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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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第一讲

为什么已经废止的程序依然重要(参见本书)。梅因的名言“实体法……隐藏在程序法的缝隙当中”(参见本书)。直到1830年,诉讼形式的选择仍然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强制被告出庭的程序、被告拒不出庭时的程序、缺席判决是否可能、诉答形式(就一般问题)、审理模式、执行形式、对败诉被告的惩罚、快捷或拖沓程序的性质(参见本书)。诉讼形式的选择对原告来说是一件冒险的事情(参见本书)。令状影响诉讼形式的主旨。现代的与古老令状的比较(参见本书)。特定诉讼形式的获得以及诉因必须从诉讼形式中推导出来(参见本书)。

到1830年,许多诉讼形式都已废止,并且所有的诉讼形式都被相应的拟制形式所替代(参见本书)。诉讼类型主要是:(1)对物诉讼,(2)对人诉讼,(3)混合诉讼(参见本书)。

废除诉讼形式的主要措施是在1832年至1875年实施的(参见本书)。

自1875年起,《司法法》建构了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对诉因的分类更加合理。诉讼形式已经过时(参见本书)。

诉讼形式、原始令状是司法权集中的主要方式,通过它们,王室法院攫取了许多原属领主法院的管辖权(参见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