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南龙祠:黄土高原一个水利社区的结构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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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反思与学术史回顾

作为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水利社会史研究近年来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一批富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日益向纵深发展。那么,究竟何为水利社会史?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现状如何?它呈现出怎样的趋势?又有哪些薄弱环节有待突破?我们结合以往成果一一展开:

关于什么是“水利社会”,王铭铭进行了这样的概括:水利社会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5。应当说,这一概括明确了水利社会的核心要素——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钱杭进一步就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具体要素和学术路径做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具有学理意义上的“水利社会史”概念。他认为,水利社会史是“以一个特定区域内,围绕水利问题形成的一部分特殊的人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尤其集中地关注于某一特定区域独有的制度、组织、规则、象征、传说、人物、家族、利益结构和集团意识形态。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水利社会史,就是指上述内容形成、发展与变迁的综合过程……水利社会史的学术路径,就是对于某一特定水利形式相关的各类社会现象的社会史研究,或者是对某一特殊类型水利社会的历史学研究”6。然而,正如张爱华所指出的,“一个概念的界定,往往不是研究活动的起点,而是对前一时期相关积累的提炼和总结”7。水利社会史也必将随着研究的深入不断扩充和完善。

国外关于中国水利问题最具影响力的成果莫过于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他认为中国水利工程的艰巨性决定了劳动力、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和管理体系的高度集中,正是这种高度集中,造成政治权力的集中、专制和长期延续,形成了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治水国家”8。在中国学术界,这一学说被认为是在冷战背景下由西方理论家炮制出来的蓄意歪曲亚洲国家历史的反动论调,具有浓厚的东方主义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因而广受批评,其评论成果被汇集成册,于1997年出版。9评论者多是从自上而下的视角,以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展开批评。

但在20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魏特夫的“治水学说”是极为风靡的,即便是日后成为著名经济学家、国际活动家的冀朝鼎也未能脱其影响。冀朝鼎在1936年出版的Key Economic Area in Chinese History10一书序言中写道:“通过对灌溉与防洪工程以及运渠建设的历史研究,去探求基本经济区的发展,就能看出基本经济区作为控制附属地区的一种工具和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武器所起到的作用,就能阐明基本经济区是如何转移的,就能揭示基本经济区同中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问题的重要关系,因而也就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发展史中的一个方面,给予了一种具体的同时又有历史表述的分析。”11在书中,他不仅援引了魏特夫早期关于东方治水问题的观点,而且着重论述了古代中国国家在大型水利工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强调水利与历代封建国家基本经济区的密切关系,客观上也间接支持了魏特夫的治水国家学说。

相比而言,欧美学者则结合中国水利史的研究,从自下而上的角度对话魏氏学说,法国史学家魏丕信和美国史学家彼得·C.珀杜是其中的代表人物。魏丕信通过对16—19 世纪“中华帝国晚期”湖北省水利的实证研究,否定了魏特夫将中国国家的结构、功能及意识形态与水利管理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认为“这样一种总概性认识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这一地域广阔、地形多样而且政区严密的地理实体。而且,即便在大部分地区,水利事业是根本性的,中央集权化的中国政府无论在其兴起阶段,还是在其发展的最后阶段,都被认为除了管理各种各样的灌溉和水利防护工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功能与作用。最后,即使考虑到国家在水利上的核心功能,国家及其官僚体系也不是水利问题的唯一因素,不是唯一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提出可以将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的观点反过来进行解释,即“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要更为强大。12这一批判不仅有利于学界廓清对“治水国家”学说的认识,而且更有力地阐明了开展“水利社会”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

彼得·C. 珀杜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史时,也对魏特夫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就其属性来说,需要某种程度的合作劳动,一个流行的理论认为这种合作必须由支配整个社会的庞大官僚政府进行组织,湖南的灌溉者们对清政府成功的抵制则提供了相反的例证,多数水利工程并非必须由范围广大的国家来管理。”“官方通常并不独自从事大规模的工程,而主要依靠地方士绅与土地所有者们的合作。”13由此他重点探讨了水利组织成员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魏丕信和珀杜对魏特夫的批评其实是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当他们把这一理论运用于研究中国水利社会史时,遭遇到了魏特夫的治水学说,因此必然会产生理论上的对话和交锋。“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也成为数十年来影响中国历史研究最重要的学术范式之一,对今日之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仍不过时。

