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汇编(19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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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严肃地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和修订了12项地方性法规。为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乱砍滥伐森林,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需要,制定了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批准了广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为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技术市场管理规定;我省华侨众多,为维护华侨合法权益,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创造更加良好的建设环境,制定了收容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修订了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常委会还批准了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和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这是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进度较快的一年。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对推动改革、开放、搞活,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科技、教育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常委会会同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商定年度立法计划,落实法规起草单位。明确严肃立法是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以宪法为基本指导思想、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态度。对于实际工作迫切需要,而尚无法可依的,常委会积极慎重地研究探索,条件成熟就适时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制定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收容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等。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具体指导,将法规草案印送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负责同志还亲自带领机关干部深入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或召开专门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实际工作者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有重大不同意见的问题,坚持充分酝酿讨论,集中正确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使制定的法规比较符合实际,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

省人大常委会还承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先后对国营工业企业法、国营企业破产法、外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邮政法、海关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技术合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13个法律草案,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上报或提供常委会负责同志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