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章
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政治存在主义
——马克斯·韦伯多元政治思想评析
刘 毅(1)
马克斯·韦伯自诩为欧洲文明之子,旨在表达他对近代欧洲文明的自豪与推崇。事实上,不仅是欧洲文明哺育和滋养了韦伯的心灵和思想,韦伯也以其无与伦比的学术成就阐释与弘扬了欧洲文明。韦伯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全才学者,他的研究广泛涉及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甚至对城市和音乐也有专门的比较研究。但是整体说来,马克斯·韦伯的主要贡献还是在社会学方面,尤其是宗教社会学领域,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以及对中国的儒教和道教、印度教与佛教、古犹太教的比较研究,至今仍是不可逾越的巅峰之作。而另一方面,韦伯在沉静的书斋之外,也积极地投身于当时德国的政治活动,也曾发文报章、激情演讲,甚至委身党派、竞选议员,并参与魏玛宪法的起草。这些政论、政见与政治活动,展示的是作为一个政治活动家,或者说作为一个政治人的马克斯·韦伯。因此,韦伯的政治观点和思想也同样成为后世学者的研究对象,韦伯的政治思想或政治生涯的成败得失,同样可以给后人以很多启示。不过,与韦伯堪称辉煌的社会学成就相比,作为政治人的韦伯形象似乎并不那么伟岸,也不那么清晰,韦伯身上除了社会学的灼灼光环之外,似乎还隐约闪动着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政治存在主义的幽灵。
一
首先,韦伯的政治立场究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还是民族主义者?在战后德国的学术思想界,这曾经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话题,引发这个争议的就是历史学家沃尔夫冈·蒙森的著作《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2)
蒙森在书中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即韦伯一方面自诩为自由主义者,但他同时也是激进的德国民族主义者,坚定支持德国的强权政策与帝国主义扩张。这后半句判断是触犯众怒的导火索,因为“二战”之后的德国学术思想界,一般都将马克斯·韦伯视为德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先驱,是早期德国民主政治传统的代表人物,他们对蒙森的判断感到愤慨甚至群起而攻之。但是,蒙森的研究以厚重而扎实的论证支撑起自己的论点,这似乎又是其他引韦伯为同道的德国自由主义学者所难以反驳的。
其实,平心而论,或许韦伯既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也是一个民族主义者。站在韦伯的时代,设身处地思之,并不难理解韦伯政治立场的双面性。因为当韦伯脱离开一个冷静客观中立的社会学学者的立场,作为一个德意志帝国的青年贵族和知识精英,为自己内忧外患的祖国思考未来的命运与出路的时候,他很难不带有民族主义者的情感和立场。“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神圣罗马帝国名存实亡,德国的土地上林立着360多个小诸侯国,这个局面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中叶,以至于诗人席勒悲痛地呼喊:“德意志,你在哪里?”尽管之后德国实现了统一,却是在普鲁士这个半封建的专制邦国的领导下达成的,是俾斯麦推动其侵略性扩张政策的结果;德国的工业化则是在一个由传统精英集团掌握权力的社会结构中实现的。(3)以城市工商业为基础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尚不足以成为领导政治改革的力量,反而是拿破仑的军事行动这个外力因素,促使德国开始进行“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反拿破仑”的战争——德国人称这场战争为“解放战争”(Befreiung Skriege)——激发了德国民族主义的情绪,形成了一种新的民族意识,即要求有共同语言文化的日耳曼民族,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这种民族主义的追求成为时代主旋律,自由主义反而成为伴奏曲。(4)这就是贯穿韦伯一生的国运民情与时代氛围。
当然,韦伯政治思想中的自由主义色彩还是很鲜明的,否则他也不会被后世德国学人视为德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先驱。韦伯最为明确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就体现在他最为重要的一篇政论文章《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他在文中首先批判了“俾斯麦的遗产”:“我们这里关心的问题是,作为所有这些事态的结果,俾斯麦留下了什么样的政治遗产。他留下了一个缺乏任何政治教育的民族,它在这方面的表现远远不及它在20年前就已经达到的那个水平。尤其是,他留下了一个完全没有任何政治意志的民族,它已经习惯于认为掌舵的大政治家能够为它照料好政治事务。”(5)“对一个政治家的人格毫无节制的赞美,竟导致一个骄傲的民族那么彻底地牺牲了自己的客观信念。”(6)接下来他抨击了德国的官僚阶层,这个阶层在俾斯麦辞职后,成为唯一真正统治德国的力量,但是这些官僚充满了反民主与反资本主义的心态,因此成为反动的堡垒。(7)在这些对现实德国政治的激烈批判的基础上,韦伯强调了议会体制对捍卫自由的重要价值,建议将帝国议会进一步民主化,同时还主张由人民普选产生的政治领袖来弥补议会政治之不足。(8)
