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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节
德朗普斯 [31] 报告的另一个例子值得提及。一个人在陪审团面前被指控把小孩扔到河里淹死了。不少于五十二个目击者作证不利于他:一些人看见他把孩子扔进河里,另一些人看见他怒气冲天地猛打孩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被指控者为自己辩护说,没有人报告小孩遗失,而且没有找到尸体。法庭当然极为窘迫。此时,被指控者请求让他的朋友进来,请求被准许,他带着一个大包出现了,在解开大包时露出放有孩子的摇篮。被指控者抚摸小孩,小孩立即喊叫起来。被指控者高呼:“不,你这个可怜的小东西,你将不会独自无用地留在世间!”说时迟那时快,他从包里抽出一把刀,在任何人能够阻止他之前,大喊着砍掉小孩的头:“现在,请走你的兄弟走过的路吧!”没有预期的鲜血,人们看见木制的头,听到滚过地板。直到现在,此人原来是魔术师和口技表演者,他使用这种方法在他的同业中保证很活跃,他为此首次赢得了必要的名声。不管这个故事是真还是假,它肯定是有教益的。某些事情也许是十分可能的,可是并非为真。不存在目击者没有看见的事物,一旦他们相信这个人或那个人是杀人犯或窃贼,有偏见的目击者将证明任何事情。但是,为什么要这样正是逸事之所在,当时每年变得众所周知的实际上判决的凶杀案足以清楚地表明,当人们被认为是罪犯时,他们多么容易受到谴责。仿佛清白的人受到谴责比每一个犯罪的人受到惩罚重要得多似的!刑法意味着保护人类,但是它往往像传奇中的熊那样对人类行动,熊在它熟睡的恩人额部用石头砸苍蝇。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