生在《常用字解》一书中认为:“‘奚’形示留蓄辫发的男式发型——剃去周边的头发,只留下头顶部分的头发,然后编成细长的辫子,因此‘奚’指细长的东西。”
徐中舒先生在《甲骨文字典》中说:“像以手牵搤罪隶发辫之形。”他也认为“奚”上面的字符应该是“头上有编发”的形状,但释为绳索之形更加合理。“搤”通“扼”,捉持之也。
张舜徽先生在《说文解字约注》一书中总结说:“上世奴隶主之驭制奴隶,至为惨忍。恐其逃逸恒用绳索拘系之,如今之驭牛马然。奚字实象其事。近世边陲土司,犹有以牵系人督之劳作耕植者,盖其遗风也。奚本为系人之名,因亦称所系之人为奚。”以古今对照,因此这是最具说服力的释义。
《周礼》中屡有以“奚”为奴的记载,比如“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酒人”指掌管造酒的官员;“奄”即阉人,因为要同女奴一起工作,因此用阉人。女酒,郑玄注解说:“女奴晓酒者。”懂得造酒技术的女奴。
郑玄又如此注解“奚”:“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从坐”即连坐,指因别人犯罪而受牵连的男女。宦女,一说“宦”乃服侍之意,“宦女”即服侍的女子;一说“宦女”对应于“宦人”,指受幽闭之刑的女子。不管怎样,周代的“奚”属于官婢,因罪没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而且还必须是其中“少才知”者,即缺乏才智的女奴称为“奚”。
又比如,周代有“禁暴氏”一职,掌管禁止庶民暴乱的官员。禁暴氏的职责之一是:“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郑玄注解说:“奚隶,女奴男奴也。”则“奚”为女奴,“隶”为男奴,古时将差役、衙役等官府的低级小吏称作“隶”,即由此引申而来。
于省吾先生则认为“奚”应是来源于族名或方国名,甲骨卜辞中有“奚来白马”的记载,指奚族或奚国向商王朝进贡白马。后世史书中也屡有奚族的记载,南北朝时称“库莫奚”。因此,蒙古族学者泰亦赤兀惕·满昌所主编的《蒙古族通史》中写道:“商代的‘奚奴’,可能就是后世胡奴系奚族的祖先。他们被商王朝俘虏后,转而为奴隶。所以,‘奚奴’是以族称命名的奴隶,是为王室、贵族家庭使唤的奴隶,是属于家奴一类的。”
由此可知,“奚”作为奴隶,在商王朝时属于家奴,到了周代则用于女奴的专称,而且属于官婢。
不过,后来不管男奴、女奴一概称作“奚”或“奚奴”,不再有性别的区分。李商隐在著名的《李贺小传》中记载道:“恒从小奚奴,骑距驉,背一古破锦囊,遇有所得,即书投囊中。”“小奚奴”显然指小僮仆,男孩子。李贺真有个性,出门骑的居然是一头“距驉”!“距驉”同“駏驉(jù xū)”,似骡而小,由雌骡和雄马交配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