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
甘绍平 23
内容提要:本文描绘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从维稳到维权,再从维权到国家治理中核心价值的建构这一思路上的变化过程。文章认为,维护稳定的关键在于维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集中体现便是自由与民主,而自由和民主的坚实保障则是法治。于是,自由、民主和法治就构成了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从自由经民主到法治,这样一条清晰的脉络凸显了能够使所有社会成员凝聚在一起的社会价值基准,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制度与政治生活建构的规范性基石,呈示了现代文明的精髓,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维稳 维权 国家治理 核心价值 自由 民主 法治
一、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从维稳到维权
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还没有闯过现代化进程的高风险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整个社会的趋利心态高涨,旧有的利益格局分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活跃。针对这一局面,政府一开始的治理思路非常明确,那就是尽一切努力维稳。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持续有序的发展,国家在维稳上的确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物力。然而,“稳定压倒一切”的国家治理思路遭遇到了社会实践的巨大挑战。人们发现,国家治理不仅是一个战术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长远稳定的战略问题。这里不仅涉及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微观性权宜之计,而且关涉到社会转型宏大叙事背景下政府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能否真正落实以及政府的服务职能能否真正实现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人们逐渐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维稳并不是国家治理的终极目的,而只不过是维护公民权利之努力的一个附带结果,国家治理必须实现一种从维稳到维权的思路上的根本转变。
从历史上看,中国就是一个非常重视稳定的国家。中国传统哲学思想是以整体稳定为主基调。儒家的核心诉求是秩序和谐。孝为善首,以对父母的孝达致兄弟间的悌再达致朋友间的信,以孝达致对君主的忠再达致男女间的敬,整个社会就是这样构成一个以人伦关系为骨架的和谐的整体。维护稳定的思想支撑来自于对整体秩序的认同和服从,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又要靠每个人心性的自我修养,自觉破除自利的欲望,忠实履行对整体应承担的个体义务,重义轻利成为中国传统义利观的主轴。
计划经济时代是一个“以国为本”的时代,一个诉诸动员、组织、管理、控制以及全民行动和头脑整齐划一的时代。个人毫无保留地服从组织、个体利益毫无代价地服从整体利益的精神占主导和支配的地位。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公而忘私,努力成为社会整体机器上的一个部件,且永不生锈、永不失灵。此时的社会呈现出广泛而又封闭的稳定性。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经不起外来新鲜信息以及强势观念的冲击。只要人们获知人类的生活还有无数种其他的过法,则过去长期受到压抑的本性需要就会迸发出来,从而恢复人的本真状态。于是,正当利益的诉求和权利的主张便成为社会的常态,这就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新貌。
新时期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社会转型时期。与此相适应,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也发生了一个从传统的以义务为本位向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改变。每个人都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益诉求,并且把国家的作用理解为对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正所谓“追求幸福,是人民的权利;造福人民,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中国社会出现的大部分所谓与维稳相关的问题,都属于部分公民在征地、拆迁、环保、工资按时发放、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受到忽视、漠视乃至侵害并未能得到合理救济和有效纠正的问题。而因合法权益受损所引发的群体事件,一般也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的范畴,诸多矛盾冲突事件,又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所致。其中能够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因素很少。民众普遍希望在稳定的环境下实现社会的体制机制转型这一点,应当构成我们研判、处理和解决社会冲突、矛盾与问题的基础。因此如果将这样的矛盾与冲突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从而上升为危及基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就是一种非常不智之举。