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论:中国现代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法治国家化改革
(一)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最明显的执政特征表现为全方位改革的启动和推进。这与之前中国社会凸现的改革思潮涌起相呼应,在现实政治层面形成了促动改革变化的基本态势。这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同时也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得到进一步体现。
应该说,改革成为了中国当前政治生活和国家发展的主要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中国社会要求变革的深刻诉求,对中国社会的整合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如果我们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发生的变化来观察这场改革实践的特征,可以发现其实质内容不仅在于通过进一步的赋权来重启和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议程。与此同时,我国还在积极推进强调顶层设计的新集权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强调法治国家建设,以制度化、正式化等国家中性化、理性化为主要内容的对国家治理结构和方式的改革。
而关于后者的改革指向,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方针的提出,对于已经取得巨大工业化成功和经济繁荣发展的中国来说,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这是因为,我国在基本实现20世纪确定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国家目标之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现代化改革进程,而且将其重心置于国家治理结构和能力层面,甚至被称为“第五个现代化”国家目标的提出。
应该说,改革决策者并没有因为之前预设的改革目标已基本实现而停止关于中国未来改革发展的思考,而是基于其较强的“政策转换”学习能力,适时发现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进而作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化发展的、旨在促进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的改革战略。其中的重要表象就是两个全会决定凸显的强调体制、机制、制度等的法治国家化改革目标。这实际上是在宣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仍在继续,是在通过法治国家化等改革来进行国家治理结构和方式的调整,进而推动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
(二)现代国家与法治国家
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推进现代国家的建构和发展,必然要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目标,那么就不可能回避法治国家化这一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课题。也就是说,我国提出的进一步现代化的国家发展课题,必然包含了现代国家、法治国家建构和发展的议题。
而现代国家的法治国家化水平,主要取决于法治主义是否得以确立。一般而言,测定法治国家化的标准主要在于国家治理过程中能否高度贯彻“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司法审判”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或原则。即,体现人民和国家意志的、由人民的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能否获得至高无上的优越性;个体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不受到法外权力的侵害;司法审判部门能否通过获得高度的独立性而实现法律实施的公平和公正。
这些法治主义原理或原则如果出现欠缺,就不能称为法治国家或现代国家。换言之,我国推动的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以及正在推进的法治国家化改革只有对接到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上,才能体现中国的国家现代性、国家的现代化以及法治国家化。而特别是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上述现代国家的法治国家原则都被较多地以改革政策的形式表述或规定,如对宪法和法律地位的强调、关于法律与公民权利的阐释、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问题等。
当前,从我国已经制定的法治国家化改革政策来看,大体是朝着现代国家的法治国家方向发展的。也就是说,我国基本确定了现代国家、国家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化发展的基本改革方向或战略,今后将通过更为具体的设计和实施逐步全面推进相关改革进程。应该说,中国的法治国家化改革实现了较好的启动,确定了基本改革战略,并具备一定的具体改革措施,对于未来的改革我们可以给出较为乐观的估计。
之所以会得出这一初步结论,还与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体内容的福利国家政策阶段相关。在这一现代化发展的政策阶段,由于涉及国家主体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再分配,通过国家主导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来对全体国民整体覆盖,进而使得国家权力全面管理人们的社会生活。因此,无论是社会利益整合,还是国家权力的规范,都需要通过法治国家化的改革途径来保障规模不断增大的公共服务实现公正、公平分配,国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当前中国的宏观公共政策的决定性,更是我们思考中国法治国家化改革所不能忽视的因素。
(三)法治国家化改革的未来课题
在超大规模的中国能够实现工业化或经济发展的现代化,已经创造了世界发展史上的奇迹,而今后的法治国家建设、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的成功,必将创造新的历史奇迹。也正是这样,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可能有更长的一段路要走,其困难程度甚至会超出我们对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的想象。因此,对中国的法治国家化改革,应该有更为长远的考虑和长期战略思维,并通过对法治国家化改革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以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和现代国家建设逐步推进和发展。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思考我国法治国家化改革的未来课题。
首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长期性课题。法治国家、现代国家,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建构和发展,并非仅仅是制定一定的制度、形成一定的机制和体制就能够成功实现的。一般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才能够真正确立下来。否则就会出现制度与现实分离等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中经常发生的不良改革现象。因此,把握好法治国家化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一定改革战略前提的引导下,分阶段有计划主体推进就显得越发重要。
其次是法治国家化改革的有效组织与管理课题。法治国家化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非常需要有效的顶层设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改革主体、改革体制、改革计划、改革程序、改革内容等改革推进进程的有效组织与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改革本身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因而更为开放式的、参与式的、法定式的、公开式的改革推进方式就成为今后的课题。
最后是法治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的双重课题。与以上课题相关的是法治国家建设,必然伴以民主国家建设。这是因为法治国家是建立在宪法、法律前提基础之上的,而宪法、法律需要由人民的代表机关议决才能具有权威性,因此作为人民代表机关的全国人大的代表性,及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优越性等如何进一步加强则是需要探讨的课题。除了通过回归宪法的法治国家化改革来确立全国人大的主体地位之外,还有必要思考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分权治理体系的课题。这主要与我国的超大规模国家特征有关:为保证法治国家化改革的成效,国家适度让渡部分主权给地方的分权自治治理形态也应该成为我们思考中国的法治国家化改革的长远课题。
总之,法治国家建设同已经启动的进一步市场化的改革一样,其改革指向得到了中国社会的赞同,形成了基本的改革共识。而当前的改革由于涉及国家统治、国家治理的结构和方式,与中国国家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因此非常需要认真、慎重对待以及思考、讨论。以上法治国家化改革未来课题的提出,就是出于对此项改革的重大性的深切关注。而中国的法治国家化改革或者现代国家建构和发展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恰恰都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非常有必要将其正式纳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考中全盘考量和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财新网》:http://www.caixin.com/2014-10-28/100744073.html。
[2][日]西尾胜:《行政学》,有斐阁1997年版。
[3][日]松下圭一:《政策型思考与政治》,蒋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