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学推理过程的逻辑性:兼论什么是有逻辑的推理注44
正在修订的《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强调数学核心素养,至今为止提出6个数学核心素养,其中一个是逻辑推理,把内涵和外延表述为:
逻辑推理是指从一些事实和命题出发,依据规则推出其他命题的素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推理形式主要有归纳、类比;一类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推理形式主要有演绎。
事实上,数学教育、甚至逻辑学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人们确信数学的推理是有逻辑的,另一方面,人们又很难用简单的语言、一般性地表述清楚为什么数学的推理是有逻辑的。这是因为,很难用简单的语言、一般性地表述清楚什么样的推理是有逻辑的。这里试图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试图用简洁的数学语言和符号表述清楚数学推理的形式,更确切地说,表述清楚前文所说的逻辑推理依据的规则是什么。虽然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缜密思考,但仍然会有一些表述不确切、甚至不正确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研究局限在数学范围讨论,因为一般的情况实在是太复杂。但是,因为数学的推理是逻辑推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因此研究结论对于更为一般性的逻辑推理的讨论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无论如何,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不仅对于数学教育的发展、乃至对于逻辑学的发展都是重要的。
讨论中将不时地引入一些古代中国哲人的有关论述,这不仅仅是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更重要的原因是,作为后代子孙有责任研究清楚、并且表达清楚祖先的思维形式,以及这些思维形式对当代思维的影响。
推理的对象是命题,命题中隐含着研究对象的定义,因此在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从功能上认识清楚定义、命题、推理之间的关系。对此,《墨经·小取》中有一段言简意赅,但含义明确、寓意深刻的论述:“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用现代语言把这段文字表述如下注45:
通过定义(名)明确讨论问题的对象(实),通过命题(辞)表述讨论问题的实质(意),通过论证(说)得到讨论问题的缘由(故)。
可以这样理解上述内容。“以名举实”的含义是:定义(名)是对象(实)的抽象,可以通过举例来说明(举),这些抽象了的定义构成了研究的对象;“以辞抒意”的含义是:定义本身并没有表述研究对象的实质(意),研究对象的实质是通过命题(辞)表述的注46。“以说出故”的含义是:命题所表述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其中的道理(故)是需要论证(说)的。
可以看到,古代中国先哲、至少是有些先哲对定义和命题的功能、以及推理与这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是相当深刻的。下面,分别讨论数学定义、数学命题、数学推理及其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