另一方面,韦伯在论述政治问题时,很少纯粹学术性的客观分析,大多是政论或时评性的文章,而且他的出发点也更多的是站在德国的国家立场上,考虑的是德国作为新兴大国,如何在欧洲乃至世界版图上,在现代性的激烈竞争中博取应有的地位。韦伯指出,德国必须成为一个“权力国家”,为的是“对世界的未来拥有发言权”。他认为,一个伟大民族必定会“首先追求权力”,这是历史的必然。“这个现世的法则……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就包括了为权力而战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要保存民族文化,就必然离不开权力政治。”(9)此外,从韦伯的政论文章中,很少看到出自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立场与论证,正如他的夫子自道:“在宪法专家看来,本文(即《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并没有说出任何新内容,而且没有依仗某种科学的权威做后盾,因为意志所采取的终极立场不可能由科学手段来决定。不论是谁,只要认为德意志民族的历史任务原则上说莫过于国家应当采取的形式问题,或者对于这些任务保有根本不同的看法,都不会质疑这里提出的观点。”(10)
他的自由主义立场更多地还是体现在他对工商业时代到来的认可,显然带有工具主义的色彩。韦伯一直强调容克贵族、土地贵族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工商业时代已经到来,德国要努力成为一个工商业强国。工商业必然是跟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文化价值相结合的,即自由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个人主义、公平竞争、财富最大化等等。韦伯对于自由主义的认同,更多的还是把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当作追求国家富强的工具或者路径或者是一个桥梁,经由自由主义可以通达一个强大的德国。正如韦伯研究者所言:
韦伯的政治立场是非常复杂而矛盾的,它反映了处在两个世纪之交的德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内心苦闷而痛楚的心情:一方面,作为一个坚定的民族主义者,他始终把“国家理由”当作判断各种行动的终极价值标准,不管谁当政,只要对发展德国工业资本主义有利,能促进德意志民族成为“主子民族”,他都会全力加以支持,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韦伯从出发点上就站在了俾斯麦、威廉二世对外侵略扩张的帝国主义立场上;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从内心崇仰个人主义、意志自由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他的理智和良知使他清醒地看到,俾斯麦的专横跋扈和德皇的昏庸腐败封闭了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政治领袖掌握国家权力的道路,从根本上妨碍了民族国家的利益,这使他在对待德国内政外交问题的具体看法上与统治阶级分道扬镳,成为现实政策的揭露者和挞伐者,在特定的方面趋近民主主义。(11)
在这一点上,近代德国的韦伯与同时代中国的严复,有着不约而同的心态与思路。例如,晚年的严复曾明确指出“今之所急者,非自由也,而在人人减损自由,而以利国善群为职志”(12)。如史华慈所论,在严复的思想中,紧迫的现代化任务,或如马克斯·韦伯说的社会合理化,与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是绝无联系的。在早期的《〈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中,严复还赞成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在讨论法制改革中,他谈到了个人权利并称许政府向立宪政体和议会政府方向努力的谨慎的改革运动。但是,随着君主政体的结束,严复认为中国首先需要的是现代化,即组织性、力量的统一和自上而下的指导,而开明专制则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必要。(13)这种在自由与强国之间的摇摆与彷徨,是很多后发现代化国家之知识人和思想者共同的心结。
二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固然是韦伯政治思想中的两个面向,而且是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一个“韦伯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韦伯思想问题值得思考,即韦伯政治思想中的另一对对立性命题:自由主义与存在主义。其实更准确地说,在政治思想的光谱上,与自由主义相对的应该是政治存在主义,不过就欧洲传统的思想史谱系来说,很少有专门对政治存在主义的定义和阐释,也很少有思想家被贴上政治存在主义的标签,因为存在主义本身并不是一种政治哲学或政治意识形态,存在主义首先而且主要是一种哲学思潮和流派,但这绝不意味着存在主义与政治无关。在笔者看来,存在主义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至少在近代德国的语境下是如此,政治存在主义本身是一种此在(Dasein),只不过被主流政治思想史所忽略而已,尤其从尼采、韦伯、施米特这一近代德国思想史脉络上可以清晰地发现。