如果说“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可以在解释“国家权力与水利社会之间如何互动”提供思路的话,那么“水利共同体”、“宗族”等理论或概念则更多地在对水利社会内部关系的探讨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水利共同体”的概念产生于日本学界。1956年,丰岛静英以绥远、山西等地为例提出了“水利共同体”理论,其成果《中国西北部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につぃて》14一经发表,很快就在日本学界引发了“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水利共同体”的大论战,仁井田升、今堀诚二、清水盛光等一批著名学者参与其中。多数学者认同“水利共同体”这一概念,但在水利组织结构及其与村庄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结构与村庄阶级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15

其中,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集大成者森田明在对浙江和山西等地的水利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水利共同体”理论所进行的阐释影响最大,他指出“地、夫、钱、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之基本原理”,具体表现为:水利设施为共同体共有;修浚水利工程所需夫役和经费以灌溉面积计算,并由用水户共同承担;土地的用水量与地户所应承担的义务互为表里。16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森氏多是透过对水利组织的静态考察来“接近历史的特性”,换句话说,在某种意义上,他已经把“水利共同体”等同于水利组织。这种结构性的静态分析固然细化了对水利共同体内部的关系网络的认识,但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的拓展。欲突破这一限制,就应当“把水利开发序列置于地域联系的动态视野下去理解,我们看到的就不是结构式的传统,而是社会的变迁史”17。森氏自己也反思道:“今后则应透过这种动态的考察,来阐明水利组织之‘近代化’、‘瓦解’的方向和对它们的对应问题。”18

自21世纪开始,国内学术界对“水利共同体”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挑战。钞晓鸿以清代关中中部地区水利社会的实证研究,对森田明等所谓明末清初由于中小地主的衰落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导致“水利共同体”的瓦解一说进行了回应。他指出:地权形态不足以解释水利共同体的松懈与瓦解,大土地所有并非地、夫、费、水关系松懈的必要条件,地权的分散未尝不会出现这种分离,水利共同体的解体也未必统一于明末清初时期,要研究水利组织包括水利共同体的变化,必须揭示出其背后的自然、技术、社会环境等根本性的机制问题。19

如果说钞晓鸿的研究是在“水利共同体”理论框架内对其若干部分进行实证检验的话,那么钱杭则通过萧山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的研究从整体上对“水利共同体”进行了解构。他针对研究者经常会出现的关于共同体究竟是集体或社会类型,还是作为社会关系或情感类型的困惑,主张将共同体理论主要视为一种关注某类社会关系、互动方式的研究策略和方法,不必过多地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入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对于一个水利社会,则应高度关注构成共同体要素之外的那些异质性环节。换言之,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而水利社会则将包含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已获水利者、未充分获水利者、未获水利者、直接获水害者、间接获水害者、与己无关的居住者等各类人群。20显然,在他看来,共同体只是水利社会的一个部分,共同体理论在方法论的层面上对水利社会史研究更有意义。其对水利共同体与水利社会概念的区分,可视为中国学界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个超越。21

其实,水利共同体理论背后所关注的应该是一个乡村社会的秩序或权力关系的问题。在这一学术关怀下,国内外学术界还从“宗族”等概念出发进行了解释。

“宗族”是中国社会史研究中长期以来就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宗族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宗族作为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结合22,在控制地方社会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宗族组织具有“政治化”的特点,家族法规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里甲、保甲等基层政权在实施过程中都无法绕开宗族这一无形的网络结构23。而关于宗族与水利之间关系问题的探讨最早是由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开始的。

