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汇编(19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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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常委会加强了地方性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近一年来,常委会先后制订了《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等四个法规。为了改变我省教育落后的状况,加快培养人才,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草案)》,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变化,为保障特区各项特殊经济政策得以实施,常委会对省五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未公布)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经审议通过,已上报审批。此外,鉴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土地使用费标准需要参照国际地价、地租的行情及时调整,常委会修订了过去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韶关、英德、乐昌三个派出检察院的决定》、《关于在全省加速推广普通话的决定》、《关于执行广东省物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罚款问题的决定》。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决定的颁布,对于加速广州市的城市建设,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健全经济特区法制,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并将继续起积极的作用。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农村、华侨委员会,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发挥了各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去年12月宪法颁布两周年时,常委会负责同志邀请省市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强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推动了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近一年来,常委会还承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对劳动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会计法、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国营工业企业法以及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决定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我们体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社会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经验,就应不失时机地抓紧立法工作,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在改革和开放中,有些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经验不足,不宜匆忙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有些经济活动又迫切需要有章可循,否则就会贻误工作。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采取由政府先行制定行政规定的做法较为妥当。例如,常委会在审议鼓励我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法规时,认为目前制定这一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定。这样做,可以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目前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需要加快经济立法工作。”常委会在法制宣传和立法中,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后要根据决定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密切联系,抓紧进行经济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