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简史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财政制度

一、财政管理机构

在宋代,普通民众与国家的最主要关系就是要向国家缴纳赋税。国家向民众征收各类财物与劳动,以维持国家军队与官僚队伍的运作、支持各类民政事务的开支,并为皇室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宋朝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机构俗称计司,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宋初,由三司专门负责全国的财政工作,这个机构由皇帝直接领导。三司下设三个部门:盐铁,管理全国的农业、盐业、矿业、商业、交通、军工业;度支,管理全国的财政收支;户部,管理全国的户口、税赋制度,以及酒类专卖、物资储备等。

宋初,三司与中书门下、枢密院鼎足而立,导致财政、民政与军政的各自分离,常常不能协调。1081年,在宋神宗赵顼实行的元丰改制中,取消了三司机构,按唐朝的三省六部制,由六部中的户部负责财政工作。

中央政财部门还设置转运司和发运司两种机构,负责从地方征发财赋,督责地方财务。太平兴国二年(977),宋朝将全国划为15个转运司路,派出转运使监督路内各州军完成中央征调财赋的任务,调剂路内各州军之间、各州军与中央的财政盈缺,同时监察州军财务,以保证中央各项财政法规在地方上得到贯彻执行。为了将地方上征收来的财物顺利运输到京城开封,宋朝还设立了发运司,专门负责汴河、黄河、广济河和惠民河四条河流向京城运输财物的工作。

州级行政机构负责地方财务工作,征集财税上缴中央,并以中央拨留的钱物应付地方各类经费开支。宋朝对地方政权实行“岁计”制度,规定一州每年应向中央上缴的财税额和由中央拨留给地方的财税额,州军按照“岁计”征收财税,并首先保证上缴中央的财税额。县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直接向民户征取财赋力役,财政收支则由州级行政机构统一安排。

二、财政收入

宋朝通过各种手段向民户征收财物与劳役,既包括一般的土地税、人口税、工商业税等税费,也包括政府垄断专营的各种特殊商品的巨额收益,以及政府与民间不公平买卖交易的收益。此外,宋朝政府还征调民户为政府服劳役,包括基层政务的职役与人工夫役。

各类赋税与劳役是比较传统的财政收入类型,但在宋朝也有不少新的变化。

宋朝的赋税包括田赋,即土地税。宋朝依据民众占用土地的多少,分夏、秋两季向田主收税,因此又称两税。两税税物品种繁多,主要包括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谷指粮食,帛指衣料,金铁指货币税收,物产指各类土特产品。凡国家财政开支所需的物品,两税均有缴纳。

土地税的基本税率大约为土地收益的10%,但此外还有无穷无尽的附加税。其中包含在两税之内、称为“杂钱”的附加税是沿承唐末以来一直征收的。其余还有:支移,即民户缴纳赋税后,还需缴纳运输赋税的费用;折变,即政府根据需要,将民户的某物赋税,按价折成另物缴纳,执行过程中重折高估,反复折纳,增加税户负担,并演变为一种附加税;加耗,即土地税还需缴纳一定的附加数,以弥补税物贮存与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而执行过程中附加数逐渐扩大,负担极重;斛面,即缴纳土地税时,以斛或斗量粮,将粮食平面堆高以增税额,这本是政府对税户的作弊现象,有些地方却演变为固定的附加税;此外还有勘合钱、市例钱、縻费钱等,不可枚举。宋代两税附加税名目繁多,各地不一,多属地方官的法外行为,而为中央政府默认。

口赋,即人头税。这是按人头向民众征收的赋税,自唐代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后,人头税逐渐废除,到宋代已经比较少见,只在局部地区存在,如江南与淮南地区的身丁盐钱等。