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24和《中国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25两本专著中,弗里德曼试图通过“宗族关系”把国家和村落联系起来。他认为福建和广东地区宗族社会的形成与稻作经济、水利灌溉、地处边陲等因素密切相关。其逻辑是由于国家权力的不在场,地处边陲社会的人们为了垦荒和自卫,从而组织起来进行水利灌溉,发展稻作经济,宗族由此得以形成和发展。换句话说,就是水利灌溉促进宗族团结,宗族反过来又适应了水利系统的需求。宗族与水利问题虽不是弗氏论述的核心,却无意中预示了后来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弗里德曼的弟子巴博德以台南“中社”(Chung-she)、“打铁”(Ta-tieh)两个村落的研究,对弗里德曼的上述观点提出挑战。其分析表明,中社村在嘉南水利系统建成前,灌溉池塘促成了宗族的团结,但打铁村的水利系统却促成了非血缘间的联合26;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依赖雨水的地区比依赖灌溉的地区更可能维持大家庭”。可见,水利灌溉未必一定促进宗族团结。此外,巴博德还进一步阐发了自己的“水利社会学”思想,他指出“不同的灌溉模式能导致重要的社会文化适应和变迁”27,深刻地揭示了灌溉农业社会的多样性和它们之间的差异性,这对从类型学角度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此同时,在考古学家张光直主持的“台湾省浊水溪与大肚溪流域自然史与文化史科际研究计划”(简称“浊大计划”)研究中,也对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进行了反思。前文所述林美容提出的祭祀圈与信仰圈概念,就是对弗氏宗族范式的回应,她认为前者才是中国台湾社会构成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黄宗智在讨论华北乡村的“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时,从水利工程的类型、村庄生态、居住形式和自然村结构等方面分析了该区宗族的不发达。他指出,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典型治水工程需要数十、数百乃至数千的劳力,是一个宗族组织所可能应付的,“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而华北地区的水利工程主要由庞大的防洪工程和微小的水井组成,前者需由国家来组织建造,后者则仅需个别农户即可完成28。换句话说,因为没有与宗族组织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所以导致了华北地区宗族的不发达。此外,他进一步说明,集结的、多姓的和商品化程度较低的华北村庄,由地缘关系构建的“街坊组成的共同体”发挥了较大的作用29,相比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就必然式微。可以说,黄先生对华北地区宗族问题探讨的视野极为开阔,但在水利与宗族是否相符的话题上,对华北的认识未免显得简单化了。其实,在大型防洪工程和微小的水井之间,华北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大中型水利灌溉工程,无论在规模和所需劳力方面都可与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相对应,那么是否存在与其相符的宗族组织呢?这显然就超出了他的论证逻辑。

中国学者关于“水利与宗族”问题的探讨大都是在宗族研究的框架下展开的。郑振满对福建莆田平原的研究表明,水利建设构成了莆田平原开发史的主线,宗族和宗族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莆田历史上的水利系统、聚落环境与宗族和宗教组织,构成了地方社会的主要活动空间。”唐以后莆田平原的礼仪变革与社会重组过程,就是在这一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展开的,其中,士绅阶层在变革和重组中发挥了主导作用。30这种强调长时段的、综合的历史人类学研究,对弗里德曼结构式的宗族研究显然是一种超越。

钱杭在多年宗族研究的基础上,以萧山湘湖为范例提出了“库域型水利社会”的学术概念,对“水利组织”、“水利共同体”、“水利社会”等概念范畴进行了富有哲学辩证的解析,提升了“水利与宗族”问题的研究高度。

石峰则以关中“水利社区”为例,试图揭示在这些“非宗族乡村”中,是哪些社会力量在水利系统中发挥着作用。他指出,除了政府组织发挥作用外,一些民间组织,如水利协会、宗教组织、娱乐组织也卷入其中。它们之所以存在并发挥作用,是因为“其他组织留下生长的余地,从而填补遗留的空间,以满足社会的需要”31。这里的“其他组织”,应当就是指宗族组织。实际上,固然很多研究表明北方地区的宗族组织确实不如南方发达,但亦有其自身特色,它不可能像南方地区一样直接控制乡村水利,但也可能以影响水利组织、娱乐组织等间接的方式来达到对水利的控制。因此,实实在在地找到那些北方乡村的宗族,进而去研究其与水利社会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与上述学者由宗族而水利的研究路径不同,张俊峰“逆向而行”,在传统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基础上去探讨水利与宗族的关系问题。他通过对晋水流域武氏宗族的研究表明,宗族与水利作为地域社会发展中的两个要素,在各自的发展历程中,原本并没有太大的关联,而是各行其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二者才出现了交叉,当时代条件变化时,又转而“各奔前程”32。在汾河流域台骀信仰与祖先建构的案例中,他指出:宗族与水利关系在北方地区表现得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受地理条件、经济水平和政治因素的作用及影响,在北方地区难以出现某一族姓长期、完全控制或垄断稀缺水资源的情形,反而会出现多个宗族瓜分挤占、相互妥协、相对均衡地分配有限水资源的局面。不能仅仅从外部形态上用华南宗族的标准来衡量北方地区,而必须对中国北方宗族的形成过程加以重新审视。进而强调:在宗族与水利的关系问题上,研究者绝不可陷入或“强调宗族为主”或“强调水利为主”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逻辑,尚需有意识地付诸大量实证性的经验研究来加以解答。33这一研究路径,为北方水利社会史研究增加了一个新的视角。