这一点完全可以构成政府创新管理思路的一个出发点。我们以前总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集体利益出发,总是习惯于我令你从,认为个体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体,甚至为整体做出必要的牺牲。谁要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自私自利,就是站在国家和社会的对立面。这些既有的尚未被终结的意识形态话语,造成了一些地方问题官员的思想僵化与行为偏激,他们动辄以处理“敌我矛盾”的模式来对待那些因伸张权益而发声的人;一俟发生群体性事件,便惊慌失措、如临大难,先是武力弹压,再就是秋后算账。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扭曲全社会的是非曲直、公平公正等价值理念,而且也严重伤害了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和信任,损害了政府形象。这种以压制正当的利益表达为特征的维稳思路,在基层政府的工作模式中非常明显。
今天,我们常常讲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体现了我们在执政理念认识上强大的竞争力。其实,国家、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人民的满意度,国家、政府存在的目的恰恰在于保障每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益。就此而言,国家与个体从根本上讲并不是对立的。哪里出现了呛声,出现了不稳,往往说明那里有民众的权益保障出现了问题,其权益诉求缺乏畅通的表达渠道,而国家的任务就在于依法辨明侵权责任,阻止权益侵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才能消除使社会失稳的因素。从根本上讲,只有维权,才能维稳;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公民权利是统一的,维护社会稳定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所以应当说单纯稳定本身并非目的,而是维权之后的附带成果。
我国城乡贫困人口仍然有数千万。所谓贫困,是指这些民众基本上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且贫困的代际传递极为普遍。对于他们,政府有义务提供一套完善的社会救助措施,且应基本覆盖温饱、医疗、就业、就学、住房等多重领域。中国社会不仅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飞速发展,而且劳动力年龄结构也在发生巨变。新一代从农村来到城市的务工人员,与在城市成长起来的同代人一样,文化程度高、知识面广、信息灵通、视野开阔,其权利意识、环保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空前高涨。他们来到城里不仅仅着眼于“钱途”,而且更看重“前途”,不仅要谋生,而且也要寻求归属感。他们懂得在法律的框架下自己有权进行维权的活动,也有权争取外界的声援。这样的局面将长期支配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这自然会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的政府官员应充分理解青年人合理的利益诉求,善于把正当的权益主张与维权活动中的某些过激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采取积极措施努力解决民生问题,通过沟通建立互信,让信息更加透明通畅,让事实真相来阻断和消解谣言的扩散和蔓延,让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机制更加完善,这才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正道。
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长期以来都是建立在高度一元化模式的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时代,只有国与家两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公权力实行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治理,因此我们长期缺乏健康的社会空间。以国家替代社会,以政府行政替代社会管理,忽视民间组织的价值与作用,甚至视社会组织为政府机构的天然对手,构成了许多人的观念和行为定势。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强化社会的自我管理功能,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公益服务、社会事务、文化体育、慈善救济、社区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政府应还权于社会,逐渐退出社会能够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逐步让社会组织和民间企业成为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主体。政府应将管理、服务、统筹、协调等功能统一起来,鼓励民间组织在公民维权、消除贫困、化解冲突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让社会在法治的统摄下依照社会自治的逻辑进行自我管理,真正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管、民事民办,努力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仍然是民生问题。经济繁荣构成了社会文化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优质的民主离不开优质的民生作为坚实的基础。