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与利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绪言 利息问题

凡是拥有资本的人,一般都可以从他的资本上得到经常性的纯收入,这种纯收入,就叫做利息。  许多德国经济学者,把kapitalrente和kapitalzins两个字一样用。森德斯为rente下定义说:“作为土地、资本和权利上的收益,而获得的收入。”所以李特雷说rente就是“年收入”。

这种收入因为有某种值得注意的特性,故与他种收入不同。它的存在并不是靠资本家个人的活动,甚至他无举手投足之劳,此种收入就会自然流入他的手里。结果利息似乎是从资本中跃出的东西,或者用个旧的比喻说,是由资本卵育而生的。任何资本都能有利息,无论资本所包括的是哪类的财货:生殖的财货或不生殖的财货,易毁的财货或耐久的财货,可代替的财货或不可代替的财货,货币或货物,都一样能有利息。最后,利息流入资本家之手,而其资本还不至于枯竭,因此,收入继续产生,而且无时间的限制。如果世间物事可以这样形容的话,利息的寿命可以就是永生的。

整个看来,利息现象呈现出一种非凡的情景:一个没有生机的东西,却能供给出继续不断无穷无尽的财货。这种非凡的现象在经济生活上显得如此正常,使得资本这一概念常常都不免以之作为基础。  例如,赫曼在他著的《国家经济学研究》第211页里为资本下的定义是:“能够将其收益作为无穷无尽的新的财货提供出来,而其本身交换价值并无所减损的财产。”——英译者注

为什么资本家不作个人亲身的努力就可得到继续不断的财富收入呢?

这句话里就包括了利息的理论问题。要把利息与资本之间关系的实情与其一切特性,都加以叙述并作出全面解释,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解释在广度方面与深度方面都必须十分完备。在广度方面,利息的各种形式与各种变化都要包括在解释的范围之内。在深度方面,解释必须一直达到经济研究的真正限界。换句话说,要达到作为经济解释止境的那些终极的、简单的与已知的事实,也就是经济学所根据的而不必去证明的事实,解释这些事实是属于有关的科学,特别是心理学与自然科学的事情。

利息的理论问题,必须要仔细地与社会和政治的问题分清。理论的问题所要问的是为什么在资本上会有利息。社会和政治的问题所要问的是资本应当不应当有利息——利息是否公平、美善、有用、有益——利息是否应当禁止、改善或废除。理论问题所研究的完全是利息发生的原因,而社会和政治问题所研究的主要是利息的效果。理论问题只是关于真理的探讨,而社会与政治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注意实行与策略。

两种问题的性质不同,每种问题所使用的论证的特点及其严密性也不相同。一个所要研究的是真与假,另一个,则特别注重到策略。关于利息发生的原因问题只有一个解答,它的真理凡是能正确运用思考原则的人是都要承认的。但是利息是否公平、美善、有用或无用,则需要多加一番研究,而且是因个人意见不同而不同。关于此点,最有力量的议论,虽然可以使许多意见相反的人相信,但是不能使人人相信。例如,用最强的理由说废除利息立刻会使人类的物质福利衰退,但是这个议论对于自己另有衡量标准,而漠视物质福利的人就无足轻重了——大概他们的理由是人生和永恒相较,不过刹那之间,而利息所生的物质财富不但不能帮助,而且反会妨碍人得到永恒的幸福。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根本不同的问题,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必须截然分开。这两种问题彼此有密切的关系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实在说,我以为决定利息是否是好东西的问题,只有从利息发生原因的正确知识方面去求得。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关联只能使我们把研究的结果联系在一起,并不能使我们去混淆研究工作。