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启蒙理性为出发点,以个人主义为中心,以逻辑为线索,以规范为网络,步步为营、层层推进,建构起一个兼顾自由与秩序的普遍性的现代世界。而存在主义哲学在政治思想上的体现,就是反理性、反规范,甚至是反逻辑的,强调存在的偶然性、具体性、任意性和虚无性。既然“存在先于本质”,那么所谓的“本质”也就失去了本体论的价值和意义,作为自由主义大厦之基础的理性、人性、规范、价值等统统失去了普遍主义的意义,只有此在的命运、偶然、具体秩序等才是真实的政治“存在”。
一般认为,汉斯·凯尔森和卡尔·施米特都是韦伯学说思想的继承者,而且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韦伯生前的学生,有传道授业之缘。但是我们也知道,凯尔森和施米特无论是学术政治立场,还是个人生活交往上,都是堪称一生的对手,甚至是敌人。他们二人分别继承了韦伯思想中的自由主义和存在主义,而韦伯则可以说是自由主义和存在主义的结合体。显然,凯尔森继承的是韦伯自由主义的面向,而施米特更多是继承了韦伯的存在主义。凯尔森可以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自由主义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甚至被施米特批评为自由主义幻想家。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不仅希望把伦理和政治因素都清除在法律科学之外,而且要以规范的方式客观地研究法律:
对凯尔森来说,要使客观地探究法律成为可能,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法律是由规范组成的系统;第二,该系统中每一个规范的有效性——有效性是作为系统之规范的前提——不是通过对规范内容的评价来决定的,而仅仅取决于该规范的制定或设定是否符合更高一级规范所要求的有效性标准。接下来,该高级规范的有效性又取决于更高层级的另一规范,依此类推,一直到达规范层级的顶点——基础规范(Grund norm)。(14)
但是关于卡尔·施米特的思想标签就莫衷一是了,有人说他是威权主义,有人说他是政治神学,还有人错误地称之为政治浪漫主义(其实施米特自己就是政治浪漫主义的批评者)(15),而笔者则主张施米特主要是一个政治存在主义者,而且与韦伯一脉相承。从施米特的标志性术语中处处可见存在主义的烙印:决断论、非常状态、具体秩序、权威、意志等,还有他最为著名的关于主权的定义:“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16)而且,很明显他在用一种存在主义的政治观否定凯尔森式的规范论,例如他在谈到的国家时指出:
非常状态的首要特征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威,它意味着终止整个现有秩序。显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仍然存在,而法律则黯然隐退。因为非常状态不同于无政府状态或混乱状态,所以法学意义上的秩序仍然占居主导,尽管这已经不再是那种平常的秩序。……国家的存在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国家高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决断不受任何规范的束缚,并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东西。人们可以说,在非常状态下国家是根据自我保存的权利终止法律。(17)
而韦伯的政治思想中其实亦不乏存在主义的底色,例如卡里斯玛、斗争、命运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以韦伯1895年在弗莱堡大学的就职演说《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为例,20多页的篇幅中“斗争”(Kampf)这个词出现了至少16次,而且往往是“生死斗争”“永恒斗争”“无声而冷酷的斗争”这样的激越的表达。(18)“斗争”完全不是韦伯的社会学概念,更不是自由主义政治语汇,而是有着强烈存在论色彩的个体性表述。“斗争”本身就不在任何规范主义的话语体系之内,如果在凯尔森式的纯粹规范法学体系中,“斗争”是不存在的,只有协商、妥协、调解和裁判这些概念,这是一个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不存在任何偶然和例外。而“斗争”,就像“决斗”和“竞赛”一样,完全是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偶然和意外,它反映着行动主体的果敢与激情。从《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就职演讲的最后一段文字,就可以充分感受到韦伯那烈火一般的激情:
我们这一代人已经注定看不见我们所从事的战斗是否会取得胜利,我们也无从知道后人是否会把我们认作他们的先驱。我们不可能成功驱散历史加给我们的诅咒,我们唯一还能做的或许只是:为一个更伟大的时代充当前驱。……催人苍老的并不是岁月,一个人只要能时时感受到天赋我辈的伟大激情,他就能永葆青春。(19)
