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文正文写作中常见病例分析
目前,在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一部分同志因缺少公文写作基本功的训练,很难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把握公文写作的特征和规律,致使写出的公文不够规范,其中不少方面违背公文管理法规。这种现象如不尽快解决,难以实现公文管理的科学化。在正文写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词语使用不规范
一是滥用副词。不少文稿为了加重语气,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加上一大堆副词,如“进一步坚决落实”,又是“进一步”,又是“坚决”,其实“坚决”本身就已经很确定、很有力度了,所以要么用“进一步”,要么用“坚决”,不宜将二者重叠起来使用。当然,有时可以重叠运用某些副词,但要根据需要,要用得恰当,比如某项工作过去要求“加强”,但进展的情况不太理想,就可以用“进一步加强”。
二是滥用指令词。作为公务文稿,“要”怎样这类词经常会用到,但用得太多太滥也不行,如有些讲话稿、文件,满篇都是“要”字,让人厌烦。更有甚者,有些不适宜用“要”字的文稿也没完没了地“要”,如工作汇报中使用“要”字,就好像是向上级下指令似的;工作总结本来是谈情况和体会的,老是用“要”字,就好像是谈未来打算了。
三是重复用词。同一篇文稿中多次出现公务文稿常用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做到的是,短距离内尽量不要重复,尤其是在一句话中不要重复。
四是乱用时髦词汇。时代在前进,知识在更新,公务文稿的常用词汇也需要与时俱进,但新词汇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约定俗成的过程,不能过于“前卫”。如把“网络时代”说成“宽带时代”就不适宜,因为除了业内人士没有多少人能懂。
五是混用词。如“其它”和“其他”经常混用。关于这两个词的使用,经咨询国家语委专家,为规范一致,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就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公文中统一使用“其他”。又如“按照”和“遵照”在使用上的区别。“按照”是中性词,通用于各种文体;“遵照”有遵奉依照之意,后面的名词多为上级或长辈的指示或教导等,这些细微之处,应注意区分。
六是用词不当。这个毛病在许多文稿中俯拾即是,好像也“约定俗成”了。如“公开曝光”,曝光本来就是公开的意思,难道还有什么不公开的曝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七是滥用模糊词。用的最多的就是“有关规定”。这里要提醒的是,在草拟文稿尤其是规范性文稿时,我们应尽可能把“有关规定”写具体。2008年5年1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要求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都要依法公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政公文的公开。公开方式有三类:首先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其次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是要收费使用的;第三是不得公开的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制发公文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必须交代清楚,否则就有吃行政官司的可能。
2.名称表述混乱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单位等名称表述混乱。如:①单位名称不准,没有以公章名称为准或用规范化的简称。②同一名词在一篇公文中几次出现时表述不一致。③随意用简称,领导讲话稿中用简称可以节约词汇,但这种简称必须是符合规范,且大家都已接受并一说就明白的,比如“三个代表”大家都知道。而有些简称只有某系统、某行业的干部职工知道。如要写进文件或领导讲话中,就不能用简称了,应在首次出现时用括号作附注说明,否则会让人有莫名其妙的感觉。
3.数字使用不统一
公文使用数字概念模糊,书写形式杂乱和不准确。具体说来,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4.上报公文错误较多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来文份数不够;②不属特殊情况的越级行文;③发文字号不统一、不规范;④未标注签发人姓名;⑤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⑥应注明所有会签人;⑦文种使用不当;⑧请示和报告混用;⑨“请示”应当一文一事;⑩请示未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⑪“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⑫多头主送;⑬文件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⑭应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⑮应附有关部门意见一并上报;⑯仍采取“此页无正文”; ⑰正式行文为白头或未加盖印章;⑱成文时间距报送时间过长(一般平川县区不超过7天,山区县不超过10天); ⑲主题词标注不规范;⑳其他不符合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的问题。
5.办文缺乏计划性
办文没有前瞻性和计划性,对一些可预见的会议材料和上报文件,不到临近开会或上报的时候不着急,事到临头又急得不得了,相关部门对发文件又毫无准备,为了不误事,办文的同志常常不得不到重要会场、调研现场请领导审阅。遇到特殊情况,还不得不在征得领导的同意后,先发文,再补签,给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如果主办部门提前计划准备,及早按程序送审,类似情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