尽管我们建构了城市和农村低保制度、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等比较完善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但仍然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均匀等复杂问题。从根本上满足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有赖于社会救助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因此我们应尽快出台我国的社会救助法。总之,只有满足人民的需求,搞好民生,才能争取民心。当然,人权不仅是指民生,人权除了生存权利,还应包括对政治、自由、发展等全方位的需求。物质生活需求的满足必然会带来精神生活需求的提高,进而带动民众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全面增强。一个法制健全、民众权益得到保障的公民社会必然要取代一个以服从上意、执行指令为行事特征的臣民社会,只有具备这样一种现代意识和心理准备,某些地方政府才不会出现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缺位,在私人生活领域因过度干预而越位,在对角色变换和职能改变的理解上的错位。只有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制得到建立,相对的利益均衡态势得到维持,诉求表达及利益冲突的协调化解渠道得以健全,社会才能够长期实现一种动态和良性的稳定,才能彻底终结民众只有闹一大场才能维权,政府只有抓几个人才能维稳的怪圈。一句话,只有维权,才能维稳,而单纯稳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维权的副产品,是维权的必然结果。
二、从维权到国家治理中核心价值的建构
如上所述,维稳关键在于维权。维权是对单纯维稳观念的一种超越。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推进,人们又发现仅有维权意识也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治理必须有一种在维权意识激发下所形成的宏观长远的战略思路,这一思路的中心,就在于国家治理中核心价值的建构。正是这种核心价值,使得维权活动获得了深刻的理念底蕴,使得维权意识获得坚实的机制保障。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无可逆转地跨入了全球性的现代化的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必然也会导致全球范围内在核心的价值理念上形成一种基本的共识。一种与公民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或价值理性将凭借自己的生命力与竞争力占据主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一种宏观背景下,中国正在经历着的一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巨大历史变革,不可避免地会对在长期封闭的小农经济环境中形成的价值取向与思维习惯,产生重大的冲击。从过去只讲个人美德,到现在重视制度伦理,从过去只讲阶级道德,到现在重视普遍价值,从过去只讲义务奉献,到现在重视权利正义,这些正是我国社会价值观念逐渐发生巨大变迁的一种直接反映。
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共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分成三个层面: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集中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三种价值:自由、民主、法治。之所以特别挑出它们,不仅是因为这几个概念得到了伦理学界比较长期和集中的关注,它们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社会价值基准或政治伦理价值导向,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从维权意识和立场来看,自由与民主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种体现,而法治则是对这种基本权利的机制性保障。并且,从自由经民主到法治,呈现出一条环环相扣的逻辑脉络,其中,自由是起点,民主是扩展,法治是归宿。自由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根本,民主是众多个体自由的集体呈现,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固化与机制化。三者层层递进、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主魂、治理模式、机制建构奠立牢固的根基。
自由 我们先说自由。我们前面之所以说自由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根本,是因为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有精神性,而人的精神性的第一种体现是人的自由。换言之,人的自由、自主决定的能力构成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性特征。故自由是人的一种最高的财富。人因自由之能力而享有独特的尊严。自由是无须论证的,只有对自由的限制才需要论证。
所谓自由,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基于自身的洞见,而非从属于他人的意志来行事。一句话,自由意味着通过自我决定而做自己的主人,个人是他自己的设计者、塑造者与建筑师,而非简单地保持着他原本所是的状态并且像其他动物那样受制于既有环境的关联。自由把人界定为是一种开放的存在。
按照本义而言,自由应是无限的、绝对的,人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但在实际的行动中,自由往往又不可能是完全任意的,而是受到主观内在和客观外在条件的制约。