混淆地去研究,由于几种理由,将要使两种问题都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在社会和政治的问题上,往往受各种愿望、偏嗜与情感的影响。如果两种问题同时讨论,这些东西很容易掺入研究中的理论部分,因而,由于这些东西在其适当场合所确有的重要性,就压低了天平盘的一方——或许正是应该是较轻的一方,如果天平上除了推理论据,不放其他东西的话。古来有句真实的格言说:吾人所欲信者,则易信。如果对于利息理论问题的判断入了歧途,自然也容易影响并有害于实际政治问题的判断。

这种考虑可以看出:本身公正的论证常常有被误用的危险。混淆了这两种问题,或颠倒了这两种问题的人,很容易把两种问题的论证也混淆了,而且很容易使他的全部判断受每一种论证的影响。关于利息现象发生的原因,一个人的判断如果受策略原则的支配,这完全是糟糕的事情。关于利息作为一种制度的利益,一个人的判断又会接受纯粹理论的影响——这至少也可能说不是好事。如果混淆了这两种问题,一个人很容易因为看到利息的存在能够增加国家生产中的收入,他就会同意资本生产力是利息发生原因的理论。有的人根据利息起源于剥削劳动者的理论,推出结论,以为利息是由于劳资竞争的关系而造成的,这样他可以不犹豫地诅咒利息制度,而主张废弃利息。但两者都是一样的不合逻辑。利息的存在于人民经济生产有利或有害,与利息为什么存在的问题绝不相关。而我们对于利息产生来源的学识,其本身也不是我们断定利息应当保留或废弃的根据。无论利息来源如何——即使来源很不重要——我们无权决定废弃它,除非废除利息能够增加人民的真实的利益。

在经济研究中,这种慎重提出的两种不同问题的区分,为多数学者所忽略。虽然这种忽略是许多过错、误解与偏见的来源,可是我们也不应当过责,因为正是利息的实际问题,才使我们对于利息的理论问题与它的科学方法的研究加以注意。实在,因两种问题混而为一,所以理论问题在不适宜于发现真理的情况下也被研究了。如果不是这样混在一起,许多能干的著作家也许根本不去研究理论问题了。我们借这种过去的经验而受益于将来,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在以后各章里,我所想写的是利息理论问题的批判史。我要尽力把过去在发掘利息本质及起源方面所作的科学努力,就其历史发展给记录下来,并且对于这方面各种意见加以批判。关于有关利息是否公平、有利和值得赞颂的意见,我的叙述中所要提到的,只限于其中含有理论实质的部分。

虽然题材有这种限制,而关于批判史的材料并不缺乏,无论是关于历史部分或关于批判部分。在这利息的问题上曾有过很完全的著作,这种著作在数量上说,政治经济学的各部分很少能与之相比;而在不同意见的繁多上,更没有能与之相比的。不止一种两种三种,而是有成打的利息学说,这可以证明经济学者是多么热心去努力研究这一重要问题。

至于这种努力是否因他们热心而得到成功,这倒有些疑问。实际上对于利息的性质与起源的许多意见,没有一个能得到一致的同意。每一种意见都有它或大或小的一群信仰者,他们对此意见完全相信不疑。但每种意见对于那些使它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全满意的学说的问题,都不加考虑。甚至那种极微弱而信仰很少的学说,也都十分顽强不肯消亡。这样,这个理论目前的局面,是许多互相冲突的意见混杂在一起,没有一种意见能得到十分胜利,也没有一种意见愿意承认失败。对于无所偏袒的人来说,这些意见数目之多就可以说明它们都含有不少错误了。

我希望在以后各章里,使这些散漫的学说,能够更接近一些。

在进入正文之前,我要与读者对于本文常用的概念与区别,有一个共同的了解。

资本一字在经济学中有许多意义。在此批判的研究中,我只限定资本是被生产出来的生利手段的集合体——就是前一生产过程所生产的财货的集合体,这种财货不以之为直接消费,而用来作为进一步获取财货的工具。因此,直接消费物与土地(因其不是被生产出来的),在我们的资本概念之外。

