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在论与比较视域下的老子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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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章 “善”即“利他性”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人,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这里的核心词就是“善”。我们经常讲“真善美”,那么老子如何讲“真善美”?在《道德经》中,“真善美”也是都论述到的,但需要去识别。关于“真”与“美”,我们点到为止,以后再具体讲,这里重点就是讲“善”。“上善”就是今人所说的“至善”,“上”是形容词,是“至”的意思。有人理解为“通‘尚’,尊崇,崇尚”(1),似乎没有必要这么曲折地理解。

什么是“至善”?老子本章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若水”,具有“水”那样的品德。而“水”的品德就是“善利万物而不争”,首先是“利万物”,其次是“不争”。从自身与他者的关系讲,“利万物”就是讲“利他性”;“不争”就是“不为己”乃至“无己”。简单地说,老子讲“善”就是讲“利他”而不“为己”,也就是“无私”。倘若我们按照黑格尔的哲学讲法,把存在的方式区别为“为他存在”与“为己存在”,那么老子的主张就是倾向于“为他存在”。但是,偏于做“为他存在”,就是“为己存在”的缺失,就是一味屈从他者,受他者的制约,接受他者的规定限制,而导致没有了自家的面目了。所以,真正讲存在的合理方式,应该是“为他存在”与“为己存在”的统一,是把两者结合起来,维持一个巧妙的平衡状态。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话是非常惹人厌的,但是,恰恰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本性的。“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为什么?就是因为“利他”“为他”是相背离于“利己”“为己”的。“众人之所恶”,“恶”什么?“恶”的就是损失自己的利益,因为“利他”往往是导致自己利益的受损的。所谓“不争”,就是不争夺个人利益,不为自己捞取好处,这当然也是“众人之所恶”。

“夫唯不争,故无尤”,反过来讲,“夫唯争,故有咎”。这就是人性的“原罪”。“尤”就是“罪”的意思。人间是非烦恼,皆源于“争”。“争”什么,“争”个人利益、捞取个人的好处。但是,这就会导致侵犯、损害他人的利益,进而人人相争、互相冲突。这一切的根本就是“为己存在”。所以,人性的“原罪”就是“为己性”。老子在这里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人类斗争的核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有句名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很多人认为这句话过时了,不用再讲“阶级斗争”了。但是,什么是“阶级斗争”,“争什么”?得搞清楚一切“阶级斗争”的实质是什么!很多人把注意力全集中在“阶级斗争”的字面上,而忽略了“为什么斗争”的根本问题,这就使得问题变得很是肤浅而无趣。倘若我们通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把握了其“争”的根源,则问题就一清二楚。简单地说,一切斗争都是围绕着物质利益的争夺,用马克思的讲法,就是争夺劳动资料的占有权、劳动生产过程的支配权、劳动生产结果的分配权、消费权。人类斗争来斗争去,就是基于“为己性”,就是尽力为自己捞取好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去损害他人的利益。搞清楚一切斗争的本质就是“利益之争”,则是不是还要说“阶级斗争”过时了呢?