从主观内在的条件来看,自由并非意味着恣意横行、为所欲为,而是受制于理由的牵引。人类之所以能够摆脱自然状态跃进到文明状态,决定性的因素就在于其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运用理性的能力。唯有人类才可以检视自身的动机与冲动,认知和权衡自己行为的理由,基于理据并最终在理由的引导下行动,同时为此而承担责任。正是基于自由并受理由的引导,人类才能开启一种全新的生活路径与文明状态。正是受理由的统摄,人们才可能放弃用暴力来解决纷争的做法,力争达到人际间的和谐与共生,才有可能超越自身利益基点,培育一种人性化的相处方式。总之,尽管人生而自由,但这种自由一定要受制于与他人的联系,即自由受制于道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仅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且道德也是人的本质。自由与道德均为人的精神性的体现。就两者的关系而言,自由是现代道德的奠立基础,道德则为自由的持存和真正实现提供保障。
从客观外在的条件来看,自由不仅受限于道德,而且也受限于法律规范、历史环境、社会文化因素等构成的主客观条件框架。而如何确立源于社会文化因素的对行为自由的限制的合宜的度,这是一个重大的社会伦理问题。我们知道,你需要有自由,我同样也需要这种自由。而我们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对他人同样的自由施加干扰、阻碍和影响,因为这样一种干扰不属于其行为自由,也就是说他人的自由是自己自由的边界。只有他人的自由得到保障,自己的自由才有实现的可能。而社会机制存在的唯一目的,在于维护每一个人在追寻其目标的自由活动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秩序。除了这一点之外,对于个人自由而言,社会文化因素的限制应当是越少越好。
综上所述,自由构成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道德产生的前提,社会建构的原则。自由是人类文明成熟程度的标志,也是现代社会正向价值的标尺。
民主 民主是众多个体自由的集体呈现,诸多行为主体之自由、自主抉择的集合,就是民主。故民主代表着集体的自由意志。
在当今世界,民主作为一种理念与制度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有力而深刻地形塑着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与样态。随着规范民主的成熟与发展,民主不论是作为国家形式还是作为社会生活方式,其相对于其他竞争者的优越性与合法性,在当今已经赢得几乎是一种全球共识的地位。
民主,顾名思义是指“人民”(希腊语:demos)“统治”(kratein)。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民主在近现代社会的竞争力源于其价值规范性基础;换言之,民主展现出一种价值观、一种道德观,而其核心则是由自由和平等这两大要素构成的。民主的自由意涵,体现在民主对每个人绝不屈从于他人的任意对待这样一种需求的尊重上。自由意味着按照自身的意志而非他人的意志决断和行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外在统治的合法性,均来源于当事人对这种统治的授权与认同;换言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重叠的关系,这也就造成了这种统治必须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民主的平等意涵,体现在民主给予每位公民在法律面前以同等的对待,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接受同样平等的法律制裁。法律平等的实质取决于公民的人权平等,而法律的功能又在于以机制化的形式使公民的权利赢得平等的保障。总之,自由与平等构成了民主的价值规范性基础,一个国家只有在它实现了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理想之意义上,才配享有民主的称号。
当然,民主拥有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规范性基础这一点,只是民主的道德表达的最笼统的说法。随着历史时代的变迁,民主已经发展出不同的样态与模式,从而造成了民主在道德表达内容上的差异。影响最大的类型划分可以说是所谓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和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三种形式。自由主义民主所突显的道德价值是个体的自由权利,其弱点在于难以提振共同体的团结意识。共和主义民主所强调的是共同体的团结,但这种模式不仅缺乏使自己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还易于倒向对个体权利的否定与压制这样一种极端,从而也就走向民主的反面立场上去了。审议民主则汲取和融合前两种模式各自的优点,在维护个体自由选择权利的前提下,努力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团结的价值诉求。这样就自然过渡到第三种价值:法治。
法治 如果说,自由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根本,民主是众多个体自由的集体呈现,则法治便是民主的固化与机制化。法治是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对民主的维护。一句话,是人的自由、人民的自主意志至上的一种制度性的体现。所谓法治,就是指依凭法律来治国理政。这就要求一个社会必须建构法律的内容、遵守法律的要求、监督法律的实施。
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所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历经一定程序确立的、通过制裁机制使其效力得以强制保障的行为规范系统,这个规范系统体现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法律占据着一种日益明显的不可取代的地位。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重视法律,强调法律优先的原则呢?