商税,即商品的流通税与销售税,在宋代称为过税与住税。宋代流通税税率约为2%,销售税约为3%。商税一般以货币缴纳,有时也折成实物缴纳,同时也征收各类附加税,如按船只的载重征收的力胜钱,以及市例钱等。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商税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商税征收网遍及全国城乡:在州县关镇等处设置税务,由官员监督征收;在乡村中,则招募人户承包商税,称作买扑。田宅、农畜等大宗商品买卖须立契约,政府征收田契钱或印契钱,相当于现代的印花税,税率比一般商税高。

榷场税和舶税,是两种对国际贸易征收的关税。榷场税指边境贸易的关税,与辽、西夏或金国的贸易,只能在双方政府设立的特定地点即榷场进行。榷场税一般较低,如南宋与金国贸易的榷场税,有记载说税率仅为0.5%。舶税指海外贸易的关税。宋代东南沿海地区海外贸易比较发达,宋朝曾在广州、泉州、杭州、明州、温州、江阴、华亭、青龙镇、板桥镇等地设立过专门的市舶机构,对海外贸易实行管理,征收舶税。舶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抽分,即直接的抽税,税率一般在20%左右,不同商品又有不同税率;二是博买,即由官府按官价收买,除一部分供皇室消费外,其余部分通过专营出卖,转为财政收入。

矿业税。宋代的矿冶有金、银、铜、铁、铅、锡等各业,其中铜与铁的生产最为重要。宋代的矿业税主要取自民户私营的矿业,税收形式也分直接征收的抽分,以及和买(拘买),即政府按官价购买,然后以市价出卖来赚差额,实现财政收入。宋神宗赵顼统治期间,矿业政策有所改变,国家在对矿产品征收20%的矿业税后,允许冶户自由贸易,称为“二八抽分制”。

城郭之税,主要包括城市中的宅税和地税两种。宅税又称屋税,是对城市中的房产征收的税种,以间为单位,按房产坐落地段与出租的商业价值评定等级,依次征收。地税是对城市中各类土地征收的税收,是两税的一部分。

宋朝政府还要民众为政府无偿提供各类劳动,包括差役、夫役、匠役和兵役。

差役又称职役,是征发乡村中有土地的民户承担地方政府的一些基本职责。有的差役是到州县官府衙门当差杂使,称为州县役,如在县政府部门中充当管理文书的孔目官,到州政府中充当管理官物的衙前,或者当承符、散从官、人力、手力等杂役。有的差役是在乡村承担杂务,称为乡役,如负责征收赋役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等。熙宁五年(1072),宋朝政府实行免役法,即本来有差役的民户向政府缴纳钱财,免去差役,政府用人户所缴的钱再招募人员来充当差役。此外,原来没有差役的各类人户也需向政府缴纳役钱的一半,称为助役钱。但后来免役钱大多被政府挪用,人户仍须亲身应役。

夫役是指无偿为政府承担各类大型工程与运输任务的劳作。匠役是指民间工匠无偿为政府提供手工劳作。兵役是为政府服兵役。宋代的夫役、匠役、兵役较前代为少,只局限在某时某地,一般供给夫役与匠役口粮工钱,兵役也只是用于维持地方治安。

宋朝政府除了直接以统治者的身份向民户征取财物与劳动之外,还有各种经营收入。宋代的经营收入包括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垄断性经营一般称为专卖或禁榷,包括茶盐酒香矾专卖等内容;非垄断性经营以和买、和籴,以及官产经营为主。宋代政府的经营收入相当可观。

食盐垄断经营的收入是宋代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食盐垄断经营包括食盐的生产与销售。在生产环节中,宋朝政府或者通过征发劳役直接生产食盐,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解州的湖盐区和四川的井盐区;或者严密监督专门的民户生产食盐,并将食盐全部按官价收购,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江淮的海盐区。在销售环节中,宋朝政府或者直接组织力量将食盐运送到各地向民户高价出售,甚至用行政手段强迫民户定量购买;或者将盐高价批发给商人,并向商人征收商税,再由商人销往各地。