总体说来,“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虽然屡遭国内学界的诟病,但在具体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它仍然是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在此宏观理论框架之下,可将水利视为居于宗族、市场、祭祀之上,国家与社会之下的一个中层理论,通过更多的区域和水利类型个案研究,对其进行阐释和建构,进而全面地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新中国成立之前,尤以明清时期居多,相关学术评述亦有不少,且较为全面和准确地梳理和评价了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所取得的成果。34笔者在此并无意别出心裁地重述学术史,而主要针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进行综述。

本书的研究下限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时期。之所以将这一时期纳入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视野,是因为它奠定了新中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根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对集体化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成就的一个发展和延续。这一时期,在中央的号召下,各地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水利建设运动,在改扩建原有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又兴建了许多大、中、小型水利设施,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水利社区的结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之前的慢变量进入质变转型期,这既是中国社会大变革背景下的产物,也具体反映了这一变化的阶段和进程。应当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时段一直是社会史研究的盲点,更勿论水利社会史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不断走向纵深和新的问题意识的指向,集体化时代逐渐成为社会史研究的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开始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

具体到集体化时期水利的研究,目前来说,成果主要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组织完成的“志书”性质的著作,这一格局从20世纪80年代掀起的修志风潮开始,至今仍在继续。35此类作品以纲带目,贵在全面,深入式的问题研究并非其专项。而且,文中所及几无资料出处,给学术研究带来不便。

从传统水利史角度进行研究仍是当前集体化水利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其关注的重点是对水利建设历史的呈现和效应的评价。高峻的《新中国治水事业的起步(1949—1957)》36是第一部真正学术意义上的对集体化初期国家治水活动的研究著作,该书放眼淮河、黄河、长江三大水系,从水利工程、治水方略和治水得失方面进行论述。李文、柯阳鹏的《新中国前30年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给——基于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分析》37对新中国成立30年间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给进行了阶段性分析,指出改革开放以前,虽然国家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大型水利建设,但水利建设主要靠群众的共同参与完成。群众性农田水利设施供给方式的确立适应了国家全力推行工业化的需要,并在集体化体制的保障下取得了较好的绩效。尽管这一供给方式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总体上保证了农田水利灌溉事业的稳定发展,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为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王瑞芳针对“大跃进”时期的水利建设同样做了较为中肯的评价,她认为:“大跃进”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空前成就,是无法抹杀的历史事实;同时由于水利化运动是在大跃进特殊的背景和政治环境中展开的,“左”倾思潮泛滥及水利建设上缺乏经验,此时期水利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失误,办了一些错事,犯了一些错误,这也是不能否认的。从总体上看,“大跃进”时期水利建设取得了空前成就,也出现了一些失误,有得有失;在利弊得失的估计上,应该说是得大于失,成绩是主要的,失误是次要的;七分成绩,三分失误;成绩巨大、教训深刻。38这些评价以水利建设的具体事实为根据,具有较大的说服力。

在史实呈现之外,关于这一时期水利建设背后的制度分析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尤其是成为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研究者的“宠儿”,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史意义值得借鉴。

