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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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本质的与非本质的

本质是扬弃了的有。它是单纯的自身等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有之范围的一般否定。这样,本质就与直接性对立,它是从这样的直接性里变出来的,而且直接性在这种扬弃中保存和维持了自己。在这种规定中,本质自身是有的、直接的本质,而有在与本质的关系中,则只是一个否定物,本质并非自在自为的,于是本质乃是一种规定了的否定。有与本质以这种方式,一般相互作为他物而彼此相关,因为两者都各自具有一个有、一个直接性,而又各自漠不相关,并且都依照这个有而具备同等的价值。

但是,有在与本质的对立之中,同时又是非本质的东西,它以被扬弃了这一规定与本质对立。由于它毕竟不过一般地作为一个他物而与本质相关,所以本质也不真正是本质,而只是另一规定了的实有,即本质的东西

由于本质像最初那样,作为直接的、有的东西,从而只被规定为与有对立的他物,于是本质的和非本质的东西之区别,就使本质重又回到实有的范围里去了。实有的范围因此便有了基础,而且那个在此实有中的有就是自在自为之有,它是进一步的规定,外在于实有本身;反过来说,本质固然是自在自为之有,但这也只是就规定的场合对其他的自在自为之有而言。——因此,由于一个本质的东西和一个非本质的东西是在一个实有那里而相区别的,所以这个区别是一种外在的建立,是把实有的一部分从另一部分隔离出来而不触及实有本身,是归入一个第三者的分离。哪一个是属于本质的或非本质的东西,在那里却并不曾规定。造成本质或非本质东西的,是任何一种外在的场合或考察,因此必须把同一内容时而看作是本质的,时而看作是非本质的。

假如更确切地考察一下,则本质之所以变为仅仅是与一个非本质的东西对立的一个本质的东西,是由于本质仅仅被当作是扬弃了的有或实有。本质就这种方式说,便只是第一次否定,或说是规定性那样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有只会变成实有,实有只会变成一个他物。但是本质却是有之绝对否定性;它就是有本身,但不仅被规定为一个他物,而且是有,这个有无论是作为直接的有,或是作为直接的否定,作为带着一个他有那样的否定,都是把自身扬弃了的。因此,有或实有并不把自身保持为他物,因为有了本质,那个与本质还相区别的直接物也不仅仅是一个非本质的实有,而且是自在自为的、无的直接物;它只是一个非本质,只是映象