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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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划分诉讼形式的尝试。优士丁尼的分类(参见本书)。此分类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英国的诉讼。布拉克顿认为没有与动产相应的对物诉讼,因为占有人有选择支付损害赔偿以代替返还原物的权利。从这种分类中产生了“不动产”(Real property)和“动产”(Personal property)的术语(参见本书)。结果,英格兰侵权的概念扩展了,远远超越了罗马法上的“私犯”,因为所有的对人诉讼必须以契约或侵权为基础(参见本书)。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依然被认为是一种侵权(参见本书)。对所有的契约诉讼和侵权诉讼进行分类,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从未获得过成功(参见本书)。非法留置动产之诉的地位(参见本书)。中间令被布拉克顿用来作为确定对物诉讼或对人诉讼的“试金石”。然而到后来,判决的最终结果成了“试金石”(参见本书)。驱逐之诉和对物契约之诉的地位(参见本书)。中间收益之诉源于纯粹占有的理念,然而善意占有依然是对所有权人的侵权(参见本书)。

旧程序的重要性(参见本书)。经典的教科书都对程序进行了专题论述。爱德华一世之后,形式的衰落就加速进行,但是实体法的重大发展却是由拟制引发的(参见本书)。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分为两个时期:

1. 规避的拟制阶段。直接侵害之诉包揽了其它诉讼所处理的案件。此外,程序步骤也被取消或被拟制所替代(参见本书)。甚至原始令状也废而不用,除非需要制作诉讼记录(参见本书)。王座法院和理财法院对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管辖权的攫取(参见本书)。王座法院的拟制,所有的诉讼都以直接侵害之诉和逮捕被告人开启。理财法院的拟制,即“金钱减少”(参见本书)。窃取管辖权的原因,部分是因为高级律师对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出庭权的垄断。白帽阶层(参见本书)。

2. 诉讼形式的终结。

1832年的《统一程序法》(参见本书)。

《威廉四世3年和4年法令》第27章第36条废除了对物诉讼和混合诉讼(参见本书)。

《威廉四世3年和4年法令》第42章废除了誓证裁决(参见本书)。

1852年的《普通法程序法》。此后,令状中不用提及任何诉讼形式(参见本书)。

《司法法》。诉讼形式最终被废除了(参见本书),导致教科书对法律的阐述更清晰,对法律的实质问题更关注(参见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