罗兴佐的著作《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39论述了荆门五村自集体化时期以来的治水过程。作者认为,集体化时期的大、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基本上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且,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使得农业用水有了组织保障。换言之,治水这一特殊的准公共品供给在集体化时代所展现出来的状况使农民合作并不成为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集体化或者说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农村几千年的治水历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传统的“东方专制主义”以及“士绅社会”下的治水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的国家政权建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让位于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揭示其背后的意义是几千年来存在的农民合作问题,在国家政权建设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得以解决。对于其中的原因,作者也切中要害:人民公社制为治水提供了强大的组织基础,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为治水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显然,不同于以往的治水研究,作者将“农民合作”作为国家治水的一个视角,带有鲜明的“国家—社会”模式。应当说,这样一种研究路径是对传统水利史研究的有益补充,也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思路。不过,罗氏对集体化时期治水过程的考察仅用一章述之,显得单薄;著作虽以荆门五村为个案,但在集体化治水理论的探讨上却缺乏实证,使说服力大打折扣。

罗兴佐指导的硕士生谢丁完成的学位论文《我国农田水利政策变迁的政治学分析:1949—1957》40从政治学角度讨论建国初期农田水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其基本的分析路径是通过对过程的描述和绩效评估,从中映射出对这一时期农田水利政策的变迁与自然环境、社会条件、政治体制相关性的分析和归纳。文章指出,在中国几千年历史进程中,自然环境对农业的影响,进而对国家的影响,都是相当明显的。进入近代,特别是经历浩劫后,农业和农村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恢复期。然而,工业化的逼近又迫使农业不得不迅速恢复并加速发展。因此,农田水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得到新政权的重视,但国家又无力投入太多资源,于是采取另一种形式——组织农民——来汇集国家机器启动之初所需要的动力,其速度和能量,都是前所未有的。而正是这种“前所未有”,创造了世界近现代史上的奇迹。该文从政治学的视角进行公共政策分析,突出了政治因素,“把公共政策看作政治系统与社会互动过程的结果”。不过,论者虽谓之“互动过程”,但文中多是对“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分析,真正来自社会的“自下而上”的声音鲜有所闻。

王习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成都平原都江堰灌区灌溉制度的研究表明,集体化时期该区灌溉面积的扩大,主要得益于农业水利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农业生产的集体化,灌区建立了从生产队到省级的管理组织体系,水利系统与农村基层组织的无缝对接是大水利能在农田灌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的基础。41这一研究印证了黄宗智提出的“解放后水利改进的关键在于系统的组织,从跨省区规划直到村内的沟渠”,“集体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深入到自然村一级的党政机器,为基层水利的几乎免费实施提供了组织前提”,“水利系统的维持也主要依靠集体所有制单位”42等一系列观点。

柴玲通过扬水站的个案考察了集体化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她指出,这一时期国家权力把其根基埋入村落的土地中,国家通过把地方社会日常生活的非正常化改造了基层社会组织模式。合作化使国家充分地获取地方社会财富,但国家在地方社会忠诚的代理人和新的国民意识构建使这一权力获得合法性。地方社会的一切方面都被置于权力的指导之下。村庄向其所属的等级组织敞开了,既是在经济上,也是在组织和形态上。社队在纵向敞开的同时,也在横向上筑起堡垒,将其血缘和地缘身份融合进正式的社队身份中。非正式组织的衰弱和正式组织的发达使前者丧失了资源配置的能力,同时使后者总体性地掌控了村庄的所有资源。43

在上述社会学、政治学的视角之外,蒋俊杰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国农村灌溉管理的制度分析(1949—2005)——以安徽省淠史杭灌区为例》44则是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包括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与博弈论的制度主义等)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灌溉管理经历的几次大规模变迁进行了分析评价。文章指出,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灌溉管理经历了从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到小规模灌溉基础设施的民营化到水市场的形成再到农民的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变迁。具体而言,作者对公社时期农村灌溉基础设施供给的行政集权模式的特点进行了如下归纳:(一)强制性;(二)偏好的单一性;(三)管理主体一元化;(四)供给与生产合二为一。即从经济效率、知识、责任与节水激励等方面来分析,人民公社时期行政集权模式的总体绩效是低下的,它以农民的相对贫困为代价,忽视了地方性知识的运用,降低了农民参与灌溉设施维护的责任与激励。作者又进一步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其原因所在:由于人民公社的强制性,人们就不可能用退出来保护自己或以此作为制止其他成员可能偷懒的方式,因此,每个成员的占优策略都是偷懒。因此,人民公社是一个低效率的组织。但是,人民公社依靠其强大的行政命令、更大的组织规模、有力的意识形态功能克服了大型灌溉基础设施供给中集体行动的难题。应当说,作者在集体化时期水利建设的理论归纳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对水利社会史的理论总结具有借鉴意义。