第一,从来源来看,法律是民主程序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固化。立法程序是全民广泛参与的一种实践过程,每个人都可以以平等的身份、理性包容的态度及多元的立场投身到公共商议之中,这一以构建法律为目的的程序本身,就体现了对所有公民自由选择权利的尊重。同时,法律内容的具体设定,也取决于公民旨在自身福利得以保障的自主意志。由于法律是一种共同的道德意志的体现,这样,以法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便从民意中赢得了自身的合法性。
第二,从功能来看,法律以强制的方式来保障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强制的方式来阻止对当事人施加的无理的外在伤害。法律是对当事者之任意行为的一种限制,法律尽管限制了个体的自由,但却维护了所有人的自由。法律禁令让所有当事人都意识到,他人的自由就是自己自由的边界。于是,自由不仅构成了法律的源泉,而且也构成了其尺度与目的。而法律的这一对自由的保护功能,由于合乎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而逻辑上能够赢得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同。
第三,从效果来看,法律要求借助精密的监督和制裁结构而具有强制性,它在规约人们的行为之时,不是靠在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层面做出意念诱导,而是完全依凭精密设计的规则本身的运行机制。法律使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获得了强制性、稳定性、可控告性和可援助性。精密的法律规范得到普遍恪守,久而久之就可以催发出宽展扎实的道德习惯。在一个现代的、世俗化的、陌生人的社会里,国家的法律规范越是严密,则社会的道德风尚便越为淳厚。也就是说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意味着道德的稳固与持久。作为唯一拥有精神性的动物,只有人才有能力借助于对道德标准的设定和法律规范的固化,而为自己创造出一种文明的生活状态。
三、结语
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表明,维护稳定的关键在于维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集中体现便是自由与民主,而自由和民主的坚实保障则是法治。于是,自由、民主和法治就构成了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从自由经民主到法治,是一条清晰的价值观呈现的脉络,它不仅是一种理念的逻辑推演,而且也是一种实践的渐次延展。这条脉络凸显了能够使所有社会成员凝聚在一起的社会价值基准,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制度与政治生活建构的规范性基石,呈示了现代文明的精髓,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鲜明体现。
应当指出,谈价值理念容易,而关键在于如何落到实处。自由、民主、法治作为道德原则是抽象的,它们在应用到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必然会呈现出与本国国情相关联的特色。我们既要注意不能将普遍原则生硬地移植到具体的实践,更要警惕用实践的特殊性来否定原则的普遍性。自由、民主、法治这些道德价值,不论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变形,也改变不了各自所必须拥有的本质性的内容界定,离开了价值的这些普遍的规范性的内涵与约束性的效力,则自由就不再是自由,民主就不再是民主,法治也就不再是法治。
国家治理改革的关键不仅在于价值理念的变化,而且也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把权力归还给社会,并进行权力规范,其职责主要在于制度法规建设,其角色主要是规则和程序的制定者、矛盾的调节和仲裁者以及通过法律制度保障民众诉求表达的渠道的监督者。政府应致力于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
作者简介
甘绍平,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南昌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伦理学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著作:《伦理学的当代建构》《人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伦理智慧》《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Die Chinesische Philosophie: die wichtigsten Philosophien, Werke, Schulen und Begriffe》《Die Philosophie der objektiven Vernunft, Theorie und Denkart》。书评认为专著《伦理学的当代建构》“呈现伦理学基础理论在当代较为完整的构造图景”。其中,“价值谱系的鲜明性、逻辑理路的通透性、精思睿智的严密性成为该著的特色与亮点”(见《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5期)。专著《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是一本奠基性的著作,并对科技伦理、生命伦理、政治伦理等领域产生着持续的影响”(见《中国哲学30年》)。专著《人权伦理学》“是学界第一次系统性地将人权置放在伦理学的视域中进行深入探讨的作品”。“这种兼顾基础理论与应用可能的作品,并将原本表现在政治与法律上的人权概念提到哲学的向度予以论述,实为廿一世纪一本重要的创作。”(见《哲学与文化》月刊第422期)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
1 本文已发表于《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略有改动。
2 唐代兴系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3 朱熹:《四书集注》,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206页。
4 朱熹:《四书集注》,第283页。
5 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4页。
6 王海明:《国家学》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7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
8 《列宁选集》第4卷,第46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
10 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4页。
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页。
12 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第7页。
13 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第26页。
14 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第22页。
1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4页。
16 唐代兴:《生境伦理的实践方向》,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5页。
17 唐代兴:《生境伦理的实践方向》,第7页。
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第135页。
19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页。
20 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7页。
2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第184页。
22 唐代兴:《宪政建设的伦理基础与道德维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17页。
23 甘绍平系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