当韦伯谈到“命运”(Schicksal)的时候,主要是与德意志民族国家相关联,体现的是韦伯无处安放的忧国之心。可以说,韦伯所有的政论文章和演讲,即他所有的政治性思考,都是以德意志国家的命运为鹄的。而所谓的国家“命运”,完全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所以在韦伯谈到德国“命运”的时候,他已不是一个社会学家或自由派政治家,他就是一个政治存在主义者。在韦伯另一篇著名的演讲《以学术为业》中,我们可以通过其兼具浮士德和哈姆雷特式的语言,感受他深沉而激越的情感:
然而诚实也迫使他们指出,对于这么多期待着新的先知和圣徒的人来说,他们的境况,同以赛亚神谕所包含的流放时期以东的守望人那首美丽的歌所唱完全相同?
“有人从西珥呼问我,守望的啊,黑夜如何。守望的说,早晨将至,黑夜依然,你们若要问就可以问,可以回头再来。”
听这话的那群人,询问和等待了已有两千年以上,我们晓得他们那令人战栗的命运。从这里我们应当得出的教训是,单靠祈求和等待,只能一无所获,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行动。我们应当去做我们的工作,正确地对待无论是为人处世的还是天职方面的“当下要求”。如果每个人都找到了握着他的生命之弦的魔鬼,并对之服从,这其实是平实而简单的。(20)
三
其实自由主义与存在主义在政治思想谱系上原本是不太相干的,但是在近代德国的语境下,在马克斯·韦伯身上,就有了特异的化学反应。究其原因,一方面或许在于自尼采以降至少两代德国学人和思想者身上都或多或少具有存在主义的特质,这也是现代性在德国文化的特别展现。如前所述,近代德国处在一种极为剧烈的变革之中,国运也好,社会文化也好,个人的价值选择也好,都处在动荡摇摆和焦虑之中,旧时代已去,新时代未定,越是这些学富五车且运思深沉的大学者,例如尼采、韦伯、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越是有一种虚无感和幻灭感,像他们的祖国一样,总是在风雨飘摇之中。因此,那种纯粹源于精神和心灵世界的存在主义哲学,很容易占据这些德国学人的头脑,成为他们思考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一种不自觉的底蕴和背景。
以韦伯为例,他在理智上显然更多的是一个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持有者,他主张社会进步,认同近世以来的欧洲启蒙思潮,主张德国应当向英法学习,尽快完成从农业国向工商业现代国家的转变。同时,他也积极欢迎正在到来的民主时代,并亲自参与到现代政党政治和魏玛宪法的制定活动中。从这些表象上看,韦伯的自由主义政治取向都无可置疑。但是,德国学人毕竟没有英国工商业浸染下的纯正自由主义传统,他们同清末与民国时的中国知识分子类似,念兹在兹的主要不是个人权利和社会自由,而是德意志国家和民族和命运,是德国文化的前途与发展。但不幸的是,近代德国的国族命运同样波折多舛,德国的知识分子同样感受到来自现实和精神层面双重挤压与断裂,因此建立在虚无主义之上的存在主义,就成为尼采、韦伯一代德国知识人的共同精神状态。而这种存在主义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在逻辑、理性、规范和应然之外,更多地强调例外、决断、意志、命运和卡里斯玛的超凡魅力,其实是托克维尔所说的法国式文学政治(21)的德国特色表现形式。
就以作为韦伯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卡里斯玛”为例,虽然在韦伯社会学体系中,这是一个价值中立的分析性概念,但是在韦伯的政治思想中,卡里斯玛却是他力图引入德国政治并据以解决官僚制和大众民主之沉疴与弊端的猛药。“对韦伯来说,普遍投票权、争取选票的斗争以及进行组织的自由,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除非经过这些制度,可以造成愿意担负责任的强有力的政治家出现。……韦伯以实用主义的眼光来看民主的体制与观念,不是从民主的‘内在价值’角度,而是从选取能做事的政治领袖这一方面的结果,来衡量民主。”(22)韦伯的卡里斯玛概念对卡尔·施米特后来的“决断论”无疑有着很大的影响。施米特提出:“主权问题就是对非常状态作出决断。”(23)同时,施米特还认为决断的概念与人格的概念密切相关:
他想通过复活一种霍布斯式的人格化决断主义,以对抗洛克所主张的权威就是法律权威的思想。在施米特看来,法律自身无法回答一个关键性问题:谁来决断?他援引霍布斯来回答:“制定法律的是权威而非真理。”还是依据霍布斯的观点,施米特认为不能将权威弱化为法律权威,后者只是完全根据法律建构起来的权威。国家主权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抽象的有效法律秩序,而是一种具体的事物,它从属于一个或某些特定人的权力。(24)
无论韦伯的卡里斯玛还是施米特的决断论,其实都是一种政治意志论,都将政治秩序的最终决定权或者说“命运”交给了一个具有卡里斯玛气度的“政治家”或“元首”,其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因此极易滑入危险的境地。此外,后世学者的研究也指出,韦伯的康德主义方法论和政治学,与其说是张扬启蒙理性,不如说藏匿着有潜在危险的非理性。在韦伯的多元主义理论中,价值观的讨论被简约为“争战的诸神”,而诸神之争最终被理解为潜在的、非理性的、主观的意志。(25)