在历史学领域,近年来也呈现出水利史研究的社会史取向。吕志茹通过根治海河这一重大历史过程展现了丰富的水利史变革。在工程建设方面,她指出集体化时期的水利工程多采用大会战的方式,被视为中共战争年代“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军事原则的延伸,这一方式由于调集劳动力多,治理效果比较明显,但因主要依靠强大的政权力量来推动,难以纳入制度化轨道,造成前紧后松、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等一些明显的问题。在民工用粮方面,体现了国家粮食供需矛盾的紧张局面,而且再次反映出在统购统销体制下粮食供给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及农村与农民的边缘地位,并彰显出行政力量和意识形态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力。即使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依然在事实上不断地破坏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无偿调走生产队的各种资源,加重了农村负担45。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这一时期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本质。

认为上述“大会战”的水利建设方式是把人民公社初期的“大公社”体制移植到了水利建设工地上的一种行为,水利建设指挥部是一种非常状态下的人民公社,并对其日常生活进行了精细的研究。她认为,人民公社初期的水利建设是国家权力渗入基层社会的一个渠道。人民公社初期领导水利建设的水利工程指挥部不仅是一个工程管理部门,而且具有部分政府的职能和社会的功能。人民公社初期的水利建设加强了国家与以农民为主的民工日常生活的联系,民工们的思想观念及日常生活习惯在工地上受到了冲击,集体意识及国家观念得到加强,日常生活习惯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可以说,人民公社初期的水利建设不仅具有改造自然的性质,还包含着改造社会的目的。46

上述研究凸显了女性学者在研究视角上的独特和研究内容上的细致、缜密。集体化时期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也应当在这一思路之下继续开拓。

此外,集体化时期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还散见于一些关于农业、农村的论著中,他们虽不是专门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者,但其观点泛起的悠悠涟漪至今仍在向远方飘荡。如美国学者詹姆斯·C. 斯科特从现当代世界国家主导的大型工程入手,以国家的视角来探析那些大型水利工程失败的原因,这一分析角度对集体化时期乃至今日中国的“国家工程”建设亦具有极大的反思意义。47此外,美国学者珀金斯和黄宗智分别对集体化时期的耕作技术、治水技术和组织在集体化时期水利建设中的作用进行过论述。珀金斯在《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一书中对集体化时期的耕作技术和治水技术曾有这样的论述:“虽然农村社会已经改组,1955—1956年建立了农业合作社,1958年又建立了人民公社,但是中国在1960年和1961年,从某些基本观点来看,它的耕作技术跟19世纪甚至14世纪流行的方式相比,改变很少。这类合作社和公社过去并没有试办过,但是水稻仍然以老早就用惯了的方式插秧和施肥。甚至在广泛动员群众建造灌溉系统和防洪工程方面(这是最初建立合作社的一个主要原因),也仅仅在规模上跟过去的皇帝和官吏所做得有点差别。修建工作和治水技术本身几乎没有改变。只是在1959年到1961年危机之后的60年代,北京的中国政府才开始推行一个真正现代化的耕作技术。”48对此,我们将在本书第五章进行详论。