我采用这种定义有两种便利的理由。第一,采用这种定义至少在名词上能与多数学者相协调,他们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我们将要叙述的。第二,这种资本概念的限制更能正确地限定了我们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地租学说是不在我们研究范围之内的。我们只对财富收入加以理论的解释,这些财富是来自除土地以外的各种财货的集合体的。资本概念更完全的发展,留在将来有机会再讨论。  这个愿望,在1889年他刊印《资本实证论》后,可以说完全实现。——英译者注

在这一般资本概念里,更有两种公认的差别,也是应当注意的。一种是资本的国家概念,包含国家经济生利手段,而且只此而已;另一种是资本的个人概念,包含在个人手里的各种经济生利手段——就是说,每个人用来为自己获得财富的财货,不管它们从国家经济观点上看,是生利手段,还是享用手段,是生产的财货,还是消费的财货。例如,流通图书馆的书籍属于资本的个人概念,但不属于资本的国家概念。如果我们除去少数为取利息而借给他国之直接消费物外,资本之国家概念只包括国家所有的被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以下我们主要注意于资本的国家概念,当只用资本一字时即代表此种概念。

从资本得到的收入,德文有时叫做资本的租金,我们就叫利息。  kapitalzins。“利息”(interest)这一字在英文中不需要任何的添加。——英译者注

利息有各种不同形式。

第一我们要分清总利息与纯利息。总利息包含许多种不同类的收入,只是外面看来是一个整体。它与运用资本而得到的总收入是同一事物。总收入除真正利息外还包括一部耗费的资本实体的补偿、各种杂费的补偿、修理费、保险费等。房主租出房屋而收到租费或租金,租费或租金就是一种总利息。如果打算在总利息内找出资本的真正收入,我们必须从总利息内减去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与使用期间之房屋的折旧费。另一方面,纯利息正是资本的真正收入,就是从总利息内减去各种必需的费用所余的数目。利息理论所要解释的当然就是这种纯利息。

第二要分清自然利息与契约或放款利息。一个人用其资本于生产上,其资本的效用在于:从资本上所得到的总产品,其价值常是超过生产过程中所用掉的财货的总值;所超过的价值就是资本的利润,或者叫做自然利息。

但资本所有者常不自用其资本以获得自然利息,而把资本暂时借与他人以收取一定的报偿。此种报偿普通名称不一。若所借出的资本属于耐久性的财货,则此报偿称为租费,有时或称为租金(在德文为Miethzins与Pachtzins)。若资本是属于易毁坏的或可以代替的财货,则此报偿普通称为利息。  Es heisst Mieth-oder Pachtzins,wenn das überlassene Kapital aus dauerbaren Gütern bestand.Es heisst Zinsen oder Interessen, wenn das kapital aus verbrauchlichen oder vertretbaren Gütern bestand.我把这一段译得使之适合于英文的习惯。形容字“vertretbar”(法律用语“可以代替的”是它的唯一同义语)是表示物品借出后自身便不能收回来,而收回来的不过是同类的另一件物品。谷和货币就是标准的代表物。——英译者注 这些报偿可以总名之曰契约利息或放款利息。

放款利息的概念很简单,而自然利息还需加以详细的解释。

企业家由生产过程中所得的总利润是否应当都归功于资本,是很成问题的。  我以为最好把unternehmer和unternehmung分别译为企业家和企业。洛兰·希尔说,他不晓得为甚么魔鬼总是有一副好的声调。我觉得我们科学界不应该再把亚当·斯密介绍的这些字专门限制在工业部门了。——英译者注 若是企业家在企业中同时也身居于工人的地位,自然就不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分“利润”是企业家工作所得的工资。即使他不亲身参加劳动,他也有监督管理的脑力辛劳——如在筹划业务上,或者至少在他把生产手段投入特定企业的意志活动上。从这观点看,问题是我们是否应当把企业所得的利润总数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投入资本的结果,另一份作为企业家努力的结果。