以此为线索,不难理解为什么从尼采、韦伯到施米特、海德格尔,无论他们在现实政治中有过何种经历,他们的思想中总是避免不了与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纳粹的或多或少的牵连与纠葛,而且也能够解释为什么直到“二战”以后,特别是经历过战后德国知识界深刻的自我批判与反思之后,所谓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才真正成为德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其实这也不是近代德国独有的思想问题,所有以自由主义为舶来品的后发国家,都存在着自由主义水土不服,自由主义被排挤、遭变异的现代性问题。
因此,在笔者看来,任何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引进移植自由主义的时候,切记一点:没有自由主义不能实现政治的现代化,但仅有自由主义却是远远不够的,自由主义必须与源自英美的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相结合,才是坚实的、具有生命力的、远离存在主义且能与本土文化传统相结合的健全的现代政治意识形态。具体来说,就是两句话:自由主义若不与经验主义相结合,就是教条主义;自由主义若不与保守主义相结合,就是虚无主义。
为什么缺少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会蜕变为教条主义?因为自由主义本身虽然建立在普世主义和世俗理性的基础之上,似乎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是千万不要忘记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其文化传统和特质,越是历史文化悠久的国族越是如此,而自由主义的普遍理性主要是工具理性,缺少价值理性的支撑,很容易流于中立化或者说空心化的自由主义,而这种自由主义是不接地气的,无法与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对接、相融合,很容易在制度与思想移植过程中产生排异反应,继而引发本土的文化保守主义与政治民粹主义的反感与反弹,特别是在发生战争、国际争端和政治危机的时候,这种缺少经验主义支撑的非本土化的自由主义,很容易成为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转移责任的替罪羊。正如列奥·施特劳斯对“德国虚无主义”的批判中并举了英国与德国的例证:
德国传统是一种批判现代理想的传统。英国人建立了一种现代理想与古典理想的有效混合,德国人过于强调传统中的断裂,以至于他们最终从拒斥现代文明走向了拒斥文明本身之原则,走向了虚无主义。作为帝国民族的英国绅士(Gentlemen)反对作为乡土的、怨愤的狂热民族的德国老爷(Herren)。(26)
缺少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为什么会发展成虚无主义?正如卡尔·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分析与批判:自由主义既不预设它自己的真理,也不试图去寻找真理;自由主义既不是政治性的,也不是反政治或去政治的,相反,自由主义注定是一种往返于各种不同立场之间的理论。(27)这就使得自由主义难免会背上价值真空的恶名,并存在立场虚无的危险。自由主义是现代性的发端而登场的,现代性或者说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世俗化,而世俗化走到尽头很可能就是道德实质的中立化或者说道德真空。
自由主义往往是与进步主义相联系的,甚至很多人理解的自由主义就是一种迈向无限未来同时有着无限可能的进步主义世界观,因为自由主义建立在近代以来开辟的科学理性的基础上,科学理性有着一种线性的时间观念和不断向前的进步史观,原因是人类理性具有探索无限世界的无限可能,这在科学理性领域内,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将这样一套客观物理世界的观念引入人类社会和政治文化领域,就会出现大问题。其后果是,在这样一种不断求新不断向前,新即正确、旧即错误的“唯新主义”社会,一切固有的价值观都烟消云散了,人类社会的习俗、规矩和法则始终处在变动之中,过去数千年积累的传统文明往往会以“破旧立新”的名义被摧毁和抛弃,但是新的价值体系和新的生活秩序未必会如期而至。更重要的是,一种完全没有传统基因和历史传承的生活与政治秩序,很有可能是一场浩劫和灾难。
因此,自由主义必须与保守主义坚定不移地站在一起。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本身在价值观上并不矛盾。简单来说,保守主义保守的就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由观念和自由价值,我们现代人要做的不过是以现代社会的制度和法律形式重新延续或焕发出这样的自由意义,所谓“新瓶装旧酒”而已,绝不是改天换地、砸烂一切旧传统的破坏式“革命”。这种保守,相对于头脑简单、价值真空的自由主义而言,就是审慎、节制,就是成熟、稳重,就是明智、均衡。因此,在现代社会,保守主义不仅是自由主义的同盟军和捍卫者,甚至可以说保守主义本身就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意识形态。
(1)刘毅,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德]沃尔夫冈·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3)Anthony Giddens, Politics and Sociology in the Thought of Max Weber, London: MacMillan, 1972,p. 15.