黄宗智在其代表性著作之一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论述到中国农业的增长动力时,将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政权协调下的水利视为四个结构性因素之一。他指出,水利过去很大程度上归于地方和乡村上层人士偶然的引导和协调,新中国建立后水利改进的关键在于系统的组织,从跨省区规划直到村内的沟渠。黄宗智还以松江县为例总结出集体化时期不同阶段水利建设的特点。他说,在20世纪50年代,松江县协调的水利首先集中于大工程;在60年代,主要注意力转移到较基层的水利;到60年代末,大规模水利工程和田块用水连成了一个统一的体系,归结为农田的“格子化”;70年代和80年代提供的项目主要是这些基础工程的进一步完善。黄认为,“这些进步对各种作物产量的扩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49。黄的研究强调了组织在集体化时期水利建设中的作用,对这一时期水利建设的评价也相对正面,但对其负面影响的讨论付之阙如。如何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地对此进行评判仍是学界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

前已述及,区域特质是划分区域进而进行区域社会史研究的一个前提。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正是抓住了水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无论是丰水区还是缺水区均是如此。山西总体上是一个缺水区,但区域内部亦有鲜明的差异,即又可分为区域内的丰水区和缺水区。临近水源和地势低洼的地带就是相对的丰水区,如泉源与河谷地带;高亢的山区就相对缺水。由于水的存在类型不一,分布又极不均匀,水的利用方式也就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水在不同地区的意义也不尽相同。以何种研究路径表现这种差异性?笔者以为,当前以水的自然形态和利用方式为标准进行类型学的研究是可取的。张俊峰将其概括为“流域社会”、“泉域社会”、“洪灌社会”和“湖域社会”四种类型。钱杭结合江南湘湖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又提出“‘库域型’水利社会”的概念50。胡英泽则以另一种水资源利用方式——水井为研究对象,从民生用水的角度探讨乡村社会生存逻辑和历史变革,也是水利社会研究类型的一个突破。51应当说,这些概括基本囊括了丰水区的水利社会类型。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对于缺水区水利社会的研究和理论总结似乎并未引起更多学者的注意,仍是当前水利社会史学界的一个薄弱环节。52

就“泉域社会”而言,张俊峰在提出此概念的同时归纳了构成泉域社会的五大特征:“一是必须有一股流量较大的泉源水利开发历史悠久;二是基于水的开发形成水利型经济,诸如水磨、造纸、水稻种植、制香等;三是具有一个为整个地区民众高度信奉的水神……;四是这些地区在历史上都存在激烈的争夺泉水的斗争,水案频仍;五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大体相同的水利传说。”53可以说,当前关于泉域社会的研究也主要是从与此相关的问题展开的。内容主要涉及山西省汾河沿线的几大泉域——太原晋水、介休洪山泉、洪洞霍泉、临汾龙子祠泉、翼城滦池、新绛古堆泉等。54研究多以专题展开,对泉域社会的综合研究以及泉域社会之间、泉域社会与其他类型水利社会间的比较研究较为缺乏。这也是今后水利社会史研究有待突破之处。

临汾龙子祠泉是三晋名泉之一,该泉开发历史悠久,文化深厚,古迹多有遗存,文献记载丰富,是进行泉域社会研究的极好个案。1957年,在龙子祠泉域的基础上开始兴建贯通南北数县的大灌区——汾西灌区,拥有汾河、郭庄泉、龙子祠泉三大水源,灌溉面积30余万亩,成为山西省水利制度和技术革新的示范灌区。在此意义上说,集历史与现实为一体的龙祠水利社区可作为研究黄土高原水利社区的一个理想个案。

但最早对该水利社区进行人文科学研究的却不是历史学者,而是民俗学者。段友文与他的合作者早在世纪之交即多次造访龙子祠进行田野调查,他们对当时龙子祠所存碑刻进行了普查和整理,并结合口述访谈对历史时期龙子祠泉域的水利习俗进行了深入考察。55作为历史时期平阳一带的重要祭祀中心,龙子祠成为各种仪式、演剧或定期或不定期光顾的场所。对此,郭永锐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考察,再现了当地传统的祭祀、求雨仪式和祠内演剧的相关内容。56不过,二人仅以民俗学、戏曲文化为视角,并未对其社会变迁予以历史的关注。

