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关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从最早的无形文化遗产说起。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日本人,他们把语言、音乐、舞蹈、戏剧等难以固化的人类财富统称为无形文化遗产,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加以保护,成为最早以立法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就对自己国家的国粹开始保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基本是保护皇室的物品,主要保护对象是具有美学价值和鉴赏价值的美术工艺品和文物。比如在明治四年(187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1897年颁布了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古寺庙保护法》,也就是对文化财富实行制度化的保护。1949年1月22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着了一场大火,促使日本政府很快在原《国宝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等旧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文化财保护法》,并于1950年5月颁布实施,从而确立了有关文化财富的制度,完善了保护的内容。
日本制定和颁布实施文物保护的法规,是将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法规进行制度化保护的重要措施,这项举措将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者结合起来,一起保护,从而对无形文化财富所有者(即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保护,并认定和明确了解除认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了“人间国宝”认证制度。
在国际范围内,瑞士的国际现代建筑协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了个体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在《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展开。20世纪50年代之后,国外对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原来的个体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美国也紧随其后,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重视保护世界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并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资金”建议案。恰在此时,埃及政府在尼罗河上游修建的阿斯旺水坝使水位加高,淹没了一座具有2000年历史的神庙,促使联合国提出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公约。
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从概念上扩大了文物古迹的范围。《宪章》指出,除了单个建筑物,还应该包括能够包含一种独特文明、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发展或一个能够见证某件历史事件的城市和乡村环境。美国政府于1970年首次将这一理念写进《国家环境政策法》。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全世界提出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理念。同年11月,第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召开,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正式确定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种类型,进一步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始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上,将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1997年11月,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得到国际认可,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75年正式生效后,在全球范围内,迄今共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成为缔约成员,是目前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
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19年,中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有55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7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14项,在世界遗产名录国家排名居第一位。与意大利并列为拥有世界遗产最多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