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6卷):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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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论

一、立论依据

作为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以国家间关系为主的国际关系,有一定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公)法的价值在于通过调整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立国际秩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更为稳定的规范模式和法理依据。日本东京大学著名国际法学者大沼保昭(Yasuaki Onuma)曾指出,“国际法帮助人们,包括相互之间有冲突的人们,互为理解各个行为体的身份认同,以共同的语言相互沟通,并在全球社会中分享共识。”〔13〕本章正是希望在历史视野下探寻这种共识性话语如何形成,如何扩展其影响力,以映射世界法律文明发展中的趋同化规律。

国际法成长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国际法所调整、解决和研究的实践和理论问题,从一开始就与历史上的先例紧密相连,〔14〕尽管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学界对国际法史的研究热情高涨,但它仍旧落后于法律史学的其他部门。〔15〕因此,以法律文明史的视角研究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不仅可以丰富国际法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促进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另一方面,回溯和确证国际法史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活动,有助于探寻各国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国际合作的模式,推动国际社会进入全球治理阶段并逐步实现国际法治状态,使国际法成为全球治理的主体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