2004年8月,第二届高级研修班老师学员的不期而至,使龙子祠及其泉域第一次真正进入了历史学者的视野。两年之后,该研修班成员许赤瑜、郝平、张俊峰分别在《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42、43期发表资料整理和专题研究类的文章,许还以《水利制度视野下的乡村社会——以山西龙子祠泉流域为个案》为题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郝、张的文章从龙祠水利开发、水利管理、水案与乡村社会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整理了大量碑刻资料57。许赤瑜同样整理了大量田野资料,包括碑刻、水册、合同、讼案禀告等,成为其学位论文的主要支撑。在其学位论文中,他考察了龙子祠泉流域自宋至清水利制度的变迁,进而论述了该区域的权力格局、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的关系,通过“场域”理论描述了乡村生活的实践逻辑。此外,他还对“水利社会”这一概念进行了反思,他认为,用“水利社会”这一概念来定义这个区域的社会形态是不恰当的,“因为水利并不是乡村生活的全部,水利组织也没有超越水利事务本身与乡村的其他事务。虽然水利组织具有跨区域、跨村落的网络特征,龙子祠信仰也成了公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乡村生活的基本面貌并非以水利为特征呈现”。同时,作者也肯定了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他说:“任何一个刚性的秩序和制度的产生,背后支撑的都是一个相对稳定和统一的处理原则和社会理念,这种理念恰恰是我们理解统治秩序、家族内部的生活秩序,乡村邻里的共存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参考系,也因此,‘水利社会’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被提出是有其合理性的。”58应当说,作者从水利制度入手探究地方社会的变迁及其实践逻辑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紧紧抓住了社会史研究的前沿理念;其对“水利社会”概念的反思也显示了作者的理论关怀。不过,笔者以为,许氏对水利制度阶段性特征的把握似显武断,变的内容固然重要,不变的因素亦不可忽略,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上有待深入;而所谓“水利社会”的概念之辩,也许本是个伪命题,水利社会史研究者从来不曾将“水利”看作乡村社会的全部,更不是贴标签式地定性某个社会的形态,“水利”只是一个视角、一个捷径、一个大有问题的领域。

综上所述,水利社会史研究方兴未艾,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学术积累,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较高的起点和学术交流平台。从以往研究成果的结构分布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断代研究多,通史性研究少。研究者多是选择某一时段或某几个时段的水利社会问题进行探讨,鲜有通史性的成果。虽然很多学者基于长时段的视角进行研究,但依然集中在封建时代(特别是明清时期),对民国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社会发生的变化及其特征研究不足。实际上,民国时期是中国水利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阶段,它真正开启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水利社会也进行了诸多反传统的改革与实践;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措施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但这一尝试本身就值得我们大书特书。新中国的建立给中国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水利社会也同样如此。然而,学界对这样一个重要时期却重视不足,断代性的研究本已缺乏,更勿论包括该时段在内的通史性的研究。这样,我们就很难确切地把握水利社会长期的变迁历程,尤其是对具有重大历史变革意义的时代地位不能给予恰当的认识和评判。通史性研究迫在眉睫。

(二)专题研究多,比较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少。专题研究是任何学术研究的一个普遍原则,本是无可厚非的,当前的社会史研究也大都遵循了这一原则。但是,作为具有整体史抱负的社会史,应当在进行专题研究的同时,有意识地强调整体史的研究路径,即:立足区域,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区域内的各个要素,运用比较的、互动的研究理路,整体把握区域的历史进程及其特征。只有这样,包括“水利”在内的一切专题要素才能突破其问题本身,从而实现更大的学术关怀。

(三)研究领域较为固定,新领域有待开拓。从研究要素上看,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主要集中于组织、制度、宗族、水权、水案、传说等领域;在研究地域上,则以华北、江南最为兴盛。我们认为,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范畴可以拓展至一切与水有关的领域,尚显薄弱的日常生活、水利人物、水利文书、水环境等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而对东北、西南、华南等研究较少的地区而言,我们则希望引起各路学者的重视,用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实现全国范围的燎原之势,向整体史的目标再迈进一步。

当然,笔者并不希望也不可能通过本书解决以上所有的问题。当话题再回到“水利社会史”,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上提出的类型学的角度就某一类型的水利社会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探讨,从长时段角度总结“水利社会”的变迁和其阶段性特征,尽可能地接近上述三大研究理念,这也是本选题的理论关怀所在,而田野调查所获得的一大批丰富资料则使研究的开展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