茶叶的垄断经营收入,也是由政府先向茶户以官价全部买断,然后高价批发给商人所得。淳化四年(993)起,宋朝政府让商人往边境缴纳粮草,然后根据粮草所值到京城批发茶叶,此外也包括食盐、香药、犀象、现钱等。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这种方式被取消了。北宋末年,宋朝政府改革茶法,允许茶商与茶农直接交易茶叶,政府通过高价出售批发茶叶许可证和茶叶零售许可证获得财政收入。

酒类的垄断经营,主要有官产官销和民户承包两种。官产官销称为官务制,主要推行于州府县城等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由官府设立酒务酿酒出售,垄断一定区域内酒的经营权。民户承包称为扑买制,主要推行于农村地区,民户出钱向官府购买一定区域内酒的垄断经营权,并向官府缴纳一部分利润。此外,宋朝还在局部地区实行其他的经营方法,如在北宋开封、洛阳、应天、大名四京地区实行酒曲专卖制度等。酒是宋代民众除食盐外最重要的民生用品之一,因此酒类垄断经营收入相当可观,仅次于食盐专卖所得,主要用于地方财政开支。

宋代从海外进口的香药、犀象等名贵产品,由进口贸易管理机构——市舶司买断,供宫廷与上层社会消费。宋朝政府将消费不尽的香药、犀象批发给商人,或者与商人向边境运输粮食联系起来,作为支付商人粮草的酬价。有时宋朝政府也将香药等发往各地让地方政府直接出售。此外,宋朝对矾的生产与销售也实行垄断经营。

和籴与和买本指政府向民间按市价购买粮食绢帛刍草与各类物资,科配也是按指定价向城镇居民购买以土物产为主的各类物品。和籴、和买与科配本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但随着政府财政亏空增大、政治腐败加剧,政府采购逐渐变成了强行摊派行为,成为民户的财政负担,因此也是宋朝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宋朝政府还有其他经营性财政收入,如青苗法实行期间,青苗借贷其实是官府向民间征取高利贷收入。政府在城镇中有官地官屋的租金收入,在农村也有少部分官田的田租收入。

此外,宋朝政府还通过通货膨胀、出卖官爵和僧尼度牒,获得相当一部分的财政收入。

宋代的财政总收入比前代有大幅增长,北宋中后期开始,宋朝的货币性财政收入一般都在6000万缗以上,约为唐代最高数的6.5倍。

宋代实行的盐茶酒类物品的垄断专卖制度,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项目,尤其是盐利与酒利,已经接近田赋收入。为了经营这些产业,宋朝政府中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经营部门,同时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条例。由于垄断利润极高,私产私销的现象屡禁不绝。宋朝政府灵活运用商业手段增加财政收入,是国家管理手段的进步。商业税在宋代有很大的增长,但垄断经营的收入不是商业税,并不能以这部分的国家收入来推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垄断经营的高收入仍然是通过行政权力来保证的,其中大部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变相的人头税。

三、财政支出

在我国的帝制时期,国家财政开支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有皇室、官僚机构、军队的费用以及贮备金等几项,宋代也是如此。但较之前代,宋代财政开支又有自己的特点。

与秦汉时期皇室财政收支另设专司的情况不同,宋代继承唐制,皇室宫廷既无专项的财税收入,其开支也并未与国家其他财政项目明确分离,而是实行家国一体的制度。宫廷饮食起居各项开支虽有殿中省等机构专司其职,其钱物仍由中央计司负责调拨,纳入国家的岁计预算。由皇帝直接控制的内库系统钱物,常有部分被拨充皇室经费,不必经过计司,但这通常是日常预算之外的费用。家国一体的制度有助于国家财政的一体化管理,但如果君主失德,也为他们的奢靡挥霍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宋代官员的俸禄比较优厚,官僚系统又十分庞大,因此维持官僚系统的运作是财政支出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宋代以前,在政府机构办事的吏员大多没有俸禄,专靠各种非正常途径谋生。宋神宗赵顼改革了这种情况,增加了中央与地方吏禄开支,一年就达110余万贯。同时规定对胥吏贪赃予以重罚,这是行政制度进步的表现。关于宋代官吏俸禄开支的总数,文献中并没有具体记载,只有大致的估计,比如南宋时的姚愈说宋朝的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占1/10,吏员俸禄占2/10,军队开支占7/10。不过,这里估计的官员俸禄,仅指文官,带兵军官的俸禄一般包括在军队开支中。