一切人类斗争的根源,就是“为己存在”与“为他存在”的矛盾对立关系。一味地“为己”,而总是“损他”,必然导致他者的“反击”。这就是“尤”的本质所自。老子主张“不争”,正表明了老子所处的时代已经是纷争不已的时代。因此,老子的“不争”是针对现实利益冲突的一剂药方。但是,是否管用呢?“为己存在”与“为他存在”的根源又源于自身与他者的“异”。为什么要“为己”,就是自己不同于他者,因此就要对他者存在进行否定。所以,“为己性”必然伴随着“否他性”。老子开出的方子实质上是“自否性”,自己否定自己的“为己性”,转而“利他”,这就是“不争”的解决之道。人人都“无我”了,那么当然就是“不争”了。黑格尔讲:“自我俨如一洪炉,一烈火,吞并并销熔一切散漫杂多的感官材料,把它们归结为统一体。”(3)这就是说,“自我”的本性就是“否他性”。黑格尔更明白地讲:“人的努力,一般讲来,总是趋向于认识世界,同化并控制世界,好像是在于将世界的实在加以陶铸锻炼,换言之,加以理想化,使符合自己的目的。”(4)这样看来,老子主张把“我”取消掉的确是釜底抽薪之法。但是,人之为人,恰恰在于他具有“我”的自觉性。老子要把“我”取消掉,完全像“水”那样,只是一味“屈从他者”,这就等于把“人”取消了。实际上,自然界的事物都是偏于“为他存在”的,因为这些自然物没有自我意识,只能任凭他者做主,好比是“水”的“随物赋形”,在方的容器里就变成方的,在圆的容器里就变成圆的,这就是任人揉捏与宰割。黑格尔认为:“意识必须使每一个环节都成为一个事关本质的东西,不但是一个自为存在(笔者按,即“为己存在”),而且是一个为他存在。所谓整体,就是一个把个体性和普遍者贯穿起来的运动。”(5)这就是黑格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为己存在”与“为他存在”相结合,把“个体性”(私人性、自私性)与“普遍性”(公共性、共同性)相结合。否则,这两个环节的分裂与交替就会导致“个体性之间的欺骗游戏”(也就是俗称的“尔虞我诈”)。黑格尔说:“真正说来,事情的实现就是把每个人自己的东西陈列在一个普遍的因素里面,只有这样,每个人的东西才会并且一定会转变为全人类的事情。”“真正说来,事情本身的本性其实是这样一个本质,它的存在是个别的个体和全部个体的一个行动,而它的行动本身就是一个为他存在或一个事情,而且,只有作为全人类的行动和每一个人的行动,它才是一个事情。”(6)这就是说,个别性的私人行动必须统一于全人类的整体行动。换言之,“小我”必须转化为“大我”(具有“类意识”的“人类大我”)。“每个人都设法维系他自己的和他家人的生活,但在同样的程度上也维护着这样的可能性,即成为一个对周围的人有用的人,并且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做有益的事情。”(7)黑格尔正是基于这样的立场,认为恰恰是私心私利能够“反转”为“公德公益”。“实际上,个人为自己所做的事,也会让普遍者受益。他愈关心自己,就愈是有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利益。不仅如此,他的现实性完全在于和其他人一起存在,一起生活。他的个别的享受在本质上意味着同时也向其他人奉献出了自己的私利,帮助他们获得各自的享受。”(8)这就是“私”与“公”的辩证法,实质上就是“私”“反转”“颠倒”为“公”的法则。也就是通常讲的“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黑格尔讲:“每个人都是在普遍的精神那里获得他的自身确定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发现这种存在着的现实性其实就是他自己。每个人都既有自身确定性也有他人确定性。——我在所有的人那里都直观到,他们就其自身而言仅仅是一些独立的本质,和我一样。我在他们那里直观到,我和他人组成了一个自由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既依赖于我,也依赖于他人。——他人就是我,我就是他人。”(9)这就是说,在同族的大家庭里,自我与他者相互认同了。中国成语故事“楚弓楚得”颇有这方面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得失心就放下了,自然也可以“不争”了。

总结本章的内容,可以说老子的“善”的观念是涉及到人性之“恶”的。而人性的“恶”(“原罪”)实际上就是“为己性”。老子主张“上善若水”,实质上是要求做一个单纯的“为他存在”,但这就等于否定了“自我”的独立性而总是“依他存在”。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把自我存在与他者存在相协调,寻求自身与他者的共同存在与共同发展之路。最后,倘若求助于自然意象来讲老子与黑格尔之别的话,分别赋予“水”意象与“火”意象不同的内涵就是相当有趣的话题了,既然老子独爱“水”,则黑格尔势必更爱“火”。对于黑格尔来说,“水”意味着中和、矛盾的调解,而“火”可能更符合黑格尔的“矛盾激活”或“自我否定”的理念(10)。对于老子而言,“水”或许象征着一种无适而不可的强大顺应能力与隐忍生存能力;那么,对于黑格尔来说,“火”象征着精神的提升与灵魂的不朽,“这就是自由的火……一种永恒的火、生命之火”(11)


(1) 辛战军:《老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3)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2页。

(4)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2页。

(5)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52页。

(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54页。

(7)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96页。

(8)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98页。

(9)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页。

(10) 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3—357页。

(11) 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