关于此点意见颇多。大多数经济学者划出这种区别:从生产事业所得的总利润中,以一部为资本的利润,以另一部为企业家的利润。自然,在每个实例中,不能如在数学中那样精确地去决定多少利润是由客观因素的资本所造成,多少利润是由人的因素的企业家的活动所造成。但是我们也可从外界找到一个衡量方法,来计算这两部分的多少。我们先找到一定数目的资本在别种情况下能有多少收入。这很简而易知,只看在完全安全情况下,借出资本所得的利息率就可以了。然后,在营业所得的总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足付投入资本的一般利息率,这部分就属于资本的所得,而其余的一部分划归企业家活动的结果,就是企业家的利润。例如,有一企业,投入资本十万镑,每年得利润九千镑,若通行的利率为五厘,则其中五千镑可视为资本的利润,其余四千镑则属企业家的利润。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特别是后起的经济学家,不承认这种区分是适当的,以为所谓企业家的利润与资本的利润是同一的性质。  关于整个的问题,可参看比尔斯托夫著的《企业家利润论》,1875年柏林出版。

这种讨论另属于一种独立的争论很多的问题——企业家的利润问题。然而利息问题争论已经很多了,所以我不想再加上别的问题来增加麻烦。我的目的不打算研究或评断关于企业家的利润问题。我只研究人人所承认的利息——就是说,契约利息的全部,  自然,仅就它是纯利息 与能够获得的相当于企业所用资本一般利率的“自然”利润。至于所谓企业家的利润是不是资本的利润,我在此不加讨论。所幸情形使我能这样做而无损于我们的研究;即使最坏的括,我们所承认为利息的那些现象乃是绝大多数的,而且其中包含一般利息问题的特性。所以我们可以不必先划清这两种利润的界限,而可以正确地研究利息现象的性质与起源。

在此简短的叙述中,自然不能尽量地、完全地把资本理论的原则都正确地加以叙述。在此所要作的不过是把一些有用的专门名词,用简明的言语解释出来。在这种专门名词的基础上,我们对于本书批评的与历史的部分有一共同的了解。


[1] 许多德国经济学者,把kapitalrente和kapitalzins两个字一样用。森德斯为rente下定义说:“作为土地、资本和权利上的收益,而获得的收入。”所以李特雷说rente就是“年收入”。

乔叟把这个字和收入一样用,他说“他仍有足够的财产和收入(rent)”,见《坎特伯雷故事》总引。在英文中rent这一字,除了特别用在土地上外,也有少数情形用来代替interest。——英译者注

[2] 例如,赫曼在他著的《国家经济学研究》第211页里为资本下的定义是:“能够将其收益作为无穷无尽的新的财货提供出来,而其本身交换价值并无所减损的财产。”——英译者注

[3] 这个愿望,在1889年他刊印《资本实证论》后,可以说完全实现。——英译者注

[4] kapitalzins。“利息”(interest)这一字在英文中不需要任何的添加。——英译者注

[5] Es heisst Mieth-oder Pachtzins,wenn das überlassene Kapital aus dauerbaren Gütern bestand.Es heisst Zinsen oder Interessen, wenn das kapital aus verbrauchlichen oder vertretbaren Gütern bestand.我把这一段译得使之适合于英文的习惯。形容字“vertretbar”(法律用语“可以代替的”是它的唯一同义语)是表示物品借出后自身便不能收回来,而收回来的不过是同类的另一件物品。谷和货币就是标准的代表物。——英译者注

[6] 我以为最好把unternehmer和unternehmung分别译为企业家和企业。洛兰·希尔说,他不晓得为甚么魔鬼总是有一副好的声调。我觉得我们科学界不应该再把亚当·斯密介绍的这些字专门限制在工业部门了。——英译者注

[7] 关于整个的问题,可参看比尔斯托夫著的《企业家利润论》,1875年柏林出版。

[8] 自然,仅就它是纯利息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