(4)顾忠华:《自由主义与德国的命运》,载《公共论丛第6辑: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7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5)[德]马克斯·韦伯著,[英]彼得·拉斯曼、罗纳德·斯佩尔斯编:《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119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6)顾忠华:《自由主义与德国的命运》,111页。
(7)同上书,77页。
(8)[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顾忠华译,115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9)转引自[德]沃尔夫冈·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67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10)[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107页。
(11)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43~4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12)严复:《民约平议》,《严复集》(第二册),3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13)[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20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14)[加]大卫·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时代的施米特、凯尔森与海勒》,刘毅译,1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5)详见[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冯克利、刘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6)[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7)[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9页。
(18)“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中译有两个版本,其一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其二收录于《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19)[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23页。
(20)[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49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21)《旧制度与大革命》第三编第一章,该章题目为“到18世纪中叶,文人何以变为国家的首要政治家,其后果如何”。托克维尔更是在文中感慨:“这是何等骇人的景象!因为在作家身上引为美德的东西,在政治家身上有时却是罪恶,那些常使人写出优美著作的事物,却能导致庞大的革命。”(详见[法]托克维尔:冯棠译,182页,桂裕芳、张芝联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2)引自《韦伯的政治关怀》,载《韦伯作品集Ⅰ:学术与政治》,55~56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3)[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4)[加]大卫·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时代的施米特、凯尔森与海勒》,刘毅译,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5)[美]约翰·麦考米克:《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徐志跃译,30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6)[美]列奥·施特劳斯:《德国虚无主义》,载刘小枫主编:《施特劳斯与古典政治哲学》,丁耘译,73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7)[加]大卫·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时代的施米特、凯尔森与海勒》,刘毅译,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