宋代实行全面的募兵制,军费开支十分庞大,是财政开支中最大的项目。宋代官俸虽然优厚,但正式官员人数不过数万人,而宋代军队的人数,从北宋中期开始,一般都维持在100万上下。估计军费开支要占全部财政支出的绝大多数,宋人有估计占六成至七成的,也有估计占八成至九成的。北宋蔡襄《论兵十事疏》,记载了治平元年(1064)全国钱绢粮草四项收支与军费开支的具体数据,可作参考(表1-1):

表1-1 1064年中央财政收支情况

资料来源: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91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军费开支,主要是指军队官员与士兵的给养,兵器装备等后勤费用、军队的祭祀与赏赐是不包括在内的,而地方军队修城开濠、营建造作的开支等又是计算在内的,因此确切的军事开支数目很难估算。

除了皇室、官吏、军队等开支外,宋代国家另一个主要的财政开支项目是贮备之费,即国家要从常年的财政收入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贮备金,以应付不时之需。宋代的贮备金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全国性的灾荒贮备,即常平仓和义仓制度。常平仓制度从淳化三年(992)开始实行,每州按户口多少留足籴本,每年夏秋粮食价格下降,官府用这部分钱增价收购粮食,遇到粮食价格上涨,则将收购的粮食减价出售,以此平稳粮食的市价。义仓制度从熙宁十年(1077)开始在全国推行,要求税户在缴纳两税的同时,再缴纳两税的5%作为义仓米,设立专门的粮仓贮存,以供荒年赈济之用。二是中央的专项贮备金,以宋初消灭的南方割据政权的财物为基础而设立,此后每年有固定的财税增入,用于宫廷开支和资助军费开支等。

宋朝政府在各项工程营造方面的费用,也在财政开支总结构中占一席之地,如各地的农田建设、修筑城池、造桥铺路,以及河防工程等。

宋代历年的财政支入虽均有增长,但财政支出的增幅更大,导致财政赤字不断扩大。以京师货币性财政支出为例,宋初京师各项开支合计,全年不过缗钱150万贯,到北宋末年的宣和年间(1119—1125),增长到每年1440万贯,比宋初约增长了9倍。南宋初年这个数目下降到960万贯,不到70年,又增长到1440万贯。由于宋朝以实值货币铜钱为主币,在同一时期,相比于实值铜钱,物价的增幅则相当有限。而且这只是一小部分,其他如京师的粮食支出、内外的军费支出、官吏的俸禄支出、宗庙的供奉等开支,都是连年成倍增长。尤其是军队的数量,从宋初的内外30余万,增长到北宋中期以后的100多万,对财政开支的影响最大。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导致宋代“积贫”现象的出现和加深,直接催生了北宋不断兴起的改革运动。

本来,宋代的财政制度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预算都是由中央计司统一安排。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将大部分两税收入交给中央政府,而像商税、酒利及部分盐的专卖收入等留充地方经费。但从宋仁宗赵祯统治时期(1022—1063)开始,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入不敷出。为了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开支,原来留充地方经费的财税被大量地征调到中央。州县政府为了应付中央不断提出的财政要求和地方的经费开支,只得不断地向民户摊派,导致法外苛敛杂征的名目百出,到南宋时期,地方财税制度已十分混乱。而中央为了保证从地方得到税源,对地方上的非法征税根本无心也无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